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实用11篇)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通用3篇)

第1条 合作方式

1.1 甲乙双方相互授权对方可进行对方媒体已公开新闻信息转载,但不包括一方特别说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的图文资料。

(1)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甲方或乙方转载甲乙双方以外的他方新闻信息。

(2)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不含他人署名或不署名的通过甲方或乙方媒体平台发表、公开披露的论文、文章、照片、图画等。

(3)转载对象为甲方或乙方自己采编的新闻信息,其表现形式包含新闻信息中的文字、图片、数据等。

1.2 甲乙双方在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遵循下列约定:

(1)转载对方新闻信息时,应对转载自对方的事实予以注明,并注明新闻稿件的编写者、署名图片的拍摄者。

(2)转载对方新闻信息后,未经新闻提供方的同意,转载方不再授权或许可其他媒体转载。

1.3 甲乙双方转载对方新闻信息系免费提供给受众、用户,甲乙双方相互转载新闻信息为无偿性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如有偿向受众、用户提供新闻信息,则应由双方对转载新闻信息价格确定后,方可转载。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将视为违约;任何一方每项违约或/及每次违约时,违约方均应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金另有特别约定的,则以特别约定执行)。

5.2 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3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单位地址:

乙方: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路号房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业务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将要知悉甲方的绝密和机密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记账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通讯记录、纸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

(2)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如甲方凭证资料、银行账户信息、固定资产信息、负债信息、单位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项目信息及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财务安全的信息等),以及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从记账系统软件得到的任何/所有信息。

(3)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

基于本协议,甲方成为“披露方”,乙方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记账工作。

1.4“代表”,指甲乙双方合同联系人、甲方负责人、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乙方派遣的会计人员、乙方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信息。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特别是,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次代理记账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更好地完成代理记账任务或咨询服务,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并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披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概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所有保密内容信息;

(2)概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3)概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5)除因工作需要外,概不得向披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保密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保密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偷复制、偷走凭证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保密信息等;

(6)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乙方离职之后不得公开披露方资料及信息,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密,披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3)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

(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

;(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

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4、所有权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

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任何权利。

5、乙方提供服务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成果等,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6、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嘉奖、行政奖励、政府工作津贴等。

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遵从有关代理记账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7、保密信息的交还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资料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资料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

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8、保密期限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包括接收方在服务终止(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一方解约、公司倒闭、政策原因或合同期满等)后仍保证本方无限期保守披露方秘密。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约定承担责任:甲方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服务合同》,同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消除损失或不利影响。

严重者甲方可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10、可分割性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

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6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盖章:年月日

乙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盖章:年月日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4

甲方: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乙方:区(县):       所在部门:       

姓名(使用人):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天津市住房保障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范围和内容

应保密信息为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所有电子数据信息、申请审批材料、图像资料等。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告知乙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数据信息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甲方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一切泄密行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乙方只许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人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操作,不得对与申请住房保障无关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三)乙方要严格职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布、传播、转让甲方提供的数据信息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告知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该数据信息。

(四)按照国家保密、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存有关数据信息。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可禁止乙方继续使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甲方造成有关数据信息泄密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其它条款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应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第2条 合作内容

2.1 新闻信息提供:

(1)任何一方可直接从对方媒体各项新闻信息公开、出版后,获取新闻信息并予转载;但如新闻信息提供方在其媒体上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时,另一方对此类新闻信息不得直接转载,应另行与原刊登方确认和取得授权。

(2)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询问最新新闻信息(含:已发布、未发布新闻信息),另一方可直接将已发布新闻信息提供、推荐给对方,但对未发布新闻信息只可在其发布后再提供给对方。

2.2 新闻信息使用:

(1)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在转载时应保证转载新闻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

(2)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进行摘录时,应保证原新闻稿件真实意思不被改变。

(3)转载方对于另一方的新闻信息,如添加背景说明或评论时,应使用与新闻信息不同字体且与原新闻稿件明显分开。

(4)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对新闻信息进行勘误时,转载方亦应对勘误予以发布。

(5)新闻信息的提供方如因新闻信息失实、错误等原因而取消新闻信息时,转载方一旦接到此通知,如该新闻信息尚未转载发布则立即予以撤销,如已转载发布则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撤销。

(6)任何一方在另行编辑和出版“年度合订版本”、“精华版本”、“各项专题的专辑版本”时,未经另一方授权,不得在前述版本图书中使用所转载对方新闻信息。

第6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6.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6.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篇7

新闻信息相互转载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均系具有合法资质且分别从事不同领域、行业的新闻传播业务的媒体,愿意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相互转载新闻信息。现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8条 附则

8.1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3条 合作期限

3.1     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

3.2 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约。

第7条 联系方式

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7.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7.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第4条 特别约定

4.1 未经新闻信息提供方同意,转载方不得对转载对方的新闻信息以任何名义、形式申报、参加评奖活动。

4.2 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其提供的新闻信息客观真实且符合国家新闻稿件采集的规定和新闻行业通行规范,不存在侵害他人姓名或名称、名誉或声誉。

4.3 双方确认,尽管新闻信息提供方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新闻采集手段,但如因新闻采集手段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新闻信息的不真实或其他瑕疵,因转载造成另一方名誉或经济损害,转载方均对新闻信息提供方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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