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墙抹灰合同范本(精选3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砌筑围墙工程承包给乙方,双方达成共识,协议如下:
一、砌筑范围:按甲方给的尺寸为准.
二、砌筑工期:定于20xx年5月11日开工,于20xx年6月6日竣工。
三、质量要求:按照砌筑工程验收标准。
四、结算方式: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砌筑手工费每立方米造价为人民币85元整,挖土方每立方米50元整。
五、材料方式:砌筑过程中所用的水泥、砂、石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
六、付款方式: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疏通完善跟本工程有关联关系。监督安全及文明施工。 2、乙方在砌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认真执行《安全规范》和《安全条例》,扎实抓好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听从甲方安排,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处理好友邻关系,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如遇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报告说明,并共同协商解决。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在场人:
时间:
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就中国家俱CBD-批发城二期北面砖砌围墙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围墙施工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概况:批发城二期北面砖砌围墙,总长约 米。
1.4承包范围:
⑴普通围墙(蒸压灰砂砖)120厚砖砌围墙高度约1.9米,条形砖基础,围墙单面1:2.5水泥砂浆粉刷(具体施工内容详见甲方提供的施工图)。
⑵鱼塘、壕沟填土及零时施工道路按现场测量签证为准。
1.5工期:总工期为 天(日历 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风霜雨雪天)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1月29日,30天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
1.6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本合同所约定工程全费用包干单价为每米 元,围墙长度约 米,工程暂定总价为 万元(大写元整),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完成数量据实结算。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四条计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4.1涉及到建筑及装修的项目执行20xx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补充定额》,涉及拆除项目执行《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xx)相关分册,涉及到水电安装的项目执行20xx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及单位估计表》相关分册。实际施工中发生上述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做工料机分析协商套用相近的定额子目。
4.2取费文件: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xx】216号文),总价下浮个点(其中甲方核定的主材价格的价差不参与下浮)。人工费按湖北省20xx年80号文调整,人工价差计取3.6914%费率;材料价差计取5.6914%的费率。以上费用在付款时均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正规税务发票,税金乙方承担。
4.3施工中发生的签证单:按直接费x(1+10%)计算,不再收其他任何费用。
4.4经过以上取费方式计算出的本工程造价包含以下部分:
4.4.1包含施工图中全部工程施工内容所需费用。
4.4.2包含材料的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上下力资费、施工现场材料保管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卸货、保管的费用。
4.4.3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内容所必须的开办费用(含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用)深化设计费以及一切施工所必须因素的所需费用。
4.4.4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验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建管规费、检测费用等费用已含在本工程综合费率中(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费用按不超过1%计取)。
4.4.5包含施工期间利率、税率、国家政策性调整、施工环境和市场的变化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
4.4.6包含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赶工补偿费、成品保护措施费、临建搬迁、施工及生活临时水电线路拉接、场外租地及交通费、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建筑超高引起的人工、机械增加、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电停水措施、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其他技术措施等发生的所有的费用,因交叉作业导致的成品/半成品损坏需修复的费用。
4.4.7总包配合费由乙方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并向总包单位支付,如有纠纷甲方应尽力组织双方协商。
4.5、工程结算依据为:
(1)本合同;
(2)取费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的条款;
(3)施工图及设计说明;
(4)招投标文件;
(5)建设方和本工程项目监理认可签字的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日志;
(7)甲方核定的材料核价单;
(8)工程竣工图;
(9)设计变更单(须经监理和甲方确认、盖章);
(10)现场签证单(须经监理和甲方确认、盖章);
(11)加盖施工方公章的正式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据实计算工程总价。
4.6工程结算复核:
4.6.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资已结清声明》(见附件三)、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后(报告内容须符合《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之要求。(见附件一),甲方受理结算资料后90日内出具结算初审意见。
4.6.2乙方在提交工程结算书15日后,应联系甲方初审部门的相关人员,具体确定校正、复核有关工程量和价格的时间安排,并无条件出席校正、复核,直至乙方与甲方造价人员有初步一致的结算书面意见。
4.6.3最终结算造价以建设方集团复审部门与乙方双方核对量价后,双方签字盖章的复审金额为准。工程结算最终价款的确认见《告施工单位书》(附件四)。乙方对甲方造价人员提出的数量、单价异议或疑义以及结算会商、洽谈应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复核、求证,并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调整;若乙方在协商期内未实质响应甲方复审结果,视同乙方认可甲方的复审结果。复审计价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6.4工程结算时,在甲方造价人员未向乙方提交意见前,乙方没有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工作职责
5.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2甲方有权建议撤换认为不合适本工程的乙方任何人员。
5.3由甲方协助乙方向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并会审,双方认可方案。
5.4为乙方提供施工电源、水源接口,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工程职责
6.1选派得力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监理规范实施管理,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工程报监制度、认真按照相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按时参加设计交底及现场协调会。
6.2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并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
6.3工程竣工后,及时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工作,向甲方送交完整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四套(含乙方一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
6.4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需达到备案要求。若因乙方竣工资料有遗失、错漏等问题,致使甲方因此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5施工用水用电费由乙方承担,单独挂表,据实结算,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及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并由监理方及甲方签证及加盖公章作为结算依据。
6.6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7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害、工伤、人身损害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8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乙方负责,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进度计划、延期开工
7.1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立即进场组织施工(否则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收工程款,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公司对进度的检查。如果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7.2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按天承担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按合同包干总价的0.5%承担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7.3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工期。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不可抗力、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3天内予以准确答复。
第九条检查和返工
9.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检查检验。
9.2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查合格如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第十条设计变更
10.1乙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等的品牌、规格、型号等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文件,并阐述变更理由、变更内容、相应措施,提交变更预算造价书,并经设计单位、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材料变更价差。
10.2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设计图纸及材料、设备进行修改,经甲方书面签发后,乙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无预付款,按下述方式支付工程款:
11.1工程全部完工,乙方人员及设备退场,经甲方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在7日内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0%;
11.2工程验收合格、资料交接完毕、办理完工程备案(如需备案),经预算部初审、审计部复审计算完毕后一年内分四次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在每季度末分批支付;
11.3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1年,质保期满经甲方使用部门签字认可无质量问题后7日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
11.4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甲方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合法、合规发票。
第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2.1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将自行进行计量,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双方发生其他合同纠纷,甲方认为需对完工率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时,甲方通知乙方共同进行鉴定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乙方如接通知3日内不参加,甲方可自行计量,鉴定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结果视为有效,并作为工程完工率、质量鉴定的标准及价款支付依据,相关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2.3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算。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和质量奖罚
13.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如未达到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返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返修期不得超过工期的三分之一),如返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甲方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返修验收合格,扣减合同暂定总价款的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罚金。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
1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如有修改,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5.2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完毕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并再经验收达到要求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重新验收合格的日期。
第十五条工程返修
16.1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质保期从甲方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
16.2质保期内乙方免费维修,并在甲方维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在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或由于乙方的原因,甲方未能联系上乙方,则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除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外并处罚500元/次(从质保金中扣除);3日内不能到场维修或者三次不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维修时,甲方有权取得剩余质量保证金所有权,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并由乙方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违约
17.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自超过约定付款日期15天次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同期银行利息支付乙方延期付款违约金。
17.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进场日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收甲方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7.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或未经甲方同意停工超过3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7.4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按500元/天承担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工期延误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按合同工程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7.5乙方施工经验收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乙方承担返修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返修不得超过原工期三分之一),如返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甲方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返修验收合格,扣减合同总价的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罚金。
17.6如乙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行为,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担本工程施工,甲方有权单方面消减工作量直到解除合同,并请乙方退场;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7.7本工程不得分包;经甲方书面许可分包的,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送甲方,并保证分包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如乙方未经甲方转包或分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已完工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并由乙方承担合同总造价的10%违约金,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8如发现乙方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向相关司法
第十七条争议
18.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发生争议后,除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解除合同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第十八条其他
19.1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9.2本合同正本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1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明事项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发包方: (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3、 承包范围: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法
工程款:砌体180元/M,砼 元/M
工程量计算:完工后以据实计算。 结算方式另行约定 3 3
第三条 工程质量
1、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检查验收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必须返工,返工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将对浪费的材料进行200﹪的罚款。
2、服从甲方对材料限额领料制度,严禁超领,浪费现象。乙方必须确保每天工完场清,如发现有过夜砂浆、干水泥、隔夜砂浆等,按原价的5倍罚款。
第四条 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自20xx年 月 日至竣工验收。
2、本合同工期以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为准,乙方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总体进度要求,以甲方进度计划安排为标准,乙方无条件按甲方计划要求执行。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 发包方工作责任
负责施工现场材料的供应,提供施工电梯、搅拌机等施工机械,并与其他工种的关系协调及其它事宜,负责技
术、质量、进度等。
2、 承包方工作责任
承包方派 为驻工地代表,保证24小时在现场,有特殊情况向发包方工地代表请假。服从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遵守公司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承包方负责施工中的除发包方提供以外的所有施工机具。严禁乙方对本工程施工项目进行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付款办法
工程款支付:另行协商约定。
第七条 安全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因自身违章操作,野蛮施工所造成伤及自身和他人的一切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争议
本合同签约生效后,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可以和解或请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或调解不成,可向本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双方约定的工作完成自行终止。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