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汇总3篇)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通用3篇)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乙方自愿到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属下网点开设储税存款账户,同开户行建立划缴税款委托关系后,必须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储税划缴税款资格,乙方每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前,应到开户行存入不低于当月应纳税金额,由开户银行划缴其应纳税款。

(二)乙方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的储税存款划缴以后,实现划缴的税款视同纳税申报。但如果实际销售额(未开具销售发票部分)超过核定的销售额20%以上的,应主动到甲方申报纳税。

(三)定额加计票的纳税户,其填开发票的应纳税款应在发票验旧供新环节上门申报纳税。纳税户在电话申报开通时,适应电话申报方式;电话申报开通前使用的普通发票,应自购票之日起(每本)超过三个月仍未用完的,应在三个月内,携带发票到甲方申报纳税;发票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乙方在储税划缴税款后发现有误,必须到甲方办税服务厅查询并办理有关更正手续。

(五)乙方可向甲方查询其交税情况,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甲方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按规定时间报告甲方:变更税务登记的,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____日内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预计将出现停歇业的,应在停歇业前____日内到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变更联系电话或储税户的,应在当天告知甲方。

(七)乙方若储税余额不足,导致未能划缴应纳税款,必须自觉到甲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甲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各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篇2

储税划缴税款委托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愿到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属下网点开设储税存款账户,同开户行建立划缴税款委托关系后,必须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储税划缴税款资格,乙方每月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前,应到开户行存入不低于当月应纳税金额,由开户银行划缴其应纳税款。

(二) 乙方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的储税存款划缴以后,实现划缴的税款视同纳税申报。但如果实际销售额(未开具销售发票部分)超过核定的销售额20%以上的,应主动到甲方申报纳税。

(三) 定额加计票的纳税户,其填开发票的应纳税款应在发票验旧供新环节上门申报纳税。纳税户在电话申报开通时,适应电话申报方式;电话申报开通前使用的普通发票,应自购票之日起(每本)超过三个月仍未用完的,应在三个月内,携带发票到甲方申报纳税;发票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 乙方在储税划缴税款后发现有误,必须到甲方办税服务厅查询并办理有关更正手续。

(五) 乙方可向甲方查询其交税情况,可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甲方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六) 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应按规定时间报告甲方:变更税务登记的,应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预计将出现停歇业的,应在停歇业前15日内到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变更联系电话或储税户的,应在当天告知甲方。

(七) 乙方若储税余额不足,导致未能划缴应纳税款,必须自觉到甲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纳税的,甲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各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 篇3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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