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出让协议书(精选3篇)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_____《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_______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 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 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_______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______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________、________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由乙方代为偿还。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________的债权共计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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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湖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国土资源厅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___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积____km2。
第二条 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亿__仟__佰__拾___万元整(¥_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 出让人权利
(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 出让人义务
(一)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受让人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
(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第七条 受让人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
(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九)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十一)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标的瑕疵的影响;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受让人停止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七)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本合同规定备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十)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受让人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让人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人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人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人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