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热门3篇】

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通用3篇)

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汽车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因生产的需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甲方租赁使用车型 、行驶证号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

二、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1、 价格:租赁期内按每月价,超过半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价,超过租赁期的,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2、 付款方式:甲方提供税票、集体帐户,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5.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6.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7.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8.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9.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5.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6.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7.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8.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9.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10.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11.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12.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3.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四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五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 篇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章,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一、约定车辆: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将自己挂靠于的____________号混凝土搅拌车(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 )出租给乙方运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赁期限为______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______元/月,每月日之前一次性现金支付次月租金;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为出租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____________元,车上人员险保额 ____________元/人,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

3、 在出租期限内,本协议租赁车辆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甲方责任产生的其他责任事故风险,乙方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因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依法按照甲方按前款标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赔款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如需甲方出具手续,甲方予以协助。在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

4、 出租期间,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出租车辆的司机由乙方聘用和选派,甲方与乙方选派的司机之间不存在隶属、雇佣或劳动合约关系;乙方聘用的司机必须具备相应驾驶资质,服从挂靠公司安全管理,不得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

5、 车辆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支付维修保养费用(包括审验车辆时的调修费);乙方保证租赁车辆的安全及安全的保管、使用、驾驶租赁车辆。

6、乙方在租赁期满或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向甲方交还车辆时,应当使车辆符合使用前的状态,外观、随车工具等应完好有效。

7、 如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卖车辆,甲方应当向购买人声明本协议,本协议对购买方继续有效。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出卖事宜。

五、特别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如发生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 万元的,超出部分也由违约方赔偿;

2、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给相对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和租赁车辆停运期间经营损失(按本协议租赁金额折算)。

3、甲方交付车辆前,应按乙方指定意见在修理场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归还车辆前,应按甲方方指定意见在修理场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车辆安全机件性能良好交接。

4、出租期间,本协议中双方已经从租金折算约定中,充分考虑到本协议租赁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因其它非甲方责任时,车辆停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补偿,故产生上述原因的停运时,甲方将继续收取租金;

六、租赁期满:租赁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如乙方不再租赁,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交还车辆。如乙方继续租赁,双方应协商重新订立协议。

七、协议解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均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因违约产生纠纷须经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认真商议,充分了解后订立,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手印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娇车租赁合同书 篇3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

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

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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