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旅游用地流转合同书(通用3篇)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林厅
制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湖北省内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签约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了解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相关条款空格处是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修改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八、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摁手印。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十、本示范文本由湖北省林业厅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流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______
乙方(流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主体类型: □农村居民____□城镇居民 □村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农民合作社 □其他______________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诚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最长不超过70年或者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流转方案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或者拍卖。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将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不少于三十日,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的流转,应当经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六)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七)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八)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预定林权流转的林权证书号(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________亩。
(二)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株数等):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现通过□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招标 □拍卖 □其他_________方式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流入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四)甲方将□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五)流转森林资源的主要经营方向为_____________,林木采伐利用方式___________。
(六)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
(七)森林资源流转期限从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_年。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_______元,面积____亩,共计为_________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_____年__月__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___期,每期___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___%。合同生效后___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_______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_______元,共_______元。以后每___年于当年__月__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进行计价或者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___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森林资源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植树造林,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林业生产经营。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保护依托森林资源生存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树、名木,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___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林木保有量不少于____________,少于或者超过该数量的林木的处理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乙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___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流出方、流入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可另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流出方、流入方、林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甲、乙双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3.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5.属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6.属集体统一经营林地对本村、组外承包的应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对外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7.属再流转的,出让方应提供原流出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及权利相关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
附件:
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林种、树种、蓄积量或者株数):_________________。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流转方):
乙方(承转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 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
。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 (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 )元/亩,合计 (¥ )元。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方式:转让。
二、转让期限:50年,即20xx年 月 日至2059年 月 日。
三、转让标的: 亩林地的使用权(其中天然林地 亩,退耕还林地 亩),地名、坐落、四至界限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四、转让林地的用途: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
五、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乙方按叁拾壹元/亩给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为林地转让金;乙方在转让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所产出的原木,乙方按市场价格的10%作为转让林地的补偿,用现金付给
甲方。市场价格以县级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下同)。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享受原已退耕还林的政策补助及其他相关惠农政策。
(2)有权依法获得转让林地约定的收益。
(3)转让林地在乙方未开发利用前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补偿(扣除乙方已支付的转让金);转让林地在乙方开发利用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成材林木补偿的10%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
2、义务
(1)确保所转让林地的产权清晰,没有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不是债务的抵押物。如在转让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搞好转让林地上的森林资源管理。
(5)协助乙方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和自主营造的林木及产品的所有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臵所营造的林木及产品。
(2)有权享受除国家惠农政策以外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3)林地转让后,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所营造的非成材林木补偿的100%或成材林木补偿的90%。
2、义务
(1)维持转让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除外)。
(2)依法抓好转让林地的林木采伐和植树造林,落实补植和管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合格。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在转让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资源管理,落实管护措施。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应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持本人申请,凭原有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到咸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乙方因生产经营使用甲方的道路、水源等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护。
4、乙方在基地建设中若需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转让林地的林农。
5、甲方在其转让的林地内所必需的宅基地、墓地,乙方应无偿同意。
6、转让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1)杂灌木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时,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砍伐,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乙方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或者由甲方依法自行处理;若乙方组织砍伐,乙方按市场价格的10%给甲方予以补偿。
甲方需要生活烧柴,可依法自行砍伐。
(2)商品材
乙方需要更新造林时,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砍伐、依法处理,或者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乙方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若乙方组织砍伐,乙方按市场价格扣除砍、制、运(运至离山林最近的能行驶货车的公路)成本后给甲方予以补偿。
(3)自用材
甲方需要自用材,由乙方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甲方按规定的地点、时间、树种、数量自行砍伐。
7、乙方允许甲方拾取经营采伐利用后的剩余物用于生活烧柴。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并经发包方签章同意后即生效,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废止。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向咸丰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处理结果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合同期满,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若甲方有意继续转让,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甲方不愿继续转让,乙方在流转林地上营造的林木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甲乙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