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
2、理解合同的原则。
3、熟悉合同的分类。
重点:合同的分类。
难点: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叫契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不受上述身份关系的限制。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二)合同的分类
【案例讨论】新年将至,赵某到甲百货大楼为小孩购买旱冰鞋两双,一双留给自己8岁大的儿子,另一双送给了侄子。考虑到小孩子调皮,为防止万一,赵某又到乙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份。
问:赵某共形成了几个合同?这些合同属于什么类型?
【案例评析】案例中,赵某向商场购买冰鞋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冰鞋的价格,而商场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约定的合乎质量的冰鞋。赵某将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赵某的合同义务是将冰鞋无偿送交给侄子,而其侄子无须支付任何代价。赵某和甲百货大楼的买卖合同以及赵某购买的保险合同同时也都是有偿合同,赵某将旱冰鞋赠送给侄子的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赵某为儿子购买的保险合同是涉他合同。以上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险合同等都是有名合同。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常见的合同种类有: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等。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
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要取得权益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保管等合同。
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对价。
2、区分意义:
(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
(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有效)要件的合同。主要的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等。注意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
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还是缔约过失)。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是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2、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
3、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赋予名称的合同(共15种);无名合同:在《合同法》没有确立具体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是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
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案例讨论】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将房屋无偿借给乙,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此内容在《合同法》上无独立名称,故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总则′规定,同时参照最类似的合同规定。本案中,虽然是无偿将房屋借用给乙,但乙以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为对价,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最为类似。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单独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从合同:在两个关联合同存在的场合,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是从合
同。
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此。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险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2、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的一些内容,成为我国规范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后来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比较全面的对有关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
为了指导合同法的贯彻执行,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合同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或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出于内心真实想法而自愿订立合同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的意志自由。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等值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应公平衡量并兼顾双方利益,以善意的心理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确立了合同法中的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内容及形式。
2、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适用。
3、熟悉合同合同订立的程序。
重点:要约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承诺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要件。
难点: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与要与邀请的区别。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从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通常经历“要约——新要约——承诺”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先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当事人之间可能要经过若干次讨价还价的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个明确的协议。经过合同订立这个复杂的过程后形成了明确的静态的协议,才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案例讨论】甲商场是一家主要经营电器的商场。2004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4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300台某型号的电视机。甲商场回函:要以每台2100元的价格买200台。电视机厂收到商场函后又发一函称:愿以每台2200元的价格卖给甲商场200台电视,且函到发货。甲商场因对条件不满意,故未予理睬。1月30日,该电视机厂将200台电视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收。后该电视机厂到法院起诉甲商场。
问:甲商场与某电视机厂是否存在买卖电视机的合同?为什么?
【案例评析】某电视机厂向甲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即是希望同甲商场订立电视机买卖合同的要约。甲商场的回函把价格由2400元变为2100元,数量由300台减为200台,已经对电视机厂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所以甲商场的回函并非承诺,而是向电视机厂发出一个新的要约。
此时针对甲商场的新要约,作为受要约人的电视机厂没有承诺,其第二次所发的函也是一个新要约,其中规定的“函到即发货”,表明不须甲商场承诺该买卖合同就生效,依据要约的效力,此规定对受要约人甲商场没有效力。
某电视机厂第二次函所发出的新要约,甲商场未予以理会,既未发出新要约进一步讨价还价,也未作出承诺,因而甲商场和某电视机厂的没有达成关于买卖电视机的协议,合同没有成立。
综上所述,甲商场没有接受电视机厂所发的货物并付款的义务。电视机厂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失。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即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的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
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必须是特定之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要约。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一旦为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要约应该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合同的标的、质量、价金、履行期限等,以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从而决定是否作出承诺。
一诺万金
【案例讨论】甲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每吨300元,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那么甲公司的发函行为是否构成要约?
【案例评析】甲向特定的相对人乙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要约。
3、要约邀请
如果一方只是表示了订约愿望而没有提出合同的主要条件,则不构成要约,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生活中常见的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广告注明本身就是要约的,又如广告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
【案例讨论】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生效。要约可规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要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
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
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
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
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
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
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
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
展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
第1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
2.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
2.区分意义
(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2)风险负担
(3)违约责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
2.区分意义
(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
(2)确定合同性质
(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
(4)合同效力
(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
(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2)具体合同的划分
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
(四)要式与不要式
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
2.区分意义
“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
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
2.划分意义
(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
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
2.区分意义
第三人是否接受
(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
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
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
3.转化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
2.划分意义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
格式合同特点、缺点:
2.划分意义
(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
(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
第2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动态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 《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
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关系的内容
3.合同法适用的时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第4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内容
2.“非法干预”
(二)平等原则
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1.内容
(1)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2)维护债权的权利平等
(3)违约,平等地承担责任
(4)不得强加意志
(三)公平原则
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公平原则的意义
对自由原则的限制
2.含义
(1)形式公平
(2)实质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意义
2.含义
3.具体要求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合法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2.公序良俗
第2章 合同的成立
本章基本要求:熟悉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
各节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二节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条款(主要内容)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本章重点:要约、承诺的规则
本章难点:缔约过失责任
第1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发盘
(一)含义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 2.向特定人发出 3.明确表达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效力 1.效力内容 (1)对要约人 (2)对受要约人 2.效力期间 (1)效力期间的作用 (2)效力开始到达 以实物为载体 电子数据形式 (3)效力期限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时使其不生效 2.要约的撤销 已生效的要约,使之丧失法律效力 第18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消灭 二、承诺/接受 (一)含义 (二)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内容一致 (1)实质内容一致 (2)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对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使承诺无效的情形 3.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1)逾期:视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 (2)本不会逾期但实际上逾期:仍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 4.承诺做出的方式 (1)通常要求:通知 (2)特殊情况:行为 5.承诺通知的传递方式 要约未规定:与要约传递速度相同或更快的方式传递
1.法律效力的内容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1、可否撤回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可否撤销
第2节 合同的成立与形式
一、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
1.含义: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与“合同订立”的关系:
2.合同成立的意义:探讨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
(二)合同的形式
1.含义: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2.分类
(1)法定形式
即要式合同
(2)口头形式
(3)书面形式
(4)默示形式:行为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原则
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
(二)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1、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时、地
2、确认书:签订时
(三)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
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节 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二)主要条款
1、名称:主体,确定当事人
2、标的: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好一份合同,防范合同的漏洞及欺诈,不仅要求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大量的合同纠纷不仅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学习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的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家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去买房、租房或购物、消费等,达到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合同随处存在,只要有经济交往,就必然有约束各方行为方式的依据,它不论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甚至根本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凭据(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都有意无意中包含着合同的内容。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倡导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要坦诚,讲信用,但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不能避免某些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因此从客观上就需要一种行为规范来约束交易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种规范就是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合同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其合同履行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订立合同,以指导、约束各方合作行为,以达到其经济目的。其次,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凭证,合同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凭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购买的商品能退货、保修等等;保证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受外来压力的迫使。
(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在目前,主要在一些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违反自愿原则,是强制性的。如一些店堂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告示。需说明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的、随意的终止合同,自愿订立合同强调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订立,就形成对双方的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各种情
况,如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自愿原则不能滥用。
(3).公平原则。公平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双方要公平合理,不能存在显失公平,即一方获利超过约定的利益,而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诱骗、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5).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内容要合法,履行合同要合法。
三、合同的主要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口头合同是指发生经济交易时,没有可资证明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而直接进行实际履行的情况。采用口头合同的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口头交易便捷,省事;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用合同来约束;三是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发票。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其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前述的四种原因中,倘使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或即买即卖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交易情况复杂多变,能够证明交易关系存在以及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五花八门,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者补充,或者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因此合同法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就应当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也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
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2)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殊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报酬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宾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用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中确定的各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履行期限可以有先有后,也可以同时履行。经双方协商,还可以延期履行。在连续性的交易中,有些可以不规定期限。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的地点。履行地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确立履行地主要是为了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履行方式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标的的履行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有自提、送货上门、包工包料、代运、分期分批、一次性缴付、代销、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有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按月结算、预支(多退少补)、存单、实物补偿等。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进行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完整履行而由双方自主约定的。它可以给合同各方形成压力,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违约责任的种类有: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等。(8)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争议的办法是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协商的一种可取途径。争议的解决主要有四种: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人介入进行中间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条款是一般合同常用的条款,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些合同中也有特别约定的条款。总之,合同条款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法律规
定的基本条款具有指引性,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遗漏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补充协议(合同)的方式进一步加以规定。
五、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内容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内容。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不能超过本金的20%。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的诉讼期限
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九、合同犯罪
合同犯罪主要指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藉此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对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