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执行情况汇报
一、工程概况
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区境内的拉萨河干流,上起拉萨市献多电站尾水出口,下至青藏铁路拉萨河大桥。本次实施的3#闸挡水工程为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规划自下而上的第3座拦河闸及附属治导工程。目的是通过挖河心、固河岸、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根据2002年批准的《西藏自治区拉萨河流域综合规划修订报告》(F164G-A1)以10年一遇洪水水边线作为治导线修建治导工程以形成主槽、归顺水流。在防御20年一遇洪水治导工程平台上进行绿化等综合措施改善环境,有利于改善拉萨市城区环境条件,提高拉萨市城市综合能力。
工程区内,拉萨河左岸有G(318)国道,右岸有城市堤防工程抢险通道。拉萨市拉萨河(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3#闸)主要任务为引水归槽、消除倒滩水、稳定河势,在枯水期或平水期拉萨河(城区段)形成水体水面以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不仅可改善河道行洪条件,增强行洪安全性,而且还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的实施对拉萨市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拦河闸闸址位于拉萨市太阳岛下游约1.04km处,青藏川藏通车纪念碑处,柳梧大桥上游约1.4km处。3#拦河闸由泄洪闸、非溢流土石坝、及上、下游辅助建筑物组成。坝顶全长850.975.m,最大闸高9.8m。3#拦河闸河道治导工程轴线布置为上起太阳岛卡口河段,下至3#拦河闸闸址,并向闸下游延伸400m,中间以圆滑曲线相连接,并配合河道清淤疏浚。上、下游治导工程,左岸总长度为2192.363m,右岸总长度为2011.963m,两岸合计轴线长度为4204.326m。由于太阳岛卡口河段控制,治导工程形成的拉萨河主槽宽度最小为220m,最大为581.0m(闸址处)。我们项目部承建的A标段主要工程包括左右岸治导、内河整治、两岸景观带回填及上下游河道疏浚工程。工程量有土石方282.36万方,混凝土工程6.6万方,砌筑工程15675方,公路工程沥青面层14893平方米,水稳基层14893平方米,砂砾石垫层14893平方米等。其中混凝土工程和土石方工程施工已接近尾声。
二、临时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部及拌合站自2012年10月20日开始建设以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项目部水、电供应系统、办公设施已全部配备完成,拌合站拌合楼及生活房屋建筑全部完工,JW180拌合楼于2013年4月1日正式运行。
三、机械设备、人员情况
为了达到备料及施工条件,项目部职工、部属施工队伍及大小型机件于3月初全部进场,目前进场机械台班:装载机2700台次、挖掘机5400台次、压路机900台次、平地机900台次、自卸车9800台次、混凝土罐车3200台次。农牧民8650人次。项目部投入管理人员20余人,施工作业人员累计350余人。累计投入机械有大型碎石机2套、装载机26台、挖掘机58台、压路机8台、平地机8台、钻机5台、自卸车120辆、混凝土罐车12辆。其中堆龙德庆县柳梧乡运输车队机械有:装载机20台、挖掘机50台、压路机6台、平地机6台、自卸车100辆、混凝土罐车8辆。
四、工程进展情况
自2013年3月初正式开工以来,施工前期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截至2013年6月12日完成工程量有:
左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67468方、基槽砂卵石回填14304方、墙背砂卵石回填18800方、混凝土挡墙115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9472方、伸缩缝3600平方米、D50PVC排水管1800米、Φ20锚筋6500根;C30混凝土下河路面1350方;M10浆砌块石挡墙1050方。
右岸治导工程砂卵石开挖37261方、基槽砂卵石回填7853方、墙背砂卵石回填5500方、混凝土挡墙9600方、混凝土防冲齿墙4883方、混凝土防渗墙3328方、伸缩缝2100平方米、防渗墙开挖814米、钢筋混凝土防冲齿墙2800方、D50PVC排水管2000米、Φ20锚筋5800根;M10浆砌块石挡墙1000方。
原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27222方、基槽砂卵石回填5448方、混凝土挡墙1955方、混凝土防冲齿墙2821方、伸缩缝330平方米。
新内河出口整治工程砂卵石开挖12000方、防渗墙开挖200米。河道疏浚砂卵石开挖889420方、两岸景观带回填工程砂卵石回填1538860方、河道疏浚砂卵石回填114081方。
我标段按照合同要求已超前保质保量完成相关施工计划。
五、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加强了防冲齿墙、挡墙混凝土、浆砌块石挡墙及防渗墙水下混凝土质量控制,并及时进行试验取样及相关检测工作。
及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质量意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及时进行单元工程评定,做好过程资料收集工作。
六、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施工区内所有开关柜标示清楚,对临空临边施工区,设置安全防护栏杆、警示牌等。
对责任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及时洒水,并安排专人进行维护。基坑开挖、回填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设置专职安全员、技术员现场监督、控制,并制作、安装安全防护屏障。
在施工区域内更换或新增安全文明施工标识、标牌,提高文明施工形象。
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 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第五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履约保证金协议
甲方:中铁x局集团福厦铁路项目经理部一工区
乙方:
甲乙双方就山外水库特大桥已达成劳务分包意向并谈妥了具体事项,双方约定待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后签订如下协议:
1、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整。
2、乙方在2006年7月25日16:00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出具收款凭据证明保证金已收到。
3、其他事宜执行合同中具体规定。
3、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仲裁解决,协商不成或乙方不愿协商时,双方约定向协议签订地所属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约
保证金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执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说明
一、第35.2中14.2及15.1款及补充条款关于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确定后的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建
造师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不能超过总过去的15%,否者没超过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
以上三条违约情况,我方均未违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完成所有施工任务。
福建省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5日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学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2、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必须由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合同法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所有承接的广告都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文本,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4、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的签订,应严格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制度,严格合同统一编号,及时归案制度。
5、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或代理发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签订、依法变更、依法解除、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的活动。
【合同履约保证金】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结算
《招投标法》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方式及如何结算;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前述内容。因此,鉴于法律规定的诸多不明,履约保证金在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使得施工单位市场竞争中弱势的情况下,出现多缴而又无法返还的不利局面。同样,由于没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明确的定性,同样也使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其债权人诉讼等时,履约保证金面临被其他债权人主张要求分享或法院执行的尴尬。
履约保证金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法律规范不完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对其内容约定不明、建筑市场秩序尚待进一步健全等因素息息相关。本文就从现在法律的规定出发,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法律探析,并对该内容的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施工合同的双方及履约保证金的今后立法有所裨益。
在中国现阶段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约定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鲜有银行保函、有价证券等方式。因此,本文以现金为表现形式的履约保证金为阐述对象
一、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系指为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经建设单位要求并由双方约定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一定金额并特定化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以该保证金优先受偿。显然,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用以督促、担保工程承揽契约之落实完工,以及违约之责任之归属,便于迅速厘清责任,将损害降至最低,使工程顺利进行[②]。
(一)我国现有法律对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条是从工程签约一开始,为了避免恶性竞争,为使公平有序的进行,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
违约定金说: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
(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
样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
1、可以约定在工程款结算前按履约进度,分段返还:如于工程完成25%、50%、75%及验收合格时与结算后各返还15%、20%、25%等,该种方法因实际占有的履约保证金的递减而使担保力度减弱,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利;
2、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因在施工实际中,还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环节,建设单位有否多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对扣减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认可等未决事项,因此,验收合格后全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还不成熟,应推迟至工程款结算时比较合理;
3、返还时是否包括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完全属于当事人的意志自治范围,从合同之约定。
(二)抵扣或没收
抵扣是部分而没收是针对全部履约保证金。为避免当事人对抵扣或没收发生争议,对抵扣或没收的情形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非常重要,而不能单纯依现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笼统规定上。
对抵扣或没收情形的约定其原则应为:合同或法律没有明文约定或规定不允许抵扣或没收的,不得抵扣或没收,应予以及时返还;其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必须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具体我们可以参考台湾政府采购法规定: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所缴纳之履约保证金(含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发还之情形:
1、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条第二项前段得追偿损失者,与追偿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2、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5条规定转包者,全部保证金;
3、擅自减省工料,其减省工料及所造成损失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我;
4、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部分终止或解除契约者,依该部分所占契约金额比率计算之保证金;全部终止或解除契约者,全部保证金;
5、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未于通知期限内依规定办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6、未依契约规定期限或机关同意之延长期限履行契约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违约金之金额,自待付契约价金扣抵仍有不足者,与该不足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7、须返还已支领之契约价金而未返还都,与未返还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8、未依契约规定延长保证金之有效者,其应延长之保证金;
9、其他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使机关遭受损害,其应由厂商赔偿百未赔偿者,与应赔偿价金额相等之保证金。
四、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权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其抵扣、没收与返还的请求权要依合同、法律才产生。因此,施工单位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是材料供应商、债权银行、下包商)提出的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或法院的查封等强制措施与建设单位之优先权的界位对于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
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是质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原则上,其他债权人或法院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履约保证金结算后,对其余额主张权利。建设单位的抵扣与没收有优先权,否则,该一制度将丧失意义。
但为避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以逃避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余额的主张权利,双方有可能会恶意扩大抵扣的金额或予以全部没收。在实践中应严格控制审查抵扣与没收的依据。在存在第三人对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抵扣与没收应遵循:若双方当事人诉诸法院的,应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若第三人已申请执行的,可由执行法院裁定;没有诉讼或执行的,应各方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可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五、立法建议
1、本文以上的论述,有必要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作定性规定,并对其适用作倡导性的提示,具体为: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中,明确履约保证金是一种金钱质、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等。在建筑法或合同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数额幅度、接收管理模式,并规定可以抵扣或没收的情形。在履约保证金已成为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时候,可以让当事人有法可依或可参。
2、鉴于履约保证金单纯是交付金钱为担保方式的,对施工单位而言,压力很大,也浪费资源。因此,国际上还有其他履约担保的通行作法,具体包括权利凭证(银行定期存单、票据)、保证书等。如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51.3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世行采购指南》2.38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及规模有所不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0.1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从这些国际上通行的示范合同文本,可以看出承包商是从第三方即担保机构(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取得相应保函或者担保书,交给招标人,当承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对这些方式加以规定。
结 语
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操作是五花八门的,这其中包括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先行抵扣,抵扣后是否应维持原约定的起始金额等,都需要当事人或立法中考量的问题,我们希望能有法可依,也希望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能具体明确,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