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雇佣合同范本推荐3篇

海员雇佣合同范本(精选3篇)

海员雇佣合同范本 篇1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_________(海员证号码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_________轮担任_________(职务)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少于9个月不超过14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_%。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_________美元/月,其余工资在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_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超过56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天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费用。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元旦1天,国庆节3天),乙方在上述法定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

乙方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

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后免责。

七、伤亡保赔

甲方按不低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香港法规282章)的规定标准,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自离开中国国境起至返回中国国境止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疾病)险,并负责事后追偿。甲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派出乙方的代理公司,并由代理公司全数交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死亡,甲方除按上述保赔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八、航行区域

乙方服务的'船舶应在_________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乙方代理公司及乙方商量。

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对乙方的基薪和本合同第七条款中的所有保险和赔偿加倍。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国。

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第七款的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登船及遣返费用

甲方负责乙方因登船产生的费用,但乙方在船发生弃船、漏船事件时,需自行负担上船的.费用。

甲方负担乙方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合同到期;因病或因伤提前结束合同;因雇主原因结束雇佣合同;船舶灭失、搁浅或卖船;船舶被扣超过14天;航程中配偶、子女或父母生命垂危或死亡。但甲方不负担下述情况的遣返费用:乙方要求提前结束合同;乙方漏船、弃船;乙方因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遣返。

十、规章制度的遵循

乙方应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服从船长或上级的合理指令,并遵守以下规定: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能保存任何凶器或枪;不得有任何不文明或不健康的行为,如吸毒、打架、酗酒、吵架等;遵守雇主为船舶正常航行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十一、合同终止及解雇费

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甲方因船舶灭失、搁浅、卖船等不可抗力作用,可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但需支付乙方解雇费用,费用标准为:乙方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工资。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乙方物品损害或灭失,甲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_________美元。

乙方违法或有等严重或实质性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的代理公司有权代表乙方及家属出面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海员雇佣合同范本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船员条例》及《民法典》有关规定,双方以自愿、平等、守信、互利的原则,关于安排乙方就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取得海船甲类_____________正式的适任证书后,负责在六个月之内安排乙方上船工作,第一次上船工资标准为9000-15000元,(乙方须在船上工作六个月以上)。乙方取得正式适任证书后,第一次上船甲方在六个月之内没安排,从满六个月之日起甲方将向乙方每月发放生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直到上船工作为止。如甲方安排乙方上船工作,由于乙方自身各种原因不上船或不能上船,则甲方不向乙方发放任何费用。

二、乙方船员服务薄上的海上资历满18个月之后(全体时间以海事机构要求为准),由公司将乙方适任证书送至海事相关单位,换取适任证书。

三、乙方上船后的食宿、生活用品、劳保用品由船东(即船舶产权拥有者,以下简称“船东”)统一安排发放。

四、乙方在船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船东统一办理,保险金额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互保协会的标准为准。

五、乙方在船上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工伤、伤亡等意外,按船东为乙方投保的保险章程执行。

六、甲方每年至少向乙方提供两次上船的就业机会,如乙方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船,须书面报告至甲方海员派遣部,经甲方领导签字同意后,甲方将后续安排乙方上船工作。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上船,则后果自行承担,甲方不予负责。

七、乙方在船上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乙方负全责,需赔偿的则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为乙方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但是

若没有经过甲方允许,乙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超过六个月不上船者,甲方则不为乙方购买各种保险;如果乙方有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船,须书面报告至公司甲方,经过甲方领导签字同意后,可按正常情况办理。

九、乙方上船工作期满,并经甲方同意下船休假者,甲方为乙方按公司规定报销上、下船的路费。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私自下船,往返路费由乙方自理。

十、乙方上船工作的工资按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工资市场行情标准执行,则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乙方上船工作工资标准的10%作为甲方的管理费。

十一、乙方上船工资标准按就业协议书上第一条工资标准执行,乙方不需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乙方船上工作满18个月后,可自动晋升二副、二管轮、之后升至大副、船长/大管轮、轮机长。年薪40—70万元人民币(具体标准因乙方业务水平、自身表现及船东能力而定)。

十二、乙方上船须向甲方缴纳就业诚信保证金,就业诚信保证金总额为三副三管轮两个月的工资标准(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工资市场行情标准而定)。乙方上船工作每月工资扣10%作为就业诚信保证金缴纳给甲方,直到缴齐三副三管轮两个月的工资标准为止。乙方船员服务薄上的海上资历满60个月后,甲方将就业诚信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给乙方。

十三、乙方不得与甲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及公司联系上船事宜,若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私自到别的公司工作,甲方将有权扣押乙方各种证书。乙方下船后,半个月之内须到甲方报到,并将适任证书等证件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再次上船时,到甲方领取并签字确认。乙方下船后,若不将各证件交由甲方保管,有丢失或毁环等情况,乙方自行负责。

十四、乙方若要求与甲方解除就业协议,则乙方须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标准为三副三管轮六个月工资)。

十五、甲方若要求与乙方解除就业协议,则甲方须向乙方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标准为三副三管轮六个月工资)。

十六、若乙方在船上有违规违法行为,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就业协议,且甲方不需向乙方赔偿任何费用。

十七、就业协议书有效期为乙方海龄(即在海上的工作时限)60个月,以乙方船员服务簿上的在船工作时间(即乙方领取适任证书后第一次上船工作的时间)开始。

十八、乙方圆满完成60个月海龄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所有学费。

十九、本协议期满,乙方有权续签,期限以乙方要求为准。

二十、本协议内容由甲方负责解释。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湖南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手印:_______________

海员雇佣合同范本 篇3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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