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募集协议(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为了寻求双方的共同发展,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于年日签订的《融资战略合作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具体地区项目合作
1、甲方授权乙方设立的“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x项目定向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后,乙方及合伙企业亦同意债权投资于甲方在x项目。
2、乙方借出给甲方的资金总成本负担为年化%,期限为年;乙方佣金的支付期限为投资人资金到账后的日内,佣金的构成为借入资金总成本扣除投资人的合约预期收益。(资金总成本=借入资金x资金总成本负担)。
3、甲方承诺基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年化%。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申报事宜及负责项目的整体建设;并负责办理项目后续的全部合法有效手续。
2、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的全部合法资料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足够的无敞口抵押担保,及完善的风控担保措施体系。
3、甲方及其股东对乙方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甲方同意在基金投资人的认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后,即开始计算投资人收益,甲方保证投资人的投资和预期收益按照《基金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到期支付。
5、募集基金的出借款项到达甲方的银行账户后,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随意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甲方若再开设其他账户的,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万元。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甲方建设项目的土地、建筑材料、工程款等三项资金需求。
2、乙方负责募集资金投资甲方项目的具体募、投、管、退等运作和监管工作;有权监督甲方的一切财务账户和财务活动。
3、若甲方就基金出现资金兑付危机后,乙方有权负责甲方项目的预售、销售、土地溢价等的财务策划和管理计划工作,并担当项目的再融资、并购顾问,直到乙方投资人收回投资和投资收益时止。
4、乙方对甲方项目的资金使用持有一票否决权,并有权参加甲方为项目召开的各级预算决算会议,询问监理工程师项目的造价、工期、质量。
四、本协议一方有义务对从另一方处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有权向项目投资者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书面明确要
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
五、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简易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的附件及后续的具体执行合同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甲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住所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甲方因“______项目”私募基金资金募集之需要,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募集服务。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______项目”私募基金委托募集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循。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为了拓宽甲方拟募集的基金产品的募集渠道、加快基金产品的募集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担任甲方所全权负责的基金产品的资金募集顾问,利用自身投资者资源,向甲方推荐合格投资者,协助甲方募集资金。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基金产品的结构与特点,以及基金产品募集规模,拟定工作计划与方案,结合自身专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为甲方引荐合格投资者,协助甲方筛选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对接,推进基金产品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勤勉尽职,在募集工作中维护甲方以及基金产品的权益。
3、项目募集过程中,甲方应密切与乙方配合并为乙方的募集工作提供所需要的专业支持、培训等。
4、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5、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源和相关材料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该项保密义务有效期为本协议期间和协议终止后三年。甲方承担因泄密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除非经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实质性地损害了甲方利益,否则,甲方不得解聘乙方或中止/终止本协议,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的募集顾问费。
7、甲方向乙方所提出的要求应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8、如与募集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顾问服务并收取顾问费。
2、按照工作需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关于募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事项,统筹推动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工作。
4、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服务的进展情况通告甲方。
5、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权益。
6、乙方应认真审核所推荐的投资者是否合格,是否有投资能力、风险判断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7、乙方作为甲方的代销机构,应对投资者需求、投资市场状况等等市场信息进行及时调研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及支付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甲方应当按照下面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募集顾问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一)按年缴纳固定私募基金募集顾问费,并收取浮动顾问费用: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固定私募基金募集顾问费,固定私募基金募集顾问费以年度为单位,按季支付给乙方,顾问费的费率为基金总金额( 万元) %/年。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乙方指定的账户信息:
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六条 违约及法律责任
1、除非经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实质性地损害了甲方利益,否则,甲方不得解聘乙方或中止/终止本协议,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向乙方支付的募集顾问费。如果甲方解聘或者单方面中止/终止本协议,甲方承诺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私募募集顾问费及私募募集顾问费的 %作为补偿金。
2、甲方未按期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直至甲方全额支付私募顾问费和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服务中止期间,乙方暂停对甲方服务,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对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万分之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足额履行乙方的支付义务。但是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私募募集顾问费以及全部私募募集顾问费的 %作为补偿金。
3、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会计或者其他的具体建议)是乙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乙方长期服务顾问经验做出的,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所提供的意见、建议、观点、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均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对能否实现投资项目进行任何承诺或者保证、不对基金资产的未来收益做任何承诺或者保证、亦不承担投资项目任何损失;甲方愿意承担基金资产投资的全部风险。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信息保密
各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相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各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
2、不可抗力
3、责任承担
除了本协议中已表达的之外,每一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债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强加于另一方或影响已赋予另一方的权利,若因任何一方的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由该方独立承担责任。如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另一方均有权要求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以损失。
第八条 其他
1、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各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签署后生效,有效期 年。
4、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签收后,均视为送达;此通讯/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对其他方不生效。
5、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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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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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