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货销售合同【实用3篇】

食品供货销售合同(精选3篇)

食品供货销售合同 篇1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合同及附件共 页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口的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口的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口的交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联系方式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 号:

7.违约处理: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口的交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帐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日期: 日期:

食品供货销售合同 篇2

一、食品供货方的责任

(一)具有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供货方应盖章、采购方应查验原件)。

(二)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批量销售食品时应提供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供采购方查验。

(四)因供货方提供的.食品本身存在的卫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并对因卫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二、食品采购方的责任

(一)采购食品时,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二)批量采购食品时,应同时查验食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

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四)应建立食品供货方档案,保管好供货商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和供货凭证。对购进的食品质量严格把关,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五)因食品保管以及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食品采购方承担。

三、说明

签订本采购供货合同后,食品采购方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本合同仅对食品供应和采购双方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方面的责任进行约定,其它事宜应另行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书有效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

五、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供货销售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食品供货和采购双方的责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食品的供货、采购卫生质量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食品供货方的责任

(一)具有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供货方应盖章、采购方应查验原件)。

(二)保证销售的食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批量销售食品时应提供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供采购方查验。

(四)因供货方提供的食品本身存在的卫生质量问题,供货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并对因卫生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二、食品采购方的责任

(一)采购食品时,应索取供货方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二)批量采购食品时,应同时查验食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

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生猪肉应查验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四)应建立食品供货方档案,保管好供货商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和供货凭证。对购进的食品质量严格把关,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五)因食品保管以及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食品采购方承担。

三、说明

签订本采购供货合同后,食品采购方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并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本合同仅对食品供应和采购双方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方面的责任进行约定,其它事宜应另行签订合同。

四、本合同书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

五、本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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