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精选3篇)
安全责任指标:
1、员工必须执行“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作业场地清洁。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参加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工作,促进今后的安全工作。
7、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9、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及工、器具是否完好。
10、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消防器材。
11、认真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和责任,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现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一、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和责任:
1、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用班会、校会和安全法制课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消防知识、食品卫生知识、防暴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不得使未成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教职工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对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若违背上述各条,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责任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二、家长(监护人)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及责任:
1、安全教育职责及责任: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子女做到:一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三无车船”和“非客运车船”,不得驾驶摩托车、电动(瓶)车、其他机动车辆,文明行路,不在公路上玩耍、踢球、做游戏、追逐车辆等,以防交通事故;二是不吸烟、不玩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以防发生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三是教育孩子不吃零食和不购买“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防食物中毒;四是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交往,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五是教育孩子不要疯、打、闹,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和下河、塘、堰洗澡,以防意外伤害事故;六是带孩子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准孩子打牌、赌博、吸烟酗酒,不进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防孩子养成一些不良习惯,以防学生暴力犯罪;七是教育孩子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做到勤学守纪;八是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和班主任,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如因生病不能到校上课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待返校后完善请假手续);九是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十是教育孩子不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2、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下列情况,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学年(期)结束(或毕业)时失效。
学生班级
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承办方(以下简称乙方):长沙理工大学爱心中转站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为丙方在_______(地点)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切实做好服务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落实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工作、健康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特签定如下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活动前期,丙方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甲方的特点,和乙方一起做好志愿服务的前期工作,乙方应当进行前期培训工作。
第二条 乙方在志愿者服务安排前,须和甲、丙双方做好联系,并落实服务的的内容等相关事项,以便双方的志愿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在志愿服务期间,甲方将统一由乙方指定成员协同前往志愿服务点,不得单独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
第四条 甲方志愿服务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安全观念。在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纪犯法行为,不得以乙、丙方的名义参与任何损害学校和乙、丙方名誉的活动。
第五条 在活动期间,丙方应加强对甲方的工作的安全检查及监督安排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乙方只是为甲方提供志愿服务的平台,期间如因非乙方因素造成的意外,乙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乙方对此安全责任协议书拥有最终解释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