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设计服务合同(精选3篇)
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某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甲方: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同意由乙方为其提供物品包装及快递运输服务,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3、甲方每日 时将发货单送到乙方。
4、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者物品中所夹带的物品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运输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物品名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发货单进行包货和发货,若因为乙方未按照发货单进行包货而导致的退款和换货由乙方负责。
2、将甲方的物品按照快递运输规格打包,快递途中若因为包装问题导致产品破损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收到商家送到的货物后进行验收,验收后产品出现破损和丢失,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4、向甲方提供物品快递的查询及全程网络跟踪服务。
5、保证收到甲方提供的货物和发货单、采购单当天内将所有货物发出,并将快递单号提供给甲方。
6、乙方保证某某县内快件在收到甲方货物和发货单的24小时内送达,某某县乡(镇)和村点货物每日14点前的订单,次日18点须到达目标乡镇网点,再次日18点前须到达目标村点。
7、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拒绝提供快递服务。
三、费用及结算
1、物流快递费用实行按月结算,每月一次性支付 元。
2、装卸费的计算:大宗货物重量25kg以上的,按照10元/吨计算,25kg以下的免装卸费。
3、结算以月为单位进行结算,甲方须于次月 日前支付款项。
四、电商与物流交接的流程
1、电商给物流提供内容:
(1)客户下单后,甲方应及时通知商家将货物送至乙方,并打印准确发货单及采购单。
(2)甲方每日16时前将发货单和采购单及时送到乙方(物流配送中心)。
2、物流给电商反馈的信息:
乙方接到甲方送到的发货单和采购单后,检查商家送到的货物与采购单是否一致,按照甲方提供的发货单进行包货和发货。
货物签收后,乙方将签收单由乡镇网点收回并妥善保管,定期交给甲方,以便甲方查验。
对于甲方在乙方的仓库货物库存,乙方应定期排查,及时给甲方提供库存剩余量,以便甲方备货。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避免的原因(如:战争、暴动、社会罢工等社会异常现象;洪水、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等政府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3、如本协议到期,双方均无提出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以一年内为期。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流报价表及其他与运送有关的规定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
[摘要]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取数字签名的方式,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
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
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和信息接收地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说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的网站的IP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IP地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IP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也就是说,IP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参考文献:
[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P2,P4
[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P125
[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J].电工知识产权,20xx,12:P38~42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就四海易购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视觉设计服务,帮助甲方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销售渠道,为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项目
1.项目定义: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四海易购”商城产品详情页面设计。
2.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附件一《详情制作目录表》提供产品详情页面设计服务,服务内容含
以下表格所示:
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
产品详解:_______________
产品拍摄:_______________
产品正面、反面、细节实拍等
图片后期:_______________
图片拍摄完成之后的后期优化
文案撰写:_______________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撰写产品介绍文案
详情页模板设计:_______________
宝贝详情页描述模板:_______________
产品详情页设计:_______________
根据产品后期优化图片、文案、产品参数,设计并制作完整产品详情介绍页面
店铺首页设计:_______________
根据产品策划店铺首页:_______________
后台编辑:_______________
产品及页面的上传发布
3.完成时效:乙方收到足额合同订金后,于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并完成相应合同内容,交付验收。
4.验收标准:乙方达到甲方预期要求。
5.验收期为: 3个工作日。
第二章 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1.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2. 本合同涉及产品详情页面设计服务产品数量为 50 个产品, 设计总金额为: 5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3. 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 20% 款项,乙方收到足额合同款项后, 开始履行合同项目内容. 剩余 50% 款项, 甲方在合同开始后 5日内支付给乙方. 尾款 30% 在乙方完成并交付所有设计文件, 甲方验收合格后 3 日内支付给乙方.
4. 乙方收到所有款项后 10 日内给甲方开具发票.
5. 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公司账号:_______________
6. 交付标准:乙方移交于甲方的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拍摄原图、产品后期优化图片、产品文案文档资料、产品详情页面设计 PSD源文件等相关资料,并以单个产品独立文件夹形式执行交付。
第三章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甲方的对口衔接人,全权代表甲方对委托项目的总体设计风格及功能要求进行控制负责,并有对所有稿件签字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双方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及时提供乙方服务所需的各种图片、文字原形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对以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如因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引起乙方的任何法律纠纷和违规行为,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责任或者间接责任。
3.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设计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提出口头或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
4.按照付款方式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
5.甲方将在著作版权法的范围内使用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不得将其复制、传播、出售或许可给其它第三方。
6.甲方对合同中的网页、图像享有排版的使用权。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安排专门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人员如有调整,乙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但使用时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由于使用甲方指定文图资料而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经验和知识,并应考虑乙方工作周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关文件后,应及时、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意见,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业务。
5.在验收期内甲方要求下,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修改。
6.本合同标的及相关作品、文件源码的版权属于甲方。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条款
1.甲方承诺对于未支付费用的乙方的创意、设计作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任何环境或条件中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改动、模仿使用,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后,即拥有本合同约定的创意/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和专有使用权。因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双方另行协商。
3.所有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提供给乙方供设计使用的图片、文字应不存在任何权利缺陷、法律纠纷,若乙方因采用甲方所提供的图片、文字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4.所有由乙方签字确认的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图片、设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缺陷、法律纠纷,若因甲方采用此图片、设计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及其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协助甲方从第三方购得的设计素材,包括涉及他人著作权、肖像权的图文资料等,甲方对其使用范围将按照甲方实际支付购买的版权使用空间和时间加以限定。
6.乙方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含著作权),否则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7.乙方因自身宣传之需而需采用甲方资料和图片图纸等须先征得甲方的认可 ,不得将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文件用于任何第三方。
8.乙方在不影响广告效果的情况下有权在设计作品和载有该作品的媒体广告、印刷品上署名。
第五章商业保密条款
1.商业秘密:对于本合同签署前或签署后,一方为合作项目披露的任何包含其公开或未公开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共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计划、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资料、财务信息等,以及非专利技术、设计、程序、技术数据、制作方法、资讯来源等,均构成该方或双方合作项目的商业秘密。
2.保密:双方对在本合同下知悉的一方或双方合作项目的任何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全额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3.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同之主题、其条款或存在的事实发布任何新闻稿、公告或公开声明(合称“公告”),除非发布该等公告已经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是依据法律要求或有关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被要求发布公告的一方应就该等公告的发布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内容与另一方进行磋商。
4.本协议终止后至少 3年内,双方仍然附有本条款项规定的保密义务。
5.双方另行签订用于完善或约束双方商业保密条款的其他保密协议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人才保护条款
为保障乙方的正常发展,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不得雇用乙方的工作人员。同时,甲方也不得安排第三方人员在乙方工作环境内工作。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在规定付款时间里没有付款,属甲方违约。若甲方逾期未付款,乙方提交工作成果时间亦相应顺延,同时,每逾期 1日,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总金额 0.5%的违约金,逾期累计达 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延迟工作进度,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2.乙方无合理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在规定时间里推迟交付稿件,属乙方责任。
3.未能事前采取(或通知甲方采取)合法手段取得第三方版权、肖像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向甲方提供的作品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属乙方违约。
4.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及相关资料,属透露方违约。
5.如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变更或终止合同。一方因另一方严重违约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就变更或终止合作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在就终止合作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前,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仍然依本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甲方已授权进行的服务等。
6.若乙方提供的稿件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应提出明确的书面要求,否则视为满足甲方要求)。若由于乙方提供设计方案经过多次修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致使甲方工作进度延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除合同已经有约定的以外,无论任何一方违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由于乙方工作原因出现失误导致甲方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且乙方未在 30个工作日内采取令甲方满意的弥补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八章 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另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3.免责: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本合同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终止
本合同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自动终止:
1.合同服务项目履行完成;
2.双方协商一致,并以双方书面确认终止本合同;
3.由于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
第十章 其他事宜
1.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本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2.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争议发生 15天后仍未能得到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珠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合同得以履行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双方确认一步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认可的情况下,不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本合同的所有相关事宜双方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5.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将各自承担其在合作项目项下所应承担的一切费用。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完成合同项目或书面确认终止合作或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之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之日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署):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署):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