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热门3篇)

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精选3篇)

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 篇1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二

立协议人:

男方:

女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 篇2

当事人(甲方):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

当事人(乙方):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房产证编号为__________ 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确认位于___________ 的一套房屋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 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_____ ,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_____ 。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_

甲方 (手印):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地点:_____

乙方 (手印):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地点:_____

房屋归属问题协议书 篇3

20__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公司)与该市东方储*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公司为盛*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__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公司接到盛*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公司于20__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公司尚未向东方储*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以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在仓储合同中,作为动产的仓储物,并非如一般保管合同那样,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而不能是其他代替物。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民法典》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民法典》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民法典》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三、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民法典》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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