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业主公约(精选3篇)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 (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
第六条(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 。
第七条(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 。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条(公约通过)本公约经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公约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十八条(公约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公约保存与执有)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 [县]
(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_________;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本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公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公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