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旅游担保函(3篇)

日本旅游担保函(精选3篇)

日本旅游担保函 篇1

付款担保函范文

广州傲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我司由于资金周转和调动的原因,无法在今天或在今天以前将应付账款或欠款全部付清,现本着长期友好合作,互相信任的原则,由贵司提出放单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我司承诺20__年3月17号前安排全部付清应收账款或欠款总额,并与此日之前到账至广州傲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指定账号。若届时,无按时到账,我司承诺将承担一系列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银行利息及法律责任。谢谢合作我司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若有不符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风险与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本申请请一经签字或盖章后,正副件都将有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

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本旅游担保函 篇2

致_________________:

应请求,本保证人愿就向贵方借款相关事宜,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人愿意为_________________与贵方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之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本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人确认,本函为连带的、无条件的、独立的,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六、保证人确认,本函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之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在本函的有效期内,如主合同之借款人违约,本保证人将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付贵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八、本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函失效后,受益人须将本函原件退回我公司注销。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本旅游担保函 篇3

编号:

致:编号为 《借款协议》项下的各出借方

担保方:__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因借款方___________通过_______________司运营的___________网贷平台(域名:_______ )申请了_________ 元的借款项,并与各出借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借款协议》。

我司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在此承诺对借款方此次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 1 条 主债权信息

本担保的主债权即借款本金为 ___元,借款利息为___ 元,债权期限为___ 个月。

第 2 条 担保方保证的范围

担保方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第 3 条 担保责任承担方式

担保方在担保范围内对《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方的借款向出借方提供连带保证。

第 4 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4.1 担保方为借款方履行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义务提供担保。

4.2 如借款方到期不能偿付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担保方将进行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转至出借方账户,此账户与《借款协议》中出借方账户一致。一旦担保方将上述款项划转至出借方账户,即视为担保方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出借方不得再向担保方主张权利。

第 5 条 保证期间

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到期日起 2 年,出借方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免除保证责任。

第 6 条 债权的转让

出借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方在本担保函第 2 条约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 7 条 主债权的变更

借款方与出借方协议变更主债权的,若变更之后的内容不利于担保方的,必须经过担保方书面同意,未经担保方书面同意的,担保方仅在原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 8 条 担保函的生效

本担保函自签署后,于借款方收到借款之日起生效。

第 9 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应在该等强制性规范所不禁止的最大限度内进行解释和执行,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2 争议管辖。如因本协议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应选择与《借款协议》第 9 条一致的方式解决争议。

9.3 在仲裁 / 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10 条 其他

10.1 本协议与《借款协议》不可分割,任何本协议无约定之事项均应适用《借款协议》之约定。

10.2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系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担保方:___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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