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代理合同(精选3篇)
甲方:_____(聘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盖章):_____
主任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罪名)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人。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止。委托事项的结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不起诉;
3、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第三条委托权限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为万仟佰元正(¥元),甲方在支付。
第五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由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支付:
由乙方律师垫支,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结案当日支付给乙方;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为乙方律师的工作费用;
2、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的向乙方律师叙述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的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委派执业律师具体承办接受委托的案件;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受托案件,尽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4、乙方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安排律师助理完成辅助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前,非因乙方律师过错,甲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用不予退还;若此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并要求甲方按每日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费的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4、在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但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及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拖欠律师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代理事项以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结案后,本合同终止,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提供的案件事实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用。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按第二条规定完结为止。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委托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四川*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 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我国《律师法》及《民法典》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凌*伟 律师担任甲方所涉该案的 F 项(A.一审诉讼;B.二审诉讼;C.再审诉讼;D.仲裁;E.执行;F. 代为协商 )代理人。若该案进入其他程序,甲方需再次委托乙方代理的,需另行签订代理合同,支付费用。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确定。
三、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C 项方式向乙方交纳律师代理费:
A.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此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B.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XX元,下欠 元在本合同签订 内付清。
C. 。
本条约定的代理费仅为乙方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而应获得的报酬。
四、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若甲方向乙方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证据,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其有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利用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案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其有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 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提交有关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七、甲方未依约按时、足额交纳律师费或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费用的,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代理工作,待甲方付清费用后,恢复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调查取证中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复印费、翻译费等;
3、乙方律师到乙方所在县以外的地方工作时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
4、应当由甲方承担或甲方同意承担的其他费用。
前款费用确有必要支出时,甲方应当向乙方预付。乙方律师为处理本案而垫付的前款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律师偿还。
九、乙方律师应运用法律专业技能,按照甲方的合法指示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纳的律师费和乙方律师因处理本案而垫付的费用。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安排其他业务助理协助完成辅助工作,乙方指派律师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代理合同的,乙方应及时更换律师,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本合同。
十二、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时,应当向乙方律师书面声明。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开披露该信息资料。
十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乙方的代理工作已经履行完毕,本代理合同终止,无论基于任何因素,乙方均不向甲方退还代理费用。
1、该案本审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庭外和解及撤销诉讼(仲裁)等;
2、甲方终止委托事项的;
3、非诉讼代理中双方达成有关协议或甲方的目的基本实现。
十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后,本合同解除,双方不再具有任何代理权利义务关系。乙方的解除方式以邮寄送达解除通知为准,其邮寄地址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确定,邮件到达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
十五、如甲方单方终止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尚未支付部分还应立即支付。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
十六、若甲方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或乙方代为垫付的费用的,应按日支付应支付费用的5%的违约金。
十七、其他补充约定:
。
十八、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四川*明律师事务所(签章)
代表人: 负责人:
签订地点:四川大竹
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