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药水采购协议(精选3篇)
合同编号: 甲 方(购买方):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乙 方(销售方):
开户行:
帐 号:
电 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订购本合同设备配置清单内所列的医疗器械及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商及配置
注2:设备技术参数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
二、本合同总价:(人民币) ¥
本合同总价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1配置清单中约定的全部设备及配件的包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乙方须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
(一) 乙方必须提供本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售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
(二) 乙方必须提供由设备生产厂商出具的以下证明文件:设备使用地的授权销售证书、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 乙方必须保证该设备是原产地生产的原装设备,原厂包装完好,并提供设备合格证。进口设备须提供该设备的报关单据与商检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可拒收,同时乙方须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 对于进口计量器具,乙方必须提供合格有效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对于国产计量器具,乙方必须提供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书。
(五) 凡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乙方须提交国家认可的相关质量安全检验证明,在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现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 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设备,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七) 其他乙方认为需要的用以证明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及行业技术标准的证书及文 1
件,以及证明设备质量合格的文件。
四、交付、安装和验收
(一) 交付及安装时间:
(二) 交付及安装地点:
(三) 乙方须于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时间将本合同第一条及附件1中约定的设备及配件全部运送至约定地点,并于当日安装调试完毕,保证设备于交付当日即可正常使用。
(四) 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出厂日期不超过半年,且交付时原厂包装完好;设备中所装的软件必须是最新的版本。
2、 乙方随设备提供设备的中文说明书、中文使用手册及本合同第三条中列明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
3、 安装调试完毕后,所有设备必须能保证能正常运行并满足甲方购买时所声明的使用需求。
五、货款的结算
(一) 结算依据:
(二) 结算方式:
六、争议的解决
(一) 因本合同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 如发生不可协调之争议,双方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合同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的有关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双方亦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 方:国药控股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甲方产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采购产品种类、价格、数量、配送区域
1.1 定义
1.1.1 货物: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单位含税单价数量备注
合计:
1.1.2 滞销:指每批货物在乙方收取该批货物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销售完毕的, 或者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货物。
1.1.3 配送费率:(含税中标价-供货含税成本价)/含税中标价。
1.1.4 降价:包含但不限于零售价下降、中标价格下降等。
1.1.5 下游库存积压:乙方下游客户出现滞销、近效期等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而向乙方提出退换货要求的,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直接要求甲方退换货 。
1.1.6 退货手续:
1.1.7 含税单价:价款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包装、知识产权、管理、保险、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
1.2 双方确定的配送费率为 ,协议期内如有新增品种,另行协商配送费率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1.3 以上价格为按配送费率计算的当前价格,如遇降价,甲方需在调价执行日起调整供应价格并通知乙方,如延期通知乙方,则甲方需自执行日起核算销售所产生的补差给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同意在 90 天内按(原含税中标价-现含税中标价)*(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给予乙方补偿。
1.4 甲方委托乙方配送区域(客户)为,甲方确保不会出现供应区域(客户) 争议,否则须赔偿乙方损失。
1.5 协议中数量如为年度预计量,可根据乙方订货分批发货,以乙方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出现滞销或品种落标甲方需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
1.6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生相关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品种最小销售包装尺寸、颜色、字体、内容变更、标签、说明书、装量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启用新信息产品前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相关变更材料。若冷链包装、其他特殊包装变更,甲方应在向乙方供应新包装产品前 60 天告知乙方冷藏产品新外包装的长宽高以及产品的其他特殊包装要求等信息。
1.7 乙方免费提供网上流向查询服务,开放查询账号或月度提供纸质版查询报告。
1.8 本协议期内,上述品种乙方库存量应不超过 件/月。超出最高库存量部分,甲方需配合乙方退货退款,具体参照本协议第六条。若双方确认不办理
退货,则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元/天/件。
第二条 货物的交付
2.1
甲方应当自每批货物订货之日起定的地点:
日内负责安排货物运抵乙方指
并负责按乙方要求卸货到乙方指定月台或库房,风险至货物通过验收时转移。
2.2 甲方的每批货物到货时,应随货提供加盖甲方公章原印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每批产品相应批号的检验报告书(进口可为检验报告书或通关单) 或合格证明文件,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随货同行送货单。
2.3 甲方货物的运输方式: (。汽运/铁路/空运/……)
2.4 甲方发出货物的同时严格按乙方属地药监要求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甲方承诺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GSP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一致。如因甲方不能开具合规的发票,或不限于税务、药监、工商等经营问题导致风险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因此遭受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一切损失,甲方将予以赔偿,或直接在乙方对甲方的应付货款中抵扣,或以甲方存放于国药控股广西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进行抵扣。
第三条 付款
3.1 付款期限:
□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及增值税发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如到期日为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支付。
□ 乙方应当自收齐货物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应当自增值税发票开票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应当自销完该批货物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起 日内,甲方发出货物。
3.2 付款方式:电汇□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3.3 产品出现滞销、下游库存积压、退货手续未办理,则该批货款相应顺延至处理完相关问题后支付。如该批货款已支付,则乙方有权顺延后续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等额货款。
3.4 末次货款结算前,甲方须协助乙方处理完乙方的库存及乙方下游客户的库存并办理完相关业务手续。
3.5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甲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等。
第四条 货物供应要求
4.1 甲方应按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供应产品。
4.2 甲方应采用密闭的车辆配送产品。说明书要求保温或冷藏的品种,甲方应严格按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及双方约定的要求在运输产品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对于冷链产品应使用验证合格的冷藏车或冷藏箱运送,并能记录、显示、导出运输过程的温度。若甲方未按照要求运输, 乙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4.3 由于甲方产品因外包装,运输方式发生改变而引起乙方或乙方下游客户额外相应需要增加相关包装材料和运输费用时,甲方应给乙方和对应乙方下游客户相应的补偿,以保证各方的合理利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畅通有序。
第五条 货物验收、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5.1 货物包装、货物验收及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及货物运输要求,
且符合双方的约定。
5.2 甲方如未履行本协议第 1.6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5.2.1 乙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或按代储处理,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5.2.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重新更换或增加货物包装而产生的费用;
5.2.3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5.3 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5.4 乙方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视为甲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乙方验收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符合约定的证明,检验合格文件的签署不使乙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甲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免除甲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责任。
5.5 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对第三方民事赔偿、乙方因处理质量问题争议而支出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退货或换货
甲方应在下列情况无条件接受乙方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换货运费、产品销毁费用、律师费(如发生诉讼)、诉讼费(如发生诉
讼)等):
6.1 甲方的产品质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甲方的产品自身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6.3 乙方的下游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对产品包装、质量提出异议, 要求退货时;
6.4 甲方主动召回产品或被责令召回产品时;
6.5 滞销、近效期(指每批产品在乙方库存中有效期剩余半年或半年以下的产品)、过效期、假劣药、不合格品(含下游客户);
6.6 乙方库存、下游库存的质量抽检;
6.7 标期结果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发生上述退货或换货的情况时,甲方 应当自收到乙方退货或者换货的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办理完毕退货或者换货手续。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该货物的退货及更换新货手续,乙方有权发运回 甲方,乙方根据本条约定将货物发运回甲方的,自发运货物之日起视为双方同意 对该批货物作退货处理,甲方应在自乙方发运货物之日起 7 天内退还该批货物货 款并办理相应退货手续;该产品已过有效期的,乙方有权自行销毁该批货物,甲 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及承担相应费用。
6.8 甲方接收乙方退货的方式:
□ 甲方自提(自提时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原印章的委托提货证明及提货人身份证明)
□ 乙方货运,甲方接收退货的地址(按经营许可证地址)。
6.9 逾期退换货的违约责任
甲方收到乙方退货或换货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未办理完毕退换货手续的, 则 每逾期一日按照退换货产品采购时的价格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 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甲方地址送达。甲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乙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10.1 标期内如因甲方品种应标结果变化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为乙方消除影响)。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10.3 甲方保证产品中的工业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均为其所有,否则因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而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垫付任何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部承担。
10.4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价款的 3‰作为违约金。
1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实际交易合同总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另行赔偿乙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5.1 甲方逾期交付货物超过[7]日的;
10.5.2 甲方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
10.5.3 甲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乙方提出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10.5.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
10.6 若本协议约定与协议期限内双方另行签订的单笔购销合同相冲突的, 相应冲突条款的解释权和选择权归属于乙方。
10.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分立、合并、注 销或其他股权变动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变动之日前 3 个月书面告知乙方,若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时间告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或乙方认为甲方不履行按时 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乙方后期存在损益风险的,乙方有权自行扣留甲方货物或货款, 甲方(公司注销情况下,此处的甲方为甲方的股东或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10.8 若甲方存在以下发票税率情况,则需补偿乙方因税率差异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0.8.1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甲方并未书面告知乙方产品为简易征收、计生用品等特殊税率品种,而乙方按照正常税率销售;
10.8.1 甲方为小规模企业无法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8.2 国家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甲方无法提供乙方在税率调整之日前销售的产品原税率的发票;
10.9 若医院要求乙方配送产品入院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价,且医院与乙方已签订最低价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等医院,则甲方需保证委托乙方配送产品入院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价,否则, 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进一步加强_______县_______小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_______县_______小学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本店的实际,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的米、面、油等主要食品,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qs质量认证的产品。
二、甲方采购员在采购原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乙方必须如实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严禁“三无”产品或腐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进入甲方本店。
三、乙方要有充足的货源,同等产品的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价,保证向甲方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
四、乙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甲方意见,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保证本店食品卫生安全。如因乙方提供食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五、甲方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食品质量进行评估,如乙方不履行协议或有违反上述几点协议的情况出现,本店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有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甲方财务_______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