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__个。分别为:_________,现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_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_元。
_________。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睡眠合伙人___(以下简称乙方)与著名经营者___(以下简称甲方)
经双方同意,在下列条件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应设立__事务所,专门从事__业务,总资本仅为__元。
除甲方自己出资_.元外,_.元的余额应由乙方在本合同成立的同时支付给甲方和乙方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_._.元资本后,即成为_._.公司的睡眠合伙人,甲方认可该承诺。
第三条甲方应在每笔交易结束时,向乙方出具财产清查贷款对照表和经营损益表,以供检查。
第四条在前条检查过程中,乙方如有疑问,可以到事务所核对合伙人的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和财产状况。
第五条睡眠合伙人的损益按合伙出资比例分配。
第六条前条规定的利益分配,由甲方在损益计算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对于未缴分配款,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作为增加其出资额
第七条_事务所的一切业务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得参与执行。
但是,乙方可以随时查阅合伙人的账簿,检查其事务和财产状况。
第八条在休眠合伙期间,如发生亏损,其财产少于资本的一半,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甲、乙比例损失资本的,应按此计算分享资本。
第十条本休眠合伙的有效期为_年_月,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十一条乙方因迫不得已的原因不得不中途终止合同的,应当在年底终止。
但是,乙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提供的资本,并支付应得的利益。
如因亏损导致资金减少,甲方须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资金如有遗失或遗失,本合同终止。
然而,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捐款,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如果甲方打算继续经营,而乙方不愿再出资,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甲方中途将__事务所转让给他人的,应先通知乙方。
如果乙方愿意以当前价格接受转让,应首先让乙方接受转让。
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甲方违反前条规定或因乙方不愿接受股份而将_公司股份出售给他人的,转让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
第十六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事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或相关半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运营商(甲方):___
公司名称:
营业地址:
负责人:
地址:
匿名合伙人(乙方):___
地址:
20__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__年5月1日0时起至20__年4月30日24时止。20__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__年5月1日0时起至20__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__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__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__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