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自查报告(精选3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下发20xx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银办发[20xx]33号精神,我行认真组织各部门进行了自查,现根据相关要求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成立以为组长,、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
二、自查情况
自查工作小组首先就个人进行信息保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全司进行了宣导,让大家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对我机构涉及到个人金融信息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查,重点对涉及到财会部、信贷部两个部门进行了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明确了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在检查过程中,我小组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和保管情况,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摸排,未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并且未发生过与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有关的金融案件。
通过此次自查工作的开展,我行充分认识到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市场环境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一、检查本行是否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是否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其中所指的金融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中衍生的一些信息等。
二、检查本行在收集、使用、保存、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否有信息泄露和信息滥用的现象。
三、检查我行是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查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是否充分排查。
四、检查我行是否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等。依照人行相关规定我行对相关业务逐一对照自查。通过自查,发现我行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业务基本落实到位,不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行仍旧要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明确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的发生。
雷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20xx年,经雷州市政府批准,脱钩给国资权属管理的企业有59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59家国有企业中有7家已关闭、破产,其他企业大部分处于歇业、半停产、停产状态,目前只有7家企业有业务经营。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的已年老退休,有的已调动,部分企业也只有名称保留,没办公场所,没资产,没业务。为便于保护职工的权益,20xx年,经请示市政府批准,财政给国资公司权属企业拨付1-2名留守人员生活费,让1-2名企业人来为企业理事,也只有这样,市委、市政府的会议精神、文件、法规等才及时传达到各企业。同时,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国资部门为保护国家财物,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加强企业的监管,至今,国资公司各权属企业没发现私设“小金库”的违法经济行为。现将各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机构:
各企业财务会计机构完善,会计、出纳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二)、会计制度:
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得力,各项财务收、支完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经济活动:
各企业几乎处于歇业、半停产停产、关闭状态,经济业务很少,大部分企业人员已分散社会,留守人员只靠领取财政拨付的生活补贴。有的企业基本没有资产,没有经营权,银行帐户也已冻结,甚至没有。有的企业只靠旧铺面出租,每次出租也是经职工同意公开竟价拍标的,各企业的资产出让全按市国资委的要求进行,通过上报国资委批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公开、公平竟拍、资金回笼企业银行帐户,有的是经国资监管方能支付。停产企业大部分职工退休是自己交付企业的养老保险金。
(四)、财务状况:
各企业只设一会计帐套,帐薄设置完整,收支核算据实,费用开支合法,帐薄、凭证保存齐全,并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至今没发现有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发现公款旅游,职务消费,转移资产,虚列费用等现象。
根据分局的要求,近期,我们组织人员对辖内微小农村金融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发展现状
目前,县的微小农村金融组织仅有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县小额贷款公司两家,分别成立于20xx年1月和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贷款余额15386万元,占辖内银行业各项贷款余额的8.1%,全部贷款均为正常,不良率为零。
二、成效明显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以其灵活、快捷、高效的运作模式赢得了客户的青睐,增加了对微型企业和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供给,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居民的融资困难,引导民营资本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满足小额贷款需求、丰富“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积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地区其他金融机构并存,改善了农村金融环境,激活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市场,增加了“三农”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得贷款的机会,对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获得贷款的时间较短,担保形式多样,贷款期限灵活,满足了“三农”和小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提供金融服务提供了有效路径,促进了民间借款行为规范化、阳光化。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发放贷款,将民间借款行为纳入规范管理,既可以使民间借款行为得到法律保护,也有利于加强监管,促进民间借款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不健全,存在风险隐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投资者往往只重眼前收益,忽视风险的存在。诸如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资料不全、有些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单笔大额贷款超比例等容易滋生风险的违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给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带来风险隐患。
(二)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高素质的熟练业务员。从调查情况看,辖内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除高管及个别人员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历外,大部分都无金融从业经历,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发展。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资金来源单一,发展潜力受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主要靠股东出资,渠道单一,与旺盛的需求相比,资金紧缺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四)经营成本大,负担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接近30%各种税费,对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税负负担较重。
(五)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主,多为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难的对象,由于没有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无法通过信贷征询系统查询企业、个人信用状况,导致风险防范滞后,同时,由于损失补偿机制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呆账,无法用呆账准备金来覆盖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风险,影响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六)经营范围狭窄,发展后劲不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办理放贷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单一的经营模式束缚了小额公司应有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制约其持续稳健发展。
(七)监管工作跟进不到位。目前,地方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但从调查情况看,政府自身太多的事务性工作,加之缺乏专业监管人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也未被赋予监管权利与责任。据了解,辖内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政府部门还没有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稳健经营。地方政府应切实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责任,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做好监管工作。一是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由银监、人行、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设立专门的检查小组,负责日常的监管工作,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规范其操作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二是建议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掌握其经营情况;二是聘请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审计,对各项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
(二)健全内控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一是对于一些基本的内控制度,如信贷管理制度、风险管控制制度,建议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银监、人行等部门制定,下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实施。其他的一些管理制度可参照银行业相关制度自行制定。二是省级主管部门应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种类、内容和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便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三是省级主管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特点和风险防控的要求,制定规范的借款合同文本、借据及各种业务凭证。四是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管理和控制能力。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政策上建议能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执行,以减轻其财务负担。二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及提高向银行业融资的比例,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要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借款人征信信息的问题,尽早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