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专项自查报告(十篇)

2024专项自查报告十篇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1

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是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也是诱发干部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集体三资管理,历来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也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之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社区全面开展了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自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责任

为了认真开展三资管理工作,我社区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并履行相关职责。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执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要求按财务管理运作程序设立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增加财务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我社区明确了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范围,对集体资产转让、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招投标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按照相关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了清产核资,建立了涉农台帐。通过加强对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局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建章立制,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秩序

1、20xx年在两委成员及党员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我社区合同签定租金、集体经济收入达多100万元;农业收入20xx多万元,农民人均收入达10000元;二产增加值约5亿元,增幅达20%、三产增加值9010万元。辖区总投资近1亿元。目前猫狗花鸟市场正在建设中,占地14亩,待工程完工后可使增幅达80%。社会消费零售总额1.4亿,增幅达40%。

2、目前我社区进一步完善农村财务制度、规范报帐程序,严把财务手续,落实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确保集体资金使用安全,运行平稳。凡是涉及到土地承包、工程招标、变更、发包集体资产资源转让等活动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实行定点招标,招标单位要制定操作规程、方案和工作规范,做到有章可循。

三、认真整改,全面落实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职责。我社区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履行‘三资’管理职责,负责处理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监管,加强业务的连续性、规范性。将集体三资管理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内容

2、摸清底子,健全台账。对集体三资管理台账进行再次核对,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并将数据录入电脑,实行滚动管理。

3、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积极参加‘三资’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将财会、招投标、公有资产监管等制度、操作规程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

4、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在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8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发17号精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xx街道认真对照《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立足自身实际,对近年来选人用人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办事处根据中发7号文件的指示精神,我处在选拔干部任用干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了《干部任用条例》中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了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认真实践重要思想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二、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之后,我处就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力争做到使《干部任用条例》深入民心。首先,党工委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深入的学习,每个领导干部都作了详细的记录,并在会上就《干部任用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讨论,加深对《条例》内涵的理解,使每个领导干部对《条例》的内容都有了全面的认识。其次,在每周五的机关干部学习会上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了学习并在学习完后进行了考试,使全体机关干部对《条例》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干部任用方面的一些程序、条件等等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有利于在干部任用方面充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另外,又对办事处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的较为深入的培训,使他们真正做到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并结合具体的工作,深入贯彻执行好该条例,能够对群众在干部任用方面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促进我处干部任用工作的有效开展。再次,在具体执行该条例的过程中,我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使该条例在我处的具体工作中得到了灵活的运用,其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我们始终按照《条例》中的要求,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做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认真落实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规定,并把相关资料建档保存,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格有序开展,使干部选拔任用真正得民心、顺民意。

二是不断完善深化《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首先,我处严格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试行)》中的规定,结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了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了我处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真正把领导班子建设成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其次,坚持原则,严格按照选拔程序,充分体现民主。党工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整个推荐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采纳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意见箱。近两年来,结合《条例》,办事处出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跟踪考察制度,每半年对中层干部考察座谈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或表现不好的人员,坚决依法给予教育、降职或撤职的处分。结合《条例》,积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制度,我处着眼于长远,每村建立了3—5名后备干部,处直机关每口选树了2—3名后备干部。调整人员过程中无一人提出异议,真正调出了干劲,调出了上进心,调出了机关活力,基层反映比较好,提高了党工委威信和形象。在村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工作中,采取个人自荐、村党支部推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村级后备干部,有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民主测评,各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员在50%以上。推荐的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村书记和村民委主任的后备干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村“两委”换届以前,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村“两委”班子整体状况、每个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后备干部情况及村风民情、群众的思想状态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掌握全面情况,为换届选举提供决策依据。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区别各村不同情况逐一制定工作预案,做到一村一策、一村一案,为换届选举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整个换届选举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保证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各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需要公开的有关内容、环节都向党员群众公开,充分发动党员和群众参与,提高党员群众参与度。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认真按照宪法、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坚持法定的程序不变通,规定的步骤不减少,没出现违法现象,不随意简化程序,坚决杜绝操作上的不规范行为。

三、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是学习《干部任用条例》还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为:某些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的组织学习还不够细致,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刻,内容掌握还不够全面。对《条例》的学习还不够重视,有些条款和程序还不够熟悉。

二是《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有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在考察干部中,主要是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通过听取谈话人的口头介绍,看民主测评结果及考察对象的总结材料,形式比较单一,手段比较简单,难以发现考察对象的深层次问题。有些人认为,如此考察只不过是走形式,因而积极性不高,不与考察组配合,敷衍了事;另外,有些人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人,不敢反映问题,使得考察人员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对考察对象难以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比如,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测评时,有些村的民主代表性不够。参与测评的党员和群众代表有些是被支部书记“特指”的,这样,公信度容易受到质疑。

三是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人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上标准没有依据干部的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作进一步细化,考察干部时,只能凭自己的理解程度和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评价,难免产生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导致考察的失真失实。四是在写考察材料时,考察者的资历、阅历、理论素养、专业知识、兴趣爱好、思维方式、材料能力、责任意识等不同,直接影响考察结论的准确性。

四、整改措施

一是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练好基本功,特别是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熟练掌握选拔考察干部的方法、步骤和各个关键环节。党工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认真带头学习《条例》,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组织部门的干部要精通《条例》及相关法规文件的具体内容,做干部工作的“明白人”,坚持原则,切实为上级部门当好参谋助手,选好人、用好人。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营造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有利于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丰富考察方法,全面准确了解评价干部。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考察方法的丰富运用。比如,可以在民主测评中开展“反向测评”,在拟提拔干部民主测评表中增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栏,由参加民主测评的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问题性评价,考察组对考察对象在测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汇总”,再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印证,防止“问题”干部、“带病”干部蒙混过关。要突出选人用人这个重点,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继续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要树立重品行的导向,注重选拔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正廉洁、道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干部;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注重选拔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又好又快发展、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注重选拔求真务实、埋头苦干、默默奉献、干事不张扬的干部;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注重选拔思想解放、作风扎实、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干部;树立群众公认的导向,注重选拔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能为民造福、群众拥护的干部。

三是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差额选举等制度,使更多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要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标准,由笼统性考察向个性化考察转变。借助绩效考核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考察标准。尽可能对干部的类别进行细化,准确把握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考察重点,建立侧重点不同的考察指标体系。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培养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干部考核与干部培训、选拔、任用相衔接的良性机制。四是开展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处、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突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个主题,教育引导机关干部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党性锻炼,坚持公道正派,提高道德修养,着力解决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作风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组织工作满意度,建设成过硬的队伍,为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服务,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五是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干部考察材料质量。进一步落实干部考察责任制度,全面分析和归纳,强化工作人员在撰写考察材料过程中的责任意识。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3

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治理金融乱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全面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为落实省分行、州分行和湖北银监局开展市场乱象整治等系列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4月25日下午,农发行利川市支行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积极研究“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相关文件要求,经我行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行长孙必军任组长,分管行长王章杰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银监局“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系列检查的自查及上报工作。

行长孙必军同志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管理办法(农发印发〔20xx〕332号)文件要求,将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上。

二是本次检查、整改、问责同时进行,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同时严肃问责。某些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条线上的沟通交流。要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州分行各主管部室沟通交流,分条线将问题事实、整改问责情况报送相关部室审阅。

四是针对系列检查,需要分别撰写检查报告,并保证报告质量。报告应包含检查组织实施情况、内控合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整改问责具体情况等内容。

五是准确填报各类表格。每项检查均需填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检查工作底稿、《分条线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表》。同时按银监局“三违反”文件要求,填报附表。

通过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更好的为利川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按照汉纪办5号文件精神,我乡就切实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治理由乡党委牵头组织实施,乡纪委负责具体实施。涉及的相关部门组成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二是精准定位整治。

召开全乡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专题会,制定《万里乡开展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突出以精准监督助力精准扶贫,重点涉及四个方面问题:落实扶贫政策不力,在工作中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扶贫工作中优亲厚友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其他违规问题。

三是突出专项督查。

通过现场走访群众、现场查看民生工程、和村民座谈了解等形式,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检查,并就扶贫攻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现场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场问村组干部对一户一策、“五个一批”、扶贫小额信贷、产业周转金等方面政策了解情况和落实情况,并对精准扶贫户情况以及各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了详细巡查,对下一步工作的稳步推进作了强调。随机调查20%以上的精准贫困户,看“精准扶贫工作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漏一户进行严格筛选,精准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确保贫困户如期脱贫。”本次督查共收集群众热点难点问题3件,建立问题台账6个,现场化解问题4件,其余2件当场作好解释工作,并承诺限期答复。

四是畅通举报渠道。

在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工作力量,确保信访监督举报渠道畅通有效,做到来信有人看、来访有人接、来电有人听、网络举报有人办,切实发挥信访举报的“千里眼”和“顺风耳”作用。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宣传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违纪问题零容忍的态度,鼓励知情群众积极举报。目前乡,发放宣传单200余份。主动公开举报电话,主动询问群众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截止目前未接到群众的信访反映和举报。

通过本次对脱贫攻坚领域突出问题的自查整改,进一步增强了我乡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精准脱贫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强有力的助推效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乡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4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非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等文件的精神,全区高度重视,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本单位非涉密网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同时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近几年互联网信息泄密事件,要求机关各局室汲取教训,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网上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制定了《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弥补管理上存在的空挡;同时,针对信息发布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了《网络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是以督促检查为手段,堵塞管理漏洞。为了确保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计

算机网络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我社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涉密网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无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现象;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安装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

二、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

非涉密计算机均无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没有感染“木马”病毒;没有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情况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已登记、有编号和密级标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曾外出携带;没有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或曾经存储、处理过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

四、办公网络使用情况

办公网络:内网为涉密网,外网机器为非涉密网;涉密网已实现物理隔离、履行审批手续;非涉密网未曾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工作秘密)。

五、涉密载体清理情况

个人手中未履行登记手续的涉密纸质文件资料已清理;非工作需要的涉密电子文档得到清理;未登记编号的移动存储介质已得到清理。

六、抓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治理和文件的治理。

重点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范和治理工作和文件的治理。指定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加密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对机关各办公室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使用情况进行整理、协调。防止涉密信息上网,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按照“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涉密网络的检查。经审查,到目前止,上网公开的信息符合保密规定,未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

七、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已建立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已建立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已建立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已建立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等保密管理制度;已建立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八、严格实施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加大保密审查力度。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工作人员确定并制作、更新,在起草公文和制作信息时,应当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查,截止目前,我区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未发现涉密信息。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5

我校6名在职教师与11名退休教师,工作日、双休、节假日、寒暑假期间,一直没有违规补现象。有的只是正常上余期间,教师对学生无偿辅导,补差补缺。我们教师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主旨,遵守师德,驻守乡村,乐享清贫,不给学生加压,不让家长增负,不因追逐经济利益而顶风破戒、招惹怨言、损毁自身教师形象,多年以从不存在办班、自行组织、参与培训机构补等行为。

7月21日,自收到x教督【20xx】号起,学校成立自查小组,陆x任组长,成员包括梅,再次进行此专项检查,未发现通知中所说的三种违规补行为。在此基础上,以规范办学行为为标准,加大宣传,教育在校学生暑假不上培训班,要求所有教师不参与任何违规补行为,净化社会教育风气。

违规补破坏教育生态,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利于学校及学生之间的均衡发展。我们每一位教师希望,主管部门能加大力度,行之有效、持之以恒地查处各类违规补行为,保障正常教育秩序,还原大众心目中的美好教师形象。

xx乡xx小学

20xx年7月22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6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根据我局改进机关作风领导小组的安排,我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干部素质建设上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这次活动,围绕思想作风整顿的具体内容,对照自己平时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认真查摆了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以及危害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针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作自我剖析如下:

一、参加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情况。

自从“全区深入开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活动”以来,我能够按照区委的安排,积极参加学习,认真查找问题。在学习方面,单位组织的每周学习会,我都按时参加,没有缺席,同时认真安排时间自学。学习之后,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在坚持学习的同时,我还注意对照要求,查找实际工作中和个人思想中的问题和不足,努力纠正自己存在的作风懒散、纪律松弛、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自查自纠情况。

对照区委要求查找的几个重点进行自查,自己认为我个人总体上还做得比较好。一是服从大局观念好、有强烈的全局意识,在工作中能够和同志们很好的合作。不管是份内份外,只要有任务,只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计生事业的发展,我们都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没有一点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的现象。二是认真搞好团结,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我一直把搞好团结作为我个人工作的重要要求之一,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团结的话不说,维护集体形象。三是责任感较强,精神状态好,我都有一种不甘落后的信念,千方百计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我所做的一切也受到了领导的肯定。四是能不断充实自已,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坚持学习,努力使自己不掉队。

三、存在的问题。

与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个人身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自身的能力和知识的局限,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前,有时有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不能主动出击,只能被动应付。存在以下问题

1、思想认识反思不够。平时总是认为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就行,只要不违犯纪律、不犯错误,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求过得硬,但求过得去,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如何开拓性地开展工作研究不够,没有从领导角度方面和政治高度方面考虑问题;

2、缺乏大局意识。在责任落实方面存在应付、自己负责范围不出问题就行思想,在责任落实上存在“这个”问题我说过、“这个事情应该不是我负责”等推诿思想;

3、对工作的落实缺乏一杠子插到底的精神。对待工作有时有应付心理,只是满足于不出差错,而没有更进一步研究如何将工作做的更好、更深入、更细致。

四、今后的整改措施。

1、以学习教育为途径,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区委有关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文件资料的精神实质,把握起精神要点,提高理论素质与思想政治水平。努力钻研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经济知识、科技知识、历史知识,夯实基础、拓展视野、坚定信念、提高素质。

2、在强化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上下功夫。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加强与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做到相互帮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以诚相待。

3、积极开拓进取,改变工作方法。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通过上述方式、方法,努力改变自身不足,不断改进个人的思维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的执行能力。我一定从思想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努力转变自己的工作作风,把本职工作搞好。以上自查,从主观上说,我是重视的,查摆问题是认真的,但毕竟我觉悟程度有限,可能会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7

在省、市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为搞好水利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资金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开展了自查自纠督导检查,今年以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农村小水电等专项资金为重点,并以此为契机,对各项水利专项资金从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清理自查。

一、20xx年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xx年部分下达资金较晚的项目在20xx年实施,截止目前邯郸市20xx年水利专项资金104683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413万元,省配套24184万元,市县配套20xx6万元。今年下达给市水利局的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邯郸市漳滏河灌区续建配套:中央投资3500万元,市县配套2333万元,正做开工前准备。

邯郸市跃峰灌区续建配套:中央投资2321万元,市县配套1548万元,正做开工前准备

邯郸市抗旱设备购置中央投资3200万元,项目已完工。引黄工程:省配套3500万元,项目正在实施,计划年底完工。20xx年至20xx年我市涉及水利专项资金的水电项目有:涉县赤岸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已完工验收,涉县漳河小水电代燃料项目

已完成小会、漳北二级、原曲二级三座水电站的技改工程。

二、今年8月份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按照省督导组的要求,涉县、成安县已整改到位,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成安县20xx年小农水项目整改情况

一是合同书上甲方法定代表人只有盖章,没有签字问题。由于有关人员对合同法条文学习不够,业务水平有限造成,当时为了省事,在合同书上盖了局长的手章。检查结束后,局长常胜民在所有合同书上进行了一一补签。

二是县级及群众自筹资金未完全到位和无文字依据问题。检查时项目还未全部完工,资料没有全部显示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现项目已完工,县级配和群众自筹已全部到位,手续齐全。

三是项目监理未招标及其合同服务期问题。现已与监理公司协商,对合同服务期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今后,水利工程监理项目一定按要求进行招标。

四是有关合同印花税正在补交中。

(二)小水电专项资金使用及整改情况

一是在原签字的合同书后补充了法人代表签字的付款委托书

二是对会计计账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重新规范调整。三是对建设中应交纳的印花税都进行了申报补交。四是抓紧了赤岸、小会两座水电站的竣工验收准备,力争近期验收。

自查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8

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红安县纠正医药购销和卫生计生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红卫生计生[20xx]24号)的通知要求,本院积极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刘军为组长,院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并组织全院职工召开了动员大会,使职工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严肃纪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纪律,定期开展了督导检查,并通过设立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设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了相关科室和个人责任。

二、工作进展

我院于5月4日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印发了实施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现将我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发放自查自纠表。我院组织发放了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工作自查自纠表56份,在自查中,加强了对财务、药品购销的检查力度,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暂未发现突出问题存在。

二是开展谈心承诺活动。按照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广泛开展了谈心活动,积极开展了服务承诺活动。

三是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查找监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加强协调督查。对各科室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个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消极应付甚至搞保护的,加强了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自查情况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

1、药品及材料采购严格执行集中招标,按规定的品规和流程采购,无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违规加成出售等问题,严格执行了药品价格制度。

2、无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的现象。

3、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无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收受公司返利或变相返利、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

(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

1、医疗服务中无滥检查,开单提成、收受或索要“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等情况。

2、无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勾等情况。

3、收费项目严格执行下发的收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价标准,无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三)、新农合资金管理方面:严格执行了新农合管理制度,按标严把病人转诊关和入院指征,杜绝了不合理收费、超标准收费、有效控制了住院费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门诊次均费用超标偏高的现象。由于有极少数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门诊开大处方的现象。

(二)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待病人态度生硬,影响了医院整体形象。

(三)少数医务人员为病人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增强,影响了医院整体形象。

(四)、个别医生法律意识不强,抵制歪风邪气能力不够。医德医风建设有待加强,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仍较突出。

(五)、个别职工存在对病人态度冷漠,存在生、冷、硬、推现象。

(六)、群众反映报销药品品种应该追加,特别是治疗专科药品。

(七)、还没有实行一日清单制,费用查询方式单一。

五、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经常性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于不合

格处方,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把合理用药处方点评纳入绩效管理(医务科)。

(二)、加强教育引导。结合“三好一满意”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提高服务的主动性和优质率,增强干部职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医务科、办公室),

(三)、申报专科药品报销品种目录。向合管办医保积极申报增加报销的目录和品种,让群众得到实惠(合管办)。

(四)、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查询方式:因为服务对象特殊,暂不开展一日清单,开通家属及其监护人电脑、电话查询(收费室)。

(五)严格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方案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与年度评先评优工作结合。

红安县精神病医院

二0XX年六月十日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9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

(1)是否按规定结算应税收入,计税营业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2)有合作运输业务的抵减应税收入,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运输发票)。

(3)混淆应税行为,是否将代理业的应税行为混淆为运输业,少纳营业税。

2、建筑业

(1)以工程劳务收入抵减设备价款,抵减的设备是否为设备本体价值,是否为从生产厂家直接购入,是否将有关材料及附件原值进行抵减,抵减的设备票据是否合法(票据应为增值税发票)。

(2)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未申报缴纳税款。

(3)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和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甲供材情况)

(4)总分包工程,总包方抵减应税收入,是否符合总分包的条件,票据是否合法。

3、服务业

(1)餐饮业是否存在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

(2)混淆经营行为,经营范围有娱乐业行为的是否将娱乐业的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申报。

(3)代理业抵减代垫费用,抵减的费用是否存在任意抵扣扩大扣除项目范围,是否存在长期挂在往来账项未及时结转的行为。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办理了不征税认定,不符合不征税行为的是否缴纳了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预收账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3)转让自建房产是否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是否缴纳营业税。

(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票据是否合法。

5、境外的非贸易项下境外付汇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按照我局XX年度汇算清缴通知的扣除项目进行自查。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三)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提取而未实际支付,未发放的部分,当年要调整纳税,以后发放时允许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在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XX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XX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3号文件精神,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XX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冲减其历年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的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工会组织开据的专用收据扣除。(收据为《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

五、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标准

XX年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按原渠道列支,并按下列标准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

1、防暑降温费自XX年起调整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45元调至67元,发放时间为6、7、8、9四个月。

2、冬季取暖费520元。

六、企业支付给职工一次性补偿金

XX年度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准予税前扣除。

七、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

上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7110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下半年:按天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15%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8469元)的基数和不超过30%比例的缴存金额,税前扣除。

八、关于劳动保护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

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纳税人在新税法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可按照原政策规定结转到XX年度,并与新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按新法规定合并扣除。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凭公益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具的捐赠专用收据税前扣除。

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4号)规定,自XX年5月12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支出应凭借款合同或协议、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没有发票可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借款金额、利率、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并双方加盖财务(合同)专用章。

十二、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在总局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年限、残值处理

1、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避免实际工作中因企业调整折旧年限出现税务机关不易监控的问题。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执行。

2、新税法对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因此,对XX年1月1日前已购置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不再进行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对XX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情况自定,残值率一经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十四、筹办费(开办费)的处理

新法不再将筹办费(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在新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仍按原规定摊销至5年期满为止。

十五、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内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一)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二)新税法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即工资总额8%)。

(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四)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进行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失业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六)工伤保险费: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012号)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居民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城市公交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食品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采矿业等,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七)生育保险:按照天津市政府规定,从XX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十七、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十八、管理费

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境外雇主支付部分)其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外,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其它所得是否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3、在中国境外兼职的外籍人员,其境内外工资薪金不能根据其任职情况明确划分的是否按要求合并申报。

4、在中国境内兼职的个人,其兼职收入应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人人有份的误餐补助、其他形式的补贴、津贴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以实物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后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7、同一月份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8、保险问题:

外籍人员按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企业已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已合并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中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未作为费用列支的是否能提供外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国社会保险规定(必须是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是否合并计税等。

中方人员:企业和中方个人自行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及超出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履约的外籍人员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0、董事会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不含税收入额是否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企业对职工奖励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对企业发放的超出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合并工资薪金所得报税。

15、退职费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税。

16、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是否已进行12万申报。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自建房产:自建成验收或投入使用次月起开始征税;购入房产:自产权转移次月起征税—合同中未约定产权转移日期的,自合同终止日次月起征税。

2、地下建筑应征收房产税。(津财税政【】3号)

3、纳税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可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房产租金偏低的,依据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津国土房管〔〕353号)调整计税价格-XX年经济下滑,计税价格可适当下浮,原则上:从租计征的税款不得低于从价计征的税款。

5、纳税人无偿借用或无租使用个人住房、免税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施工许可证》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计税截止时间:取得建委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纳税地点:在其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开发单位用房的房产税。

五、车船税

1、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车船不再享受免税。

2、自XX年车船税条例修改后,车船税征期由每年1-3月份改为全年征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为行车证的发放日期,由保险公司和通达公司联合代征。

3、目前部分小规模保险公司已自愿放弃代征资格(允许),最终由通达公司在验车环节把关。

六、印花税

1、自XX年4月1日起,纳税人均采取汇总申报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印花税,单笔合同印花税金额500元以上的不得购买印花税票。

2、为避免对我局税收任务造成影响,暂对管理

二、三所负责的重点税源企业不实行核定征收。

3、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纳税人印花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印花税。

4、自XX年1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税率由万分之三提高到万分之五,同时对电子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开征印花税。

七、契税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4、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八、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注册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严格确定普通商品住宅标准:XX年10月1日-XX年6月30日依据津地税地【】11号文件执行;XX年7月1日-XX年9月30日依据津津地税发【】3号文件执行;XX年10月1日-今依据津地税地【】46号文件执行。

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

1、注意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额的比对。

2、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不免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纳税义务。

2024专项自查报告 篇10

一、目的及意义简述

云南具有发展天然产业的独特优势,橡胶树优良的选育和推广是促进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措施。系统地收集、保存、鉴定及利用新种质,是培育橡胶优良品种的基础。收集、保护和鉴定引入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可以直接筛选出一些适应当地生态条件的橡胶树新品种,对研究橡胶树遗传多样性、性状遗传规律及选育新品种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主要内容

1.在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指导下胶木兼优品种的胶乳生理测定,鉴定12个品种的胶乳代谢类型,制定相应的割胶制度。

2.保护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农场,12个胶木兼优品种的适应性系比区,面积为204亩,4907株。鉴定各品种的产量、生长量和抗逆性。

通过对各品种的产量、生长量、抗寒性等主要农艺性状的比较分析,筛选可以大面积推广的橡胶树新品种。

三、使用情况

“胶木兼优适应性试验试种保护”项目XX年度资金到位5.0万元,使用项目资金5.0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2万元(见明细表)。项目资金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不存在挪用资金行为。

四、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于XX年1月13日召集所有试验区的相关技术人员,在德宏瑞丽市进行了项目协调,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

2.保护了景洪农场12个胶木兼优品种的适应性系比区,对热垦525、热垦523两个生长较快的品种进行了预割。进行了扶弱、内壁挖水肥沟、施肥、除草、砍岜压青、修枝等幼林抚育管理。12月测定了离地150厘米处径围,生长最快的四个品种是热垦525(56.3cm,),云研77-2(54.4cm),热垦523(51.6cm)和gt1(52.0cm)。XX年热垦525开割253株,开割率为79.8%,亩产18.5kg;热垦523开割196株,开割率为58.2%,亩产15.9kg。

五、存在的问题

1.试验地种植的胶木兼优新品种,现已有部分达到开割标准,准备在XX年开始试割,需要项目组制定一套统一的试割规程,方便本项目组执行,有利于试验内容及数据的统计分析。

2.项目的保密工作需要进一步说明。胶木兼优品由于培育单位不愿意提供给我国,是通过爱国华侨引进的,为了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应作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3.品种扩散问题。橡胶树品种的推广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没有适应性试验正式割胶6年以上的鉴定资料就大面积种植,会给种植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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