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员工守则_中石化员工手册(通用3篇)
1.行为守则
○上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及乘坐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帽。
○一线员工服装扣好扎紧,禁止佩戴领带,禁止穿拖鞋、背心作业,女工禁止披散长发和穿高跟鞋或裙子作业。
○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徘徊于他人工作地区,不得在工作时间内闲谈,严禁打扰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请人代替作业或串岗操作。
○严禁员工酗酒后上班,工作场所内严禁酗酒。
○行走于车间时不得阅读任何文件或刊物书籍。行走绿色通道,不走捷径,不穿越物料堆放的缝隙。
○禁止在工作中的高架吊车下方或悬空重物下走动。
2.设备操作守则
○不熟悉的机械工具不得擅自操作或使用。不是自己操作的机器和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乱动。
○未经主管允许,任何机械、电器等的安全防护均不可随意取下或拆除。
○设备在操作中若有异音、异味或过热等其它异常情况,应即停机检查并报机修人员查明原因。
○操作设备须熟知其动力,不得超速或超负荷。
○在人员进行操作和行走经过的机器外面不得有裸露的齿轮及皮带轮。
○开机前必须试验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及时报修,否则不准开机。
○如因生产工艺确需,组合机组分离使用时,必须报设备主管同意,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开机生产。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攀到机器上面清除垃圾。
○印刷链动装置必须有安全装置,防止链条断裂跌落。堆码架升起时不得随意在下面操作。
○机器运转时不得随意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如确属特殊情况须在机器运转时进行以上工作的,须征得主管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压力容器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不准采购无安全合格证书的伪劣产品,使用期限内必须做定期的检查试验。
○不使用不坚固的工具或机械。不得用椅子、木箱或其他物件充当临时梯子,不得使用不坚实的梯子。
○传送工具、物件及工作物等,严禁抛掷。工具、物料放置在高处时,须确保不跌落击伤他人。若须从高处抛下物体,地面上应设围栏或绳子禁止人员通行。
○在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或设安全防护栏杆以防坠落,并应事前提出申请经经理核准后作业。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
○不得用手代替机械工作,不得用手辅助送料或出料,不得直接用手清扫机器垃圾。清擦机器时必须停机,清扫重要部位时要防止他人转动机器,必要时派人监护或挂停机牌警告。
○不得依靠或坐在运转的机器上。
○离岗时必须按设备操作规程关闭设备。
3.用电作业守则
○车间用电开关箱必须标识明确,与用电设备一一对应。
○车间晚间照明必须满足生产要求,并能分区开关控制。
○变电室专人负责,变压器地线接地网符合供电局要求,并与用电设备连网,确保自动保护装置完好。避雷针系统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测。
○临时用电,必须向设备部门申请。临时电线不准随意乱拉,应绝缘良好,在生产现场需严加防护,不准横过交通要道。
○夏天电扇必须统一安排,固定位置,防护罩齐全,运转无异常噪声。电扇统一编号,专人管理,使用后统一保养和入库保存。
○对危险机器及电器进行保养修理时,切掉电源开关后须挂上安全标签,注明“有人作业,勿合闸”。严格按谁断谁合的原则操作,严禁未断开动力源而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
○高压配电房每天检查并做好记录。
4.交通安全守则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载行驶。
○驾驶员在开车前需对车刹、车灯、油箱等进行认真检查。工作时要集中注意力,不得违章驾车。
○铲车驾驶员在车间内作业,必须低速行驶,不得带物举高行驶,转弯鸣号,后退时信号灯明亮,不得碰撞建筑物和物料,必要时应配置语言报警。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后,车速不得超过10千米/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非铲车不得在车间内行驶。
5.环境卫生守则
○厂内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并定期实施大清扫。
○通道用油漆明显划分,通道上不得堆积物品。
○物料的存放、堆积应安全、整齐,存放工具备品等的物料架、工具箱应排列整齐,并将名称标示出来。
○机器漏油应及时进行修理,漏下的润滑油或受到油料污染的地面,应及时清除,以免造成伤害。
○厂房内保持空气清新,通风良好。
6.防火守则
○电焊工、气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且配置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
○若需在禁止明火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电钻或使用明火时,必须向总务安保科取得动火许可证,并在配备好灭火器和做好隔离措施后,安保部门派人到现场监察,由电焊工或气焊工进行施工。
○灭火器、消防水带及其他急救消防设备,必须放置于指定地点,红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或易燃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易燃废物,限堆放于指定地点,并配备灭火器。
○工作场所各通道、出口处不得堆置物料或设备,以免阻塞通道或出口。
○加油区内防火器具必须齐备、有效。
○车辆废气排放口不得堵塞,加油机、马达、油泵严防泄漏,且不准在阳光下暴晒。
○消防器具不得用于非消防目的的用途上。
○厂区内除在规定时间内的指定吸烟区吸烟以外,严禁吸烟。
○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有效性,保证能随时派上用场,保证消防用水时刻均有,并且水笼头能灵活开启。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指纹考勤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5)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以事假论处;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13)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20xx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20xx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