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员工守则(通用3篇)
第一章:总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规范本工厂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工厂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工厂文化,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及修养,主人翁精神,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踏踏实实工作,上下配合,特制定本守则。凡本工厂所属员工,均应遵守本守则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遵守地方政府的各项法令及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准时上下班,服装整洁,佩戴工作证、举止大方。
第三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要服从工厂的工作调配,工厂因生产、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坚决要服从安排。
第四条:上班时间不得喧哗、吃零食、看报纸、小说等,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窜岗。
第五条:不得在工作场所内进餐、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
第六条:上班时间内不准私自会客,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要注意公共卫生,讲究社会公德,加强环保意识,美化绿化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头、果皮、杂物等。
第八条:要讲团结,不准拉帮结派,不损害工厂利益的事,不准散播对工厂的生
产上、经营管理上、人事安排上非真实的谣言。
第九条:要严守工厂机密,不准泄露工厂有关生产、技术、销售、人事、财务有关机密,违这要负起有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下班要关闭电源、电灯、关好门窗,锁好各类工作柜,用水后要关闭水龙头。
第二章:考勤
第一条:本工厂上班时间为:上午 下午 晚上
第二条:每晚超过24:00所以员工不得出入,否则外出发生任何以为事故将其后果自负。
第二条:上下班员工必须亲自打卡签到,严禁代签,如果没有签到在上班者,必须向其车间主任讲述原由,补签考勤卡,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1、委托他人签卡者、代签到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2、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签到者经车间主任核准后,可申请为请假处理。
第四条:月迟到早退不超过5分钟为全勤,迟到早退以一分钟1元从工作中扣除,迟到超过2小时以上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条:旷工一天扣除3天工资,,月累计旷工超过3次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工资不予结算。
第六条:员工请假一律以请假条形式向车间主管申请或者提前以口述形式向车间主管申请请假,若遇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或者委托他人申请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1、员工入厂时必须凭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计生证和政府要求的其他证件办理入厂手续,
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书》。
2、行政部审核员工证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凡借用他人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或使用***的一律无效。上述行为一经证实,公司有权立即解雇。如有恶意伪造、冒用等情节十分
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3、员工入厂时,领取工作证一个,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离职时须交回公司。如遗失工作证须按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到行政部补办。
4、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厂区内必须佩戴工作证;上班时间要穿好厂服、
并保持整洁。
5、员工应依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因故不能出勤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三天或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6、员工应按时完成生产指标,如需加班应服从车间主任安排。
7、员工必须遵守厂规,服从厂方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不得任意怠工。
8、从事机器作业等具有危险性或不利于健康工作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防火、环境等制度,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9、员工要注意用电安全,没有电工证的员工严禁进行带电操作。
10、机械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违章操作不听劝告者按公司规定处理。
11、爱护公物及设施,不得私自拿取和损坏公司任何物品和设备。员工毁坏公司任何物品或设备须赔偿,如盗窃公司财物,一经查获,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12、禁止在厂区内(包括宿舍)酗酒、聚赌、打架及有伤风化的行为。
13、不得在厂区内(包括宿舍)私自持有或藏有任何凶器、有毒、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违禁物品。
14、严禁在车间或标明严禁吸烟的厂区内吸烟。
15、员工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条例,不准损坏或滥用消防器材设施。
16、任何人不得侵占公司财物、索受贿赂、包庇坏人坏事、隐瞒事实;若遇不公平待遇,则依公司投诉渠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8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1星期调整1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结婚可请2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满5年以上未满20xx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满20xx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30日。第十六条特别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