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在检察院实习的第一天,今天我就接触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今天一早,我就赶去检察院了,因为我是实习生,为了留下好印象就主动清洁卫生,然后科长让我把打印的起诉书交给直管领导审批,然后去办公室盖完章,交给科长。其后科长又重新给我布置了新的任务,试着独立去办理交通肇事案,嘱咐我,在办理过程中一定要多问,多思考,理论联系实际,获得更快的提高。一下午便在紧张漫长的阅卷过程中度过。在此过程中,在听科长不时的传授经验时,我学到了一个小技巧,就是在阅卷时,看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应该先看犯罪嫌疑人供述,然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针对性的去比对证据,方便对案件事实形成一个更加清晰地认识。另外在此之前我自己认真查资料整理了,检察院公诉机关关于审查起诉的流程说明,进行了认真学习,让我对审查起诉的整个程序有了一个直观深刻地轮廓,启发颇多。
今天是实习以来的第二天,今天系统完成了交通肇事案的阅卷工程,制定了阅卷笔录。
今天我系统地完成了交通肇事案的阅卷工程,并独立制作了阅卷笔录,梳理整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流程,填写好证据目录以及证人名单,等候明天进行询问,就可以制作起诉书,完成审查起诉程序了。在今天的阅卷过程中我有几个疑惑得到了解决,让我受益匪浅: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无证驾驶致人重伤,弃车逃离现场,然后找人顶替承认驾车肇事,主动去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做了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事故责任人为顶替者,几个月后,由于被害人申请要求公安局重新认定肇事驾驶人,公安局法制股在审查中发现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交通肇事驾驶人错误,并发通知要求纠正时,犯罪嫌疑人主动去公安机关交警队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经过。在这里我的疑惑是,公安机关已经发现了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再去投案,算不算主动投案,能不能构成自首情节。后来经过一系列请教于学习后,我才发现在有规定说:在侦查机关未发觉或已发觉,但并未进行过讯问以及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主动投案。
虽然我只在检察院实习了两天,但是这两天让我受益颇多。
今天是实习的第四天,我们按时来到模具车间,师傅们也都来到了,正在做修理 前的准备工作。今天我开始尝试做一些更加具有技术性和挑战性的工作。一边听着师傅 的指导,一边尝试着自己维修一个模具。我当时修的是一个冲孔模,那个模具因为使用 不当,冲头蹦了。我要做的是把模具拆开,拿冲头出来上磨床磨平整。
拆模具是个实实在在的的体力活和技术活,模具有大有小,大的有上吨重,小的 也有二、三十斤,上下模是通过导柱配合在一起,之间的间隙是很小,如果分离的时候受力不平衡就会卡住,所以说这是一个体力活和技术活。接下来就是上磨床,对磨床的 操作我们在学校也有训练过,但是因为实际操作比较少,现在也不怎么熟悉了。所以在 师傅的指导下,也花费了一些时间熟悉操作。最后把模具修好了,这对我来说是一个极 大的鼓励和进步。我的工作产生了真正的价值,这种成功的感觉真是太好,虽然这只是一小的开始,但是给我的鼓励是不言而喻的,我坚信接下的工作我也一定可以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