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公司考勤规章制度范文优秀5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总则
为加强管理,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请各员工遵照执行。
二、考勤
1、公司实行月考勤制度,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30,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如需调整,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2、管理办法:
(1)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行政人员以考勤记录为依据,汇总成个人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个人工资计算、假期计算以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2)外出办理业务的员工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理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3)外出办理业务的员工必须事前向经理申明原因,否则按外出办理私事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日标准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
(4)员工因公出差由经理批示,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未与公司及时联系或超出出差期限扣除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5)出差时不打招呼而办理私事者,不予报销此次出差费用,办私事时间将按照旷工处理。
(6)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50元。
3、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一次罚款5元;10-30分钟罚款10元;月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扣除当月全勤奖金50元;月累计超过5次,公司将予以书面警告,另行罚款50元;月累计超过8次,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
(2)因工作不能按时到公司时,员工须事先或在上班前30分钟内告知经理,否则,视为缺勤,按相关制度执行。
4、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者;
(4)一次迟到30分钟—2小时内按旷工半天计算,3小时—5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5)处罚办法:
A、旷工1日,扣除当日标准工资的三倍,并扣发当月全勤奖,记警告一次。
B、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日(累计24小时),半年内累计旷工4天,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并且公司有权直接辞退该员工。
5、涉及罚款内容的上报经理,从违纪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三、请假
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的请假,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指定职岗代理人,办妥工作交待事宜,按权限报请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报行政人员登记考勤,无请假手续自行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每年限请假天数累计20天,超出规定限请天数,除扣除请假天数工资外,另罚款50元/天。
请病假、事假应本人亲自履行请假手续,因生病或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请或在上班前30分钟内打电话通知经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报行政人员备案;
2、病假、事假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1天的以1天计。
3、病假、事假、公休每月累计十天(包含十天)以上者按出勤天数基本工资70%发放。
4、请事假、病假,提前向行政部门申请,员工申请事假,要本人提前1-3天填写请假单,员工申请病假,要提前或者上班前30分钟告知领导,事后补请假条,如没告知公司领导,以旷工处理。
5、员工在病假、事假期间,应扣工资:
月基本工资÷30天(31天)×实际请假天数
6、请假批准权限:
A、部门负责人有权批准本部门员工1日以内的请假申请,并报行政人员备案。
B、员工、部门负责人2日(含2日)以上的请假申请,须上报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员备案。
四、加班
1、公司提倡员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当日工作。
2、加班达3小时—4小时以内,计加班半天;达6小时以上,计加班一天。
3、根据工作安排给予员工调休,并交行政部门登记考勤。无法安排调休时,给予加班补贴。
4、对未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而自行加班工作的,不计加班。
5、加班补贴的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五、休假
公司每周正常休息日为一天,实行周六、日两天轮班休息制度。
1、每周正常休息为计薪假,休息前应与相关人办理好交接工作,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休假。(新员工试岗期内无调休)
2、员工休假时因未交接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由休假者承担责任,视不同程度给予处罚;若是因接交人的疏忽,则由接交人承担责任,并给予处罚。
3、休息期间,休息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六、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1、婚假、丧假
(1)司龄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申请七天带薪婚假,未满一年可申请三天带薪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
(2)司龄满一年以上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带薪丧假三天,未满一年可申请一天带薪丧假,如是岳父母或公婆,带薪丧假为1-3天。
(3)符合条件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3、婚假应提前一周向直接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按批准权限报批,报行政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组织纪律性,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内容
第一条 �市分行机关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值班、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条 �市分行机关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
(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县、乡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机关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第三条 �工作时间
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六、周日全天休息。
第四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将按待岗处理,并另行安排工作。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视同待岗对待。
第五条 �值班指报警监控室、门卫及信息电脑部按规定需要夜间值班或在节假日值班。值班经领导批准,按守库费标准发给值班费。
第六条 �加班因特殊情况(包括定期上报省分行报表),员工需要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加班原则上由部室安排轮休,不能轮休的,经行领导批准按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第二章�工作学习纪律
第七条 �上班时间工作纪律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严禁高声喧哗,严禁打牌聊天,严禁用单位电话拔打私人电话,严禁在微机上玩游戏、严禁会友。因公外出30分钟以上要请示部门经理(主任),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不允许机关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
三、保持机关和办公室清洁卫生,下班前要将办公室的门、窗、柜关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学习纪律
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准确、完整地掌握、执行各项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的方式,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一、机关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或无故不参加市分行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
二、学习类型
1、员工学习:由市分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周周一早上8.309.30为全体员工学习时间。
2、党内中心组学习:每半月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办牵头组织、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3、机关党员学习:由党机关党委各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半月一次,重点学习党方针、政策和党的理论知识。
三、参加市分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期间要专心听讲、认真讨论、并做好会议纪录、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铃声、严禁在会场内交头接耳、严禁会议期间中途退出会场。
第三章�假期的管理
第九条 �市分行机关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
下列情况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职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三)病假。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
(四)婚假。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职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
(五)丧假。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丧事的假期。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明的,可休产假5个月;未办理独生子证明的休产假3个月。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需要继续休养的经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育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放节育环的,给予7天计划生育假,实行输卵结扎的,给予21天计划内生育假;对己采取长效措施而又流产的女职工,经医院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男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实行输精管结扎的,给予7天计划生育假。
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避孕门诊做节育手术的医疗和休养时间,一律凭医疗证明按出勤对待。
(七)护理假。指因配偶生育需要护理的假期。按规定男职工因配偶生育可给予710天的护理假,其中晚育者享受10天。超过规定假期的按事假处理。
(八)探亲假。指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去外地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原则上一次用完,但最多两次用完。只报销往返1次路费。职工因工作不能请探亲假的,可以动员配偶来单位探望本人。对于配偶往返路费,单位予以报销。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的,可2年探望一次,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由单位予以报销。
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机关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从第二年起,经领导批准即可探亲。往返路费由单位予以报销。
职工探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及相应的路程假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四章�请假程序及审批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要严格遵守机关请销假制度:
员工请假,一律填制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请假条》,一联由请假人部室留存,一联交办公室存档,作为考核的依据。员工请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一)病、事假(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加注意见,报请分管行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行长加注意见后,报请行长审批;副经理以上干部3天以内由分管行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行长加注意见后,报请行长审批。机关所有员工的请假手续须交办公室考核备查。
(二)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护理假,部室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手续交办公室考核备查。
(三)副行级干部请假一律由行长审批;行长请假报省分行人事处批准。
(四)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到岗后及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消假。到岗不消假者,视同超假对待;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进行轮休,不再领取加班费,加班后因工作原因不能轮休,又未领取加班工资的,员工季度内所请的病、事假可以与季度内实有加班天数相抵销,也可以用年度探亲假相抵减。对抵销(抵减)不完的病、事假再按相关规定比例扣发本人工资。
第十二条 �抵销(抵减)程序。季未,由请假人提出抵销(抵减)申请,写明季度请病假、事假天数,季度实有加班天数,经部室审查并加注意见报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具体抵销(减)病、事假手续。
本年未用完的探亲假除抵减病、事假外,不能跨年度享用。
第六章�考勤
每十三条 �考勤。考勤是指对市分行机关员工在各类请假或学习期间的考核及工资计算办法。
1、员工因组织派遣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以给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
2、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和公休假,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不同比例发放:产假扣发40%的假期工资;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扣发15%的假期工资;公休假按100%发给绩效工资。
3、员工因病、因事休假,按比例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其中,病假6个月以内,每请假一天,扣发当日60%的岗位、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停发其岗位、绩效工资。每请事假一天扣发当日90%的岗位、绩效工资。
4、员工旷工,扣发当日全部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分行机关员工考勤办法在行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助执行。
实行考核、发放、监督责任制。各部室经理(主任)负责本部室人员的勤、绩考核。考核情况由各部室经理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考核如有虚假问题,由本部门经理(主任)负责。管理监督部门审查不严或发现问题不做纠正的也要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__年4月1日起执行。
每十六条 �本办法条款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同监督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目的:为规范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纪律意识,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基本定义迟到:上班时间已到仍未到岗。早退: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脱岗连续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考勤统计时间: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 �考勤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规定 �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八时至十一点半,下午二点半至六点。
第6条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以公司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具体通知为准。
第三章 �管理要求迟到、早退、旷工处罚标准:月累计迟到、早退次数不超过五次(含五次)者,第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罚款10元,第三次罚款20元,依次累计;超过五次者,扣罚本人当月全部浮动工资部分,超过十次(含十次)者,不享受当月绩效奖金。旷工半天者,罚款50元,并扣除一天固定工资,旷工一天者,罚款100元,并扣除三天固定工资,累计旷工二天及以上者,扣罚本人当月全部浮动工资部分,且不享受当月绩效奖金,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年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者,不享受当年绩效奖金。月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五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的管理,确定部门考勤员并及时报备。部门考勤员具体负责督促及指导本部门员工办理外出登记、请假及出差等手续。 �公司经理根据公司员工考勤记录,统计罚款情况,并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统一扣罚。
第四章 �出差管理
第10条 �员工出差时应进行审批。
第11条 �因公务紧急,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
第12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的,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按出差处理。
第13条 �出差人员交通工具除可利用企业车辆外,利用火车、汽车
第14条 �使用企业交通
第15条 �因陪同客户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须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第16条 �出差费用标准:实行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员工带车出差的,往返途中过路费、油费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产生住宿费用及伙食费的,按标准执行。出差时的招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时,要根据不同客户和人数,本着既节约又能办好事的原则,向总经理审批,报销时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第17条 �人身安全事项:出差在外有酗酒斗殴,与公司无关事件导致意外伤害的,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没有按照出差规定,夜晚游荡在外导致意外伤害的,公司不给予任何赔偿。出差在外,有抢劫、偷窃、诈骗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期间发生的事件和公司无关。
第18条 �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休假审批
第19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假等。
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
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
婚假: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登记手续者,给予带薪婚假,请假时需交验三个月内《结婚证》。
产假:计划生育假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丧假:员工亲属过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丧期。
工伤假:因公负伤,持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鉴定,可办理工伤假。
年假: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的年限,公司相应的给予每年给予员工除法定假日外的有薪假。
第20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书面向总经理请假。
第21条 �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者,待请假结束后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请假手续;
第22条 �员工休假时,应把工作交接给工作代理人,包括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及下一步需要进行的工作。在休假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不能与公司中断联系。
第23条 �除产假、病假、工伤假外,其他休假合并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六章 �事假
第24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有无薪事假,但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
第25条 �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补贴、绩效)。
第七章 �病假
第26条 �员工休病假时,应提前1天书面向总经理请假。因病情突发或严重不能亲自到公司请假者,可向其主管领导电话说明待核实后,由其他同事代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
第27条 �有关医疗期的问题: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时间为医疗期。医疗期自员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期间,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第28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员工当年(累计)请病假3日以内享受100%基本工资;员工当年请病假10日以内享受80%基本工资。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
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范文就来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
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1天内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5天内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1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
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5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审批表报人事科备案。因执法、检查等工作原因,临时外出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必须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长,由人事科登记备案。外出归来2日内,补办《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报人事科备案。
三、各种假期时间
(一)产假: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
(2)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假期一至三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亲假:根据__《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新招录试用期未满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据__《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__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__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__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__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奖惩
每个月,迟到或早退的累计6—9次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含年度各种奖励,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累计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评先争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
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1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全年病假超过30天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病假累计60天以上(含6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并按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全年事假累计7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20%,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扣发年度考核奖金50%,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扣发全部年度考核奖金。
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考勤纪律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随意脱岗;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带孩子到办公场所;严禁下棋、打牌,严禁无故串岗,严禁利用微机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
2、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
手续的视为旷工。
3、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
4、到外地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2日内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
5、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人事科)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考勤情况由人事科每月公布一次,并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先、优、模依据。
7、外县(市)局局长离开本地区需向市局领导请假。
8、各事业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