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财务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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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

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

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七十条、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篇2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包含医院全部的开支,医院在进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时,要将医院的业务活动与发展计划进行体现,制定科学的收支和支出预算。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可以把经济责任制和系统观点综合考虑在内,最大程度上实现对经济的控制,从而实现医院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财务规章制度是衡量医院财务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只有制定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建立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财务管理中的漏洞,维护医院财产安全。

同时还要贯彻落实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约束,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实现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一致通过以后才能对计划展开实施。医院内部应当宣传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对内部控制有正确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财务人员在内部控制体系下才能严谨工作。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可以在医院内部形成良好的监督,实现各个部门有序工作,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对财务工作用章的管理工作,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的工作,设备以及药品采购和管理工作等内容都进行明确的分离,责任到人。各个活动的开展都规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重要的岗位实行轮换上岗的工作方式。

(三)完善财务分析体系

医院的管理模式趋向企业化发展,那么医院应当借鉴企业的成功管理经验,学习现代化的财务分析方法。通过对企业先进管理模式的分析和学习,与医院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结合,制定适合医院发展的财务分析方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医院的财务分析体系要对医院各个时期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重点分析,对不同的资料采用一般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进行。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应当是利用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分析法、经济批量分析法对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分析的主要内容既要包括医院管理和财务效益,还要包括医院的发展能力和偿还能力等内容,通过财务分析能够对医院的纵向和更像发展有一定的把握,使医院的管理者能够对医院现阶段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进行详细掌控。这样才能有助于医院的管理者对本医院的发展有一定的了解,看到本医院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的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促进医院的发展。

(四)优化人员配置

财务部门是医院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财务人员的分配上,应当选用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同时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不断的学习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加强专业技能,同时对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进行培养,逐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素质。

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给医院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医院发展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财务工作中问题正在不断的显现出来。针对出现的问题,医院应当不断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适应社会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医院在激烈的市场中能够稳定发展。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篇3

为加强医院医疗收支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财务收入得管理

1、医院日常的住院、门诊收入由核算员按照规定的核对程序核对;住院、门诊发票金额与住院、门诊收支日报表是否一致,将核对后的日报表交给出纳予以收款,每日应将业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银行。

2、对日常业务以外上的零星收入,应开据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款收据,及时做好现金收缴和帐务处理工作,对房租等应收帐款,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做好催收工作,保证收入的安全、完整。

二、财务支出管理

1、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究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划清资金渠道,对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各科室应预先编造计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报院仪管会讨论,由办公室会议集体决定,由院长审批后实施,专项资金做到专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开支。

3、医院的各项经费支出按照院长和分管院长的授权批准控制。

4、各物质采购,需填写支票申请书,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在支票领用单上签名,购买后入库存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上有关人员的姓名,每月终了,财务科应与各仓库部门进行库存金额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修缮费,由总务科根据修缮项目,报出预算,经院长审批后,财务科按照预算开支。

6、对于公出、进修、探亲等报销均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报销单据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会计审核后签字,再由分管院长在授权批准范围内审批后方可报销。

7、总务、行政、后勤线的日常开支,在授权批准范围由田付院长负责审批并承担责任。

8、医疗一线日常业务开支,在授权范围内由张建荣书记负责审批并承担责任。

9、护理一线日常业务开支,在授权批准范围内由史水红付院长负责审批并承担责任。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篇4

人民医院财务科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一、医院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医院经济业务活动、资金运动情况的重要证明。

二、医院会计档案工作,要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医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结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二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医院档案部门保管。

四、医院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措施。

五、借阅会计档案必须有登记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 篇5

根据国家医疗改革的相关意见和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我国于近期对公立医院的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对医院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具体为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普通的固定资产单价为500—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为800—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新的定义对固定资产的划分更加明确,且易于管理,同时新制度还对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做出了很大的改动,弥补了旧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不足,加强了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力度。在新旧制度过渡的阶段,就如何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一、旧财务制度下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问题突出

1、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力度不够

医院的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固定资产管理力度不强,造成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一直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最薄弱的一环。在我国,许多医院无论是管理高层,还是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固定资产的意识和技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以及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偏差。再加上管理人员重视财务收支管理,轻视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具体工作上都存在诸多漏洞。例如,有的单位由于管理人员对医疗技术的发展缺少前瞻性,对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缺少科学和必要的调查,为了突出政绩,盲目地、不切实际地采购固定资产,使购入的医疗设备使用周期短,淘汰率高,贬值速度快,造成大量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也有些单位重视采购、轻视对现有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护,使固定资产故障频发,再加上旧制度中没有强制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资金储备不够,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维修不及时,小毛病拖成大故障,甚至提前报废,缩短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妨碍了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些医院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或者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程序执行不严等,增加了舞弊的风险,可能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医院固定资产历史记录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的现象严重

许多医院没有对固定资产建立相应的档案,在其采购、使用、报废环节没有相应的记录,尤其对固定资产的采购资金来源、购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人等资料缺少相应的记载,即使有记录资料的,也因为记录的内容过于简单,缺少要点和针对性,而无参考利用价值,给医院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统计和核算设置了障碍,导致账外资产的出现。例如,对于小型便携式医疗设备的管理,由于这些器材数量多、价值高、管理分散,工作中乱借乱用现象普遍,医院又没有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制度,科室人员随意借用,而不做相应的借用和归还情况记录,经常造成医疗设备丢失,对医院的财产造成损失。

3、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不合理、不及时、不科学

由于医院原有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陈旧,再加上核算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过硬,因而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合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未及时入账;应设立的固定资产卡片未设立,应注销的卡片不注销;固定资产备查簿登记的内容过于简单,字迹潦草不清,记录术语不专业;流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运输工具)的执照、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不齐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实物之间不能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等。另外,因为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仍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入账,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固定资产的损耗和贬值增大,剩余价值减少,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医院使用的精密的医疗器械,维修费用高,不计提折旧也不利于医院积累充足的维修基金,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阻碍了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医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7

1.制定医院财务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要真正落实并发挥效益,必须将其落实至制度与规则,使其有章可循。医院除了要遵循国家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中相关规定,还需要在国家制度的基础上,从医院实际出发,制定适合医院自身特点的更为具体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医院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应该包含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的质量要求(总体要求、原则、范围和内容、组织机构及职责)、全面预算管理具体程序、作业流程图及相关的记录表单等内容。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能够具体指导医院预算管理活动,成为规范医院日常管理的准绳,对预算执行部门产生约束力,达到防止预算管理松散、预算管理环节流于形式等现象的目的。

2.健全医院财务制度全面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组织高效、权责明确等原则,一般应包括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办公室和责任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院领导、财务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中心负责人共同组成,是医院内部预算最终决策部门。预算管理办公室是处理全面预算管理日常运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预算责任单位主要包括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医辅责任中心,是预算管理的执行层。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是预算管理权威性的必要保障。

3.落实医院财务制度管理内容与责任分解

全面预算是判断医院资源是否有效分配和运用的重要形式。根据医院的一般运营特点,可采用“三级预算管理”体系,即按照“预算归口管理、三级目标统一”的原则,由一级总预算、二级归口职能部门预算和三级责任中心预算组成,实行以财务预算为主线,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的全面预算。一级总预算由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主要包括经营预算、资本性预算的汇总、以及财务预算的编制,二级部门预算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主要负责归口支出预算及资本性支出预算,三级责任中心预算由各临床、医技、医辅责任中心负责,主要负责经营预算,如门诊人次、住院人次等业务量预算。全面预算管理涉及到医院运营的方方面面,各单元的责任分解与明确是落实预算全院、全员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全面预算执行与控制效果的前提条件。

4.完善全面预算管控程序

4.1全面预算的编制

预算的编制流程可遵循“三下二上”的流程,主要包括:下达医院总体预算参考性目标、上报责任单元依据各自的分工研究制定的二级部门预算、下达审议后的二级部门预算草案、上报责任单元三级责任中心预算初稿、下达审议后的三级责任中心预算,并予执行。

4.2全面预算的审批

医院预算编制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上报主管部门。主办部门经过认真审核后进行综合平衡,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最终的审核批复。

4.3全面预算的执行与分析

医院必须要严格执行经过审批的预算。预算管理办公室需要将预算逐级分解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予以定期公告。管理人员还需按月度或季度编制预算执行报告,以便及时掌握和发现预算执行情况的异动,并对日常关注重点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为医院领导层的决策提供依据。

4.4全面预算的调整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旦一般不予调整。只有在发生对医院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影响至预算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允许对预算进行相应地调整。预算的调整需严格按原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办理。

4.5全面预算的监督与考核

医院应建立严格的预算控制体系,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预算的执行结果最终反映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预算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需强调动态性,重在检查、监督预算是否正常执行,主要指公示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便于各部门进行规划调整;年终考核则重在“奖先进、惩落后”,主要指依据各项经营指标进行打分考核。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与分析、调整、监督与考核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管控程序,只有坚持预算的过程化管理,才能真正将预算落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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