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规章制度(精选11篇)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公司员工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员工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不得私自外借或未经同意使用公司商品。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四、上门维修电脑时必须着工作服,佩戴工号牌,表注重,衣帽整洁。
五、待客必须有礼貌,有敬语,有五声,说话诚实,认真积极的解决顾客的电脑故障,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定,保证顾客满意,任何场合下都必须讲普通话。
六、工作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卫生实行区域包干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七、认真听取每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盗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八、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客户(您好!华诚电脑公司欢迎光临!请~!)。作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了解各产品的性能,向客户合理的介绍;(工作中---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走路轻、说话轻)
3、工作后---对本次服务是否满意麻烦您对我们的服务多提宝贵意见!跟单!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
九、工作时间:
1、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每月公休4天
3、在规定时间内迟到或早退5分钟者算迟到或早退
4、迟到或早退30分钟者算旷工1天
十、员工奖罚规定:
1、除公休外,无周六、日请假、无旷工、迟到、早退者,全勤奖100元/月(注:周六、日请不能请假,同一部门或同一工种每天只能一人休息(由部门自己调休),“婚丧嫁娶”除外,其它按旷工处理;不计公休;少休=基本工资÷30×2×少休天数,多休=基本工资÷30×多休天数)。
2、迟到、早退者扣除10元/次。
3、旷工者扣除5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公司。
4、关于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30×天数×300%:
⑴元旦:当天1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⑵春节:放假7天,全体员工都以带薪休假
⑶清明节:当天1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⑷劳动节:一共3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⑸端午节:当天1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⑹中秋节:当天1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⑺国庆节:一共3天(无休息)按3倍工资计算
十一、离职条件:
1、员工离职,必须归还所有维护工具及公司所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离职后不得再以华诚/海尔电脑公司员工的名义自居,如有违返本公司将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
3、如需离职者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呈,(公司中层管理(店长、部门主管、部门经理)提前三个月提呈辞职报告)书写详细理由各部门主管签字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离职,离职后一个月发放相应工资与奖金。离职后三个月将发放相应的发展基金及有关工资;
十二、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
1、每月旷工累计达3天;
2、拒绝公司指派任务;
3、泄露本公司机密;
4、偷盗公司财物者;
5、私自收取客户费用;
6、不满试用期的。
十三、入职条件
1、员工进入公司试用期1-3个月
2、正式进入华诚公司所须证件如下:
a、个人简历一份
b、一寸照3张(近期彩照)
c、身份证复印件
d、相关证件、学历、职称复印件
由部门经理负责交给公司财务部,由会计审核并入档。
十四、员工正式入职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制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所有制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四条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根本制度是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其他制度的本源,主要是公司章程、公司纲领、组织规程等制度。
第六条基本制度是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是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七条专业管理制度是各部门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是标准化、程序化工作基础管理规定,如销售、采购、仓储、接待、档案、合同、车辆、办公用品等。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
第八条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第九条根本制度由高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行政部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由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专业管理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行政部负责审改,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制度的格式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制度起草用词确切,语句通顺。
第十四条制度的条款应充分考虑相关制度规定,避免与其他制度相抵触。
第十五条制度规定详实全面,符合公司发展实际。
第十六条制度的原始稿件由行政人事部存档。
第三章制度的颁发和执行
第十八条根本制度由公司高层管理委员会签发,公司的基本制度和专业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九条公司制度由行政部行政人事部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下发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
第二十一条分发时由收到人签收,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档案列入移交,各部门承办人员须用规章细则时向上级索阅。
第二十二条制度颁发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由行政部监督实施,专业管理制度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专业管理制度原则上半年组织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一年组织修订一次,公司章程、纲领和组织规程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制度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第二十五条修订后的制度以新的文号下发,原来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每年对制度进行集中审核一次,对已不适合公司发展的制度提出废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制定、审改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说明。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考勤制度:
1、员工应遵守8:00----17:00(夏季:17:30)的工作时间。
2、午休时间为11:30---12:30(夏季:11:30---13:00),休息时间不得远离公司。
3、迟到一次从工资中扣发10元,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堵车、暴雨)例外。
4、因工作需要,不能正点到达,需事先陈述并征得同意。
5、病、事假应事先通知,否者视作旷工,旷工50元/次。
6、工作时间不准用公司电话长时间聊天。
7、上班期间不得在非吸烟区域抽烟。
8、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设备从事私人工作。
9、公司实行6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六。
二、礼仪制度:
1、着装:得体、大方。上班时间忌穿拖鞋等,服装不得奇异化。
2、烟酒: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某些场合禁烟;绝对禁止酗酒。
3、电话铃声响过3遍,必须有人接听,并礼貌的询问和解答;若对方要找的人不在,则请说明事由,记下备忘。最后,不要忘了记下对方的电话、姓氏、公司,以便联系。
4、接待:对待客人均应保持和蔼态度。微笑,是员工最起码应有的'表情,不宜使客人久等,无论当时能否解决,均应问清事由,并迅速高效处理,给客人留下良好印象。
5、拜访:拜访客户时,首先要做到守时,准备好所有的文件、名片、笔记本和你的发言,回答客户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去客户的办公室之前,事先的准备非常重要,要充分的了解客户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必须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并切记不要使用客户的电话、笔、纸张,这些东西你都应事先准备好。
三、办公用品使用制度:
1、工作人员应爱惜电脑设备,每天早上上班应擦拭自己的电脑及辅助设备。
2、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设备从事私人工作,不得在外兼职,以免影响对本公司的工作。
3、工作期间可播放音乐,音量以不影响接听电话为原则。
5、不得随意拆卸电脑,不得安装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游戏、图片。
6、当日事当日毕,规定时间工作没完成,应主动加班完成;实属加班按加班制度执行。
7、注意节约用纸,专用打印纸在正式稿件时方可使用。
8、不得随意删除同事的文件,电子文件的管理应井井有条。
9、外来磁盘、光盘访问之先应做杀毒处理,造成公司损失,酌情处罚。
10、拨打长途电话前认真登记记录,月终在薪金中扣减。
四、资料管理制度:
1、公司书籍对全体员工开放。
2、员工阅书自行取阅,用后当日下班前放回原处,原则上公司书籍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借出者,应征得许可。
3、请勿在书刊上圈点、批划、污损。书籍借阅后不得随意的丢掷,亦应在桌上摆放有序。
4、爱惜书籍,丢失或损坏书籍的,按原价赔偿。
5、公司光碟资料应小心取放,用后按标签放回。
6、保守业务上的秘密,泄密或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举措建议辞职。
一、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中心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系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系负责人、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
四、赔偿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的收入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为完善公司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健全管理体系,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产品退换货制度:
一、总则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优良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二、退、换货对象
所有购买权健自然医学产品的顾客,自购买产品30日之内,在具备权健自然医学健康服务中心开具的购货凭证、所退换产品的外包装,同时保证原始包装完好无损,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皆可在原购买处均可享受退换货。
三、退、换货条件
1、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
2、促销、清仓商品不得退、换货。
3、所换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商品未污损;
*所退商品的包装完好无损(包括内、外包装),且不影响二次销售;
*随产品附带的资料完好无损(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随该件商品附送的赠品及公司手册、宣传资料、促销用品、公司内部资料等完好无损。
*相关单据齐全(包括:送收货单、签收单、发票等)。
四、不予退换货情况
*不是在权健自然医学公司及服务中心购买的产品。
*无购货凭证,且不能提出必要凭证和有说服力的线索,或票据与货不符或涂改凭证的。
*因不正当使用、保存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产品破损。
*在权健自然医学公司或服务中心特价购买的产品。
五、退、换货时限
*所有货物自购货30日内可办理退换货手续。
*每周的周三为办理退、换货时间。
*公司或服务中心应于退换、货业务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换货物或货款退还客户。
六、退、换货手续
*凡符合退、换货条件规定的,请在退、换货前与所属供货服务中心或分公司联系,提供所需退、换商品的品名、数量、地址等相关资料,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或登陆本公司网站下载《退、换货登记表》,如实、准确填写后传真至所属供货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收到《退、换货登记表》的一个工作日内安排售后服务人员与退、换货人取得联系,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七、退款的处理办法
由退货产生的退款,公司或服务中心在收到所退货物并验收无误后,将其返还给顾客,顾客也可直接使用此资金选购其他同类商品。
八、退、换货的注意事项
*所有因退、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包装损耗费由申请退、换货人承担。
*相关细则及流程可拨打本公司的售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公司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职员行为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及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为: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全权管理公司行政、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一切正常经营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根据总经理授权,承担各自分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接受总经理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和考核,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章总经理职责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为完善公司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设,认真履行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职责,充分发挥经营层有职有权经营管理企业的作用,公司实行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室文秘列席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
(一)例会:每逢周一上午召开,例行检查上周各项工作的计划执行情况,布置本周工作。
(二)各种专业会议。如公司营销工作会议、采购供应工作会议、技术开发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人力资源工作会议、综合经济会议(即季度经济分析会议、半年及年度经济分析会议)等。专业会议须列出召开时间和召集人。
(三)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即公司所遇突发或其他特别工作而召开的不定期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
(一)例会,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参加。
(二)各种专业会议,由总经理指定办公会议成员中的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相关专业部门的人员参加会议。
(三)总经理特别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并由总经理指名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所有内容必须在公司会议记录本上进行记录,该记录本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除例会外,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必须认真负责地行使职权,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公司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五条总经理有权对办公会议议题做出决议。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管副总经理落实决议的具体实施;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需将会议内容形成文字纪要报请董事会决议后再行实施。
第五章副总经理及各部门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副总经理主持分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工作计划,监督和落实计划执行,检查工作进度,协调内外关系,对总经理负责,当好总经理助手。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规范行政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维护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秩序,并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考勤、公司有关文件档案和办公用品及设施的管理,对各职能部门和员工进行科学求实的考核。第十八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核算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计划、分析,实施内部控制和监督,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生产技术部的职责:负责公司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负责生产计划、组织和管理产品生产、包装及生产原辅材料和产成品的储存保管,生产设备的引进、使用和管理,以及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生产技术部应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安排生产计划、降低消耗、杜绝浪费、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和产成品率。第二十条市场营销部应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的前提下,制定公司营销方案和实施策略,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市场销售,考察、选择经销商,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协调公司与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降低市场风险,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和及时、安全回收销售货款。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新产品开发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公司员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做到: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严守公司机密。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注重素质,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七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招聘制,公司所有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按合同条款各自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的聘用形式,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具体分为长期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形式。聘用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为长期聘用,聘用期在一年以内的为临时聘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聘用员工采取试用工制,试用期不长于三个月。试用期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样品入境
第七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一、周例会内容:
各部门全体员工参加,由总经理或指定人员主持会议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不得无故缺勤,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由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检查,记入绩效考核中。
(1)每周一次(暂定为每周六下午6:00),原则上不再另行通知,如遇特殊情况,召开时间可以调整,则另行通知。
(2)每周一、三、x各部门负责人早8:10、晚5:00召开碰头会;对部门当日工作情况进行反馈;
(3)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进行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本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完成任务情况,提出需要公司领导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
(4)员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周的工作进展状况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
二、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记录本周工作总结、下周的工作计划以及建议。以电子版的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递交。
(1)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报送时间截止到周x15:00,员工的工作报告截止到周x下午17:30。
(2)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汇总到办公室文秘处,由办公室文秘递交至总经理处进行审阅。员工的工作报告直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
(3)工作报告因公外出的且确实无法及时发送报告的,可最迟递延到下周一发送,并电话通知收件人,防止遗漏。
三、由办公室文秘做好会议纪要,每周一分发到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手里。
由各部门负责人通知到每个员工,传达会议精神。
第一条员工请假必须提前1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批,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给假。
第二条员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其他方式迅速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说明期限、原因、交待事项,同时出示相关证明或口述理由。
第四条提前结束假期回公司须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延长假期的须出示延期证明,再次审核、批准。
第五条请假或延长假期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三天以上旷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一节,办公制度
一、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工作期间仪容仪表合乎规范,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举止文明。
二、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需请假,外出办公者需填写外出联系单并经部门经理或主任审核批准。
三、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书刊网页。
四:接电话,接待来宾时一律使用文明用语并做好留言记录、讯息处理;客户进门必须站立微笑迎接,主动介绍公司情况。
五、保持办公场所,设施,仓库及个人的卫生。
六、工作期间应勤于业务,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
七、尽心,尽责,真诚合作,致力创造良好的集体环境,发扬团队精神,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展开工作,不得拖拉,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时应就自己所知告之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第二节,公司人员职责
一、部门经理职责
1、各部门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
2、各部门经理全面主持、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及时制订工作周、月、季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执行。
3、对本部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教育员工忠实工作,各尽其责。
4、服从公司管理,不得利用职权,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5、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及形象的活动
6、进行本部门的管理,正确处理解决有关事宜。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则。
7、保证本部门消耗及易消耗器材的安全回拢与保管及更新
8、做好办公室用品的申报、领取、购置、报修等管理工作
二、文员职责
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商业秘密,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待人和蔼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1、处理公司的公文、传真等其它资料,并分门别类进行归类。
2、针对业务洽谈的客户资料,由业务员,工程部提供的市场信息及时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对于有业务意向的客户资料整理并适时回访。3、每日或每周的各种例会作详细资料记录。
4、对业务合同、员工签订协议等要严守商业信息。合同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之规定。
5、电话销售并热情主动接听业务电话,做每个电话的记录,电话销售要有足够的销售技巧。对用户所提问题要给予快速及时的回复。
6、起草各种制度和文件及经营性提案文稿。并对公司需要的各种管理表格,汇报表格进行设计。
7、员工开每日例会,对公司突发事件或工作中最新的项目或没有做出安排的实验阶段的项目必须要主动参与。
8、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办公用品、卫生等事宜。
三、会计、出纳职责
1、建全公司财务帐目,如实记录经营结果。
2、定期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向公司汇报。
3、制备完整详实的业务资料,不准弄虚作假做虚假记录。
4、当日帐目当日结清。严禁挪用、出借、贪污公司各项返款。保管好各项业务的原始单据。
5、做好现金、转帐支票的填写、核对、保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6、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照章办事。
四、保管员职责
1、做好货物出入库管理,建立实物台帐。如实记录实物出入库情况。
2、负责保管实物的收发工作,不准把库房钥匙交于其它人代管及让其它人员代发货物。严禁其它人进入库房。
3、做好实物入库的验收和发货,及时清点、准确盘存。先收先发。
4、库房保管员应做到实物存放合理化,库容清洁化。
5、搞好储存实物维护保养工作,采取相应的保管技术和保养方法,不得丢失货物或货物变质受损。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
6、严格执行产品出入库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否则有权拒绝
7、及时核对帐目,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总帐、银行帐、现金帐、二级明细帐、库存商品实物帐等全套帐目。
2、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票相符、帐物相符,保证原始票据的审核性。
3、实物发放和现金收入及审批分离进行,各部门制作销售收入和支出日报表、月报表、收款凭单、出入库凭单由当事人、经手人、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由各部门负责人每月末向公司财务汇报。
4、做好产品实物和货款的薄记统计工作,销售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及时回收应收帐款。各部门部开支费用一次性支出300元以上,要向公司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未经请者私自动用公用款项的当事人轻者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5、白条不做为作帐凭据和抵库依据,各部门签写的白条由公司主任确认批准后方可有效。
6、市场经营部备用金不得超过100元,每日下午5时前必须把当日的收入交回公司财务或存入银行。支票和汇票的进帐单必须及时和开户银行核对,并留存备查。公司财务的备用金不能超过 3000 元。
7、支票实行票据和印鉴分离管理,使用时由出纳开具,财务主管加盖印鉴,并做好支票的使用记录及保管。凡使用的支票必须记录收款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金额并由对方收票人签字。
8、公司现金款项和支票不得外借,挪用和随意截留,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而未造成经济损失者除保留基本工资外,扣除该部门经理一切福利待遇,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乃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9、每月26日前各部门出入库统计表和财务收支月报表汇公司,并将全部货款追回,随时接受公司的稽查。如有问题及时报公司,隐瞒问题者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