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规定,制度如下规定:
二、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五、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装防雷保护设施;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六、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大量销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
八、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九、各单位领导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取和保管,账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剧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导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十、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存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有极大的火灾危险性,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单位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消防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外来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单位,如带此类物品必须交由单位保管人员管理。
三、危险品保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四、危险品储存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六、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贮存方法,将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质分批、分类、分柜存放,不得将危险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发生爆炸时造成更加惨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有序。
八、经常对本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超过有效期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解决。
九、实行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制度,单位防火防爆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十、当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灾事故的危险时,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入抢救和扑救工作,对危险品能撤离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区域,无法撤离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无法扑救的,要设危险区域严禁其它人进入,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和消防部门报告。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第一条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第二条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第三条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第四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第五条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出瓶内气体。
第六条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第七条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第八条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第九条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十条 对盛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首先将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清除掉,洗净容器,并采取防护措施。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