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爱岗的小编sky帮助大家收集的管理与制度范文【最新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 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等问题,建立起部门数据报送制度。
统一协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强化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制定《广东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协助部门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三年滚动计划》和《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十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
*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行新的工、农业生产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继续完善现行统计指标体系;深化抽样调查方法改革;配合国家制定和实施重要统计标准;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新修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从*年开始,根据国家正式出台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修改本)》,逐步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制度。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要改进和完善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在工业、投资等专业当季统计的基础上,研究当季生产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规范省和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进一步改善省与市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间的衔接状况。
(二)投入产出核算。配合国家改进投入产出调查方法,参与修订和完善*年全国投入产出表的编制方案,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核算各部分的衔接与协调。
(三)拓展和规范国民核算的资料来源,搞好与专业统计的衔接与配套,加强同部门统计的衔接。
(四)继续加强对地区GDP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
二、深化统计方法改革,充实统计调查内容
(一)工业。从*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试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与不变价计算方法并行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需根据本企业产品的不同属性,将工业总产值按工业行业中类进行分组;在联网直报的588家工业企业调查制度中,增加主要工业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的统计内容。完善规模以下抽样调查,加强样本单位的事后抽查。
(二)农业。进一步完善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省、市、县三级建立农村抽样调查网点,加快MPPS方法的推广应用;省级试行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继续围绕3—5年建立起农业经济核算完整体系的目标,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农业生产帐户,开展收入分配帐户的试编工作;研究建立市、县两级农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改进符合我省实际的省、市、县三级核算方法以及农产品价格调查、农业生产中间消耗调查办法。
(三)批发零售贸易业。加强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商品销售额统计;完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分类销售额统计内容;完善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报表制度;研究批发零售贸易业的现代化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完善连锁企业的调查制度;增加外经贸旅游综合报表制度;批零重点企业由原来的企业直� 规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加快向抽样调查方法替代全面报表的过渡。
(四)固定资产投资。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季统计;着手研究如何反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的投资统计问题。房地产开发着手研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及其统计方法。建筑业统计按建设部提出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实现转轨,以保证建筑业统计的稳步过渡。为了形成对全省房地产开发活动的整体动态监测,将推进建立省级“国房景气指数”体系框架的工作。进一步加强投资规模以上项目超级汇总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工作。
(五)社会与科技和劳动。在有关的专业统计中增加性别统计分组,建立地区社会发展评价的相关统计制度。在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统计报表中增加新产品转产及推向市场的有关指标。将科技综合年报有关R&D指标的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和非农从业人员综合统计调查。提出反映广东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的高技术产业统计试行方案。改革现有的劳动统计方法制度,把劳动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开展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季度抽样调查的试点工作。
(六)价格统计。进一步改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逐步扩大中类行业的覆盖和地区覆盖,使其与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的新方法相衔接配套;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统计制度;整合居民消费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整理和录入工作,规范居民消费、商品零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三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完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正式试编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七)企业调查。将广东省50家工业龙头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纳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围。将广东省实施债转股的20家企业、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企业中除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制度》范围。企业景气调查样本量由1700家扩充到2000家。增设“广东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计制度”。
(八)城市住户调查。在地级以上市铺开城市住户调查,对现有城市住户调查的样本进行必要的扩充。
三、完善统计调查标准
(一)研究完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确定统计基本单位(包括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公司或集团总部、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划分界限,逐步统一各部门和局内各专业的单位划分标准。
(二)配合国家开展服务业抽样调查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工作。
(三)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配合国家完成产品统计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按照国家统计局新制定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编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管理查询系统。
(五)配合国家完成《高技术产业分类标准》的制定,并积极开展试行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按照“科学分工,密切协作”和“协力、互补、共享、集中管理、分散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起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管理职能,搞好与部门的合作。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公告制度。
研究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的内容、方式、期限等问题,建立起部门数据报送制度。
制度管人让我收获了“第一桶金”
1999年我走上了学校管理岗位。和新上任的许多校长一样,我当时并没有管理经验,只是仿效以前校长的做法在学校里忙忙碌碌。如果说有什么办学思路,现在回想起来有两点是比较明确的:一是认为学校必须有序,要规范。学生要有学生的规范,教师要有教师的规范。二是认识到校长要帮助教师提高水平,要提高教学水平,也要提高教科研的水平。至于在校园物质建设方面,我没有像其他校长那样花大量精力,我觉得这是政府的事,校长不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校舍建设上,不应该拘泥于对“财、物”的管理,而要把精力集中在对“人”的管理上。
抱着这样的管理思路,我竭尽全力,做得非常认真。首先是制定制度,然后按制度执行。那时学校还远没达到现在的民主程度,校长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非常大的权力,学校制度的出台只需在行政会上讨论通过就行。那时,我相信“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好人”,全面践行“制度管人”的理念:发现有的教师备课不认真,就在制度上增加对备课的考核分;学校教科研成果不多,就加重了对论文的考核;对学生管理强调“静”字,只要有学生在教学区大声喊叫,就扣班级的分数……我在这所学校当了四年校长后,学校的规章制度已经由原来的几页纸变成薄薄的一本了。
“制度管人”的理念让我收获了管理的“第一桶金”。因为有制度这根管理的“大棒”,学校规范建设取得实效。没有教师迟到早退,没有教师敢坐着讲课,也没有人中途离岗……学生在教学区相对较安静,“跑、跳、叫”现象暂时得到遏止。教师教育教学成绩也取得较大的进步,学校获得了好几个省级荣誉。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召开,要在全国选择素质教育开展得较好的100所学校进行宣传,我们学校榜上有名。
制度管理并没有像预想中那样,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随着管理的深入,我开始感受到制度管理的“痛”,管理过程也变得战战兢兢。
第一,严格的制度管理给教师带来了无尽的压力。制度越多,教师要遵循的规范就越多,自由空间受限制;执行越严,教师被扣分的机会越大,等到期末考核分出来时,很多教师都只能站在低分位置上,个体的尊严受损。面对一个处处受“监控”的环境,教师的教学热情在减退,厌倦情绪在增加。
第二,干群关系紧张。每项内容的检查任务都分派给各个行政人员,我自己也经常巡视检查。有时,我还亲自站在校门口检查教师到校时间,即便是相差几分钟也毫不留情地扣分;有时到教师办公室走走,发现有老师不在,就要调查是否中途离岗……行政与教师的关系就像“猫鼠关系”,那些经常被扣分的教师对行政人员甚至从反感发展到憎恨。原来没当校长前与教师之间的那种纯朴关系消失殆尽,教师和我有了隔阂,我自己也感觉似乎走到了教师的对立面。
第三,制度管理并没有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在严格的制度管理下,教师都以制度为“目标”,越来越中规中矩。没有人违反制度,但也没有人超越制度,教育的创新氛围出不来。我的管理似乎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产生不了新动力,也没有了新思路。
我努力地寻找突破口。一个偶然的机会,领导让我到教科室管理全市教科研工作,打开我眼界的机会来了。从小学跑到中学,从城镇学校看到农村学校,在观察他人的学校管理时,我不停地思考:教育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区别在哪里?我心中理想的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站在教师的角度想,管理应该是怎样的?校长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如果再让我去当校长,我该怎么管理?
机会总是给有准备的人的。在我思考了一年后,领导让我到一所新办学校――晨曦小学就任校长。在这所学校里,我用全新的理念颠覆原有的管理方式,实现着自己的管理梦想。
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
回想整个制度管理实践,我反思:为什么要有那么多制度?这些制度是为谁定的?回到原点思考,我才发现,大多数制度的制定都是为了避免很少有机会出现的问题;大多数制度都是为那么几位不太遵守纪律的教师而定的,为了几位教师我们付出了大量的管理成本,合理吗?有必要吗?
自己从教几十年,并没有让别人管过,也不需要别人管。再看看周围所有的好教师不都是这样吗?那些优秀教师,即使没有领导,他们的工作也相当出色,即便换个单位,他们也同样优秀。是什么在起作用?显然不是管理,而是他们内心具有的某些东西。如果我们能找到这个要素,找到影响教师内心的东西,那么管理就是另外的样子。那时的管理不再是“别人管我”,而是“自我管理”,是自己管理自己。
规范人们行为的内心因素是什么?在原来的制度管理中,我们利用人心中的“恐惧心理”,用教师对被扣分的“恐惧心理”来实施管理。教师又为什么那么在乎“扣分”呢?这不就是“面子”问题吗?教师是个最讲面子、也最需要面子的职业,如果我们能帮教师“管”好面子,那么也就可以管好教师的行为。在我的思维中跳出了“名誉”这个词。
喜欢拥有良好的名誉,是人人都有的心理。莎士比亚曾说:不管饕餮的时间怎样吞噬着一切,我们要在这一息尚存的时候,努力博取我们的声名,使时间的镰刀不能伤害我们;我们的生命可以终了,我们的名誉却要永垂千古。可见在莎士比亚的内心中,名誉是自己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自己精神世界的守护神。美国教育家杜威说:人类本质里深远的驱动力是希望具有重要性,渴望被人肯定。“希望具有重要性,渴望被人肯定”不也是名誉心理吗?如果我们在管理中高举“名誉”大旗,会不会唤醒教师为了维护名誉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上进的欲望呢?
“名誉管理”的想法就像一缕曙光,照亮了我的管理天空,引领我进入管理的新空间。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业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行业自律、人才支撑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调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资金,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事、交通、财政、物价、商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宗教事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发展需要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改善旅游环境,积极扶持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化,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旅游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指示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需收取门票的旅游区(点)及旅游项目,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并予以公布后,方可接待旅游者。
第十四条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旅
行社,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应制作和保存完整的经营档案,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伪造统计报表和提供虚假数据。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单方改变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旅行社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酌情减免相应的费用,因旅行社过失不能履约并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聘用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上岗服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担任导游员。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
(四)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自觉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尊重旅游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四)损坏旅游设施、设备,按价赔偿;
(五)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旅游监督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组织救护和查找,并在2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档立案。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索要小费、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管理,积极推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
评定星级饭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对外宣传和招揽游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
1累积投票制度的概述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这一制度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来起源于英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起源于美国,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伊利诺伊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或在宪法中,或在公司法中,或兼在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累积投票制度。但在立法态度和立法技术上。各州做法有所差异:以加利福尼亚和伊利诺伊州为代表的立法例推行强制型累积投票制,而其他一些州推行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后来随着现代公司的蓬勃发展,特拉华州为了吸引大公司来该州设立以获取税收和促进本州经济发展,便废除原有立法,取消累积投票制,其他各州也纷纷效仿特拉华州,取消了该制度。
日本于1950年修改其《商法典》时,仿照美国立法例,通过第167号法追加了第256条之三,规定了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根据该条,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若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该条第1项,公司可在章程中排除累积投票制之适用。
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许可型累积投票制又可分为两种,一是选出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或附属章程排除了累积投票制,就应实行累积投票;二是选入式,除非公司基本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则不实行累积投票。
2我国现行累积投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末期,监管部门多方征集意见,将累积投票制度作为改进股东大会选举制度的一个最佳方案终被写进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中。《治理准则》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政策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股份公司股权治理机制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后,除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起草了一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建议稿,供相关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参考,再无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由于该份建议稿不具有强制效力,实践中,上市公司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并不统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有限,而每个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相对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说差距非常之大。因此,要想使累积投票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广大股东之间的协调一致,适当集中选举,才能使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当选。如果小股东们不能采取大致一致立场的话,则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会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会导致僵局。而且,小股东虽然队伍庞大,但是相对分散,对自身利润的关注比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行使更大,且自身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不能够出席股东大会。这样,导致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的选票潜在地流失,使得代表中小股东利益董事的被选中几率降低.
根据《公司法》第117条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股东会表决制不同的是,董事会是以董事人数确定表决票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即每一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意味着在董事所代表的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拥有相对多数的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是在董事会决议中获胜的关键。从累积投票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股东投票数与持股数成正比,同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看,在小股东投票数按照持股数扩张的同时,大股东所持有的投票数亦同比扩张,这就决定了在累积投票制度,少数大股东仍将凭借其持股数量的优势控制董事会席位的大部分,并
3积极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梅慎实所言:“累计投票制在维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全面操纵董事会,降低集中决策风险、矫正自接选举的弊端、选贤兴能、实现对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功能以及''''公司民主''''的目的起了积极作用。”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累积投票制度旨在董(监)事会中达到权力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真正能从该制度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情况相当普遍,从我国上市公司截至目前的实践表明,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地位在该制度实施前后似乎没有实质性变化,他们仍习惯于在事前与大股东就董事会席位的分配问题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一致。对于持股量很少且高度分散的普通流通股股东而言,虽人数众多,但累积投票制较少有实际意义,它更多是的体现了监管层的一种姿态。
要想切实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仅仅有累积投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在不断完善累积投票制度的同时,参照其他各国公司立法及实践,在当前我国保护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利益体制中,除累积投票制度之外更需要设立或完善的制度如:完善股东人会出席制度、表决制度,增加对人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措施,严格公司信急披露制度,强化人股东、董事对公司、小股东的信义义务,增设董事解任之诉、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人会效力诉讼,赋予小股东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及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等,这些在外国被证明是成功有效的制度,我们当取其精华,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我国的市场经济向更为有序有效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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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珠写过两本书,《棋行天下》和《行棋无悔》,热爱下棋的她没有时间下棋,就把商场当成了棋盘。董明珠虽然是棋局上至关重要的一枚棋子,但她更关心的是建立对弈的规则和策略。她最大的理想是,如果有一天,格力的棋局失去了董明珠,依然可以保持不败。
事实上,董明珠带领格力电器一路狂飙突进的故事,也是她在格力不断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历史。董明珠说:“很多人觉得女性管理者更人性化;我说没有人性化的管理,管理只有一种,就是制度,不分男女。管理是企业的根基。”
加入格力二十多年以来,董明珠不断彰显着自己的实力,但也在逐渐完成从“自我”到“无我”的转变。她说:“我现在是最没有权力的人,所有的权力全部下放。我唯一的权力就是带一个放大镜每天找问题。”
从1994年开始,董明珠就在不断的“找问题”。格力电器早年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关系网和利益链盘根错节,管理制度不到位,体制弊端日渐显现,随时都可能让众人数年打拼出来的大好局面付诸东流。1994年,朱江洪把董明珠调回珠海,本来打算让她就任经营部部长,自己一心一意负责开发新产品,经营的事情交给董明珠来做。但这项任命受到了公司高层的阻挠,大家论资排辈,觉得董明珠不过是个业绩不错的业务员,怎么能担当如此大任?
于是,董明珠从副部长干起。抓考勤、抓纪律,跟不按制度办事的高层叫板,这些事董明珠都干过。“多管闲事”惹人嫌,不久便有人想联合起来轰她下台。但朱江洪给了董明珠支持。
2001年,董明珠升任格力电器总裁。上任的第一把火便是,迅速撤换了一批中高层干部。那段时间,各级部门接连不断地收到对朱江洪和董明珠的“举报”,表情凛然的调查组也不断在格力进进出出。但最后,朱江洪和董明珠没被查出问题,一批“举报人”却因贪污被送进了监狱。
除了在内部推行人事改革,为格力的发展扫清障碍,董明珠对下还设立了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度,严防员工。早年,格力的业务员每人负责一片区域,收入和支出都归业务员管,缺少监督机制,直接导致坏账率居高不下。董明珠调整后,收支两条线,业务员只负责发货和管理市场,经济账务方面则由“中央集权”。
“该堵的漏洞一定堵住,该节流的地方一律节流。”一张产品宣传单页,标价要0.88元,董明珠要求多找几家供应商,公开招标,既要保证纸张的质量,也要把价格降到最低。“别小看一张宣传单页,格力电器一年的印数在100万张以上,粗略计算,每年就省下了好几十万元。”
“有人说大领导管大事,我认为大领导也要管小事。”这是董明珠和别人想法不一样的地方,“一个企业没有小事故,怎么可能会出问题?当小事变成大事,企业也就差不多走到头了。”所以,董明珠会把管理细化到“一张纸,一滴水”。在格力,办公室打印用纸要把双面都充分利用,“如果行政人员不利用纸张反面,被我抓到最大的惩罚可能是开除。”
为什么要建立制度,董明珠有一套自己的理论。她认为,制度不好,坏人就会得利,好人就受伤害,这是不利于企业进步的。一次,董明珠和一位美国人去澳大利亚出差,下飞机后,租了一辆车。办完事开车返回机场的路上,美国同伴说后面有警察跟着。停车,警察说“你超速了”,说完开了一个罚单,但并没有当场收取罚款。后来美国人把罚单弄丢了,很着急,一直说怎么办怎么办。董明珠支招:“丢了正好有理由不交罚款了,反正我们要走了,他也不会追着你要。”结果美国人连说不行不行,回到美国后又打电话到澳大利亚查询汇款账号,最终把75美元的罚款补上以后才放了心。“如果不交罚款,下次澳大利亚可能会拒绝他入境”,董明珠用这句话来总结制度对于管理的重要性。
执行制度意味着斗争。
“和谐是斗争出来的”,这是董明珠的口头禅,“和谐不是和气,不是对违反规矩的事情视而不见。”眼里揉不得沙子的董明珠通过一系列内部改革措施,把格力电器送到了发展的快车道。2001年格力电器的销售额是70亿,2002年100亿,2003年138亿,2004年182亿,2005年230亿,此后更是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奔向了1000亿。
董明珠不需要为自己辩护,业绩便是她最能言善辩的拥趸。
但斗争不意味着对员工苛刻。有人说董明珠走过的路寸草不生,而格力人说董姐走过的路都是金银珠宝;有人说董明珠行事犀利不近人情,格力人说董姐心怀大爱。
“创新不只是技术的变化,更多的是企业文化的变化。”董明珠理解的创新,“是发动所有人,使普通员工都能体现出创新能力。”格力电器现在有8万多名员工。在董明珠的主张下,员工宿舍全部进行了改造。过去是6个人一间宿舍。现在一人一居,20平米。
“80后已经有了家庭,90后也快到结婚的年龄了,我们造了一大批45平米的房子供他们住。有了房子,员工不用想社会有多不公平,不用费尽心思想着怎么捞钱,安安稳稳工作,有什么不好?”董明珠说,“我们做企业,做空调,就是为了让人们生活得更好,那为什么不先让你的员工的生活变好?”
内容摘要:本文重点在于厘清制度、制度权威与制度化管理的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关系。制度权威在组织管理中具有的特定功能和意义,是制度化管理得以施行的基础。
关键词:制度 制度权威 制度化管理
制度、制度权威的界定
各个领域的学者对“制度”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强调制度管理特征的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规则体系或管理体系。传统制度学派代表人康芒斯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新制度学派的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由一系列规则形式的和规章形式的行为约束组成;而且,制度最终是由一系列道德的、伦理的和行为的规范组成的,这些规范限定了人的行动界限,并且制约着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规则、规章的方式”(North,1984);“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严格的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North,1990);同时,诺斯也看到了社会中存在种种正式及非正式的规章结构,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出来构建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互动关系的约束,由非正式的约束(奖惩、禁忌、习俗、传统及行为准则)和正式的规则(宪法、法律、产权)组成”(North,1991)。早期的社会学家,从库利、韦伯到塞尔兹尼克和帕森斯,认为制度主要是规范性结构,它为社会生� 马克斯・韦伯解释说:“一个规范团体行为的制度,应该叫做行政管理制度。一个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提供通过这种规范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应该叫做调节制度。”美国社会学、政治学家亨廷顿也认为,“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在我国学术界,有人赞成“制度是社会规则”的规定,而且主张“制度仅指正式规则”。
制度概念在组织分析中最具影响力的运用来自梅耶和罗文(Meyer&Rowan,1977)。他们认为,现代组织的许多主张、政策、纲领及程序是通过舆论、重要成员的观点、由教育体系合法化的知识、社会声望、法律、法庭上使用的过失和谨慎的定义等来实施的。日本学者青木昌彦从博弈论的角度对制度进行定义,认为“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信息浓缩),它作为许多可能的表征形式之一,起着协调参与人信念的作用”。斯科特(Scott,1995)力求涵盖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都强调的三种要素,从而对制度提出了他的理解和定义:制度是由社会行为提供稳定性和有意义的、认知的、规范的和管理的结构与行为组成的。
以上制度的概念是各领域学者从自身研究角度出发做出的界定,对于制度在组织中作用程度的探讨还很少。本文中的“制度”是一个相对狭义的概念,是指约束和调整组织中各种行为和关系的规范体系。
制度权威是要以科学确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制度权威的问题是人与制度关系的问题,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制度是制度权威的基本问题。制度权威实质上是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这种服从关系表明了制度发挥作用或者制度有效性的程度。本文认为,制度权威是指组织中的制度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约束和调整作用,是组织中的“命令――服从”关系。
在巴纳德看来,权威是正式组织中信息交流(命令)的一种性质,通过它的被接受,组织的贡献者或成员支配自己所贡献的行为,即支配或决定什么是要对组织做的事情,什么是不对组织做的事情。巴纳德指出,权威的源泉在于接受权威的一方而不是发出权威的一方。换言之,只有那些被下属认可了的、接受了的指挥、命令才具有权威的性质,强调来自组织或上级的指示命令与下属的选择相一致的侧面。韦伯把权威定义为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或一切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
制度权威是制度的权威作用,这个概念是建立在韦伯提出的权威体系基础之上的。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威,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在韦伯那里,权力不是一种单向作用的力,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具有主观意义取向的社会行动建构起来的。为了把统治与暴力控制区分开来,韦伯又把正当化的统治称为“命令控制”或权威,并从理论分析的角度为这种统治形式确立了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自愿服从,其二是存在一套支持统治正当性的“信仰体系”,即说明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应该服从某种统治的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
制度与制度权威的关系
(一)制度的建立影响制度权威
制度权威是人们对制度的服从关系,所以制度权威的确立必然以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制度权威状况是由制度产生和适用的条件、制度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制度自身的状况所决定的。制度权威的可能性存在于人们对一定的制度规范服从并遵循的基础之上,是要以科学确定的制度规范作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制度权威的确立依赖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一种制度权威的建立和巩固绝非是一个纯自然的过程,它需要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必要的外在强制和激励以及思想文化等因素的保障。制度本身与现实状况是否吻合、与组织文化是否协调,都影响着制度权威的确立。制度的合理性越强,则制度权威不管是通过外力还是由内在的认可、赞同、追随等来确立都会更加容易。所以,制度自身的状况会影响到制度权威的确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为制度权威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制度权威体现的命令―服从关系在组织中是一个循环连续的作用过程,制度的完备性和合理性会影响到相关过程中制度的权威状况。相互抵制的制度或不完备的制度都会对相关制度的权威确立起到削弱的消极作用。制度本身建立得越完备,则反制度因素的影响越小,制度权威的确立就越容易,权威也更容易巩固。
因此,科学的制度和制度规范是制度权威确立的基础,必须先有制度和制度规范,制度权威才有确立的机会。也只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完备性达到一定程度,制度权威才有确立的可能。
(二)制度建立和制度权威的确立并不一致
制度文本在组织中只是一种形式或一纸文件,制度的建立只能说明有了制度这种形式上的约束或者产生了一些文件,而这些文件和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并不会去约束组织中的个人,组织管理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制度权威。只有制度权威确立了,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制度权威的重点在于制度要具有权威,能发挥其作用,成为组织协作行为中的约束机制和手段。制度产生或建立之后,能否发挥作用,在多长时间内发挥作用,即制度权威何时得以确立,这跟制度所约束的对象的态度有关,也跟制度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有关。
在组织管理实践中,管理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组织功能。制度设计、属于制度建立涵盖的内容,但是制度在建立之后能否起到规范组织成员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的程度都源于制度权威的确立。制度权威的确立状况和制度本身以及管理工作都有关联。就制度而言,从适用范围角度看,制度要与一定的客观条件相适应;从制度的客体角度看,制度要与行为主体――人的状况相一致;从自身的逻辑性看,制度所包含的各种规范性要素要严密、一致。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完备性越高,则建立之后越容易确立其权威;反之,建立的制度不合理成分越多,则越难确立制度权威。另外,即使制度本身合理性、完备性都相对较高,但制度的管理工作没有到位,如推广不力,员工不理解或没注意制度,或者管理者带头违反制度等等,都会对制度权威的确立产生破坏性影响。所以,制度建立并不意味着制度权威就能相应地确立,两者并不是一致的。
制度权威与制度化管理的关系
(一)制度化管理的内涵
以制度规范为基本手段协调企业协作行为的管理方式,就是制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的实质在于以理性的、科学确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
在企业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所依托的基本手段不同,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管理方式。市场经济发展早期,企业组织管理中多依靠个人的权威,以传统的权威和“神授”的权威为基本的控制手段。伴随着工业文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组织、行政组织和各种大型组织逐渐把管理过程中依赖的基本权威由个人转向理性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制度权威来自于组织结构中对管理者地位和权力的正式规定。这种形式下,管理者拥有组织授予的奖惩权,可以视被管理者工作的不同情况,决定给予奖励或惩罚。它建立在强制力的基础上,是法的权威,不是个人的权威。而非正式权威来自于个人所具有的特殊品质,具有这种品质的某个人可以将众人吸引到自己身边,服从其管理和领导。非正式权威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忠诚关系上,是对个人负责。
(二)制度权威在组织管理中的功能
一是组织制度权威维护着特定组织的内在结构,从而维持组织的本质和功能。组织的内在结构和框架总是要表现为一定的制度规范形式,在这一意义上,组织制度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各种制度规范的集合。一定的社会组织从其内在结构的意义上说,就是该组织各种职位的设定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人事分配的方式和原则,也包括一系列标准和形式的设定和职员实践方式以及决策方式、制度规范方式的设定。
二是组织制度权威规范着组织成员的行为,具有维持组织稳定性和统一性的功能。组织成员是若干具有独立性、自身利益追求和个性追求的现实的人,能够把他们组织起来并形成一种组织统一性的不是成员自身的差异性,而是在个体之外的统一规则约束机制的存在。组织制度权威对于组织成员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维护组织稳定性和统一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组织制度权威规定了组织利益的统一性,规范着组织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从利益统一性的方面维护着组织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其次,组织制度权威强化了组织成员观念意识的统一性,培养了组织成员的组织秩序意识。
三是组织制度权威是组织生存的基础。制度构成了一个组织的内在框架,制度权威通过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保证了组织存在的秩序性和稳定性,它使分散的、独立的、现实的个人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了共同的利益追求、文化环境、价值取向和意识主题。同样,原有组织的消亡和新组织的出现也是缘于组织制度权威的变化。当原有的组织制度权威消亡的时候,这一组织也就不复存在或者名存实亡了;当一种新的制度权威成为一定数量的人们相互联系的纽带的时候,一个新的组织也就随之形成了。组织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制度权威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
综上所述,以制度权威为主的制度化管理对于组织管理意义重大,它能够降低管理成本、消除管理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体目标。除了一般的效率、目标和成就之外,制度化管理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它还能实现组织发展与个体发展的均衡,避免组织中以人的权威为中心而对个人的过度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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