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精选3篇)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须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和采购指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所在部门为采购项目需求单位(或资产使用部门)。职能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按部门职能划分。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口采购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建的网上电子卖场采购。

第八条 凡纳入郴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限额以下,由采购小组实行竞价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部门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相关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郴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招投标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室、总务处、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组织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三)拟定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审定;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六)审批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采购办,设在计财处,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相关事宜,主要职责: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按需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学校采购专家库建议人员名单;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报送有关采购项目资料;

(五)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七)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校采购办下设教学实训设备、基建工程、后勤与保障、信息技术、教材、图书六个招标采购工作组,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实训中心、基建办、总务处、信息中心、教务处、图书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招标采购工作组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各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人对采购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指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

(二)负责组织开标;

(三)会同相关部门抽选评标(或谈判)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第十六条 采购小组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校集中采购招标(谈判、采购)文件;

(二)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备案工作;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各管理部门审核归口范围划分如下:

(一)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等;

(二)基建办: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三)总务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的采购、水、电、气的供用、维保、维修改造工程,消防、安防工程,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等;

(四)信息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六)教务处:教材出版、学生教材供应等;

(七)其它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参考活动管理业务归口范围确定,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财务与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各部门根据财务预算或专项资金安排及工作急需提出采购计划,按上述管理部门审核归口范围划分职责审核后,送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以上采购计划如果属于预算外的三重一大事项,则由校长提交党委会审定。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说明采购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提出采购申请,申报采购预算;

(三)参加(见证)评标(谈判、报价)活动;

(四)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含办理电子卖场采购手续)。

第五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初根据学校财务预算上报要求,各部门集中报送本年度的采购预算(草案)。计财处汇总后报学校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备案。需要进行价格评审的,先由学校采购办组织评审,再报学校审定。遇特别紧急情况或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可另行报送采购计划交校采购办,校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及时提交党委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来申报采购计划,先送归口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室初审后送工程造价评审专业机构评审或郴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后再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计划经审定后送校采购办,由校采购办委托交办给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依照法规或学校制度的相关规定承办采购事项。

第六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招标代理公司代理的选择。先由校采购办从社会上优选不少于五家符合资质的招标公司作为学校公开招标的候选公司,公司应书面向学校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如有违法违规经校采购办查实的5年内不能进入学校候选公司名单。每次办理政府采购时,先由校采购办、采购小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室共同采取随机抽签的方法决定承办的招标代理公司。然后由采购小组代表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法开展相关采购代理工作,采购小组配合招标代理的有关工作,监察室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3万以上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所在部门向校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采购立项的论证与审批意见;

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及采购指标的审批意见;

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校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由校采购办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及预算评审工作。

(四)校采购办按需组织讨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项目所在部门协助采购小组完成招标(或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

(五)各采购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开(评)标或谈判工作;

(六)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决标。

第七章合同、验收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合同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代表学校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工程项目实施中如需变更工程量,应先报告学校审批,不得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卖场专用合同实行分级授权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总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采购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5000元至5万的由采购小组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字,5万及以上的报校长授权签字。校办凭以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由项目所在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付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协助办理采购项目款项的支付手续,中标单位凭发票、合同、项目预算申报审批表、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结算手续。工程项目涉及决算审计的,遵照学校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级政策对采购做出调整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由校采购办及时通知各采购工作组和校内各部门。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2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本着节约成本、杜绝浪费、降低办公费用,合理使用办公用品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用品类别、管理办法。

1.3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用品的领用和管理。

2. 办公用品类别

2.1 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如纸、笔、笔记本、信笺等。

2.2 低值易耗性办公用品:单位价格在100元及以上的,如办公桌椅、电话机、柜、家具、计算器、工具等。

2.3 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的,如电脑、打印机、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

3. 领用及管理办法

3.1 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的低值易耗性办公用品领用以卡登记,实行年限管理,并记入个人卡中;更换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单位价值在50―100元(含文件架、文件夹)的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实行定额管理,以卡登记,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3.2 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由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需要领用办公用品时,由指定人员填写物品领用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到行政部领取。行政部根据审批后的领料单并核对"费用限额卡",正确无误方可发放。月终,财务部核对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金额,根据计划进行考核。对于单位金额超出"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标准的,如文件架、文件夹,考核时,取几个月份的平均数予以考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每月25日由核算员报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并经部门经理同意,送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编制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3.3 属公用物品,如复印用品、申请单、单据、宣传用品(笔、广告涂料、纸、胶卷等)、打印用品、财务记帐用品、考勤卡、电脑耗材、国旗、公司旗、垃圾袋、电池和清洁用材,如扫帚、拖把、水桶等,不计入部门定额。

3.4 因工作需要超出定额,由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部批准,并通知考核委增加定额。

3.5 对于低值易耗性办公用品的领用及管理办法

3.5.1 建立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按品种进行登记。

3.5.2 新调入公司员工需配置办公用品时,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进行调配,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3.5.3 公司员工需新增办公用品,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3.5.4 公司员工如需更换办公用品,需由本人提出更换申请,说明更换理由,经部门经理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3.5.5 如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原领用的有关办公用品需办理转移手续。

3.5.6 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人为的损坏或保管不慎遗失,则按办公用品的折旧情况进行赔偿;离开本公司时,应按登记卡内容交还所领用的本类办公用品,如有短缺,则按物品原价值进行赔偿。

4. 附则

4.1 本制度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4.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办公用的申购

第一条 办公用品必须由行政部统一购置,物品的采购,应采用询价、比价、议价原则。

第二条 办公用品购置后,由行政部按照明细单逐一登记《办公用品明细帐》。

第三条 每月1日至5日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填写《办公设备审批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再由总经理批准。属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各部门统一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再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的申请与财务部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对照办公用品库存剩余情况,编制《部门月份办公用品汇总表》,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再由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

第五条 对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碎纸机、扫描仪、文件柜、饮水机、金柜、衣架、空调、电暖气等)只能申请购置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损坏或不能修理),需报主管副理总经理审批,再由批准,方可再购置。

第六条 对属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包括(计算器、订书器、钢笔、起订器、印台、打号机、洗脸盆、垃圾桶等)只能申请购置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损坏或不能修理),需报部门经理审批、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持旧物到行政部申请购置。

第二章 办公用品的领用

第七条 办公用品购置后,由办公用品管理人员统一进行登记、验收入库并填写《库存办公用品明细帐》,再进行统一发放。

第八条 各部门应自制登记簿,建立办公用品个人台帐,以便办公品的发放。

第九条 每月6~8日办公用品采购及调配,每月8~10日各部门到行政部邹俊处领用办公用品,凡对办公用品领用的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统一须填写《出库单》,再由部门经理确认签字后,由办公用品管理人员依据《出库单》领取所需办公用品。《出库单》的第三联返给各部门,以便于建立本部门办公用明细帐。

第十条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根据每月的《出库单》进行汇总,并填写《部门月份办公品领用汇总表》。

第十一条 根据《部门月份领用汇总表》,每年年底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领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年度公司办公用品统计表》。

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领用统一由行政部负责领用。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属各部门或部门内员工共用的办公用品、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办公用品若被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非消耗性办公用品退回财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非消耗性办公设备因使用时间过长需要报废注销,使用人应提出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并填写《办公用品报废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主管理副总经理审核,再由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到财务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由财务部对其进行处置。

附表1:办公设备审批表 附表2: 月份办公品申请表 附表3:部门月份办公用品领用汇总表 附表4: 年度公司办公用品统计表 附表5:办公用品报废申请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沈阳瑞志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二0xx年十月三十日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