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管理制度【实用三篇】

招生管理制度(通用3篇)

招生管理制度 篇1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二、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x年硕士研究生面向地方在职人员和地方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考生报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体检要求。

(四)全日制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表演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年龄不超过40岁(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非全日制非表演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年龄不超过45岁(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

(五)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具有艺术专业的研究、创作、实践经验,并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获得全军或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六)报考我院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具备艺术创作表演实践经验,达到我院各研究(或专业)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所需的专业水平。专业水平考核于报名前组织,由学院成立相应研究(或专业)方向考核组进行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未参加我院专业水平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通过者,不予核发准考证。专业水平考核有关要求如下。

1. 报考军旅戏剧影视文学创作方向的考生,须发表10万字以上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或文学作品在国家级、全军性专业比赛中获奖。作品体裁须为小说、诗歌、散文(含杂文、随笔)、戏剧影视剧本、非虚构文学作品或文学评论等;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书号的报刊、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在影视公司投拍,或在征文、大奖赛、指令性创作任务中入选。作品发表、出版、投拍时间应为复试报名日之前;复试报名时尚未发表、出版或投拍的,但已列入计划且发表、出版日期为复试之前,或影视剧拍摄立项审批及剧本投拍协议时间为复试之前,须由责任单位出具证明。

2.报考军旅戏剧影视表演方向的考生,须提交1部以上由本人主演的不少于30分钟的影视剧、话剧作品或教学剧目。

3.报考军旅戏剧导演方向的考生,原则上须为导演专业本科毕业;非导演专业本科毕业的考生须提交 1部以上由本人导演或合作导演的戏剧或影视剧作品。

4.报考军旅声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管弦乐器演奏、民族乐器演奏方向的考生,须接受我院组织的专业水平现场考试。

5.报考军旅音乐创作方向的考生,须提交本人创作的3部作品(其中包括 1部带钢琴伴奏的艺术歌曲、1部3个声部以上的室内乐作品和 1部管弦乐作品(双管编制),作品附录音,乐队作品可以是电子版录音或 MIDI小样);或提交电子音乐作品2件以上(纯粹的电子音乐作品和真实乐器或人声与电子音乐相结合的混合作品各l件以上),管弦乐作品1件,均须附录音。

6.报考军旅舞蹈表演(编导)方向的考生,须提交3部以上由本人表演(编导)的舞蹈作品。

7.报考军旅美术创作方向的考生,须提交3幅以上由本人创作的中国画或油画作品。

(七)报考军旅戏剧影视文学创作方向的考生,作品于复试前提交,经审核达到本章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水平考核要求,方可参加复试。军旅戏剧影视表演、军旅戏剧导演、军旅音乐创作、军旅舞蹈表演、军旅舞蹈编导、军旅美术创作方向的考生,须于10月16日前将身份证、学历证(应届本科生为学生证)、学位证复印件及报考方向说明、本人创作表演的作品打包寄送至或直接送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寄出作品后须及时电话告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人,以便查收核实。学院拟于10月25日前公布专业水平考核结果。考生在提交本人作品时如有欺骗、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核发准考证、取消复试资格、直至取消入学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八)报考军旅声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管弦乐器演奏、民族乐器演奏方向考生,初定于10月16日上午9:00—11:30组织专业水平考核。考生应于10月12日24:00前将身份证、学历证(应届本科生为学生证)、学位证复印件及报考方向说明(细化至唱法或乐种)信息以电子图片形式发送至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箱进行申请,或直接送至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后须及时电话告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人,以便查收核实。各方向专业水平考试具体安排,届时根据报考情况提前通知考生,请考生及时关注研招网和我院官网。

三、招生专业目录

我院x年拟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领域、方向、初试科目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各方向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军委训练管理部联合下达的正式招生计划为准,届时结合我院导师情况、报考情况及初试成绩等,在复试通知中予以明确。

四、报名

(一)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1.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x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我院在网上的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以选择我院在北京市的报名点:中国政法大学。网上报名期间,凡选择北京市报考点的考生,均应在提交网上报名信息后,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报考费。未进行网上支付报名费的考生报名信息视为无效。具体办法请阅读北京市研招办有关网上支付办法的公告说明。考生也可根据本人所在省市选择其他考点。

(2)提交报考信息成功后,请考生牢记系统生成的报名号,以便到所选报考点进行报考信息确认时使用。考生在提交网上报名信息后,自行打印“报名信息校对表”。

(3)报名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报考研究方向名称(声乐考生要具体到唱法)。

2.现场确认。时间为x年11月9日—12日。考生须持个人有效证件、学历证书(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网上报名编号亲自到网报时所选择报名点确认网报信息并现场照相。我院在北京市的现场报名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蓟门桥南)。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考生在确认前,务必根据我院各方向招生的类型限制,认真核对“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形式。

(二)招生单位审核报名材料

考生报名后最迟于11月20日前,将本人签字的“报名信息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寄送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初审。军队在职干部和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交报考推荐审批表原件。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

(三)考生打印准考证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凭用户名和密码于x年12月15日-22日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我院招生单位代码为。

(四)报考资格复查

报考资格复查在复试阶段进行,具体时间见复试通知书。届时考生须出示以下材料:(1)登录研招网下载《网报信息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或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不予复试、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为全国统考,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复试由我院组织考试。

(二)初试时间:x年12月24—25日。初试科目见附件1,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英语满分均为100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满分均为150分。思想政治理论和英语考试范围见国家出台的考试大纲,业务课考试范围见附件2。

(三)复试科目包括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专业综合能力考试(含面试)。专业综合能力考试有关说明见附件2。如在复试之前国家和军队就复试工作出台新的规定,届时按照规定执行,在复试通知中予以调整和明确。

(四)复试报名费100元。体检工作在复试时进行(体检费约160元)。

(五)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要求和参考书目见附件3。

(六)复试考试之前,考生选报导师,填写《解放军艺术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表》。录取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双向选择情况再做调整。学院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情况见附件,实际导师名单以复试前选报导师时公布的名单为准。

六、录取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招生录取规定,根据我院招生计划、考生初试与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演、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录取。x年5月公布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x年9月入学。正式录取前须签订入学协议书(见附件4)。

七、培养方式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全日制学员基本学制为两年半,脱产学习;非全日制学员基本学制为3.5年,非脱产学习。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考核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颁发相应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授予相应硕士学位。

八、学习费用

全期培养费5万元。住宿费3600元/学年。

九、其他

(一)被录取的地方研究生入学不入伍,食宿费用自理。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户籍可在入学时迁入学院,也可保留在原籍,毕业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非全日制研究生档案、户籍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自主择业。

(二)学院将在新生报到后组织身体复查,如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军队集体生活的传播性疾病等,将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我院招生信息和招生公告将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和学院官网公布,请及时查阅。

(四)联系方式

招生管理制度 篇2

一、关于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镇乡(街道)初中招生工作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镇乡(街道)教辅室具体实施。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按本镇乡(街道)教辅室的统一安排,送毕业生到划定的初中报到。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义教卡等教育档案由教辅室统一审核后,转送划定初中。

2、各镇乡(街道)初中原则上不进行跨学区招生,更不得接收无档案的小学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招收无档案小学毕业生的,要追究接收初中校长的责任。对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原籍地初中应当予以转出,并按区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好转学手续,凡人卡分离的学生今后均不得享受推荐、保送高一级学校的待遇。各小学不得自行将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小学毕业生的有关档案交给家长和其他个人,一经发现,要追究小学校长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不承认该生所择初中的学籍。

3、各初中应按小学毕业考试成绩均衡编班,不得擅自举行初中入学考试、分班考试,不得以各种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将追究该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1、凡持有本镇乡(街道)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儿童(199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在规定的学区小学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地学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2、小学招生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领导、协调,所辖各学区小学负责实施。各小学必须向学区内家长发布招生信息,张贴新生登记入学通知,适时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3、小学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不得举办各种类型的“特长班”、实验班等,以双语学校或者小班化名义招生的须经区教育局批准,但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三、关于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其他有关规定

1、户籍在本镇乡(街道)外,要求借读本镇乡(街道)内公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若借读学校学额许可,一般凭监护人的暂住证(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转学手续向暂住地所在初中(小学)借读。若暂住地所在小学无法容纳的,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学校安排入学。

2、烈士、现役军人的家庭对子女监护有困难的,由区教育局与镇乡(街道)教辅室协调后安排其入学。

3、父母一方属于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原则上由其工作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安排入学。

4、其他有各种特殊情况的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视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5、对自愿放弃本学区初中(小学)就读,而就读于其他公办初中(小学)的择校生,就读学校可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6、初中(小学)新生入学时自愿放弃本学区学校,而就读于外学区学校(含民办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本学区初中(小学)的,不再将其视作本服务区学生。由镇乡(街道)教辅室统一安排入学。

7、在本学区小学毕业的借读生,若要求回原籍地中学就读且符合材料要求的,有关初中应及时让该生回原籍,但应在该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中学,并盖上学校公章。

8、本学区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原籍地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

9、对持有本学区户籍,而在外地借读(含民办小学)的小学毕业生回本学区升初中的,该学区初中应予以接收,且不得将其视作为借读生和择校生,但该生须在6月2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初中申请登记,并出具户籍证明和相关毕业材料。

10、各校不得擅自扩班,不得擅自突破班额(初中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50人,小学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45人),擅自突破的将不下拨超额部分学生的培养经费。

四、关于区内民办初中、小学的招生

各民办初中、小学招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档案。招生时,不得以文化课书面测试方式择优录取。

五、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

区特教中心应及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保证有学习能力的“三残”适龄儿童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招生管理制度 篇3

为了做好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并在主流媒体上公示的中职学校及经市教委批准可以开展中职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院,可开展中职招生工作。经教育部批准跨省招生的中职学校,可以开展跨省招生工作。

1、市内学校跨省招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跨省招生工作统一按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的要求进行。

经教育部审批的跨省招生的中职学校,要将招生专业、学制和收费标准等情况及时函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并报重庆市中职招办备案。跨省招生学校应在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完成跨省招生任务,但“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中职段不得跨省招生。跨省招生学校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到市中职招办审核后到市教委进行新生注册。凡教育部未下达跨省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市内中职学校跨省招收的市外学生和经我委同意的外省市转入我市中职学校的学生,如参加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高考报名“三年户籍、三年学籍”的管理规定(详见《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考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户籍资格审查的通知》(渝招委〔20__〕33号))。跨省招收或转入的高中起点的市外中职学生,一律不得在我市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含“三校生”招生考试),严禁中等职业学校参与“高考移民”行为。

2、市外学校来渝招生。市外学校来渝招生,在市中职招办的组织安排下,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在渝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执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中职段不得跨省招生),将招生对象、招收专业、学制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报重庆市中职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教育部未下达在渝招生计划的市外中职学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学校不得允许其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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