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制度精选3篇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制度(精选3篇)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制度 篇1

会上,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工委主任范建盈宣读了《安丰镇镇直单位部门考勤考核实施办法》;镇村建站、园区办和农技站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镇党委书记余大海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推进改革。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宣传发动。科学设置岗位。搞好调查摸底,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公开竞聘岗位。在竞聘程序上,坚持“四公开”,即竞聘信息公开、竞聘方式公开、竞聘名额公开、竞聘结果公开。在竞聘要求上,严把“三关口”,即报名严格关、竞聘公正关、抽签严明关。在招聘方法上,明确“三步骤”,即采取先正职、后副职、再工作人员三个步骤的方式依次进行竞聘。

二是建立相关制度、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改革实效。

一是建立了单位公开竞聘的用人制度。公开竞争上岗,引入竞争机制,签订聘用合同

二是建立了单位灵活自主的分配制度。一方面,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利。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三是建立了单位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建立考勤考核机制,加强对所有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围绕聘用、续聘、待聘、解聘进行挂钩,初步建立了以岗位业绩为核心的考核分配机制,把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考勤管理和职工奖惩等管理制度作为单位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是坚持从严管理、巩固改革成果、推进跨越发展。

一要抓好关键制度建设的大完善。重点抓好六大制度的完善,即签到制度、公示制度、举报制度、述职制度和奖惩制度。

二要形成制度刚性执行的硬约束。考勤考核制度重点要抓好“三个一”,即一刻不松、一视同仁、一抓到位。三要制定克服为官不为的新规定。用人事制度改革成效增强单位人员干事创业动力,要在单位广泛开展“三看三比”活动,即看学习比素质、看作风比党性、看发展比业绩。

最后,镇长朱广钱就招商引资和人事考核等当前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由镇长朱广钱主持,全体镇机关干部、村(居)干部、单位部门副职以上干部及参加人事制度改革竞聘上岗人员参加了会议。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xx〕35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xx〕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xx〕1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的通知》(浙财教〔20xx〕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乐清市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及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以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实行公示制,建立专门档案.

(三)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于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对象为:二类困难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掌握在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对象

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助对象:一类困难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补助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类困难生和二类困难生)。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xx年修订)》(教职成〔20xx〕4号)所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学期750元发放.

(二)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补助资金:免学费、代收费。学费、代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在各类民办高中学校就读的困难学生,其免费额度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每学期每人补助750元,按月予以拨款发放。

(四)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资助项目为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按年予以拨款发放。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据中央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市、县(市、区)。每年8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将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清市普通高中困难生免学费资助申请表》或《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一类困难生需出具县级及以上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有效证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会(居委会)及镇(街道)两级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分类汇总,填写《乐清市普高学校困难生免学费名册汇总表》和《乐清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下发文件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学校统一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并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学生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类困难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学校备案登记,并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二类困难生凭镇、街道社会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生助学金申请表》进行助学申请.

(二)资助学生名单经由学校初审后汇总,填写《乐清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册》,上报市教育部门.

(三)市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月予以拨款发放。新增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向学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校统一在银行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以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的形式发放。

第九条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在学校充分宣传的基础上,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市教育部门.

(二)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向幼儿园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十二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手机的行为,净化育人环境,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的心理素质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情趣,提高学生抵御不良信息侵蚀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委发布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2、教学部、班主任依据本办法,负责对一般违反本办法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3、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先由班主任、年级组进行批评教育,然后上报教学部和学校,由教学部和学校依据本办法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校园使用手机管理规定

4、提倡所有学生不带手机进入校园。

5、如学生有需要携带手机进入校园者,对手机统一采取以下保管措施:

①在早读开始前将手机关机后交给班主任(或班主任委托的老师、班干部)统一保管;迟到学生需自觉、及时将手机交给班主任或班主任委托的保管人员锁进保管柜。

②手机在放学时由保管人员统一返还给学生。经批准需要提早离校的学生,需在征得班主任(或班主任委托的人)同意后打开保管柜,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领走手机。

③保管柜需放置在教室摄像探头视野能够覆盖的地方。

6、手机被统一保管期间,学生如有对外联系需要,可通过教师办公室电话。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手机对外联系的,须征

得班主任同意,可在禁止时段和禁止区域之外使用,用完立即交回保管。禁止区域是指校园的教学活动区域,主要包括各教学楼的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体育场馆等;禁止时段是指早上入校到下午放学期间(特殊活动,按活动要求执行)。

7、住宿生在宿舍楼内使用手机,严格按照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8、禁止在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为手机充电。

9、严禁使用手机登录不健康网站,严禁上传、下载、传播暴力、色情、违法的信息。

第三章 处理办法

10、有手机未交由统一保管而出现下列违纪行为者,其手机暂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并通知家长领回。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①未按规定将手机交由统一保管而随身携带了手机的,第一次发现,批评教育;

②在禁止区域或时段使用手机或给手机充电的,警告处分;

③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且不按要求将手机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的,按照《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④在升旗、集会等各种校内集体活动场合使用手机的,严重警告处分;

⑤上课使用手机的,严重警告处分;

⑥屡次出现上述违规使用手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应相应提升纪律处分的等级。

11、上传下载传播色情内容的、浏览发布传播反动言论的、用手机进行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永久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学校,学生本人、监护人须与学校签署协议书,并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劝退或开除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对学生使用音视频播放器、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的管理。

14、在校外参加学军、学农、学工、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统一组织的课外活动,手机携带和使用遵照活动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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