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精选24篇)
1、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小于5m3/min,但利用通风方法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困难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3、抽采人员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因抽采队伍不健全和人员不足影响抽采瓦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瓦斯抽采泵应安装在抽采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的'峒室中,并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配风量不小于60 m3/min;峒室内要配有专用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置、消防器材、抽放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放系统图、负压、浓度、流量测定装置、高低浓瓦斯鉴定器、抽放观测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
5、移动泵要至少有一台同等能力备用。要求实行“三专”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并有停水自断电和气矸分离保护装置。
6、在泵站内回风侧按标准安设瓦斯传感器,抽采泵运转时,必须对泵的供水流量、温度及泵轴温等进行监测监控,出现异常,能自动报警并切断电源。
7、在进气干管内安设流量、负压、浓度、温度等传感器,自动监测管路内抽采参数。一套临时系统抽采多个工作面的,应分别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8、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能随时反映各系统的抽采参数,并能打印抽采报表。
9、应根据瓦斯抽放的混合流量确定移动泵和抽放管径,移动泵与抽放管径的选择匹配,具体选择应按瓦斯抽放设计标准进行计算后选择。
10、健全瓦斯抽放计量装置。抽放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泵站1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每周至少测定1次。抽放台帐记录数据要准确。
11、抽采工程施工结束时,必须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管路敷设、漏气试验、瓦斯泵及供电、监测、计量装置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并有依据可查。新水平、新采区抽采系统工程由集团公司负责验收
12、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中必须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监测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13、当采空区埋管吸气口在氧化带内、顶板钻孔终孔位于冒落拱内、尾巷埋管、封闭老采空区密闭插管抽采瓦斯时,要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监测两种方法监测co浓度。
14、矿井应根据监测的co浓度值、co浓度增量值或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合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抽采,防止因抽采造成自然发火事故。
(1)当抽采管路中标志性气体、co浓度增量或co浓度小于临界值,且瓦斯浓度>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开采层抽放、采空区抽放以及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6条、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时同时建立抽放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以保证瓦斯抽放工作安全。调度室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装置,在工作面上隅角、后溜机尾、回风顺槽等地点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时自动报警,达到1.5%时自动断电,降到1.0%以下时复电,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矿井总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警戒牌和甲烷断电仪,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8条井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矿井供电、通信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一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9条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10条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11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通风、技术、动力、调度和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第三章瓦斯抽放方法与抽放条件
第12条、瓦斯抽放方法根据瓦斯来源、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确定,我矿回采工作面采用以“采空区埋管抽放”为主,辅以“回风顺槽向支架上方打钻抽放”、“高位钻孔抽放”、“采前预抽”等综合抽放方法进行抽放。
第12条、采取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码放编织袋严密封闭工作面上隅角,严密封闭抽放钻孔孔口,增加抽放钻孔瓦斯钻孔量等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第13条、抽放瓦斯时,为防止工作面自燃发火,通灭队要经常检测抽放管内以及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如果埋管或钻孔co含量超过50ppm,或出现其它发火征兆时,立即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研究采取加大采空区注氮流量等措施,减少抽放量等措施进行抽放。
第14条、如果采空区埋管不足10米或大于35米,或者抽放地点的.瓦斯浓度低于2.0%,则停止对该钻孔或单管的抽放。
第四章瓦斯抽放管理
第15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技术方案和月度、年度抽放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瓦斯抽放监督检查等日常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放量、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间的统计汇总以及抽放效果分析工作和考核和奖罚工作;负责工作面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6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抽放有关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建立抽放设备台账、抽放工程台账、抽放量台账,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账;负责完成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17条通灭队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及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采空区抽放管路埋设以及各类抽放管路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泵站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18条通灭队负责建立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记录、填报瓦斯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第19条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同型号瓦斯抽放泵两台,由通灭队负责配置双电源供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两台轮替检修,要保证24小时不停机运转。未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否则,按“三违”和无计划停机进行处理。
第20条瓦斯抽放硐室要按矿井要害场所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21条通灭队要安排专人每班对抽放管路进行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并填写抽放管路检查记录;主管队长和技术队长每月要对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22条瓦斯抽放泵因故突然停止运转,抽放泵司机要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工作面跟班救护队员,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护。调度室同时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瓦斯抽放系统需要停机检修以及维护管路时,通灭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停机检修,否则,按无计划停机处理。
第23条因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等原因,不能满足抽放条件时,调度室负责通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核实有关抽放参数,改变抽放方法进行抽放,仍达不到抽放条件时,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如果因管路漏气、封孔不严、管路埋深及上隅角封堵不符合规定造成泵站抽出瓦斯浓度低时,及时安排通灭队、综采三队进行处理;确因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小造成抽出瓦斯浓度低时,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通灭队,停止抽放泵的运行。停机后,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每小时试抽一次,满足抽放条件时恢复抽放。
第24条由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监测工入井检查维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校验记录,如实填写系统维护标校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系统安全运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现误差较大时,安全监测室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入井处理结束。
第25条通灭队要加强瓦斯抽放管内抽放流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抽放硐室瓦斯浓度测定与管理,并加强抽放泵站轴承温度、水封防爆器水量、本循环水量等运行参数检查与管理工作,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正常监控外,要求通灭队瓦斯抽放人员同时要进行人工测定,并随时与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显示数据对比,泵站内每小时测定一次,干管、支管每班测定一次,并填入相关记录台帐,同时汇报调度室。发现人工测定数值与抽放监测系统监测数值差距较大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处理。
第26条由通灭队负责在抽放钻场建立观测记录牌板和观测记录,内容包括:钻孔个数、深度、角度、孔径、终孔时间、封孔材料、长度、抽放时间、瓦斯浓度、流量等。
第27条瓦斯抽放期间通灭队要加强抽放管路内一氧化碳气体的检查工作,加强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防止工作面风流大量抽入采空区,采空区氧化自燃发火。
第28条调度室调度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认真填写《矿井“一通三防”调度台帐》和《瓦斯超限处理台帐》等台帐记录,并详细记录瓦斯超限影响情况及影响时间。
第29条救护队每班派一名救护队员跟班负责综采工作面瓦斯测定与安全监护工作。若检查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综采队跟班队长或班工长停止工作面生产,通知通灭队跟班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现场情况、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入《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并按《250101工作面瓦斯治理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进行处理。
第30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要安排专人负责查明原因,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深入现场跟班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安纪部配合,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一起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记入《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帐》。
第五章奖惩
一、奖罚指标与考核
第31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瓦斯治理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放瓦斯指标和瓦斯治理效果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经济承包指标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32条根据瓦斯含量和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实际,实行瓦斯抽放量与工作面瓦斯治理效果挂钩奖惩考核,选择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瓦斯抽放量、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间作为主要考核奖罚指标。
第33条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每月下达一次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计划和瓦斯抽放量计划,通灭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各项抽放工程计划。
第34条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和瓦斯抽放量的监测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验收工作,调度室调度组负责瓦斯超限影响时间的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单位统计结果依据奖罚条款每月考核一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奖罚标准
第35条通灭队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且完成或超额完成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者,每抽放1m3瓦斯奖励0.15元,完不成月度抽放量计划指标时,不足部分每1m3罚款0.3元,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36条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合计每影响1小时罚通灭队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合计影响时间在半小时以下的不予处罚。
第37条因检查不及时或检修维护不到位,瓦斯抽放系统发生故障停机者,或因其它原因影响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者,每次罚通灭队1000元;无计划停止抽放系统运转者,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通灭队1000元。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第38条因瓦斯抽放参数人工测定不及时或抽放设备运行参数检查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认真,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100元。
第39条因抽放管内一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不及时,或者虚报瞒报检查情况,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200元;工作面突然出现严重火灾隐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罚通灭队5000元,并按矿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0条调度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调度指挥瓦斯抽放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台帐填写仔细认真,瓦斯超限时间统计准确,每月奖调度室调度组1000元,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200元。
第41条安全监测系统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较好,运行稳定,监控断电灵敏可靠,监测及统计数据准确,系统当月不发生故障,每月调度监测组奖励1000元;若出现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传感器调校、移设不及时,监测及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警、断电失灵或者误动作,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每次罚调度监测组500-20__元。
第42条当班瓦检员、救护队员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和处理者,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次奖励100元。当班发现2次以上瓦斯超限情况,仍按1人次进行奖励。
第43条瓦斯超限期间工作面当班瓦检员能积极检查、汇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每班补助100元。
第44条救护队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者,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手册和记录,瓦斯检查不认真,瓦斯超限隐患发现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45条有关管理人员,其它对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研究进行奖罚。
第46条各单位与瓦斯抽放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瓦斯抽放奖罚,否则取消单位奖励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资金来源及考核程序
第47条瓦斯抽放奖励资金在吨煤工资中列支,奖罚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是兑现。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及奖罚金额,由劳资部门负责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时支付或除减。
第48条瓦斯抽放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上月25日中班至当月25日早班为一考核周期。
第49条每月25日下午3点,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部,安纪部、调度室、通灭队、救护队等参加,根据有关记录台帐统计结果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经通风副总、主管矿领导、矿长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6日前送交劳资管理部门,在当月工资结算时予以结算。
第六章附则
第50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瓦斯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第51条本办法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52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组织领导
以瓦斯防治为突破口,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的要求,围绕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强化管理,搞好监督检查,务求实效,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治工作的责任体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矿长担任组长,生产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通防专业组、通修队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坚决做到以风定产;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现监测监控;进一步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瓦斯防治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有效地预防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牢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二、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火地点的气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一)、瓦斯巡回检查
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1)矿井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3)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扇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4)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总工程师确定。
3.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检系统。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不准进入3%以上浓度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浓度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大于2.5小时;采区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配点等地点每班检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气体情况。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通修队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汇报通防科,并在瓦斯记录中注明理由。采掘区队当班班组长必须了解掌握本作业地点范围内的瓦斯情况,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要现场将检查结果和注意事项告知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5.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实现“三对口”、“三签字”。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对瓦斯检查地点要设“迎头标”(工作面迎头显著位置做明显标记,包括姓名、时间等),设置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6.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还要负责对分工负责区域内通风巷道、通风设施、防尘设施、局部通风、防灭火、通风安全监测等“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科和调度室汇报处理;对可能导致通风、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汇报请示,正常情况下班中至少汇报3次,瓦斯异常区至少汇报3次。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后再汇报调度。通防调度和公司调度室必须对汇报情况作好记录,并有相应处理措施。
8.矿长、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队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1)高瓦斯区域的开掘巷道停风后,预计在短期内瓦斯会超限通风科应在巷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发生变化时通风区要及时对措施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在通风科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科、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亲自坐台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科长(副科长):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科必须有一名副科长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科长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巷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巷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出坑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启封长期停风或已封闭的盲巷,按瓦斯浓度大小,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使用现场就近处电话向通风科及矿调度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出坑。
(12)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第1条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2条必须掌握各种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排除故障及各种钻孔的施工方式。
第3条入井前带全所需工具、材料。
第4条钻机安装应牢固并加二次保护,开钻前详细检查设备,保证完好。
第5条各类钻机的操作方法按各钻机使用说明书执行。
第6条开孔时要严格按照标定的孔位及参数施工,严禁擅自改动。
第7条开钻前必须先供水,水返回后方可给压钻进,要保证足够的流量。
第8条启动时,注意力集中,手不离按钮、眼不离钻机,动作准确、及时、迅速。
第9条钻进时,要认真观察钻机运转及孔内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
第10条调速时要先停机然后调整变速箱。
第11条机械运转时,禁止用手、脚或其他物件直接制动机器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或其他物品放在钻机、水泵电机防护罩上。
第12条临时停钻时,要将钻头退离孔底一定距离,停钻8小时以上时将钻杆退出。
第13条钻机搬迁时,应将外露管口堵好。
第14条封孔前必须清除孔内煤、岩粉,并封严封实。
第15条下班前应将本班工作情况及各种数据进行记录。
第16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第17条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打钻方法不当伤人
第18条钻进仰角超过25度时,不准在套管正下方操作,以免套管滑落打伤人员。
第19条机械运转时,禁止用手、脚或其他物件直接制动机器运转部分。
1、建立通防调度值班室,配足值班人员,对瓦斯进行24小时进行监控或调度。
2、负责接受井下各处通风瓦斯情况的汇报、记录。安排布置各班通风瓦斯工作,解决井下随时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
3、每日填写通风日报并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签阅。
4、值班期间,吃住在矿,不准擅离职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通防科长、矿长、矿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瓦斯超限界定
(1)瓦斯超限预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2)计划内超限
矿井有计划停风、停电或矿井反风演习造成的瓦斯超限。
(3)计划外超限
除上述原因,造成下列情况的:
①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
②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1.5%。
③其他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④高值超限: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3.0%。
(4)误报警超限
①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因使用、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②监控系统受外界干扰的,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2、瓦斯超限汇报和处理
(1)当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超限时:
①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认真观察瓦斯浓度变化值,并将气体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②当瓦斯浓度达到断电点,馈电传感器未反馈断电信号时,立即手动遥控切断瓦斯超限区域的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③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④当瓦斯浓度降到复电浓度以下,经瓦检员现场检查超限区域气体恢复正常,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复电命令后方可解除“断电命令”。
⑤通风区在接到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汇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报警原因,确认报警的.类型,若是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误报警,必须立即组织监测工下井处理故障,处理完毕后汇报矿调度。
⑥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若非安全监控系统故障而引起的瓦斯超限,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做好相关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2)当井下作业人员检查到瓦斯超限时:
①瓦检员、安监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瓦斯超限地点、浓度、超限范围。
②其他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然后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通风区调度汇报。
③井下作业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
④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3、分级追查规定
①瓦斯超限预警、计划内超限、误报警超限,由矿长组织追查分析,并将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公司调度室(安全生产监控中心)。
②计划外超限(高值超限)由公司负责追查处理。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
矿井抽放瓦斯工作制度为三班制。为了保证安全、正常地进行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安全和组织管理方面考虑了以下制度。
1.1组织管理
1、建立抽放瓦斯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施工队伍,负责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瓦斯抽放泵房的设备和管路系统除日常检查外,应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3、在各抽放主管和分支管路上安设瓦斯流量、浓度、负压等检测装置,同时还配备专人定期进行巡回检测、放水和管路维护,以便掌握不同地点的抽放状况。处理管路积水和漏气,以保证管路畅通无阻。
4、对抽放方法及其有关参数,需在抽放实践中进一步考察和验证,以便确定合理的综合抽放方法。达到合理布置钻孔,提高抽放效果。
5、抽放泵站的值班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使其熟悉瓦斯抽放的有关规定,掌握各种仪器、仪表和抽放设备的用途及其操作程序。
1.2瓦斯抽放组织机构管理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矿井应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各类业务人员。这些人员在瓦斯抽放方面大致可分为:
1、技术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瓦斯抽放的管理、设计、技术指导工作。
2、井下打钻施工人员:负责井下瓦斯抽放钻孔、其它钻探孔的施工。
3、管线工程施工、维修人员:负责瓦管线及抽放系统各种设备的安设、维修、调整、更换等。
4、检测人员:负责对矿井抽放系统、钻场、管线、主要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和抽放系统的测试、调整、试验、数据、资料的记录和整理等安全技术性管理工作。
1.3抽放瓦斯泵站管制度
1、抽放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泵房及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和堆积易燃物,泵房需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瓦斯出口排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3、泵房必须有防火、防雷电、防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装置。
4、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施,至少应有一套备用。
5、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6、泵房必须有直通硪调度室的电话,必须有检测管道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仪器、仪表。
7、泵房检测各种抽放参数的要求:管道瓦斯浓度、抽放负压、流量、温度每二小时测定一次,抽放泵进、出水量温度每班测定一次。
8、泵房室内瓦斯浓度采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仪器吊挂于抽放泵上方1.5m处,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发出声光报警,此时值班司机必须立即停止抽放泵运转,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按规定经常检测各种抽放参数,并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10、泵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11、泵房除值班人员、安装维修人员、安全管理、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12、抽放瓦斯泵应按矿山机电“四大件”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无计划停泵,有计划停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3、抽放瓦斯泵运行期间,要保证供水的压力和水量,使泵的进水温度不超过30度,出水温度不超过40度。
14、抽放瓦斯泵必须按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能正常运转。
15、泵房检测各种抽放参数的仪器、仪表要定期进行校正,保证检测参数准确。
16、泵房必须有抽放系统图、管网布置图、供电系统图、抽放泵检测记录、值班记录、抽放参数检测记录、抽放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抽放钻场管理
瓦斯抽放工作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促进煤炭生产实现“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措施之一。预抽煤层瓦斯是抽放瓦斯的主要方法。为实现“稳定、协调”,必须加强抽放钻场管理。
(一)、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工作是抽放钻场管理的中心工作,它包括钻场设计和施工管理、巡回检查、文明化生产等。
1、钻场设计
抽放瓦斯钻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瓦斯不能积聚和超限,必须要便于施工和管理。
a、钻场设计必须满足扩散通风要求和钻孔布置、钻孔操作的需要。
b、布置钻场位置的岩层应完整、不破碎,断面符合施工要求,支护、无空帮、空顶,开孔岩壁要平直,以利钻孔施工、封孔和安设瓦斯管。
2、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是指瓦斯抽放钻场掘出后,在钻孔施工中除人员合理安排及钻机、钻具配套使用等管理工作外的全过程管理。
a、现场必须有瓦斯钻孔设计图板和说明书,并标明钻孔数目、位置间距、方位、角度、孔径、孔深、封孔长度、封孔材料、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等,并要求施工操作人员在施工中严格遵守。
b、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具体地点提出具体措施,提出操作人员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发生意外时的处理方法,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c、在钻孔施工中,每班必须有钻孔施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年、月、日、班次)、孔径、进尺、岩性变化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d、抽放瓦斯钻孔施工过程中第一个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实行先封孔,然后钻进第二个孔,避免孔内瓦斯大量涌入钻场,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
e、在钻场施工完毕后,要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钻孔方可正常投入使用。
f、钻孔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严密封堵,不得泄漏。钻场全部钻孔验收后,要撤出钻机,将钻场及周围的淤泥、积水清理干净,安设钻场抽放集中管、放水装置,并使之与抽放系统联网。
g、所有抽放钻场都必须设置栅栏,使其与巷道分隔,同时设置免进牌,除了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钻场。
3、巡回检查
在钻场投入使用后,由于受采动影响会使钻场的状态、瓦斯流量、瓦斯浓度、压力等发生变化,而影响抽放效果。因此,巡回检查是钻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巡回检查时,应指定专人携带测试仪器进行检查。同时钻场必须设置测量牌板、检查牌板、原始记录、压差计等。测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要逐个对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认真填写检查牌板和记入测试检查记录中。
a、测量牌板填写瓦斯抽放浓度、抽放负压、测定时间、抽放量(混合量、纯量)、瓦斯管内外温度、检查人员姓名。要求每旬检查填写一次。
b、原始记录板填写钻孔施工时间、孔数、角度、钻孔长度、孔径、封孔长度、封孔材料等。原始记录板在钻孔施工完毕后填写。
c、检查牌板填写钻场内外瓦斯浓度、检查时间、钻场内外温度等,要求每日巡回检查一次。
d、每个钻场都要在钻场支管上留观测孔(直径8-10mm),以便于进行检查测试,平时观测孔应封堵严密不漏气。
(二)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瓦斯抽放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及时发现瓦斯测定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防止发生各种事故。
1、抽放管理检查
瓦斯安设要求尽可能直,并靠帮、靠顶,有合理的流水坡度,吊挂,垫墩齐全牢固,在适宜的地点放置探水器,插管、孔壁不漏,经常有专人检查维护。
a、检查吊丝、垫墩是否齐全、牢固,发现缺吊丝、少垫墩或不牢固时,应及时补齐全并坚固,防止管线塌落。
b、检查管路是否跑、漏气和水堵(积水),已经发现跑、漏气和水堵要立即处理。
c、检查安设瓦斯管线的巷道是否安全,发现问题不能正常进行检查时,必须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钻场检查
钻场检查是定期按时测定钻场抽放负压、瓦斯流量、温度、气体成分,随时掌握钻场(密闭)的抽放状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a、钻场(密封)抽放瓦斯浓度低于20%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b、钻场(密闭)抽放必须设置调控阀门,以便及时调整抽放负压和抽放流量。
c、对密闭(采空区)抽放负压要及时而适宜地进行调控。因为受采动影响,采空区围岩也在活动,密闭受矿压作用也将会产生变形、漏气,使抽放瓦斯浓度降低,而且由于漏气供氧还会引起采空区内煤炭自燃发火或瓦斯爆炸。因此,必须对采空区的抽放负压、气体温度、气体成分、一氧化碳浓度严格控制。在检查测定中一经发现温度超过50℃、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5%,应及时采取措施,严密监视并报告矿调度室。
3、采空区抽放瓦斯防火措施
在煤层属低变质烟煤,发火期短,自燃倾性强的矿区,在抽放瓦斯中稍有不慎聚会造成采空区自燃发火和瓦斯爆炸。为了做到采空区安全抽放瓦斯,除提高密闭质量、加强维护管理外,还必须有一套适合采空区的防灭火要求的技术措施。常用而有效的措施有注水、注阻化剂、注黄泥浆和注惰性气体等。
1.5抽放过程中对采空区的撤、装管路时的管理
1、所有参见采空区密闭墙施工及抽放管路撤装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施工的岗位作业标准,熟知瓦斯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把关。
3、密闭墙及施工地点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必须停工,采取措施处理瓦斯。
4、在采空区密闭施工作业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以防火花产生。
5、在管路安装及拆除时需轻拿轻放,避免碰撞。
6、为确保安全,埋入密闭墙的一段管路不回收。
1.6抽放瓦斯管路管理
1、新安瓦斯管路,必须进行管路设计。
2、设计内容包括:
a、设计条件,包括:产量、工作面、瓦斯总抽量。抽出率、管道新增量、回撤量、调整量、资金渠道应列表明细。
b、管路设计,包括:管路系统、管路规格、材质、数量、安装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
3、瓦斯管材必须采用国家定型管材。也可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的经批准用的塑料管。
4、管道安装:
a、管道需根据现场条件采用各种可靠装置固定,既要保证巷道不因管道敷设影响安全生产,又要保证巷道在使用中不危机管道的安全使用。
b、管道安装平直,变径地点采用过渡接头。
c、主干管离地高度要求0.5m。受巷道高度限制的支离地垫高大于0.3m。管道与巷道帮壁的距离应大于0.3m。严禁与带电物体接触。
d、管路安装完毕后必须用高压水或压风进行排渣冲洗并进行漏气试验,试验压力达到抽放设备能力的2倍。严禁采用负压漏气试验。
e、管道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图表。
5、钢管安装完毕后要作防腐处理。以后2-3年防腐处理一次。
1.7报表管理
采购瓦斯的报表管理是抽放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报表可以反映出抽放瓦斯状态,掌握抽放系统的各种数据,瓦斯工程进度,平衡抽放瓦斯与采掘关系是抽放瓦斯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抽放瓦斯报表分为钻场施工工程报表,抽放瓦斯报表及综合报表等(主要的报表格式见附表)。
1、钻场施工工程报表
钻场施工工程报表反映了钻孔施工情况,其包括:
a、钻探工程逐日进度表
b、钻探工程累计进度表
c、钻探工程月报表
d、钻探进尺表
e、钻探原始记录表
2、抽放瓦斯报表
抽放瓦斯报表是抽放瓦斯管理的主要内容,通过抽放瓦斯报表可以及时掌握抽放瓦斯浓度、抽放负压、抽放量、瓦斯泵的运行状况等参数,根据抽放瓦斯报表可以合理地对抽放系统、区域、钻场进行调控,平衡抽放,其包括:
a、抽放瓦斯测定记录,其中有钻场瓦斯流量实测原始记录、区域瓦斯流量实测原始记录、瓦斯钻孔原始记录。
b、抽放瓦斯量累计表、瓦斯泵停、开时间记录。
3、综合报表
综合报表是将矿井抽放瓦斯情况汇总,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供有关部门掌握抽放瓦斯状况,平衡与抽放瓦斯有关的生产的报表,其包括:
a、月份抽放瓦斯工程完成统计表;
b、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月报表;
c、抽放瓦斯月报表。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见表)
1、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两次(临时停工时,无特殊情况,每班检查一次),间隔时间3—5小时。若瓦斯涌出异常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要求,增加检查次数。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局部高冒区。
3、 瓦斯检查要挂牌管理,瓦斯记录牌板离迎头应不超过50m。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和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
5、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掘进迎头必须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为风筒异侧的迎头5m以内,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
7、 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等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做到正常使用。
8、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9、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出现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经处理,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恢复施工。
10、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甲烷断电仪。
1、新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严格按照经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确定的瓦斯等级施工和建设。在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建设矿井在各种证件齐全,转入正式生产后三个月内必须按正常生产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2、每个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并严格按照批复的瓦斯等级进行瓦斯管理。
3、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时,该区域即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同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该区域的瓦斯涌出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 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 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 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 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 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 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 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 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 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 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 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见表)
一、抽放瓦斯管路安装
1、抽放瓦斯主管、干管采用形夹结合10mm双股铅丝吊挂在巷顶承重的地方(在钢管等连接自重较大的地方增设支架,防止拉力过大,损坏管路),距巷道顶、帮距离400mm,每隔30m设置一处钢性夹,以防止管路晃动。
2、抽放瓦斯主管上每隔200m安装一个三通和阀门,以便接入支管,在管路的低洼处安装自动负压放水器(原则上每隔400m)。
3、抽放瓦斯干管上每隔200m安装一个闸阀,每隔400m安装一个手动负压放水器,每四个钻孔位置安装一个8寸变2寸三通,三通上安装2寸球阀,以便抽放瓦斯钻孔接入支管。
4、放水器运输过程中,严禁碰撞;安装在管路低洼处,放水器轴线要与水平面垂直,放水阀周围要清洁;定期检查放水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抽放瓦斯管路应保持一定的坡度,一般不小于1%。
6、所有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接触。
7、抽放管路接口必须严密(法兰盘中间加生胶垫),不得出现漏气现象。
8、凡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实验(试验时管路内部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正压不得低于0.2m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 m3/min),只有抽放管路气密性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抽放瓦斯管路维护
1、抽采队必须保证抽放管路沿途巷道的`支护完好,出现可能冒顶、危棚等情况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科等到有关单位,制定措施,及时处理,严防砸坏管路。
2、抽采队安排专人每天对抽放瓦斯管路进行一次巡查,发现管路损坏、漏气,必须及时处理汇报。
3、严禁任何队组或个人擅自挪用、拆卸、移动、损坏瓦斯抽放设施。如确因工作需要,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主、干管法兰盘连接处漏气时,采取平衡紧固法兰盘周边螺丝的方法进行处理;发现支管与钻孔连接部分漏气时,采取紧固铅丝的方法进行处理。
5、抽放管路因焊接、制作等原因有焊孔、小的裂缝等漏气现象时,采用密封胶涂敷的方法进行处理。
6、在处理管路漏气过程中需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用梯子(制作专用木梯)等进行处理。当需跨皮带作业时,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工作。
7、穿过皮带、单轨吊等的管路,要加废皮带保护,防止运转过程中损坏抽放管路。
8、管路悬挂一侧有电缆等带电设备时,应加保护皮带将其隔开。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预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放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须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情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逻辑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e、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4、瓦斯抽放设计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抽放泵站硐室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的位置和规格施工。
6.瓦斯抽放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抽放管路要做到平、稳、直、密。抽放瓦斯系统使用前必须做气密性实验,并做好记录。瓦斯抽放管路安设在巷帮的中上部或巷道顶部,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横穿通过运输巷时,距轨面高度不得低于1.8m,千米漏气量小于3m3/min。
7.拟进行瓦斯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有关单位必须按抽放要求组织巷道的设计施工,并严格进行竣工验收。
8.瓦斯抽放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现场填写钻孔进度表,并将其填报在钻孔施工台帐上。钻孔施工完毕后,设置钻孔参数牌板。
9.瓦斯抽放钻孔采用聚胺脂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米。
10.每一抽放钻场(或钻孔)都必须安装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测定装置)和阀门。
11.瓦斯抽放过程中,抽放钻孔与抽放管路的连接或拆除,必须按抽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连接。非在用的抽放钻孔必须用堵板堵严,防止钻孔渗漏瓦斯。
12.每一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及时组织处理。
1、采区瓦斯涌出量达到4m3/min、掘进道口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按瓦斯特区管理。
2、无论采区、掘进道口都必须独立通风,回风直接进总排。
3、至少有20%备用风量。
4、掘进要超前抽放、掘抽结合,放炮要浅打眼、严格控制装药量,放炮过20分钟后无其它反应才准进入工作面,先支护、后出货。
5、采区有足够的抽放瓦斯能力和防止老塘煽瓦斯措施。
6、瓦斯特区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7、原始煤层瓦斯预抽量至少达到20%以上,方准发展和回采。
8、煤巷掘进超前钻孔瓦斯预抽,抽出瓦斯浓度降到5%以下、稳定5天以上、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方准继续掘进。
9、掘进孔安设压风管一条,落地接设,每隔30~50m设一组三通,距掌子头30—50m设压风自救系统。
10、采、掘工作面电缆、开关必须落地接设,每班有专职电工检查机电设备防爆和安全防护。
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的装备
1、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3、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
4、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6、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应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
(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
(5)、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三、监测监控设备的标校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5、瓦检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侧值班员或通风调度。
四、监测监控中心站的管理
1、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2、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按时打印报表。
3、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监测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5、矿井应建立通风安全监控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监测工。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能上岗。
6、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有序。
7、监测监控中心站应编写以下台帐记录;
(1)、有设备仪表台帐;
(2)、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监控布置图及监控(月、季)报表。
五、监测的瓦斯数据应保留一年以上。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1、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区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2、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通风区区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包括2%),不超过3%(不包括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由通风区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风区(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区(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瓦检员的职责范围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无证或考试成绩不合格不得上岗。
2、井下各工作面、巡巷和地面筒仓由专职瓦检员进行检查,瓦检员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瓦检员要将检查结果填写在工作面以及检查地点的瓦检牌上,检查日期、检查时间、检查数据和检查人员必须做到三对口:井下记录牌、瓦斯记录本和瓦斯台帐三对口。
二、瓦斯检查次数及检查地点的规定:
1、各工种面的瓦检员必须执行好“一班三汇报”制度,严格安,瓦斯检查牌板次数一班有一次、二次、三次的,严格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认真检查瓦斯和有害气体并认真填写。
2、由于每班井下生产状况不确定,所以每班瓦斯员所接收的检查地点不一定一样,特殊时间必须听从队干安排,并积极认真的.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瓦斯检查管理规定及考核
1、零点班瓦检员要安通风科规定工作面进行气体气样采集,并升井后交回队部,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发现一次处罚50分。
2、井下各个工作面,特别是综采面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掘进,炮掘工作面放炮时,严格对瓦斯进行监测,当瓦斯达到0.5%时,必须停止作业,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待瓦斯降下来稳定后再作业,当瓦斯达到0.8%就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将严肃处理,所以瓦检员必须尽心尽责,当瓦斯偏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集聚;但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汇报的处罚100——500分的罚款。
3、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6%,严禁爆破。否则处罚100分,并交矿处理。
4、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瓦斯员应立即将现场情况向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安全调度汇报情况,一次不汇报处罚100分。
5、瓦斯检查相邻的牌板间隔必须在5分钟以上,二次检查点不能超过4个小时,三次不能超过3小时。
6、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仪器完好,并携带探杖、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等必需品,下井携带仪器不规范或携带仪器不全查出一次处罚50分。
7、不坚守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检查点特殊环节的瓦斯检查的,查出一次处罚100分。
8、私自串岗、脱岗,查出1次处罚100分;每漏检1个检查点处罚50分;瓦斯检查不执行“三对口”的查出一次处罚100分。
9、所有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内容填写不全的处罚责任人50分。
10、所有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指定地点现场交接班,交班时要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并用指定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查出一次不符合规定按不正常交接班处理,处罚责任人100分。
11、瓦检员负责所经路线的“一通三防”问题的检查和瓦斯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时及时向队部和通风调度汇报处理,查出一次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50分。
12、检查过程中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瓦检员严格按《主扇无计划停风应急预案》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处理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三个调度汇报情况等待命令,查出一次不汇报处罚100分。
13、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员必须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人员,并按规定切断电源,向通风、生产、安全调度和队部进行汇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查出一次不汇报的处罚100分,不执行停电撤人的处罚500分。
14、瓦检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瓦检仪出现故障)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分别向队值班队干、安全、通风调度汇报,经同意后方可上井,同时值班队干和安全、通风调度的调度员要安排好以后的瓦斯检查,并做好记录。未经过队部、调度同意的不得私自上井、脱岗,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分。
15、巡巷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过20分钟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查出一次处罚50分。
16、炮掘工作面 “一炮三检”是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0.8%时,不准放炮,查出一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处罚100分。
17、瓦斯员负责所检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情况的监督检查,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必须要求主管单位进行立即冲洗,不冲洗的必须立即向队部和通风调度汇报,否则查出一次不汇报的处罚瓦斯员50分。
18、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否则严肃处理,责任心不强的调离工作岗位。
19、井下瓦斯检查点牌板损坏或没有挂设的如果三班都未汇报考核三个班每人30分,如果上一班未发现下一班发现考核上一班30分。
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
1、瓦斯的性质: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
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
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①瓦斯浓度达到5---16%;
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①防止瓦斯积聚
a、加强通风。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
b、加强检查。《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
a、严格明火管制。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严禁放糊炮或明炮。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t、消除电气火花。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
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
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员要实现工作地点记录牌、检查记录手册、班报表“三对口”。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五、《规程》对有关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与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6、进行焊接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停电和检修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瓦斯监控室每班至少有1名值班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好各面的测点定义,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2、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认真填写日志,统计当班瓦斯传感器信号传输的故障情况,及时汇报安全部值班人员和通风调度。
3、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打印并报送安全部汇总,由安全部报送项目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和通风总调审签。
4、值班人员对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详细跟踪监视。
5、值班人员配合好监测工搞好系统的调整工作。
6、值班人员要穿洁净工作服,拖鞋,不得将磁性和带静电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保持室内文明卫生。
7、监控室主机严禁使用带有病毒的软盘、u盘。
8、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监控室主机。
9、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通风调度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隧道通风安全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监测系统获取的信息,结合施工动态,掌握瓦斯变化规律。
10、监控室所获取的技术资料应保存三年以上,对施工中的事故状态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并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资料管理和归档保存制度。
11、监控管理应建立以下图纸、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测设备布置和断电点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型号、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该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由监测机构保存,每季送项目部一份;
(2)全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台帐;
(3)瓦斯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4)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表;
(5)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6)隧道瓦斯监测监控室运行日志;
(7)隧道安全监测日报表;
(8)隧道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12、安全监测员(包括管理干部)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采用抽放瓦斯措施。
2、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甚至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3、进行瓦斯抽放,必须有专门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要求。
4、定期检查抽排系统,型号抽放管路无损、无泄露、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米。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5、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8条之规定。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147条之规定。
0102102工作面开采时,预计揭露1665集中回风巷穿层钻孔、1665边界进风上山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长距离定向水平钻孔,揭露时需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工作面割煤时,采煤司机必须仔细观察煤帮情况,如发现有瓦斯钻孔揭露,必须立即停止采煤机割煤,闭锁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源、安排工作面瓦检员和当班排长进入煤帮检查钻孔瓦斯情况。
2.如揭露的是沿煤层走向的长距离水平钻孔,由瓦检员先用黄土临时封堵钻孔,立即通知井工通风调度室,由井工通风调度室通知瓦抽队,瓦抽队立即安排人员用赛瑞封孔材料进行封孔,封孔长度不小于30米,并严格按照封孔工艺用封孔泵进行封孔。
3.如揭露的是底板穿层钻孔,先用黄土临时进行封孔,并按上述要求通知瓦抽队,由瓦抽队安排人员用赛瑞封孔材料按封孔工艺进行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2m。并由井工通风科对照钻孔竣工图,安排瓦抽队测流工对1665集中回风巷、1665边界进风上山对应的穿层钻孔瓦斯浓度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钻孔内没有瓦斯浓度,应先检查封堵情况,如果封堵严密不漏气,钻孔内仍没有瓦斯浓度的话,关闭对应的钻孔,防止抽放空气降低泵站浓度。
4.如揭露的是沿工作面倾斜方向的回顺顺层钻孔,由瓦检员和综采队当班排长进入煤帮,用黄土封堵钻孔,封堵长度不小于循环进度的.1.5倍,当采煤机割煤再揭露一段后,继续封堵,封堵完成后方可割煤。
5.如揭露的是沿工作面倾斜方向的运顺顺层钻孔,由瓦检员和综采队当班排长进入煤帮进行检查,当揭露的钻孔靠近运顺帮,由综采队由黄土进行封孔,封堵长度不小于循环进度的1.5倍。如揭露的钻孔处于运顺下帮、底板由瓦抽队用赛瑞封孔材料进行封孔,封孔长度不小于10m。
6.瓦抽队在处理揭露的钻孔时,封孔时必须严格按封中国矿大制定的封孔工艺要求进行封孔,封下行孔时,为了防止液体流入孔底,堵塞钻孔,影响抽采效果,要求封孔前先用麻袋片沾赛瑞封孔送入孔内,待孔内封孔材料膨胀后,再连接封孔泵,用封孔泵向孔内注入封孔材料,封孔长度不小于上述规定的要求。
7.瓦抽队在封完揭露的钻孔后,要及时安排测流工对照揭露的钻孔找出相应的钻孔位置,并对钻孔浓度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钻孔没有浓度时要及时关闭钻孔。
8.每次封堵完成后,由当班瓦检员对钻孔周边进行检查,当钻孔周边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启动采煤机割煤。
9.瓦抽队、综采队在对揭露的钻孔封堵处理完成后,及时汇报给井工通风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10.如遇到揭露的钻孔涌出瓦斯浓度较高时,必须立即停止割煤,闭锁采煤机、溜子电源,现场负责人必须及时汇报井工调度和通风调度,安排瓦抽队人员及管理人员现场调查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割煤。
11.综采队按要求准备一定备用量的黄土,在运回顺每天都能保证有10袋黄土。瓦抽队准备4桶赛瑞封孔材料和封孔泵,放置在工作面回顺、运顺侧,保证揭露钻孔时能够立即进行处理。
1、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瓦斯传感器,由专人负责进行调校,每7天必须校正一次,校正时,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校正,保证足够的备用传感器,当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
3、传感器的`使用由瓦检员监督管理,每班接班后要用检定器与传感器进行对照出现问题及时更换;
4、便携式报警仪要专人使用,专人发放专人进行调校,每7天必须校正一次;
5、风电闭锁装置必须有故障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并能在停电后2小时内保证正常运行;
6、发现故障时,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科汇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