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规章制度(精选3篇)

高校学生规章制度(通用3篇)

高校学生规章制度 篇1

1、服从学校的安排,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乘车规章制度。

2、组长负责管理本小组成员,包括管理候车、上下车、途中的'纪委清点人数,查明漏乘的原因,及时向司机及学校有关人员汇报,及时反映乘车中发现的问题。上车时,组长应最后一个上车,等全部上车、车门关好以后再通知驾驶员开车;下车时,组长应第一个下车,等全部下车后再通知驾驶员离开。

3、准时到达候车地点,如果有事有病不能乘车,提前向本小组组长请假;消假后要乘车,也应提前告知组长;乘车迟到,由家长负责送到学校。

4、在候车地点,服从组长管理,排队等候,严禁嬉戏追逐打闹,不吃零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做不文明行为。

5、有秩序地上下车,不跑步,不推拉;等车停稳后,再上车按指定位置入座,车厢内保持安静。

6、乘车做到谦让有礼,照顾弱小。

7、车内严禁大声喧哗、走动、吃东西,严禁把头和手伸出窗外。

8、爱护车内座位等设置,保持车内环境整洁。

9、严禁擅自调组,早上到校,按次序下车,径直进教室认真读书;下午下车后,径直回家,不在外逗留。

注:凡不遵守乘车纪律,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教育后不思悔过的学校将通知其家长,第三次将退还乘车费,自行安排乘车。对文明乘车学生,学校将进行表彰。

山下湖镇中心小学

20xx.9

高校学生规章制度 篇2

进入本社团的成员,按照相关条例自觉遵守

第一条、按时进行本社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若请假可带请或自己当面请假。

第二条、社成员应热爱美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好学、积极进取,努力打造一个易于大家兴趣培养好发挥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社成员应关心社团的成长和发展,自觉维护社团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与社团的工作和活动。(若用好的工作建议、活动改善,及时交流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社团是供社成员增加兴趣爱好,互相交流的团体,社团活动时不得大声喧哗、聊天、随意外出走动。第五条.本社内的美术作业,统一交由社长、副社长保管。

第六条、社成员应自觉爱护本社公物及美术活动用具,如发现有损坏及时上报。

第七条、美术社里如发现打架斗殴,偷窃等不良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八条、社成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团(社长,副社长)。多次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至少4次),经提示后仍违规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补交书面通知。

第九条、社成员按值日表的设置对教室环境进行打扫。

第十条、对本社活动表现突出者,学期末将给予奖励。

高校学生规章制度 篇3

—师范系20xx级语文教育2班班费是维护班级正常运转,保证班集体学习生活开支的专项资金,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班费的开支项目应本着合理、科学、公开、节约的原则。为规范班费的来源和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班费,更好地发挥班费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班费的筹集

班级全体成员自愿缴纳。原则上按学期收取,并于事前向系报批备案。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共同研究,在征求同学意见后决定收取;额度控制在30元/人·学期以内,特殊情况如需超额收取必须专题报系审核批准。

二、班费主要使用范围

1、用于班级开展文体、科技活动,购置班级共同使用的文体器材等;

2、用于班集体学风、班风建设,如订阅报刊,购买资料、体育器材、组织生活、宣传活动、班内奖励等;

3、用于班级学生疾病、意外等临时紧急救助(事主事后归还),原则上应随时留存有不少于300元的“应急备用金”;

三、班费管理

(一)管理

班费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共同管理。班长负责存折的管理,团支书负责密码保管,生活委员负责班费的收支的记录与发票的保管。需要班费开支时,班委提交申请书交于班主任处,班费使用审批后,由团支书从班长处拿存折支取,存折使用后需当天归还,存取款单据由生活委员保管。

(二)使用规定。

1、班费使用原则:计划开支、统筹安排、注意节约。

2、使用班费必须事先有工作方案和预算,经审批后方可预支。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发票(收据)整理好,报班长、班主任审核无误,班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或冲抵借支)。班费使用凭证保留至毕业。

3、班费收、支情况每月在班会上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结算一次,并张榜公布;学年结余班费转下年。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动用班费。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开支,禁止使用班费请吃请喝,严禁私分班费等违纪行为。

5、班主任、辅导员有权否定一些不合理的班费开支。

四、其它规定

1、本班同学有权对班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本系将会不定期对各班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受理学生举报。

3、每个月向班级公布班费使用情况。

4、对私分、挪用、贪污等行为坚决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系及学生会使用经费,每学期末在系公告栏公布。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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