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收支行为,减少资金的浪费,应制定规范的收支管理制度。以下是漂亮的小编为大伙儿分享的收支制度【5篇】,欢迎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键词: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制度
一、国际收支的概念及调节机制
国家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过程中,都在寻求各种调节手段以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往往不易达成。针对引发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多样原因,相应的调解国际收支的手段亦是多样的,分为自主性调节机制和法律调节机制。其中自主性调节机制是指当国家间出现外部不平衡时,经济自身所固有的某种内在力量能够推动经济朝着重新恢复外部平衡的方向发展。①自主性调节机制在国际收支失衡时自发地发挥作用,不存在人为选择并取舍的过程,主要包括货币机制、收入机制、利率机制等。而法律调节机制又分为国内立法调节和国际立法调节。其中国内立法调节主要体现在关税立法、汇率与补贴立法、外汇管制法、进口许可证制度等方面。国际立法在调节主要采用融通资金的措施,一方面国际收支出现失衡的国家可以向跨国商业银行或其他国家贷款,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紧张;另一方面可以由国际经济组织参与,介入成员国的调节过程,例如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收支失衡形成原因多比较复杂,应该在分析国际收支失衡原因的基础上,选不同调节手段组合达到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的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及其评价
20世纪60年代以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崩溃瓦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举行会议,达成了著名的“牙买加协定”,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现行国际货币制度下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多样,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自主性调节机制及评价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自主性调节机制依赖于双边和多边汇率的相对变动、国际储备的增减、相对价格的变化来实现。自主性调节机制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收支失衡可能是由大规模资本流动和生产全球化,以及基于专业化生产而兴起的产业内贸易引起的,往往对汇率和物价的弹性比较小,显然不能仅依赖这一调节机制达到平衡。
(二)汇兑安排及评价
为避免成员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和取得对其他成员的不公平竞争优势,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成员国进行汇兑交易和行为时必须遵守三个基本原则②;作出的外汇安排有向基金通知的义务,但通知不是成员国汇兑安排生效的必要条件;成员国可以自主选择本国的汇率制度,但不能将本国货币的价值在法律上与黄金挂钩,除非得到基金的批准任何多种汇率和歧视性汇率安排都不合法;成员国应该向基金组织提供为进行汇兑措施监督所必要的材料并同基金就其有关汇率的政策进行磋商,但得出的结论对成员国在法律上并没有约束力。
汇兑安排条款给予成员国自主选择本国汇率制度的权利,可选择的弹性汇率制度所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以一国国际收支大面积失衡为表现形式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危机。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成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因此必然需要对成员国汇兑予以限制,基金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一般义务,无疑限制了那些通过货币贬值来转嫁国际收支逆差的成员国的行为。但是本条多处使用了“努力”一词,磋商的结论也并不具法律约束力,可以看出“软法”的性质,削弱了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另外基金组织对破坏、阻碍汇率制度的国家采取的最终制裁方式是不提供资金援助,威慑力有限。
(三)外汇管制及评价
外汇管制法是针对本国内发生的外汇行为的国内法,但由于外汇管制法的涉外性,基金组织将外汇管制的规定纳入多边基金协定之中。基金协定同时规定了第8条和第14条两套不同的外汇管制制度由成员国自行选择加入。基金协定第8条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但如果经基金组织同意,在一成员出现国际收支情况不佳时可以向基金组织提出实施背离第8条义务的措施。第14条规定了过渡办法以供那些暂时无法承担第8条一般义务的成员国家接受。基金协定中的外汇管制条款在要求成员国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这一规定,实施外汇管制措施。这一方面扩大经济交流和发展对外贸易,另一方面增加一国国际储备,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随着世界范围内国际资本流动总量与净值的明显增加,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直至自由化应该是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成熟乃至繁荣的必经阶段。很多国家已把外汇管制立法的焦点由对经常项目转移到资本项目帐户上。而基金协定中外汇管制条款仅仅涉及到经常帐户项下的支付和转移限制,对资本项目账户并无规定。由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立法不同,容易出现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界定不明,而导致逃避法律管制问题。
(四)普通提款权、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制度及评价
基金协定为调整成员国收支平衡创设了普通提款权制度、借款总安排制度、备用安排制度,可以为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提供资金援助以缓解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在上述制度中基金组织以类似于“贷款人”的身份介入到成员国宏观经济调整中去,明确的将一国的国际收支问题纳入了多边体系的调整之中。基金协定对成员国申请上述资金援助规定了一个较为苛刻的标准“条件性”,强调基金组织贷款必须同削弱或消除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根源相结合,旨在鼓励成员国在收支困难出现的初期就采取措施,明确绩效标准的数量和内容避免出现根源性收支问题。但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基金协定中“条件性”标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五)特别提款权及评价
多数国家发行的货币不是国际通行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外汇或其他货币财产。这种国际清偿力构成了国际储备,其对国际收支有着重要的影响。普通提款权下基金所直接提供给成员国的国际清偿力是有限的,由此基金协定创设特别提款权制度来帮助成员国应对国际收支失衡,实际上是普通提款权功能的延伸。特别提款权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中心,利用国际金融合作的方式,共同创立的新的国际储备资产、记账单位。
特别提款权是历史上首次超国家机构创造的国际货币, 超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信用货币的内在风险,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一个全球性机构管理的国际储备货币将使全球流动性的创造和调控成为可能,当一国货币不再做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③相比于普通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没有附有严格的条件,其对国际清偿力的供需调控更为有力,更有效调控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平衡。近几年随着日元等货币也加入了储备货币行列,国际储备明显不足的问题基本已经不存在。特别提款权自身设计的缺陷妨碍了其作用的发挥,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官方间使用,无法直接运用到市场交易中,这与其作为国际储备调整国际收支的任务不符。
三、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影响及调节方法
(一)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及影响
近二十年,中国持续出现“双顺差”的格局,其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结构性原因,包括我国高储蓄、低收入、低消费的制度文化因素以及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战略和参与全球产业内分工特定发展阶段的结果;货币性原因,包括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采取的涉外经济政策、资本管制、外贸管制、外汇交易制度的不对称性使得中国的国际储备积累;政策性原因,即出口导向型经济政策和政府主导下的招商引资直接推动了我国双顺差的快速积累。持续大规模的双顺差和巨额外汇储备的国际收支结构在未来还将继续,这样的国际收支结构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历程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也正给中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困扰。
首先,大量顺差会使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增大,造成出口成本增大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必然形成通胀压力,增加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本和难度;其次,长期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所累积的巨额外汇储备蕴涵着较大的金融风险;最后,国际经收支顺差将加剧国际经济摩擦,使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我国与美国和欧盟的贸易摩擦日益严重,“中国”愈演愈烈,贸易摩擦从货物贸易、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开始逐步走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使我国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严峻。
(二)实现我国国际收支动态平衡的对策
1.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国的经济增长本来就会伴随着本币汇率升值的进程,人民币汇率的升值是我国综合国力提高的结果。我国应进一步增加汇率弹性,完善汇率的形成机制,放宽意愿结售汇限制,让人民币汇率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到达其均衡水平。这一过程必然影响一部分出口企业的盈利乃至生存,甚至可能给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造成压力,但是汇率升值的过程也会通过市场机制令技术管理水平更高、利润空间更丰厚的企业发展壮大,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的产业结构。
2.放松外汇管制
加快外汇管制松动的步伐,以金融机制带动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人民币的自由化进程扫清障碍,在取消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限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项目管理的立法及操作研究,为尽早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的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优化国际储备,保证黄金储备
为维护货币的稳定,一方面应适当增加黄金储备的比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外汇储备的增值;另一方面发强对黄金市场的管理。
注 释:
①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兼论东亚货币合作》,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
关键词:高校 收支 内部控制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7,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103-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资金收支规模也越来越大,收支业务也越来越频繁和复杂,加强高校收支管理成为完善高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指出,收支管理是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风险控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高校资金收支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把握资金收支控制的目标、方向,并合理运用相关控制措施,在找准高校资金收支控制问题的基础上完善高校资金收支内部控制体制机制。
一、高校资金收支方面内部控制的目标和控制措施
1.高校资金收支主要内容。高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拨款、科研事业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目前我国高校收入基本形成以财政拨款、依法收费为主,以校办产业上缴、非学历培训、社会捐赠等为辅的筹资格局。高校支出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经营支出,其中教育事业支出是高校支出管理的重中之重,按照支出事项可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学生事务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和其他支出8类,按照支出性质可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类。
2.高校资金收支控制目标。高校资金收支管理要求高校遵循有关政策、法规,对高校收支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以确保资金正确、高校使用,为高校教学科研提供及时足额的财力保障。高校收支控制目标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遵循管理规范和法定程序,如高校要对自身收入支出实行全口径管理,高校学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高校财政拨款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及拨付程序等等。二是真实、合理和有效目标,即高校收支控制要真实反映实际收支业务发生情况,防止不合理收支业务的发生,将资金用于高校日常运行必要开支和促进高校发展的支出方向,提高高校资源配置效率。三是财务信息准确可靠,要对各项收支进行准确的会计记录,并编制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为高校各项管理决策奠定基础。四是防范营私舞弊和行为。
3.高校资金收支控制措施。加强高校资金收支管理的控制分别在收入控制和支出控制两个方面。收入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如合理设置收入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等;高校各项收入统一进行会计核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经过适当的授权与审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私分。支出控制措施包括: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资金支出业务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按照支出事项分类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和审批权限;加强高校资金支出的过程控制,如明确开支标准、支出事项票据规范及管控细则等;完善支出事项管理报告制度,在发现经费支出内容、支出进度等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当前高校资金收支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高校资金收入控制存在的问题。一是高校收入管理部门存在收费岗位设置不合理和职责不清的问题,没有真正做到不相容岗位有效分离;二是高校收入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收入减免及退款制度不健全,存在擅自收取或提高标准、扩大收取范围等不规范问题;三是高校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高校财务部门,造成收入未能及时入账,容易形成资金体外循环、部门建立“小金库”等问题;四是校内部门间协调收入管理力度不够,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收入统计及管理口径不全面,收入预算的财务分析与监控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处理重大问题的财务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2.高校资金支出控制存在的问题。一是高校资金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未能有效分离;二是高校资金支出范围不符合预算要求,存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资金支出标准超过相关政策规定;三是高校项目支出财务审核不够严格,存在票据、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四是支出预算执行分析不足、动态管理力度不够,未建立定期预算分析机制,对资金支出的实际效果缺乏必要的绩效考核。
3.对高校资金收支监督存在的问题。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资金收支的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执行过程监督和执行效果考核,事前介入和事中控制相对缺位,事后审计监督方式相对单一;侧重于对高校支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高校收入的控制和监控,对高校支出的监督又侧重于项目支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基本经费的审查。高校外部监督体系不健全,现阶段无法对高校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校也无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审计的动力,从而不能对高校完善内部控制产生影响。在高校内外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高校资金收支控制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明显弱化。
三、加强高校资金收支方面内部控制的建议
1.加强高校资金收入管理。一是健全收入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要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合理设置收入管理岗位,确保收款、开票与财务核算等不相容职位相互分离,确保发票、对账单等业务环节文件记录齐全,建立明确的退费、减免授权与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将高校所有收入类别及款项全部纳入高校年度预算管理范围,实行高校收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强化高校内部收入管理流程,发挥财务管理部门资金统管和会计核算职能,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三是加强收入预算执行分析,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资金收入与预算金额的一致性,落实催收责任,做到应收尽收。四是提高收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发挥会计信息系统对高校收入的内部控制作用,收入信息及时反馈、资源共享。
2.完善高校资金支出管理。一是强化高校预算支出控制,重视支出预算编制工作,对有标准、有依据的事项,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教学经费、学生事务经费等基本经费预算和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项目经费预算要尽可能纳入年初预算批复;对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支出事项,如设立新机构的开办经费、设备大修费用等,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必要时进行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申请额度,在学校统筹考虑后确定是否安排预算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资金支出的监控分析,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二是发挥财务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高校支出方面的控制职能。学校内部业务支出事项复杂,需要在校内由财务管理部门统筹管理、结合实际进行专业判断、提出资金支出需求,要将高校财务专业管理贯穿于高校资金支出的全过程。要发挥人事管理部门对人员经费、培训经费的归口管理,确保人员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信息管理部门对所有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的技术方案和预算金额进行专业审核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内部基础设施改造、设备维护和环境整治方案和预算的审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内部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规范采购行为。财务管理部门要与相关业务部门紧密合作,形成对高校资金支出在学校管理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完善高校支出的授权审批。要明确各部门、各级岗位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处理权限和责任,通过分级、分额度、逐项加以审批。要明确高校和二级单位各自的审批范围,专业职能部门代表高校对二级单位归口预算进行审核和执行监督,财务管理部门代表高校对全部预算进行审核、会计核算和决算。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支出事项的额度进行审批权限划分。四是建立健全高校支出单据的控制机制。要通过内部设计,真实反映和证实审核批准程序行为,如公务接待审批单、采购清单、培训通知单、费用报销单等。要加强公务接待支出、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管理,如差旅费报销单据要列明出差时间、地点、任务和费用支出明细内容。要通过对表单的控制和审核,合理反映高校教学科研业务的真实支出。
3.完善高校资金收支监督机制。高校必须定期对资金收支控制体系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如收入监控方面可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各类收费收入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安全、防止收入流失。要建立资金收支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体系,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要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管理监督控制的专业性。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构建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财政、税务、审计以及社会、大众的检查、监督,促使高校不断提高资金收支管理水平,通过外部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高校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1] 刘勇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操作指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2] 陈修辉。加强高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路径选择。三明学院学报,2013(1)
我国传统的国库收支制度是一种分散型的收支制度,这种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国外比较规范的国库收支制度一般都是集中收支制度,我国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建立一套自己的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在2000年已开始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改革,2001年国务院确定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进行改革试点,地方上的改革试点也进一步增加。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暂未全面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地区,先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一些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在率先改革财政资金支付发生的同时,相应规范收入收缴程序,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1.我国传统的分散型国库收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的分散型国库收支制度下,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还设立“小金库”、帐外帐等截留财政资金。预算内收入通过征收机关直接缴入国库,预算内资金支出时,先由支出单位(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成为正式预算,财政部门按计划按预算直接将预算资金从国库经中国人民银行拨付到支出单位(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帐户上,支出单位(预算单位)再根据有关规定和预算要求,自行支付购买商品和劳动的各类款项,并在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图1为预算内资金支出的支付程序图。预算外资金目前未纳入预算管理,其收入不直接纳入国库,而是由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支出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经批准后从财政专户拨付单位,各单位将返还的预算外资金自行向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商支付。其实并不是所有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都能作到收支两条线,我国目前还有些单位自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坐收座支。
附图
图1预算内资金支出的支付程序图
在这种分散型国库收支制度下,我国的国库资金管理存在着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1)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转移、分散财政资金。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库管理制度中规定国库存款不计息;另一方面由于各商业银行为了多拉拢存款,将存款任务层层分散,落实到个人,财政资金就成了大家竞相争夺的对象。很多财政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取利息多头开户,并把预算内资金转化为预算外资金,躲避预算管理。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只能开设收入支出各一个帐户,但实际上不少单位也存在多头开户现象,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不仅存在将预算内资金转入预算外资金的现象,还存在设立小金库及帐外帐,分散国家的财政资金的现象。由于各财政和各预算单位都有多头开户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无法了解所有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从而造成资金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2)不包括预算外资金的国库资金不利于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
我国目前将财政资金区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是国家集中资金,是缴入国库的,并通过各级财政层层汇总成为国家预算资金,是我国目前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而预算外资金是由预算单位自行支配的资金,是分散的,尽管现在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帐政专户,支出由财政返回,但还不是全国集中的资金,不缴入国库。国家在制定宏观财政政策时所依据的应该是全部的财政资金,但现在由于纳入预算的只有预算内资金,国家无法完全掌握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制度外资金一般以“小金库”和帐外帐存在),所以制定宏观财政政策时往往以预算内资金为基础,但实际上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的存在会影响宏观财政政策的运行效果。例如当预算内资金存在着大量的赤字,而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又存在大量结余时,本来财政资金可以自身平衡的,但由于国家只掌握预算内资金,为了平衡预算内资金就会增发国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
(3)分散型的收支制度实行“以拨定支”制度,造成资金沉淀、财政支出信息失真。
在这种收支制度下,当同级财政部门把财政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时,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就作为财政支出处理,而财政资金真正的支出并不是这一阶段,应该是在预算单位向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支付帐款时。帐面支出阶段和实际支出阶段的不一致会造成财政支出两方面的信息失真:一方面是财政支出金额的失真。财政部门拨付的金额并不等同于预算单位向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支付的金额,往往是前者大于后者(因为如果是后者大于前者,预算单位就会继续向财政要钱),从而造成资金沉淀的在预算单位。所以就会出现财政预算资金帐面赤字而实际有结余的现象,从而影响财政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是财政支出用途的失真。“以拨定支”的分散收支制度下,财政部门按预算和计划指定的用途向预算单位拨款后即作为相应的支出处理,就不再对预算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权属于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就有可能在获得预算资金后变更预算资金的用途而挪作它用,这样就会造成预算支出的帐面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这也反映了国库资金(我国的国库资金就是预算资金)的运用没有得到国库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力监督。
(4)国库资金结算环节多,影响了国库资金的及时入库、降低了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分散收支制度下,从收入环节看,一方面有些征收机关为了完成征收任务,设立过渡帐户,把其当作税收的蓄水池,人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结算环节;另一方面由于国库经收处设在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与国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必须通过同城票据系统才能结算。这两方面都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从支出环节看,分散收支制度并不象集中收支制度那样建立集中的政府支出系统,国库资金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而是先由财政部门将国库资金划入支出单位的帐户,再由支出单位安排支出;同时很多支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很多帐户,这使得支出单位的资金运动从一个银行帐户到另一个银行帐户,使国库资金滞留在银行结算环节,大大降低了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目前由于财政、征收机关、国库、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联网,银行之间高效率的电子化结算体系也没有能完全建立,这也影响了国库资金的入库和使用效率。
(5)在分散型收支制度下,国家对国库资金的监督不力。
在我国传统的分散型收支制度下,国库管理部门与国库出纳部门不分;国库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多头开户;财政“以拨定支”,拨款后就不再监督国库资金的使用;没有专业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人员和机构等等原因,造成我国一直以来对国库资金收支的监督不力,经常出现全国人大刚刚通过预算,同时调整预算就来了,无法用预算约束国库资金支出的现象。
2.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好处
在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国库分散收支制度,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国库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监督不健全,官僚腐败现象严重。随着我国公共财政的建立与改革,国库分散收支制度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是国外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1)有利于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率。
首先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变了“以拨定支”的原则,而是以国库资金的实际支付为支付,没有资金沉淀在支出单位,可以使在分散收支制度下原本沉淀在支出单位的闲置资金被有效的盘活,同时在集中收支制度下收和支的信息真实,为国家制定正确的收支计划提供依据;其次在国库集中收支制度下,国库直接将资金支付给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不必象分散收支制度时经过层层拨付最后才由支出单位支付给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从而大大减少了支出的结算环节,同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建立国库单一帐户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预算内外资金)都集中在国库,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库款调度更加灵活,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改变本期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各支出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
(2)有利于缩小财政赤字、减少短期国债的发行,同时还有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
建立单一帐户后,所有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都集中在国库,财政部门就可以综合运筹预算内外资金,调余补缺。目前我国预算内赤字较大,而预算外往往有结余,通过预算外资金补充预算内资金,就可以缩小财政赤字,也可以减少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短期国债。另一方面,国库单一帐户建立后所有的财政资金的进出都必须经过这一帐户,各级财政和各级中央银行就可以真确掌握财政资金的全貌,为财政部和中央银行总行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
(3)有利于强化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预算约束。
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后,全国就要建立一个集中的政府支付系统,所有的资金支付都通过国库的单一帐户体系,这使得国库和财政部门可以严格监督财政资金的最终支付,改变了过去分散收支制度下国库和财政只监督和管理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同时在严格的监督下,预算约束也会进一步得到硬化。
(4)有利于进一步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改革。
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都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主要内容。国库集中收支容易引起支出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的合谋,只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才能提高支出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实行对国库资金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另一方面,实行了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将财政资金全部集中于国库,从而全面压缩了所有在途财政资金,大大减少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保证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行。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后,政府采购实际上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项具体表现形式。
二、我国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进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但由于有些相关政策和制度并没有相应的进行改革,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全面改革。
1.预算管理体制不规范
首先,我国财政资金中只有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成为国库资金,所以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只能是预算内资金的集中收支。我国一直以来把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而真正意义的集中收支是指所有财政资金的集中收支,所以要实现真正意义的集中收支制度必须取消预算内外之分,并努力减轻预算资金的流失,减少制度外资金。
其次,在预算编制的时间方面,我国目前预算编制时间从上年11月份国务院下达编制下一年的预算指示开始到来年3月份左右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历时不足半年,时间太短,预算编制势必会造成编制过粗、不科学和不够准确,从而造成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多、预算监督无法严格的种种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当年的预算草案在当年的3月份或更晚些时候才通过,而之前的财政收支就没有办法依照法律进行,就无法满足国库集中收支制度中规定的“各支付单位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向财政部按用途提出用款申请”的要求,如果要达到按当年批准的预算作为财政收支的依据,则我国的预算批准时间必须提前在年度前确定,或将我国的预算年度从历年制更改为跨年制。
再次,预算编制细化方面,目前我国对预算单位的收支计划一般都是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预算单位自身的特点和业务进度核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规模,预算支出仍达不到逐笔进行核定的要求,即使在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还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但也不是逐笔核定的,不象国外的预算中除政府采购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都细化到部门、项目和个人。
2.财政信息系统的缺乏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的不完善
一般有着规范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国家都象加拿大政府一样有着两套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即政府帐务处理的中心会计系统和银行的资金收付系统。我国的政府帐务是由征收机关、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国库部门同时管理的。财政部门只进行经费拨款等粗线条的核算并不进行逐笔支出核算,逐笔的支出核算是分散在预算单位进行的,这样财政无法实现对财政支出的逐笔审核和管理。即便有中央银行的国库会计,但由于我国中央银行的国库会计是不独立的会计系统,依附于中央银行的银行会计,所以不能体现自身的特点,不能充分和全面地反映国库收支状况,不能符合有效管理财政收支的要求。最后,财政、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国库还没能做到全面联网。所以建设政府帐务网络,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完善财政信息系统是势在必行的。同时财政信息系统的完善不仅表现在设立政府财务网络,也表现在预算编制系统、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等的建设上。另一方面,银行资金清算系统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库资金及时有效地收付,因为在国库集中收支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要在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
3.国库组织机构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并没有区分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出纳机构,将两者混设在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中的国库部门由于人员的观念意识问题和国库存款不计息、划款不收费的无偿等原因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并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这严重影响了国库部门各职能的发挥,尤其是监督职能。同时国库组织机构的不健全还体现在有些地方的国库委托商业银行,有些地方未建立乡镇国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国库的管理职能无法开展,甚至连出纳职能都不能有效及时地进行。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必须单独设立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库管理部门,如我国试点方案中提到的国库支付机构,同时强调国库出纳机构在中央银行中的独立性。
三、我国各地试点国库集中收支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抓紧研究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改革方案时,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已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进行了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分析并纠正这些问题有利于我国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完善。
1.单一帐户设置不规范
有些试点地方的单一帐户并未设置在中央银行,而设置在商业银行。这会造成四方面的不利:一是将单一帐户设在商业银行,会增大财政资金运用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营,有可能会遇到资金运转不灵、甚至于遇到破产的市场风险。在资金周转不灵时商业银行有可能将财政资金挪作它用,在商业银行破产时财政资金有可能坏账,这严重威胁着财政资金的安全,从而影响一个地方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二是由于将单一帐户设置在商业银行,使得国库资金向商业银行转移,不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手段的实施。国库资金向商业银行转移后,国库资金的余额都沉淀在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的国库资金余额大大减少,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大大减少,不利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业务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的发展,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各地政府对单一帐户设置银行的选择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为了争取政府这一大客户,用尽各种手段进行无序竞争,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正常运营和正当竞争,同时也为政府官员的腐败提供了可能。四是削弱了中央银行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由于各地政府将单一帐户设置在商业银行,使得国库资金成批拨入商业银行的单一帐户,由商业银行进行逐笔支付,这使中央银行无法对国库资金的具体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甚至不如改革前的监督力度。因为改革前国库资金是由中央银行直接拨入到各预算单位的帐户上,大致还能了解国库资金的去向,但改革后中央银行将资金成批拨入商业银行的单一帐户,无法了解国库资金的去向,也就无法进行严格监督了,等于将具体监督的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但由于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可能会尽心尽力实行监督职能,这与改革的本意即加强对财政支出的严格监督相违背。
2.集中收支范围不统一
各地在试点时集中收支的范围不统一,主要是支出的范围不统一。从理论上讲,理想的做法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集中收支的范围。而实际上各地都有一部分财政资金未纳入集中收支的范围,并且未纳入的部分各地也不统一。这样一方面使得各地政府对各预算单位的管理不统一,不能很好地调动已纳入集中收支的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有些预算单位纳入集中收支,有些没有,使得政府没有办法对各预算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最后由于各地的做法不一致,也不利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各地的做法不一致,使得各地各种支出的核算口径不一致,使得中央政府无法正确掌握各种支出信息,中央政府的宏观财政政策就缺乏客观的依据,不利于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财政资金还是区分预算内外,分别对待
各地的财政资金还是区分预算内外,分别对待,即便是2001年3月16日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也把财政资金区分为预算内外,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的单一帐户,预算外资金未纳入国家的单一帐户,只通过财政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的区分既不利于国家宏观财政政策的制定,也有可能造成预算内资金的流失;另外,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单一帐户,只通过商业银行的专户收支,等于脱离了国库的中央银行的监督范围,依靠商业银行对其进行支出监管是不现实的;而且由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国家单一帐户还会造成中央银行统计的财政收支信息的失真,从而也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
4.选择哪个商业银行设置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没有客观的标准
在选择哪个商业银行设置财政和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帐户方面没有相应法律条文,也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从而影响金融秩序。
5.各地一般都实行集中收支、集中核算的做法,而中央试点部委实行集中收支、分散核算,两者不统一
近年来,各地一般都设立了会计核算中心或财政核算中心或资金结算中心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保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了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和会计人员,将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集中到“中心”,统一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实行集中收支、集中核算、集中管理。这样做强化了预算执行监管,便于财政部门集中调度统筹安排,但由于预算单位自身未参与自己的财务管理,不利于其对自己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及其净资产的分析及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又规定集中收支、分散核算的做法,这种做法正好与集中收支、集中核算相反,有利于各预算单位对自己的收入、支出、资金、负债及净资产的分析及管理,但财政部门对支出的监督力度不如前者,另外这一试点方案已在中央的一些部委实施,造成了中央与地方的不统一。比较理想的做法就是中央与地方统一,都实行集中收支、集中核算与分散核算相结合,当然这首先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财政信息管理系统。
四、完善我国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建议
1.完善预算管理体制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是预算管理体制的一个核心制度,预算管理体制中还有其它相关的制度,只有好的相关环境,才有可能建设完善的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率。第一,财政资金不再区分预算内外。即将所有的财政资金都纳入预算内,并都通过设置在中央银行的单一帐户进行收支,从而使国库收支真实反映所有的财政收支状况,并使所有的财政收支都纳入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范围;同时在真实财政收支信息下才有利于国家宏观财政政策的制定,有利于缩小财政赤字、减少短期国债的发行。第二,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一是给预算编制留足够的时间,一般要提前一年编制下年预算,试编3年的滚动预算从而有利于预算的磋商和论证。二是改变预算年度的历年制为跨年制,或改变各级人大开会日期。我国的预算年度是1月1日到12月31日,即历年制,但审批各级预算的各级人大一般都是在3月或更晚些时候开会,这使前几个月的预算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实行跨年制如上年的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等或改变人大的开会日期,使得预算执行前预算草案就得以通过,全年的预算都有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细化预算科目,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我国目前预算科目比较笼统,不利于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运行,所以有必要从功能上、性质上进行预算科目规范分类,建立多级预算科目体系,每项支出都要有相应的对应科目,把预算具体到部门、单位和项目。
2.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
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是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终结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财政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一般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国库收支帐务系统和债务管理系统等一系列信息网络系统。通过这些管理系统,可以节省财政管理的时间,充分收集财政管理所需的资料,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在高效而健全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率。尤其是国库收支的帐务系统和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实质上就是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国库收支的帐务系统,既可以克服集中收支、分散核算的缺点,又可以克服集中收支、集中核算的缺点,实现集中收支、集中核算与分散核算的结合,这种理想的模式下,既有利于国家对国库资金收支逐笔管理审查,也有利于各预算单位对自身收支状况的充分掌握和分析管理;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和国库资金的银行清算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和加强对国库资金严格监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所以应该抓紧时间建设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为了配合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改革,首先应建立国库收支账务系统和国库支付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国库集中收支制度需要通过银行的资金清算系统进行资金结转,顺畅的资金清算系统可以大大提高国库资金的利用效率。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也是一个电子化和网络化的信息系统。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国库资金,国库资金的清算系统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资金支付系统,独立于其它银行资金的清算。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实施需要这一独立的国库资金清算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到帐的时间,提高国库单一帐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3.健全国库管理和国库出纳机构
由于我国未区分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出纳机构,将其混设在中央银行内,这非常不利于国库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尤其实行国库集中收支制度的目标就是为了加强对国库资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所以有必要把国库管理机构与国库出纳机构分离开立,形成它们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局面,从而完善国库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职能。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可以在财政部门内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如我国已设立的国库司,或正准备建立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应抓紧在全国推广。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健全国库的出纳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中央银行的国库部门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人员意识薄弱、素质较低,严重影响了国库职能的实施,所以健全在中央银行的国库出纳机构也是非常必要的,甚至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像国外那样建立一个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出纳署。
4.完善单一帐户体系
我国的一些试点地方将国库单一帐户设置在商业银行,会造成多方面的不利。所以我们应该坚持国库单一帐户设置在中央银行,其实质即是坚持委托金库制,如将国库单一帐户设置在商业银行就是实行银行制。银行制除了国库成本较低外没有其他优点,一般国家都不采用。另一方面单一帐户体系中的零余额帐户的设置也应该有客观的标准和法律条文,才有利于提高国库资金的清算业务,同时也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避免经济寻租的现象产生。最后在完善单一帐户体系中应逐渐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中,与预算内资金一视同仁。
5.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为了保证国库资金的有效运用,其应该包括国库部门自身的监督职能、国库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国库相关业务往来的外部监督;日常的监督和专业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当然这些监督又是相互交叉的,具体地说:应健全国库部门自身对国库资金收支的监督职能尤其是国库支付部门对国库资金的运用应进行严格的逐笔审核制度;建立国库管理部门与国库出纳部门的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央银行应严格依照国库支付机构的拨付指令行事,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进行严格监督;财政部门应对国库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控;政府审计部门应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运行的外部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对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的外部监督;政府支出部门和供应商也应该具有对国库资金的结算速度和效率进行监督义务。
6.完善相关法律,同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增强国库资金管理意识
实行国库收支制度后,原来建立在分散收支制度基础上的相关法律应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如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预算会计制度(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税收征管会计制度、国库会计制度);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影响了有些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既得利益,受到了来自于这些部门和人员的改革阻力,所以我们还应该让他们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国库集中收支制度改革,同时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增强国库资金管理意识。
【参考文献】
[1]汪艳仙。讨论国库单一帐户制度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3).
[2]张通。关于建立现代国库制度的思路[J].财税与会计,2001,(1).
京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称被保险人)、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3.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储存额与本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转移、继承等问题,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2003年1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账户补贴。
个人账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各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乘以个人账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满10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1%.(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账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的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暂行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下同)、,以及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计算。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事业单位有关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为: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发给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的职务补贴,进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2001年、2002年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基本养老金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以及从事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手续,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各国的财政收支划分都必须建立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准确界定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解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本质即是在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甘肃兰州“牛肉面限价令”和贵阳某区政府的西红柿救“柿”事件都表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我国目前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建立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用价格信号诱导,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协调供求关系以及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成为自动协调经济运行的神奇的“看不见的手”。但是,市场存在天生的缺陷,那就是市场会失灵。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就需要介入。
但是,如何界定政府在介入时的职能,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政府的职能可分为收入分配职能、资源配置、稳定和发展经济等三方面。但之三种职能的优先次序在不同的国家会有差异。例如,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已较发达,更重要的是强调稳定的职能,而在我国,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应置于首要地位,然后顺次为资源配置,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
缘于上述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必然是缺陷财政,也即公共财政必须是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前提。而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财政应该优先发挥收入分配的职能,特别是在再分配领域,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以有效弥补追求效率的市场存在的天然缺陷。其次,稳定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是公共财政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也必须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之上。
二、充分考虑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
考虑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还必须关注我国的经济国情,那就是非典型市场经济。我国作为非典型市场经济国家,具有三大特征:
首先是体制转轨。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开始市场化改革的,改革采取了渐进策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意味着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需要转移出来,也意味着政府体制改革需要逐步进行,转变为只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活动,还意味着既得利益的丧失,而由此引发的多种利益集团的博弈造成了体制转轨难度的增大,因此,非典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更多的智慧。
第二是发展中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需要更多地依靠内部力量,发展经济。如何培育国内市场,实现内外均衡,需要转变改革以来选择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同样是一个大难题。
第三是文明古国。长期的农业社会现实,决定了我国文化必然植根于农业社会背景。我国农业社会的许多特征依然存在,而农业社会不同于市场经济所依托的商业社会,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均衡点,或者寻找到对应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过渡的社会治理良方,就成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难点,也成为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
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提醒着我们,市场化的改革并不意味着我们步入的市场经济和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一模一样。因此,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照搬或移植的做法行不通。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也不可能照搬或移植国外的现成经验。例如,在支出责任的划分方面,就必须考虑基层政府面对的“三农”问题的压力,中央政府以及地方上级政府有责任来共同承担此部分责任。再如,我国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改进还必须考虑政府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步问题,很难完全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收支划分体制改革方面一步到位。
三、改革财政收支划分制度的建议
根据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以及我国非典型市场经济的国情,笔者建议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职责。
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职责,应当遵循分职治事与受益范围的原则。分职治事是指在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按效率原则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某一级地方政府。
根据上述原则,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gdp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2)调节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宏观经济结构偏差,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运行;(3)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5)调控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在明确了中央事权范围之后,还需要对中央与地方共同参与的事项予以明确,地方上下级政府的事权的划分也需要依据各地的情况进行区分,例如,民族自治地区的事权划分和非自治省份内部的情况应该有所区别。
2.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长期以来,不少人强调以事权定财权,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机制。在此理念指导之下,在财政收支划分上强调在赋予地方政府事权职责的同时,应该允许地方享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当慎提。毕竟,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力有限,更重要的是,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和地方政府间财政税收不当竞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特别需要强调中央对地方的强力预算控制。否则,完全套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来解决我国的财政分权和收支划分问题,很容易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加剧地方政府的税收恶性竞争和过度投资竞争等现象。
因此,笔者主张,要淡化“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提法,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表述代之,强调在合理划分事权的基础上,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由中央为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上级政府为下级政府提供财政资金,解决地方政府的财力不足问题。所以,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并非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财权,而是应当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要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对标准收入、标准支出的测算更科学、准确,最大限度的考虑地区间成本差异因素,建立更加完善的补助制度。通过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弥补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的差额;通过专项拨款补助,对于特别地区和特殊行业等给予财政支持,以保证地区发展平衡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此外,还应设立临时性的补助,在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时,用于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