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美丽的小编帮家人们整理的分公司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1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管理

一、分析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状况及问题

首先,公司在管理活动中,并为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了公司经营的风险系数,建立健全和完善的财务管理监管制度,保证财务投资的正确率。公司普遍存在着资金出现外循环的情况,因为财务管理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不能实现对经济业务的管理,以致公司的经营风险极大的提高。

其次,公司对经营信息的汇总和整理,主要是通过投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数据,以此把握公司绩效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把握。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公司的经营活动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国家的优惠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等,公司单纯地运用法定报表经营的利润进行控制调节,会造成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欠佳,也为未充分发挥报表的价值。此外,在公司的绩效考核上,以公司的营运状况为考核的前提,报表的利用价值的欠佳将会对绩效考核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最后造成不能精准把握公司经营状况,成为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阻碍。

最后,由于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存在的区别和差异,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不同结构,非流通股一般会占取较大的比重。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自身的表现出分散及控制、制约体制的不健全,需要公司加强对经营活动的控制和监管。目前,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采取以内部控制为主的管理机制,但是存在对内部控制的特点和本质缺乏深刻的认识,忽视对内部控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公司的执行力下降,公司的内部管理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健全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对增强公司管理的执行力和竞争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全面梳理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上市对财务制度建设有了更新的要求,公司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原有二十多项财务制度进行分类梳理,结合公司实际划分为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会计政策以及其它专项制度等,查找需要修改完善和填充的内容,完成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工作。

2、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公司财务组织力量对原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同时,填充了新制订的制度,这些修订或制订的财务制度,经过公司董事会认真讨论审议后印发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作为企业管控的核心制度将更加完善。

3、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落到实处,公司重点抓好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首先做好制度的宣传,根据不同层次举办业务培训,让全体财会人员熟悉公司统一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在思想认识上达成一致。其次做好监督检查,公司要求各企业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制订实施办法,落实到位。目前,公司所有企业全部执行内部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政策和核算办法。随着财务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具体实施,实现了财务管理行为更加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更加扎实、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两年来,公司母子公司的年报审计报告,全部消除了保留意见事项。按照内控制度基本规范的要求,构建了一个以规范财务行为为核心、与上市监管要求相匹配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三、强化财务管理,为公司上市打好扎实基础

1、以全面预算为抓手,加强成本的事前控制

全面预算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企业管理成熟程度的标志,也是确保公司加强成本控制,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公司在全面预算的编制中突出成本预算的作用,将成本预算进行编制,坚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细化到分公司、项目部,覆盖到所有单位的全面预算体系内,成本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以此作为年度成本控制目标。同时,抓好成本预算的执行与考核,由财务部门对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把关,对成本增长超常的企业及时作出分析说明,年度终了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全面预算在成本管理中的事前控制作用。

2、加强项目成本管控,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通过项目成本管理,提高主业的盈利能力,对有效稳定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建立以“一个中心、二层建设、三个集中、四控四管”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框架体系。一个中心是以成本管理为中心;二层建设是项目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的建设;三个集中是材料、资金和信息的集中;四个控制是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四个管理是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和现场管理。

3、以提高资产质量为重点,狠抓应收款管理

提高资产运行质量,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公司在培育上市过程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把应收款管理及催讨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做到责任落实,公司一位领导分管,财务部门与监事会办公室配合开展工作,分阶段性召开由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参加的应收款项清理专题会议,定期布置检查。设立工作台账,按应收款项发生的年限、金额,分布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账龄分析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各子公司成立由财务人员为主参加的应收款催讨清理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以应收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为主指标、消除三年以上应收款为硬指标的考核体系,纳入领导人员薪酬考核内容。

四、结语

在新形势下,财务管理在上市公司管理中占有着核心的地位,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财务创新是适应全球经济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务的集中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发展的新型模式,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推进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的国际化进程,及时对面临的危机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公司的在长期竞争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2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分公司;财务管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竞争也日趋激烈,财务管理更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建筑安装业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市场越来越饱和,不仅受上游房地产业的影响,而且还受政府对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制约,在省外设立分公司将成为建筑安装企业的新一轮的战略目标,其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也显得更为重要。

一、前言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的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管理。它是一种价值管理,主要利用资金、成本、收入、利润等价值指标,运用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及财务分析等手段来组织企业中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并处理这种价值运动中的经济关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方面的质量和效果,大多可以通过反映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的各项价值指标反映出来,而及时组织资金供应,有效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生产耗费,大力增加收入,合理分配收益,又能够促进企业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工种与工种之间衔接密切,流程性明显,工程项目周期长,项目多,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并且因对方支付工程款不及时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合理利用现有的资金以及合理筹措资金,从而显得财务管理尤其重要,从计划、决策、执行各环节都需要财务部门介入并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二、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内容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一个概念。许多建筑安装企业的业务分布与全国各省,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分公司所设置的分支结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的性质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因日常经营而留下的债权债务,分公司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未偿还债务的偿还义务则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进行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的管理,这也是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财务管理的三项基本内容。

企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和对其他企业的直接投资。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由于其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总公司对其证券投资和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管理一般禁止或者设立很高的审批权限,因此其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是办公用的固定资产如房子、车子、电脑和经营用固定资产如套丝机、弯管机、挖土机等工程设备。投资管理基本要求充分论证投资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合理性,以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主要从预测企业投资规模、确定企业投资结构、分析企业投资环境、研究投资风险、评价投资方案的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管理。

筹资管理是筹措和使用资金的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资本来源和筹资方式管理,总公司为了降低集团资金成本,一般都列入其财务管理内容之一,而分公司的筹资管理则侧重于使用资金的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工程项目资金占用大,时间长的使用特点。如何及时收回工程款,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企业的工程项目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和材料成本,降低存货资金占用,增加存货周转率等成为筹资管理的重中之重。

利润分配管理,包括企业的销售收入管理、利润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工程销售收入管理是利润分配管理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工程项目预测和决策,通过绩效考核,大力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加强工程款回笼力度,减少坏账损失。认真做好利润预测和利润计划,,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确保利润目标的实现。

财务管理的三项基本内容互为因果,相互联系,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必须把几个内容联系来,加以统筹按排。

三、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择及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并不是理论上的分公司,实质上都是上交一定管理费,借用总公司资质的全承包的分公司,盈亏都是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分公司负责人如果没有一定的财务实力,若出现终止经营,注销时,产生的未偿还的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承担,增加了很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一般是组织机构简单,人员较少,为了节约成本,有的身兼几职或是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记账,会计人员素质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弱,大大影响了分公司的会计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2.分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支柱或核心业务的经营者,是企业分权管理的一种常规形式,按照分权程度,可以作为一个车间管理,也可作为一个模拟法人独立经营,而后一种方式是普遍采用,前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省外分公司因组织机构简单,管理制度不规范,未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首先,授权不明确,有些事关总公司资金或合同的权限未明确。分公司有权限支配或签订重大金额或重大合同。其次,未健立预算管理制度,未能量化分公司的经营目标,未能形成分公司内部责权利体系,因此不能约束和激励分公司的总体经营。再者,会计核算管理不规范,使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3.总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一般都是空间上距离总公司较远,如果采用完全下放的会计核算及采用模拟子公司的经营模式,有碍于总公司了解详细信息。现行许多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总公司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此类分公司的性质是全承包形式。因此,总公司只要分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对于监督机制几乎都未健立,未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相关的重项目合同及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不需备案。总公司领导和财务总监每年只有一次的上门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分公司方面单提供全年度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工程质量方面和债权债务关系方面一律不知,此类模式大大增加了总公司独立法人的法律责任。

4.电子信息系统落后

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因考虑经营成本或者没有合适的管理人才,多数情况下未建立集团ERP系统和分公司的ERP系统,因此分公司的工程信息,采购信息,财务信息不能共享,导致总公司与分公司沟通障碍,分公司信息受阻,其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制约。

四、加强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财务管理措施

1.选择合适的公司负责人及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

当今,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性质是带有承包性质的分公司,权限极大。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选择合适的分公司负责人显得十分必要。设立省外分公司时,提高分公司的选择标准,不仅有建筑施工技术或管理经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而且能提供一定的物质担保,如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分公司成立时注入资金一部到位,不能抽逃资金,签订经营经营合同并提供一定的质量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通过建立约束机制,一旦分公司注销时,出现未偿还的债权债力,可能用担保的物质和保证金支付,大大减少总的质量风险和财务风险。配备素质水平高的会计人员,财务管理能力强,品德高,诚信度高,严格按照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执行相关财务事项,努力学习工程预算,参与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有利于项目成本控制,与工程部协作催收工程款。分公司超预算权限,超预算开支时,坚持“制度第一,领导第二”的原则,若有严重损害总公司利益时,向总公司财务负责人或总公司负责人汇报。

2.健全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必须经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为纲,细化总公司的权责安排。分权管理都必须保证权责明确和权责对等,不能因分权而引起控制弱化,同时应使责权利统一,以保证有效的约束和激励力,为了更好的管理资产,实现目标利润,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通过授权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等方式,安排分公司的财务责权得体系。其中授权管理制度主要是授权管理资产和资金支出管理授权,总公司授权管理分公司资产,其对应的责任是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使资产保值增值,通过运营资产创造利润。但分公司的资产处置的权力应受到限制。预算管理制度是总公司对分公司的量化考核依据。分公司通过编定销售、生产、成本及费用、采购等年度预算,把预算分级归口落实到车间,班组直至个人,形成有效的分公司的内部各级责权利体系。总公司可以据此掌握各分公司的预计资产负债表和损益情况,进行资金的预算平衡和合理调度。

3.建立总公司对分公司监督考核机制

建筑安装企业省外分公司监督考核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则通过书面监督考核 ,二则可能通过上门检查。书面监督机制有按总公司要求每月或每季定期上报分公司会计报表,内部各种分析报表,纳税申报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及变动表。重要的项目安装合同、重要的材料的采购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预算审计制度,对分公司的预算编制汇总体系的合理性,核算统计各级对统计系统的完备性,预算执行和考核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上门检查制度,总公司规定每月或每季到分公司办公地点或施工地点定期检查,也可突击检查,随时发现分公司的质量方面,财务方面,经营方面的问题,并要求限期整改等奖惩机制。

4.建立信息系统,达到有效的网上资源共享

为了更好的管理分公司,由于各分公司的地理位置决定,如果采用直接上门检查,不但花费较多的精力和时间,而且所采集的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完整。在现代通讯信息发达的时代,总公司应健立电子信息系统,如集团的ERP系统。通过集团的ERP系统,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不限时间查阅和分享系统信息,通过分公司的工程管理模块,财务管理模块等,总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公司也可通过ERP系统及时更新总公司下达的作任务。建立信息系统,成为一种更好的沟通方式,通过信息系统,通过电子信息系统,总公司可通过网络渠道及时了解分公司的工程项目信息,便于总公司对工程项目成本管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采购模块,可以了解分公司的债务单位,使财务管理更全面,更及时,达到有效的网上共享。

参考文献:

[1]吴家鸿,浅谈建筑企业区域分公司的成本管理[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2011年第2期

[2]刘予湘。建筑安装企业项目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财政界,2012年第3期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3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推动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践行“四讲四有”要求、做到“四个合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有限公司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组织关系隶属***党总支的全体党员。

二、目标要求

对党员实行积分管理,坚持简易便行、便于操作,全员参与、突出重点,坚持标准、量化考核的基本原则,着眼于解决部分党员中存在的党性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差、作用发挥不好等问题,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党员日常管理服务的科学化、精细化,激励广大党员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结合实际、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积分内容

(一)基础分(分值100分)

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义务和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围绕“四个合格”的要求,分别设定4个积分项目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基础分是对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

(二)鼓励分(设上限分值20分)

鼓励分是对具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异的党员的鼓励,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指标之一。

(三)扣分

实行反向扣分。主要根据党员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相应的项目,在工作中出现错漏、失误、不到位、不尽责、不作为等情况,由党支部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

(四)一票否决

党员因违反党纪国法而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处分程度相应扣分,其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五、积分规则

积分周期为1年,即12个月。周期开始时,党员的初始基准分均为100分。周期内,党员每季度依据党员积分制考核标准采取设定基础分、实施加减分的积分方式进行考核,加分设上限为20分,按“党员积分=基础分+加分-减分”的方式动态计算分值,次季度以上季度党支部核定的积分作为基数计算当前的积分,以此类推,周期末的积分即为党员的年度积分,次年重新计算。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六、积分流程

(一)建立清单

党支部按年度为每名党员建立“党员积分制考核”个人清单(附件2),详细记录党员个人加分、减分以及一票否决情况。

(二)积分核算

党员每季度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供加分依据,党支部每季度依据“党员积分制考核”的评分标准,根据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将得分情况填入“党员积分制考核”个人清单(附件2)向党员反馈,由党员个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党群工作部审核、公司党总支复核。

(三)审核公示

党支部每半年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党员积分情况(附件3),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四)教育整改

党支部对积分出现减分项目的党员,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教育整改工作。对较为普遍的减分项目,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集中开展专题整改活动。

七、积分运用

(一)“党员先锋岗”评选依据。结合支部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党员先锋岗”评选,党员的积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应当把党员积分排名在前的作为支部“党员先锋岗”的推荐人选。

(二)与民主评议党员挂钩。党员的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评判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年度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党员,可以参评“优”等次;年度积分在90—70分(含70分)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合格”等次;年度积分在70分—60分(含60分)且排名靠后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党员,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三)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以及年度内被评为党支部“党员先锋岗”的,应优先作为公司“七一”表彰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对积分排名靠后、且低于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党员,由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四)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在职党员的年度积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方可全额领取个人全年绩效。年度积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个人全年绩效扣减3%。年度积分在70分—60分(含60分)的,个人全年绩效扣减5%。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个人全年绩效扣减8%。

(五)依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对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做出组织处置。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管理档案。党支部应安排一名支部委员负责做好本支部党员积分管理的记录、档案管理、党员信息完善等工作。要及时完善党员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党员名册,确保积分管理工作对象精准。

(三)坚持阳光操作。要将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定期公示在单位的场务公开栏,接受党员、教职工群众查询,让党员全过程参与积分管理,清楚个人考核评议结果,确实保障党员、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统筹协调。党员积分管理要与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紧密结合起来,在考核内容上融合起来,在工作环节上衔接起来、在时间安排上结合起来,避免“两张皮”。

(五)强化督促检查。公司党总支将定期检查支部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情况。同时,通过巡查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上全体党员均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因患病、行动不便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党员,经党员个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党总支备案。

附件:

1.“党员积分制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4

关键词公司治理 决策能力 可持续发展

一、国企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激励与约束是企业所有者为取得收益最大化将企业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后,为使经营者趋向符合所有者目标而采取的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措施。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就是激励约束主体根据国有企业的目标、国企高管需要及其变化趋势,采取措施,满足其合理合法的需要,并予以强化,限制其非正当性需要,以引导国有企业高管朝着所有者期望的目标努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激励或约束之间做好平衡。只有把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并与所有者利益一致,实现企业有效经营和监管。

二、我国国企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国企高管由政府选拔和组织任命的弊端。国企经营者由政府官员选择和组织任命,决定了经营者的选择可能是无效或者低效的,政府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益权,有权选择高管人员却不需为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国企高管。同时,依据个人偏好和个人关系选拔经营者,导致一大批具有领导才能和企业家精神的潜在优秀企业高级管理者将被拒之门外。

第二,在职消费不规范,隐性收入不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制衡机制不健全。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激励机制不够,约束机制更差。职务消费与自我消费界限不明,而隐性收入也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大量存在,如自利交易、提拔职员所得好处等。由于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监督亦有困难,有时很难确定国企高管们到底拿了多少酬薪。

第三,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定存在弊端。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绝大多数是企业自己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的决定性意见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现在,一般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的设定和执行往往是在国企高管的参与下进行的,缺乏制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也都不是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参与制定薪酬制度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

第四,国企高管薪酬考核绩效体系不健全,约束不力。我国国有企业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多年,真正通过绩效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的企业较少。绩效管理重要目标在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然而很多国企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较为薄弱,往往将考核置于表层,没有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职位变动紧密结合,而且与薪酬升降的关联度较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考核价值也被贬低,薪酬激励效果无法实现。

三、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功能,落实监事会职能。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薪酬制度设计与考核负责。对国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界定,可以包括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较大的比例。

第二,深化国企改革,发挥竞争机制在国企高管选聘中的作用,实现市场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国企高管市场化的薪酬要与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相配套,市场竞争的历练是优秀经营者产生和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发现和选拔合格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原则,通过职工民主选举和国资委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充分挖掘利用国有人才资源。推行社会招聘的选任方式,实现经营者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合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建立多元化薪酬制度设计和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有步骤地推进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科学业绩考核体系,要明确界定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增加对国企高管工作业绩方面的评价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提高可信度,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经常性考核监督,把政府监督考核与企业内部业绩考核联系起来。

第四,健全薪酬监管法规政策体系,要严格执行现行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国企高管职业风险制度,强化国企高管责任意识,要让高管真正走入市场,去承担市场风险,并逐步形成国企高管是的市场声誉。建立高管职业风险制度,让国企高管真正承担经营的责任、风险和损失,同时享受经营的收益。使国企高管更多的从国企的利益出发,认真经营企业。

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制衡机理来看,要想使企业高管人员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除了采取正向的激励措施也要采取反向约束机制,这些都最终有待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完善,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实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才能使高管薪酬日趋合理。当然这也需要国家干预措施及法律规制的辅助。

参考文献

[1]张玉清,李春玲。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徐晓松。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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