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咨询公司章程实用三篇

教育咨询公司章程(精选3篇)

教育咨询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市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

第四条 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教育咨询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许可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以下股东出资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东外吸收新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对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

5. 按其股权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权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权比例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权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4.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的出资人逾期不能交纳出资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4.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5.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8.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9. 修订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集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股东临时会于开会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如果股东代表无故不出席亦未通过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全体股东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候选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2名。公司董事长人选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会决议可罢免。由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臵;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审批公司的重要财产出租、发包和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1.审批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事宜。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回避,剩余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在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人选中产生,并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签署以董事会名义发出的决议、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

2. 监督公司执行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掌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资金的使用变动情况,对其他董事违背章程决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公司资产安全和需及时决策的事宜,按董事长职权范围先行处理,并于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追认;

4.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5.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重要业务给予指导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其他董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外两名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位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2. 监事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由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3.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4. 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 决定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解聘及辞退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7.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权限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会召开20日前臵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送交各股东。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积金5%-10%;

教育咨询公司章程 篇3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省xx市..徐特立路9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学前教育项目策划、合作与推广;幼儿园办园指导、教育教学咨询;幼儿园玩教具等教学资源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10 万元。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事业法人证书编号

xx省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xx市蔡锷北路号 事证第号

师范学校 经济技术开发区特立路x号 事证第号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纪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的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董事会、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也可随时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容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受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拆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

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自拉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需要建立工会、党组织等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条款为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现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