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推动各类立项课题的顺利开展,力争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确保教研、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按照“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合理开支、提高效益”的原则,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资助与管理原则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术单位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也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以适当资助。
3、凡企业批准立项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资助。
4、凡要求学院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院领导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二、经费开支范围
1、管理费:凡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课题,学院收取10%的管理费;凡企业批准立项的横向课题,学院收取20%的管理费。
2、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3、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印刷出版费: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出版费用。
6、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可适当放宽。
7、结余经费:
(1)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科研基金作为项目的资助经费。
(2)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酬金,20%作为学院的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
8、理、工类课题除以上开支外,根据课题进展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个别项目确需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作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可列入经费预算内,根据项目评审批准结果,经受资助单位领导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报批购买。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经费管理与报销
1、没有与立项单位签订合同的项目,项目组长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实际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总额,在原申报开支计划的基础上,重新修改经费使用计划,于两周内交教务处,逾期学院将取消配套经费。
2、科研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在财务科单独建账,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3、经费报销。课题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经手的开支报教务处长签字,课题组成员的开支报课题组长签字,经院领导审签后送院财务部门按学院财务制度报销。
4、项目进行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
(2)经费使用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规定的;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课题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5、课题结束后1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清理账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额,填写决算表,连同结题报告,课题研究成果一式三份报教务处。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科研基金。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辖部门、单位、个人为从事科研工作而支配科技项目经费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科研经费帐户及科研资金来源
(一)总公司设立专用科研经费帐户,由总公司建设处财务部按科技项目名称分类代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委托其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总公司科研经费帐户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1.总公司根据每年科研工作计划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经总公司办公会审定后,总公司财务处一次性拨付至科研经费专用帐户。
2.新、改建高速公路项目中批复概算已列的研究试验费。
3.交通部或交通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由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安排下拨专项补助经费。
4.其它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如实申报。办公室在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
各科技项目经费一次审定,签订合同,实行专款专用。承担单位应对科技项目实行明细核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条 需要委托外单位研究或以外单位为主进行联合科研,使用总公司科研经费的,应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经费的拨付、监督、决算等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审核科技项目经费决算。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1.材料设备费:购买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及相关运输、安装和调试费用;
2.加工、试验检测费: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各类技术试验、产品试制、加工等。
3.科技情报费:用于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中的科技情报检索、课题查新、中外文期刊数据库使用、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引进和网站维护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邀请专家指导、评审、鉴定的咨询费及相关差旅费。
5.科研管理费:为实施科技项目或科技交流而发生的差旅、会议、邮电通讯、摄影摄像、复印打印等费用。
6.人员费用: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津贴、酬金、奖励及相关人员劳务费。
7.其它费用: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发表论文、编写专着、译着、申报专利和成果等发生的审稿费、版面费、出版费、申请费及专利维护费等。
第七条 对外委托单位或联合单位发生的科研合同费用,由办公室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执行进度,实行分批拨付。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不超过60%,第二次拨付至总额的90%;5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分四次拨付,前三次各拨付30%;待科技项目通过鉴定后一年内,根据科技项目后评估结果再拨付另外余下的'10%。
第八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安排使用研究经费。领用和报销经费,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该项目中另一主要参加人员签字证明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凡用总公司科研经费购买的参考资料和仪器设备,所有权归总公司,科技项目结题后,由办公室协调,分别移交有关部门。
获奖的科研成果和在公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应及时到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计算奖励费用。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实行严格控制,购置一般设备超过500元、专用设备超过800元,软件资料超过800元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的津贴
1.每个科技项目根据其规模大小,允许有2~3人享受科研工作津贴,具体人员名单及数量由科技项目负责人提议,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主要人员按每人300元/月标准发放,辅助人员按每人200元/月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
1.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奖励4万元;获得省部级三等奖的,奖励2万元;特别重大成果的,由办公室报请科技领导小组重奖。科研成果的奖金由办公室申请,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外拨付。
2.与科技项目有关的科技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的,每篇奖励1千元;论文发表在其它省级以上科技期刊的,每篇奖励500元。科技论文的奖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办公室审核后从项目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办公室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科技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根据经费来源,分别报送对应的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应定期向科技领导小组汇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撤消或中止后,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
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办公室审查,经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未按合同计划执行的科技项目将终止拨款并收回已拨款项。确需调整合同计划的科技项目,应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决算后如有结余,经办公室审核,科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用于开展新项目的研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科研工作是医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做到管理制度化。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科研管理制度是保证医院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前提。只有通过管理目标、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和管理办法的制度化,才能使各项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地按章执行,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行为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科研管理制度:
一、科研计划与成果管理制度
(一)申报课题的立项论证制度
医院应建立规范化的课题申报管理制度,所报课题事先均需经过充分的情报调研,并由院学术委员会(或邀请同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评议的形式,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的立论依据、学术水平、可行性分析、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人员梯队和实验条件等。对科研合同则要求论证签订合同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由于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分别来自各专业学科,他们往往是学科带头人,有很高的学术造诣,请他们论证不仅信息量大,而且可在知识上互相补充和启迪,从而进一步完善科研设计思想,增强申请课题的竞争力。
(二)课题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
加强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不仅仅是检查在科研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更重要的是通过检查,及时从科研项目中发现真正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新内容,以便进一步给予支持和扶持。应建立医院及课题组的二级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可先布置课题组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科研院长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考核。对有明显进展或已取得阶段成果者给予奖励,并进行重点跟踪扶持,或着手进行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要尽量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决,促进科研课题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制定,其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鉴定须具备的条件、鉴定程序、鉴定形式、鉴定方法以及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推广应用等多方面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国家《发明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科研支撑条例管理制度
(一)科研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
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应视情况采取“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的方式,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最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仪器设备共用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维护检修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四防(防尘、防震、防潮、防磁)安全全制度、对外服务收益分配规定等。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每台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使用者必须先经培训学习,使其掌握仪器技术性能、操作使用和维修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研究室工作制度
进入实验室、研究室时要穿工作衣,传染性的实验要穿隔离服、戴口罩、帽子,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工作时要精力集中,技术操作必须按规定方法进行,并做好实验记录。对于科研药品、试剂等实验用品,在管理上应把常用和专用的分开,逐项贮备,定期核对。对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以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制定防水、防火、防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三)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动物是医学科研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各级医院应建立相应组织,负责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动物实验室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备品保管、动物实验前后的护理、消毒、隔离等要求。各种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供应和实验动物房标准,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积累经验,以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三、学术交流及表彰奖励制度
(一)表彰奖励制度
科研管理的基本要求中,人是最富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医院科研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设法激励和激发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的创造性,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在医院内形成一个争优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励原则要求把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和绩效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或晋升调资是调动科研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尊重知识、尊重价值规律的体现。在科研管理制度中应明文规定对科研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财力,设立诸如科研先进集体或个人奖、重大课题立项奖、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配套奖、创造发明奖、论文发表奖等奖励措施,以起到激励作用。
(二)学术交流制度
学术交流是推动科学发展,造就科学人才的重要条件。为了浓化学术空气,及时掌握国内外的学术动态,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学习,医院应建立健全学术交流制度,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学术交流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包括学术讨论会、学术座谈会、学术报告会,以及学术性互访、讲学、参观、考察等。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以更好地开阔视野,启发思路,增加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
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医疗技术是指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医疗技术时应当遵守本制度。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时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医院对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医疗技术按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
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⑴、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⑵、高风险;
⑶、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⑷、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⑸、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五、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相关管理制度与审批程序由医务部科研部负责监督落实。
六、医务部科研部依据《医院伦理委员会条例》《医院学术委员会》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须由医务部科研部负责向卫生厅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必须有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有创操作、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审批、许可授权管理。资格授权依照以下流程:
首先向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申报个人的资质能力,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进行初步考评,考核结果提交医院医疗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必要时还应同时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八、各专业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保障应有的有效性、安全性、效益性和合理性,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申报(具体参见《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九、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必须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不得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临床科研工作中。从事临床科研活动的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允许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各种有创的操作技术项目在独立操作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考核批准后,才能单独操作。
十、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的医疗技术(包括有创操作)在开展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前讨论,严格控制适应症、禁忌症以及其他替代疗法实施的可行性。做好充分的操作前准备,包括医患沟通、患者的知情同意、术前病情评估、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防范措施等。
十一、临床科研开展过程中,凡发生医疗技术损害的,操作人要立即报告科主任,在积极进行补救的同时须上报医务部。如需要,医务部组织相关科室力量进行全力补救,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十二、临床科研中已开展的医疗技术,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院下达终止此技术开展的指令,有关科室必须服从,不得违反。
十三、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项目使用医疗技术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的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医院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
在以人为研究、实验对象的科研领域,为了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做到公正、尊重人格、力求是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从事以人为对象的医学研究必须是为了促进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了解疾病的病因学及发病机制。
2、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并鼓励开展针对与保障公民健康相关的新诊疗技术的安全性,技术性及有效性的科研项目。
3、开展医疗技术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实验前应先向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同时申请进行实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科研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⑵ 科研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⑶ 科研项目组的类别以及国内外开展情况的相关资料;
⑷ 科研项目组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⑸ 科研项目组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4、在科研实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实验,由医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实验。
⑴发生重大医疗以外时间的;
⑵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⑶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5、开展医疗技术科研项目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的科研成果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