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设施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18.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19.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20.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21.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22.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2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二、考核办法
1.安检部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2.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3.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4.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5.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6.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7.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9.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10.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一、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二、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
三、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四、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道和安全梯。
六、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七、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八、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十、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临时拉线要妥善保护。
十一、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十二、急救中心电话:120负责人
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根据所处地域情况,设置符合标准的档栏,围栏。
二、建立健全的保卫消防组织和人员,做到昼夜巡查,不缺岗。
三、消防用水,消防器材具备充足适用,布局合理,消防设备三米以内不得堆放物品。
四、消防管道畅通。
五、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六、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
七、明火作业,采取专人检查批准,实行“用火证”制度,现场禁止吸烟,必要时设置安全的吸烟场所。
八、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九、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火警119;匪警110消防保卫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