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优秀6篇)

基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可行性研究 篇1

基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可行性研究

国际上存在两种交易制度:一种是报价驱动制度,另一种是指令驱动制度。报价驱动制度也称作做市商制度,其特征是:做市商就其负责的证券向投资者报价买入和卖出,投资者可直接或者是通过经纪人与做市商进行交易,按做市商报出的买价与卖价成交。使用做市商报价驱动制度的市场主要是美国的NASDAQ市场和英国国内股票市场与国际股票市场。从美国NASDAQ的经验来看,做市商最大的作用就是有利于保持市场的流动性以及维持价格的稳定性,因此适合于风险大、流动性不足的创业板市场。如果创业板市场在中国得以推出,最大的问题就是其高风险性以及因此而带来的流动性不足和价格剧烈波动的问题,而采用做市商这种交易机制可以通过做市商的连续报价以及在价格波动剧烈时救市的行为来维持价格的稳定性,保持交易的连续性从而解决流动性问题。但是中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券商也还不成熟,他们是否有能力担当做市商的角色值得思考。本文站在做市商的角度,从分析做市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入手,讨论中国的市场现状能否使券商做市达到合理的效率,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创业板市场是否可行。

一、做市商的成本分析

做市商作为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法人在市场操作中必须考虑成本因素。这里不考虑与交易无关的固定成本,我们只考虑交易时的成本,大致有以下三种:

1、单据的处理成本

单据处理的成本就是在每笔交易填单、审查、输入、报单、清算、交割等一系列环节中所发生的费用。这种成本会随着交易所交易技术系统的进步而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电子化交易的现代,交易所之间的联网,托管清算系统的统一集中等都使交易的效率得到极大程度的提高,交易时间和空间相对缩短了。因此,随着科技的进步,这一部分成本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

2、存货风险成本

做市商要按其报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必须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证券存货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但是按一定价格建立起来的存货存在着一种存货风险,因为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引起存货头寸价值的变化。这种存货成本与做市商的资本充足情况和融资融券能力有关,对特定的做市商而言,资本越不充足,对风险的反感程度越大,存货风险对这类做市商的影响就越大;而做市商的融资融券能力越弱,其存货成本越高。

存货风险的存在,使存货管理成为做市商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一方面要在连续不断的买卖中来保持适当的存货头寸。另一方面,要尽量降低建立存货的成本,可通过多种融资渠道与信用交易方式,减少自有资金的使用量;通过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等多种避险方式减少价格影响所造成的存货亏损。因此,做市商通常要综合考虑价格变动的趋势,自有资金情况,融资融券能力,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结构以及可用的避险方式及其避险程度等来确定存货的数量。

3、信息不对称成本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上,存货的控制只能引起价格暂时性的变化,而信息会引起价格的永久性变动。然而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做市商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但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作为一个整体相比就存在着信息劣势,因为市场总有交易者掌握着做市商所不知道的消息,做市商也就有可能蒙受由于信息的滞后而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信息不对称成本。例如,如果一个公众交易商掌握可以促使市场真实价格高于做市商买盘报价的信息,而他仍按这相对较低的报价买入,那么,这家做市商就会产生相对的损失,这就是做市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成本。一般来说,信息不对称成本与市场的成熟度、政策及监管的健全以及人们的自律意识密切相关。

二、做市商的收益分析

做市商不收取交易手续费,他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买卖的价差,因此研究做市商的价差对于研究它的做市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较早研究买卖价差的有斯蒂格勒(Stigler)和德姆塞兹(Demsetz)。他们认为在竞争均衡时,买卖价差正好等于做市商的单位成本,此时的价差叫做保留价差。根据德姆塞兹提出的买卖价差模型,价差就是支付给有组织的市场中所存在的可预见性的即时性补偿,当竞争充分时,价差就等于提供即时性的成本。

荷(Ho)和斯托尔(Stoll)给出了在竞争市场上的保留价差模型。设a和b分别是在一段时间内卖出和买进证券的保留费用率,保留费用是交易所需要的最小费用,则做市商的`卖价至少是p(1+a),买价为p(1-b)。其中p为证券的真实价格,而a,b是以p的比例记。则保留价差S与证券的收益变化率、做市商对风险的厌恶度以及交易价格(价格・交易量)有关。

S=p(a+b)=σ[2]・R・P・Q

其中,σ[2]=证券的收益变化方差

R=对所厌恶风险的补偿系数

Q=交易量

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上,实际价差不是某个做市商所能单独决定的,它是在保留价差的基础上由众多因素共同决定的。

1、市场风险度。

市场风险体现为证券收益的波动程度,即收益方差σ[2]。风险越高,收益方差σ[2]越大,则所要求的风险回报也越多,就必然要提高价差。

2、市场的活跃度。

市场越活跃交易量Q越大,虽然会使保留价差S变大,但由于流动性的提高同时也缩短了做市商证券持有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库存风险,降低了做市商对存货风险所要求的补偿系数R,两者综合作用下往往会使实际价差变小。

3、做市商之间的竞争。

这种竞争决定着价差超过保留价差的程度。在一家做市商垄断的情况下,买卖价差通常会高于保留价差,做市商的数目越多,竞争力越强,他们之间互相约束的能力也越强,这种约束力总能把实际价差往保留价差的方向牵引,使价差减小。

4、限价指令的作用。

在一些实行场内做市商制度的交易所中允许限价指令交易,即个人投资者如果发现买卖价差太大,就会设置限价指令进行交易。由限价指令确定的市场报价是一个服从泊松分布的随机跳动过程,并且交易越清淡,跳动概率越大,从而使市场价差越大。

在一段时期内,做市商的利润应该大致等于买卖价差总和加上存货利润(因为存货价格变化带来的利润,也可能为负)。做市商制度形成初期,做市商主要是通过买卖证券的价差来弥补成本或实现盈利。但随着做市商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双边报价的差额越来越小,做市商几乎难以通过报价产生盈利,许多做市商则更多的考虑如何利用做市商所具有的较高的市场信誉来在其他业务比如代理、承销业务上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弥补在做市业务上的不足。以美国NASDAQ为例,自实行了《交易指令处理规则》和引入Ecom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系统以来,Ecoms扮演了电脑竞价和电脑做市商的双重角色,做市商和经纪人若不愿接受客户的限价指令,则必须要将该指令输入到Ecoms中,通过Ecoms自动寻找对手交易(如图1所示)。其导致的结果是市场竞争大大加剧,NASDAQ市场的平均价差下降了40%以上。而Ecoms市场份额的快速上升并非源于其交易技术而主要是因为NAS-DAQ做市商制度的高成本导致。因此降低成本尤其是进行存

货控制与管理对做市商极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到做市商的效率。经济学中的效率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的对比关系,也是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它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使资源总是流向使其达到最优效率的领域。同样,在设计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交易体制时,在考虑国家的宏观效应的同时,应该更注重如何使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达到各自应有的效率。因此,如果引入做市商制度就必然要考虑做市商能否达到应有的效率,这也是决定做市商在我国是否可行的关键因素。

附图

注:箭头方向代表限价指令方向

图1  NASDAQ交易过程流程图

三、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1、从做市商成本的角度来看

对做市商来说,要获得高效率就是要获得较好的成本与收益的配比,最关键的就是要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成本的收益。因此是否具有存货成本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是关系做市商制度可行性的重要因素,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障碍。

首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电子撮合设备和软件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管理体系,在单据处理上的成本已大大降低,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要建立一套全新的电子交易报价系统,短期内投资数额大,券商也有一个适应过程。

其次,缺乏足够合格的能充当做市商的市场主体。引入做市商制度对券商的数量、规模、资金实力与专业人才配备的要求较高。只有资金雄厚,才能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同时拥有高素质专业人才也是有效进行存货管理、降低存货成本的因素之一。在NASDAQ市场上,做市商共有650多家,活跃的股票通常有30多个做市商为其报价,每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也有12家。这些做市商大多都是些资金雄厚、大规模的投资银行,包括世界有名的美林、高盛、所罗门兄弟以及摩根斯坦利等。在中国,一方面,创业板市场流通市值不可低估。曾有人指出,中国如果推出独立的创业板,开始时至少要有300家企业挂牌才能形成足够的“人气”,假设平均每家公司以10元价格发行万股股票,则需要600亿元,如果股价翻一番,流通市值将达到1200亿元。另一方面,投资银行规模有限。在中国,能充当投资银行的主要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截至,综合类证券公司14家,总注册资本约267亿元,并且由于目前一级市场利润率高,券商将其有限的资金大量的沉淀于一级市场,导致二级市场“贫血”,要以有限的资本为上千亿元流通市值的市场做市显然是很勉强的;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从自身素质上看,我国券商在规模、实力、管理能力、业务人才与研究水平上也与做市商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许多证券公司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开展做市商业务,将会承担巨大的存货风险。

第三,缺乏便捷的券商融资市场。由于做市商的存货成本与融资能力负相关,因此券商做市要有效的降低存货成本就需要有便捷的、交易成本低廉的融资渠道来调集资金。券商进行融资的主要渠道有:通过增资扩股进行股权融资、通过回购市场融资、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特种债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用券商资本进行抵押融资和股票抵押贷款。在我国,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引发了券商首轮增资扩股热,但券商在通过增资扩股融资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问题有:一是大多数券商的分红比例低于10%,有的甚至几年未分红。二是相对于股本5亿元以上的综合券商来说,即使投资几千万也只是个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没有发言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股东的积极性。三是一些限制性措施也影响了资金来源,如限制自然人入股证券公司。同时,券商通过参与银行间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同业拆借期限品种太少,没有期限较长的折借品种。根据《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另外,国债回购市场被分割为场内回购、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公开市场三个部门,市场的彼此分割,导致资金跨市流动不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券商的融资能力。

第四,缺乏做市商证券存货调整市场。合理规模的证券存货是做市商存货决策的关键,为保持做市商调节存货行为的顺利进行,就要求有相对发育的机构间证券短期拆借市场与之配套。而在我国,作为调整券商存货头寸的主要市场――证券回购协议市场,只有国债一个交易品种,从而制约了做市商存货的调节能力,无法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第五,缺乏卖空机制与避险工具,不能有效转移价格波动引起的存货头寸的价值风险,无法最大可能的降低存货成本。我国金融市场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等重要的衍生金融工具还未推出,同时市场缺乏卖空机制也限制了券商规避风险的能力。因此券商基本无法逃避可能存在的巨大存货风险导致的成本上升。

最后,做市商承受的信息不对称成本较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初级阶段,证券监管体系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失真现象;加之政策制度界定范围与有效性不是很强,人们的自律意识较差,必然增加做市商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成本。另外,由于我国非流通股构成的控制权长期集中在几个股东手里、同股而不同利,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大股东也无法获得流通带来的资本利得,造成大股东将重要信息透露给其利益关联人以谋取间接的资本利得。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的做市商虽然较大多数小股东具有信息优势,但相对于一些与公司大股东有利益关联的主体尚未明确、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经营职能尚未彻底分离的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国家不可避免地会把政府的行政管理内容渗透到公司管理中,更限制了证券市场定价功能的发挥,使做市商面临行政政策带来的不确定性,这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信息不对称成本。

2、从做市商价差收益的角度来看

首先,我国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多数建于19前后,投资经营期短,公司素质普遍不高,投资价值低下,许多高科技公司实际上也只是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注入了一些科技因素,其本身并不具备高新产业的高成长率,以这些公司为主形成的市场无法长期地带动交易量,保证做市商的收益。

其次,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缺乏大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我国的主板市场仍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散户市场,虽然近年来陆续设立了多家新的证券投资基金,但753.7亿元的总发行额度与1.3万亿元的流通市值相比差距还是很大(数据来源于国研网),而且这些投资基金主要定位于主板市场,此时推出创业板必然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将导致市场单边交易,做市商的价差收益无法补偿其成本以实现盈利。

综上所述,从做市商做市的成本和收益来看,主要问题体现在存货成本过高,资金融通难,存货风险难以分散,信息不对称成本较高以及风险较高,从而使成本与收益难以达到合理的配比,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效率。因此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来看暂时还不具备在创业板市场推行做市商制度的条件。

四、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尚须解决的问题

虽然做市商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不

具备可行性,但也并不是说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完全行不通,只是时机还不成熟,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首先,现有的主板市场须更加成熟,在提高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法人结构治理。

其次,金融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是加快金融工具的创新,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配套避险工具。另一方面要改善现有的金融环境,为券商提供便捷有效的融资渠道。在完善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金融债券的发行,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使券商的长短期资金都能得到保证。

再次,改善投资者结构和培养健康的投资理念。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大型投资机构,加快券商业内重组速度,扩大资金规模。中小券商可以通过合并或被大券商兼并等途径加入综合类券商的队伍;而业已具有一定实力的券商则可以考虑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资金、技术、人才、研发、网络、管理与服务的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整个券商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最后,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从而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给券商和投资者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成本。

在以上各方面完善的基础上,将做市商制度引入中国创业板市场还是可行的。

做微商自我介绍 篇2

一、做微商如何创业

1.好的名字

一个好名字,方便传播,可以让你的知名度提升几倍。如买米的富哥,微信名叫富哥卖米,一看就知道是卖米的。微信的名字建议是你所从事的行业或产品加你的个人名称,不建议名称用什么微店丶英文名称很难识别的。此外,微信号不要太复杂,建议用数字,或者简单英文字母,方便人家加你微信。

2.选好产品

做微信营销,选品非常重,建议选品最好能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①毛利高:保证有50%的毛利,甚至越高越好,比如说化妆品;

②竞争少:如地方特产,衣服,鞋子建议不要在微信上销售,因为太多了,所以要选独特或者独家经销的产品;

③质量好,一定要品质保证!

④大众需求:大家都可以有需求,如吃的产品,人人都愿意尝试,如果是衣服,鞋子,要不不满意款式,要不就是不合适等。

⑤易传播:在微信上不方便写太多字,放太多图片,所以产品能再200个字以内说清楚是最好的,也方便大家记住。

3.熟悉产品

在卖产品之前,你自己要非常熟悉产品,并且能够把产品的卖点提炼出来。如珀薇面膜黄金版和白金版面膜,它的卖点是什么?我把它提炼出来主要有几点:

①黄金版:深层修复紧致

②白金版:嫩白补水保湿

③全球唯一可再生纤维蚕丝史上最服帖蚕丝面膜

4.产品载体

微信上有个缺点,就是不方便下单丶付款,那怎么办呢?所以你要做以下的准备:

①开支付宝账号;②申请微信公众号;③请专业的公司开发微店;④准备多个银行账户。

5.其他问题

①发货问题:产品包装丶寻找快递等。

②售后问题:售后流程丶售后问题等。

③产品的素材:文字丶图片等。

二、做微商创业营销策略

一、定位

营销的第一要素就是定位,我们做微商,其实就是做营销,所以我们必须清楚自己的定位。你是卖什么产品,提供什么服务,应该很清楚,比如说你是卖养生产品,那你的客户就是注重养生,那你的微信内容应该朝这个思路,我们就要做个养生专家。就那我柴公子来说,我是做微商自媒体的,那我的定位就是微商+自媒体,写文章,讲课、内容都是微商所关心的话题,你的定位越精准,你的客户群体才精准,这样转化率才高,粉丝不在于多,而在与精准。

二、提供价值

为什么要关注你,除了你是我的朋友之外,更多是因为你有价值。你长的漂亮也是一种价值,你会写文章也是价值,你会赚钱也是一种价值,你的产品能够帮助她也是一种价值。总之你的价值是什么,你能给到他们什么,你要知道。所以我们必须挖掘自身的优势,然后放大化。比如我写了一年的文章,这些对于我的粉丝来说就是一种价值,我在YY上给他们分享,这样是一种价值,我做了妖颜惑众这款产品,能够为我们的代理赚钱,这样是一种价值。不管是你总代,还是一个小代理,你都有价值,总代要思考如何带领你的团队成长和赚钱。你是一个小代理,你要想着如何为你的客户提供美丽和护肤知识。

三、视频分享

现在微信推出了一个功能,小视频分享,这对于我们做微商来说,是非常好的一个功能。比如你发货,你送货,你见了谁,这些你都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发出来,这样给人感觉真实可信。很多人总是说我们微商做假,如果你今天发了一堆货,用视频的方式发出去,可信度就很高。我的徒弟燕窝姐,以及上次在我的朋友圈推荐的那个90后美女,就是经常使用视频,这样你的客户,你的代理会更加有信心。

四、分享生活

很多人的朋友圈内容都是广告,我不知道是不是她真的不懂分享,还是不愿意分享。微商是一个生活化营销,情感营销,如果全是广告,谈何生活,谈何情感。我TM什么都不了解,都不认识你,怎么跟你买产品,怎么放心跟你着走?朋友圈每天一条生活的内容,可以增强与客户的情感,拉近你们之间的距离。还有就是实时分享你的客户反馈,代理反馈,你的团队风采,你的接单情况,总之每天的一些亮点要分享出来。要学会包装,学会营销,学会炒作。这个不是秘诀,做微商的人都知道,如果你不知道,活该做不好。

五、坚持原创

最近和很多做微商比较好,还有我的妖颜代理做的好的人沟通,我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的朋友圈基本都是原创,很少复制粘贴。很多做不好的微商,基本都是复制,做一个搬运工,因为你习惯复制,喜欢照搬,就不会思考。做微商看似简单,其实很难,做的好微商他无时无刻不在思考下一条微信应该如何发,怎么写才能引起我的粉丝注意,我的客户关注,只有这样,才能经营好朋友圈。原创,可以让人知道你的性格,知道你在用心做事,欣赏你的态度。

三、做微商要注意什么

1. 急功近利

看着朋友圈里的别人晒的那些别的产品多么好卖,多么挣钱,实力多强,在短时间内挣了多少!这个时候不要动摇,觉得这么挣钱自己不能错过!哪个做微商的不是一点一点的积累客户,然后慢慢做大的,你想上来就吃个胖子,哪有那么好的事情,就算有,都能让你碰上了?

2. 盲目追风

盲目跟风跟急功近利有些相像,商业这些东西其实都知道!本着“天地之道,极则反,盈则损”的道理,但是谁也把握不住什么时候是个火候!所以有些时候贵在坚持!

3. 产品好不好

一家企业能不能长久,依赖的就是自己的产品好坏!名声好,自然就卖的好!很多微商中存在着太多的低劣产品,所以在代理的时候要擦亮眼睛,不但受害的还是自己!

4. 算好利润

能不能挣钱才是你做微商最主要的目的,要是卖一个产品,不挣钱,那就没有什么意义!所以在做微商的时候要自己算一下,减去自己需要花费的成本后,剩下的纯利润能剩下多少!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篇3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其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做市商因违反本规定或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书面通知该做市商并公告。

第十九条做市商终止从事做市业务,应当制定业务处置方案,做好业务终止后续处置工作,包括做市库存股票处理、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注销等,并将处置方案、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二十条做市商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改正;

(五)通报批评;

(六)公开谴责;

(七)暂停、限制直至终止其从事做市业务;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做市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责令参加培训;

(三)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篇4

银行间黄金市场 启动做市制度

记者18日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获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整体部署,上海黄金交易所日前会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启动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业务,此举将增强国内黄金投资品市场交易活跃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将承担在银行间黄金市场连续提供买、卖双边价格的'做市义务,为市场提供更充沛的流动性,

据了解,首批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包括正式做市商10家、尝试做市商6家,其中包括大型国有银行、黄金进口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等不同类型的黄金市场代表性活跃机构。

金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央行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黄金合法现货市场,下一阶段有望顺应市场需求,进一步放开中小商业银行和券商、基金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参与交易,丰富银行间黄金市场参与主体。

做微商如何创业 篇5

相信很多做微商的人都有过同样的感受,在选择之前的惶恐不安,在选择之后的担忧纠结,在被人否定时的失落无奈,在获得肯定时候的喜悦自豪。

每一种感受,不论好坏,都曾让我们成长成为励志的故事以及自身的感悟!

感谢,那些给过你逆境的人。

感恩,那些给过你机会的人。

做微商快1年了,也是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我有机会踏上微商这条并不算平坦的路,也让我有机会结识了那么多的人,在接触的过程中一点点成长。

想想,做微商成交第一单时,你们是什么心情呢?想必很多人都忘了吧?其实我也不例外呀!时间真实个可怕的东西,会沉淀掉许多东西,特别是一些让人获益匪浅的经历,在不经意间,突然回忆起,心里的震撼,也让人久久不能平静!

回忆下,那些五味杂陈的第一次吧!第一次有人主动问你关于你推销产品的信息时,你会不会像我有些激动,到口舌不清呢?你会不会也因为隔着屏幕怕给顾客解析的不清楚而感到紧张呢,会不会也担心回复消息不够快,担心顾客怀疑你怠慢呢?会不会……

会不会在经过一番交谈后有一种心力交瘁的感觉,各种担忧和激动,紧张……交织成网,让你感觉到前所未有的累,也更体会到做微商的不易。

选择做微商,你同时要背负的一切。

你无法用语言和文字表达的很清楚你的心情,你也更清楚,没有人会把你的心情感同身受,所以,你也明白了。

既然选择了,便只顾风雨兼程的慷慨和释然因为第一次的种种,你义无反顾的选择成长,在同龄人都选择安逸的时候。

第一次被肯定,经过别人的质疑和刁难,你没有抗拒和退缩,你没有因为顾客的种种疑问而放弃机会,更没有因为别人的恶语相加而放弃,你坚持自己的选择,从而获得了别人的肯定,也意味着你自己第一次的成功。

或许在别人眼中,微不足道。

对于自己却是千金不换的获得。

第一次太多,也太容易被遗忘,人的一生中会有无法计量的第一次,有人会觉得很微不足道的事,也被你那样认可,怀疑你的个人思想,否定你,试图击垮你内心的防线,终于看到你的成长。

你坚持自己的选择,通过自己的`努力,选择微商,在别人选择伸手像父母要钱时,你在试图自力更生,其实,在这一点,你已经比同龄人又领先了一步了。

你又何苦将自同别人的相论?困苦了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选择自己的生活吧,用自己的方式去成长。

在微商之旅中,认真的对待总结每一个第一次,或许时光这股洪流会冲散许多让你受益匪浅的体会,一点点褪去你的青稚,但是你要坚信,它会让你的内心一点点成长,坚不可摧!

每一个第一次你无法一一铭记,但是你不能否认这一个个第一次,带给你的成长。

即使五味杂陈,也值得感恩。

更值得珍藏于心。

微商之路,带给你的这一切,将是你一生的财富。

享用不尽。

在第一次感到无助时,看看阳光,它那么明媚,你怎么能忧伤?

在第一次感到彷徨时,想想开始,曾有过那么坚定的决心,你怎么能轻易放弃?

在第一次感到不想坚持的时候,看看那些正在努力的人,他们都在努力,你凭什么不坚持?

微商,选择了就不要轻易放弃。

相信自己,一切都会好起来。

感恩,那些给过你机会的人。

感谢,那些给过你逆境的人。

做市商制度研究 篇6

做市商制度研究

一、导言

做市商制度是起源于柜台交易市场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不同,做市商制度是借助做市商的中介作用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易。由于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交易中介的作用,因此做市商可以保障市场的流动性,辅助大宗交易的完成,并提高交易证券的市场知名度。正是因为这些竞价交易制度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做市商制度一度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占据了主导交易制度的地位。特别是采用做市商制度的纳斯达克市场,在过去的十年中成功地使一大批当初寂寂无名的高科技公司成为交投活跃的明星股,并使自已成为全球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这促使世界各国在近年来设立创业板市场的过程中,纷纷引入做市商制度。

然而,在采用做市商制度的证券市场不断取得成功的同时,做市商市场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做市商市场交易成本高于竞价市场,做市商市场缺乏透明度,做市商被查出合谋以人为地提高交易成本等,这引起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不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电子化竞价交易系统的木断完善和网上交易的日益普及,做市商制度存在的基础进一步被动摇。作为做市商市场最主要代表的纳斯达克市场和伦敦市场,近年来先后调整了做市商制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海外市场的做市商也出现了调整和重整的新趋势。

本报告的基本目的是通过介绍做市商制度的起源和现状,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分析做市商制度的特点和功能,剖析做市商制度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总结做市商市场的发展趋势,为系统深入了解做市商制度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视角。本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做市商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介绍;第二部分是目前国际主要做市商市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制度介绍;第三部分是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的理论比较,并总结做市商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功能优势;第四部分是近年来做市商制度出现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第五部分是介绍国际市场做市商的发展新趋势。

二、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沿革

(一)概念

证券市场的核心之一是交易制度,即直接或间接将买卖双方的委托撮合成交的方式。做市商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之一,也叫报价驱动(Quote-driven)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木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做市商买卖报价的价差就成为做市商的经营收入,作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补偿。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

做市商制度与竞价交易制度有所不同。竞价交易制度,也叫委托驱动(Order一driven)交易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将委托交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再由经纪人经各种渠道呈交到交易中心。在汇总所有交易委托的基础上,市场的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实行撮合,完成交易。竞价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决定的,投资者交易的对象是其他的投资者,不需要做市商的介入。

(二)起源

作为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起源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伴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做市商制度逐渐从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发展演变为规范的交易制度。因此要了解做市商制度的起源,必须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柜台交易市场说起。

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柜台交易市场是由三类证券公司组成的:批发商、零售商和同时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零售商从一般投资者手中买入卖出证券,然后再从批发商手中卖出买入相同的证券,实际上发挥着投资代理人的作用。批发商则对其主营的证券持续报价,满足零售商随时交易该证券的需要。就其执行的功能而言,批发商已经具备做市商的雏形。

受当时通讯技术手段的限制,所有批发商的报价只能在每天收市后,以书面的形式发布一次。这项服务是由一家叫做全国报价局的私营公司提供的,订户只限于注册的证券经纪自营商。也就是说,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了解批发商们当天报出的最优价格,一般投资者是无从知晓的。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负责通过报纸向一般投资者发布零售商报价信息。NASD发布的零售报价并不是零售商们的真实报价,只是指导价格。每一只证券指导价格都是由“指定的批发商”提供代表性的批发商报价,然后根据批发商报价上下浮动5%予以发布。

为了规范柜台交易市场,美国证监会在1963年建议NASD采用当时正在迅速发展的计算机和远程通讯技术,以提高柜台交易市场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NASD在1966年成立了专门的自动化委员会研究在柜台交易市场引进自动化报价的可行性。1968年,NASD选择了一家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公司提供的称为NASDA系统的方案。经过两年的试运行,1971年2月NASDA系统主机正式启用,标志着NASDA市场正式成立。全美有500多家证券经纪自营商登记为NASDAQ市场做市商,2500只柜台交易市场交易最活跃的股票进入NASDAQ市场自动报价系统。500多家做市商的终端实现与NASDA系统主机联结,通过NASDAQ系统发布自己的报价信息。NASDAQ市场的建立表明规范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做市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三)发展历程

1.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的不断完善

1971年采用的NASDAQ系统尽管提高了做市商报价信息的及时性,但是成交报告的及时性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直到1982年4月NASDAQ市场成立全国性市场系统(NMS.National Market System)之前,NASDAQ市场做市商还只须在交易当天收市后报告成交信息。1982年4月,首批40只NASDAQ市场成交最活跃的股票进入了NMS。NMS通过建立成交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大大提高了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做市商必须在每一笔交易完成90秒时间内,将成交价格和成交量向公众报告。在随后的几年中,进入NMS的NASDAQ股票越来越多。到1990年末,NMS交易股票达到2587只。这样,投资者通过NASDAQ系统不仅能够及时地了解做市商的报价,而且能够了解动态的即时成交信息。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NASDAQ市场只发挥发布做市商报价信息的功能,具体的委托传递和执行成交则由微克南和经纪商通过电话来完成。1984年,NASDAQ市场引入了小额委托执行成交系统(SOES,SmallOrder Execution System),SOES系统是用来执行500股以下的客户小额委托。通过SOES系统,小额委托可以直接传递给目前报价最优的做市商,成交后自动完成交易报告和提交清算交收。在随后的几年中,SOES系统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SOES系统可以联结所有的做市商,适用委托上限提高到1000股。因为通过SOE

S系统,只须一按键盘就可以自动完成执行成交和交易报告功能,使做市商免去了小额委托也要使用电话的麻烦,交易执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至此,NASDAQ系统不仅具有报价成交信息传播功能,而且还具备了委托传递执行功能。

进入90年代以后,NASDAQ市场的成交量每年都保持40%左右的高增长率,在美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详见图7―1)。就在此时,NASDAQ市场引以为荣的做市商制度,却遭到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广泛的批评。1994年由范德比尔特大学的克里斯蒂和俄亥俄州立大学的舒尔茨共同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NASDAQ市场做市商经常通过“策略性的合谋”人为扩大报价价差,提高做市收入,增加投资者交易成本。这项研究报告的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先后着手展开正式调查。同时,NASDAQ市场的投资者也集体提请诉讼,控告NAS-DAQ市场最大的20余家做市商通过非法合谋扩大报价价差,使投资者蒙受损失。12月,被告的做市商被裁定向投资者支付10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为了从制度上杜绝上述问题的出现,美国证监会于8月采用新的委托处理规则(OHR,Order Handling Rules),从根本上改变了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运作的方式。新的OHR规定:客户提交的限价委托如果好于做市商自己的报价,做市商必须将客户委托在自己的报价中体现出来;做市商在NASDAQ系统报价的同时,不能在做市商之间的内部交易市场(PTS,Proprietary Trading System)上报出不同的价格,除非PTS将最优的报价向所有的NASDAQ市场投资者开放。新的OHR实际上将具有竞争力的客户委托引入到做市商的报价中,使NASDAQ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更具竞价交易制度的特征。到1910月,所有NAsDAQ市场上市股票的交易都采用新的OHR。

新规定实施后,NASDAQ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做市商报价的价差降低了1/3,平均每股买入和卖出价差从0.38美元降至0.24美元,NASDA市场交易更加活跃。新规定尽管降低了做市商单位交易的做市收入,但是大大提高了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竞争力。年后,NASDAQ市场成交量进一步扩张,终于在首次超越了纽约证券交易所,成交量位列当年全球证券交易所之首。

2.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的引入和完善

在20世纪80年代NASDAQ市场做市商制度不断发展成熟的同时,另一家在国际证券市场具有重要影响的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86年也全面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是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名为“大爆炸”(Big Ban)的重大改革计划中的一部分。

改革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在交易大厅公开叫价的交易方式。证券批发商的证券报价和成交价是不向整个市场公开发布的,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经纪商要做一笔证券交易必须分别向有关证券批发商寻求报价,以期从中择优成交。改革后,伦敦证券交易所推出了“证券交易自动报价”(SEAQ,Securities Exchange Antomate Quotation)系统。原来的17家证券批发商重新登记为做市商,做市商必须对自己做市的证券持续报价,并且保证报价适用于正常市场规模的交易。做市商的报价通过SEAQ系统的计算机终端予以实时公布,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都可以订购这种电子信息,无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即时收看到做市商的报价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改革之后,证券交易由原来集中的交易大厅转到了证券经纪商和投资者自己的交易室,由有形市场变为无形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引入做市商制度后,报价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获得报价信息。同时,由于做市商持续报价并垫付资本,使得市场流动性大大提高,交易量在100万股以下的股票交易往往可以立即成交。做市商制度给伦敦证券交易所带来了极大的成功,到90年代初,欧洲大陆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都有相当大的比例被吸引到伦敦证券交易所(详见表7―1)。

然而,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不断获得成功时,做市商制度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伦敦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提出了质疑。伦敦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比例十分高,平均每笔交易金额远远高出世界其他证券市场。做市商通过垫付资本,可以比较高效地处理大宗委托,这也是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成功的关键。但这同时又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做市商用自有资本或存货完成一笔大宗交易后,做市商的头寸就会发生很大变化,需要在市场上做相反的交易抵消头寸的变化。如果大宗交易也像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需要做市商在成交后立即向市场公布,那么市场价格在大宗交易公告后,就会迅速向不利于做市商的方向变化,做市商的头寸调整将会十分困难。因此,伦敦证券交易所对做市商大宗交易往往采用延迟报告制度,减小做市商调整头寸的风险。但延迟报告制度牺牲了市场透明度,那些做市商反向交易的对手承担了延迟报告的成本。因此,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牺牲市场透明度换来的。

为了在改善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降低做市商头寸调整风险之间寻求平衡,伦敦证券交易所不断地对做市商延迟报告制度进行调整。1991年1月以前,成交额在10万英镑以上的大宗交易做市商可以延迟24小时报告;1991年三月以后,超过3倍正常市场规模的大宗交易做市商延迟报告时间缩短为90分钟。19五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对延迟报告时间再度作了调整,适用延迟报告的大宗交易标准提高到6倍正常市场规模,同时延迟报告时间缩短至60分钟。

尽管通过不断增强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情况有所好转,但是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面临着采用竞价交易制度的欧洲大陆证券交易所和迅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网络(Ecom)的激烈竞争,做市商制度交易成本问题又开始暴露出来。做市商做市的目的是获得做市收入,而做市收入就是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当然做市商在获取做市收入时,也给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流动性。这对于一些流动性不强的证券来说,引入做市商是有价值的,但是对于一些流动性本身就很强的证券来说,做市商的交易成本就显得过高了。1997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在经过长期酝酿之后,决定对国内股本市场交易最活跃的100只股票的交易引入竞价交易制度,但在国际股本市场和国内股本市场其他证券的交易中继续维持采用单一的做市商制度。

3.其他证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欧洲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也开始感到,做市商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是具有竞价交易制度无法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对于流动性比较差的中小盘股票,做市商不仅能够提供流动性保证,而且通过做市商做市也可以增进投资者对这些中小盘股票的了解。

巴黎证券交易所在年开设新市场时,在采用竞价

交易制度为主的同时,引入了做市商制度,要求做市商在开盘前15分钟,将报价输入交易系统主机。当投资者要求按照报价执行委托时,做市商必须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也于10月在对其电子竞价交易系统(Xetra)进行第三次升级时,引入了类似于做市商的“指定保证人”(Designed Sponsor)制度。所有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30只交易最活跃的蓝筹股外,都可以指派指定保证人。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国相继开设了创业板市场。由于受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经验的影响,一些新成立的创业极市场也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如欧洲的'易斯达克市场和日本的加斯达克市场。此外,做市商制度在国债市场料汇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海外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简介

(一)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纳斯达克市场是一个以做市商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通过做市商竞争性报价保证市场的效率。为了保持做市商之间的报价竞争,纳斯达克市场对做市商资格的管理十分宽松,做市商进入和退出都十分自由。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会员公司只要达到一定的最低净资本要求,同时拥有做市业务所必须的软件设备,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会员公司一旦获取做市商资格,就可以通过纳斯达克市场网络以电子化的方式注册为某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商可以在任何时候撤消做市注册,通常在撤消做市注册后的20个交易日内,做市商不能再重新申请对该股票的做市注册

目前在全美证券商协会5500名会员公司中,大约有10%��即550家左右的会员公司��至少是一只纳斯达克市场证券的做市商。12月,纳斯达克市场每只股票平均有13.9名做市商,交易量排名在前1%的股票平均有62.8名做市商,而交易量排名在最后10%的股票平均有5.55名做市商(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的分布情况见下图7-2)。

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批发商(Wholesalers),这类做市商的前身是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以前的柜台市场批发商,最大特点是通常同时担任超过3000只股票的做市商,做市是该类公司的最主要业务。由于纳斯达克做市商进出比较自由,所以做市商数量会经常波动。批发商的数量基本是在15―16家左右波动,其中市场份额比较大的有Knight Securities,Mayer&Schweitzer,Herzog Heine&Geduld,Troster Singer等公司;(2)全国性零售经纪商(National Intguted Firms),这类做市商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往往拥有全国性的经纪业务,做市主要服务于他们自己客户提交的委托。该类做市商做市的股票数量通常小于批发商,在500-1000只股票之间。如果客户提交了不是他们做市股票的买卖委托,他们会将这些委托转给批发商。全国性零售经纪商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7-30家左右,其中市场份额比较大的有美林证券、所罗门美邦、Painewebber和Prudential等公司;(3)机构经纪商(Institute Bro-kers),这类做市商一般只服务于大客户,主要集中于机构投资者,通常做市股票少于500只。机构经纪商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2―27家左右,其中市场份额较大的有高盛证券、摩根斯坦利、雷曼、帝杰等公司。(4)地区性公司(Regional Firms),这类做市商规模较小,通常也位于纽约以外。这类公司的做市业务主要是为了向公司的承销业务和经纪业务提供支持。地区性公司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中占了85%以上,数量基本维持在415-478家左右。尽管地区性公司数量上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是市场份额却不占主体地位。(5)电子交易网络(Ecom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Networks),根据1997年美国证监会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过去的另类交易系统可以申请获得做市商资格,不过获得做市商资格的EcomS只是负责将内部最好的报价传送给纳斯达克市场,而没有持续双边报价的义务。目前EcomS的数量有9家,在纳斯达克市场的份额迅速扩大,已接近30%,其中市场份额较大的有Instinet、Island、Redibook、B-Trade,等等。

2.做市商的义务

做市商最核心的义务是保持持续双边报价(包括价格和相应的买卖数量),而且每个交易日9:30到下午4:00,这些报价必须是确定性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位NASD会员向做市商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有义务以不劣于报价的条件执行交易,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当然,做市商只对报价数量内的交易委托负有该义务。例如,如果做市商报价的数量为1000股,那么他就没有义务以报价条件执行股的交易委托。此外,如果委托提交给做市商时,做市商正在更新报价;或者刚刚执行完一笔交易来不及更新报价,那么做市商可以免除确定性报价的义务。

做市商报出确定性价格的同时,必须有相应的至少一个正常交易单位的数量。但当做市商的报价是在显示客户的限价委托时,则不受此限。纳斯达克全国市场(Nasdaq National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1000股、500股、200股三类;小额股本市场(Nasdaq SmallCap Market)的股票,正常交易单位有500股和100股两类。

根据1997年新颁布的《委托处理规则》,做市商的报价责任做了一些调整。如果提交给做市商的客户限价委托(Llint Order)优于做市商报价,那么做市商必须在其报价中将客户限价委托的价格显示出来;如果客户的限价委托与做市商的报价相同,做市商必须将客户限价委托买卖数量包含于其报价的数量中。只有在一些例外情况时,做市商才可以免除这些责任。这些例外情况是指:做市商立刻执行了客户限价委托;做市商将该委托转给其他做市商;客户的限价委托超过10000股或者小于100股;客户要求不显示其委托;或者客户委托是定价全额交易委托。此外,《托处理规则》还规定,做市商在其他另类交易系统上的报价必须与在纳斯达克市场的报价完全相同,除非做市商在其他另类交易系统的报价是与纳斯达克市场连通的,纳斯达克市场的投资者可以获知做市商的该报价。

当市场上最好的买价等于最好的卖价时,或高于最好的卖价时,分别称为报价“锁定”(Locked)和“交叉”(Crossed)。做市商在报价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避免出现报价“锁定”或“交叉”的情况出现。例如,做市商可以发出委托指令与可能会和他的报价“锁定”或“交叉”的报价成交。如果发出委托30秒后仍没有回应,做市商就可以在其报价中显示该委托的价格,即使此时报价会出现“锁定”或“交叉”现象,也不视为违反了纳斯达克市场规则。

做市商在正常交易时间必须维持其确定性报价,如果取消报价可以分为两类情况处理。一类是;临时性的取消报价,做市商由于一定的原因而临时取消报价时,必须先与纳斯达克市场运行部联系,市场运行部会通知是否要提交书面文件,并决定是否准许其取消报价。如果做市商事先不通知市场运行部,即使取消报价的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也将视为无故取消报价。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允许做市商申请临时性取消报价:做市商出现局面失控的情况,例如设备或通讯故障、自然灾害等;法律原因,例如上市公司购并,这类情况必须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做市商休假或宗教惯例,这类情况必须提前一个交易日提交书面申请;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在临时性取消报价期之后,做市商必须立刻在纳斯达克系统输人报价,否则将被视为违反了确定性报价义务,按无故取消报价处理。另一类是无故取消报价,若做市商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取消报价,将撤消其在该股票上的做市商资格,必须在20个交易日后才能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股票的做市商。如果做市商临时性取消报价的申请被市场运行部否决,做市商可以向市场运行评估委员会提请上诉。市场运行部将会组织听证会,并担任做市商与上诉委员会之间的联系人。

3.成交报告

成交报告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保证交易的事后透明度,向公众披露成交的信息;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启动交易后的清算交收程序。做市商制度与集中竞价制度不同,在集中竞价制度下,所有的交易由交易所集中撮合,并由交易所向公众发布。在做市商制度下,所有的交易都是在做市商或会员公司处完成,需要做市商向市场管理者报告,然后由市场管理者统一汇总向公众发布。由于成交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做市商制度的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所以成交报告管理是做市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开市期间(9:30a.m.-4:00P.m.),所有的交易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完成成交报告。下述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成交报告;零股交易、新股发售、与市场价格没有任何关联的交易。闭市期间成交的交易,根据具体成交时间的不同,成交报告的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见表7-2。

在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成交报告都是通过成交自动确认系统(ACT,Automated Confirmation Transaction service)完成的。成交报告首先直接发送到ACT,ACT会对交易进行初步检查,检查交易的合理性,主要检查报告价格是否严重偏离了当时市场最优的报价。如果通不过合理性检查,ACT会拒绝成交报告,使该成交不能生效。如果通过检查,该成交报告会发送到纳斯达克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系统(NTDS,Nasdaq TradeDissemination Service)。NTDS向纳斯达克市场信息订户提供最新成交信息,这些信息订户大部分都是信息商,他们经纳斯达克市场授权允许重新包装发售这些最新成交信息。

成交报告除了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之外,有时还需要加上后缀。最常用的后缀是.SLD,是指该交易是在开市期间成交的,但是报告时间超过了90秒,这类成交报告要求注明具体成交时间。另一个常用的后缀是.T,是指报告的交易是在闭市期间成交的。纳斯达克市场也允许多笔交易合并在一起做成交报告,不过这些交易必须是在60秒时间内以同一价格成交的,其中任何一笔交易不允许超过10000股,这类合并的成交报告必须加上.B的后缀。

4.做市商监管要求

由于做市商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纳斯达克市场的效率,所以NASD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做市商行为作出了规定和限制:

(1)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行为 为了保证纳斯达克市场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开放、公平,禁止做市商限制竞争的行为,NASD制定了以下几项做市商行为限制:(1)禁止做市商与其他会员公司或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合谋控制价格(报价)、交易和成交大报告(包括合谋共同延迟报告或故意错误报告,以及合谋保持一定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2)指使或要求其他做市商撤消或更改他们的报价,使之与自己的报价协同;(3)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威胁、骚扰、恐吓以及其他不当的行为以影响其他做市商、会员公司和会员公司相关个人。包括要求其他做市商保持或更改报价,或者采取拒绝交易等行为报复或阻碍其他做市商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性行为。

(2)做市商尽职义务(Best Execution Obligations)

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所有的经纪商和做市商必须为客户承担尽职义务。也就是说,所有代理客户或与客户的交易必须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做市商报价成交。由于纳斯达克市场没有专门的“直通”交易(Trade一through)规则,因此没有明确的规则限制市场参与者以劣于市场最优报价的价格交易,但是做市商和经纪商的尽职义务可以起到这一作用。在代理客户交易或与客户交易时,与指定的交易对手成交的价格如果木是当时最有利的市场报价,那么做市商和经纪商就违背了尽职义务。当然,做有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要求的最有利价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变化。纳斯达克市场规则规定在考察做市商和经纪商尽职义务标准时,必须结合考虑以下因素:当时市场价格、波动性、流动性和通讯设备的状况以及交易的数量和类型等。

(3)禁止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提前行动”(Frontrunning)

当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禁止做市商在相应的期权上做套利交易;或者做市商得知一笔大宗期权交易即将成交的非公开信息时,做市商在相应的股票上做套利交易同样也是禁止的。大宗交易是指10000股以上的交易。如果一笔大宗交易的协议已经达成,但当时只执行了一部分,尽管这一部分没有达到大宗交易的标准,只要这笔交易完全执行后会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同样可以视作大宗交易处理。

此外,NASD对做市商在出版有关证券的研究报告之前,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限制。例如,做市商的研究部门准备出版一研究报告,推荐买入某一纳斯达克挂牌证券。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做市商的交易部门故意囤积该证券的存货头寸以满足可以预见的客户需求。在交易部门建立了足够的头寸后,做市商出版研究报告,然后将存货头寸销售给接踵而至的客户买入委托。NASD建议做市商在内部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将研究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开,防止交易部门利用提前知悉即将出版的研究报告内容的优势,故意调整相关证券存货头寸。没有建立这种内控制度的做市商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研究报告出版之前,存货头寸的变化不是故意的。

(二)伦敦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共有四套证券交易系统,其中除了SET(StOCkExchange Electronic Trade System)交易系统采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外,其他三类交

易系统都是采用以做市商制度为主导的交易制度。四套交易系统适用的交易品种各不相同,SETS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FTSE100(伦敦金融时报100种股票指数)所包含的股票;SEAQ(StockExchange Automated Quotation)交易系统的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英国国内股票、金边债券和传统期权;SEAT Plus(Stock Exchape AlternativeTrading Service)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AIM市场股票以及不符合SEAQ系统要求而不能在 SEAQ上市交易的英国国内股票;SEAQ International交易系统的交易对象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国际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1025只外国股票。尽管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混合型市场,既有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也有做市商交易制度,但是做市商制度在伦敦交易所仍占据主导地位。19,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国际股票市场和金边债券市场的交易额就占伦敦交易所全年成交额的75%。

SEAQ系统是一个连续更新的做市商报价电子显示系统。SEAQ不仅显示每只股票最优的做市商报价和数量,以及最多可达4个报出该价格的做市商,同时也显示其他做市商报价。SEAQ还实时公布已经成交的交易,约有75%的交易量是实时公布的。此外, SEAQ还具有报价自动执行功能,允许证券交易经纪商之间自动为客户进行小额股票交易。SEAQ系统采用的是竞争性做市商交易制度,每只股票都有2个以上的注册做市商,通过做市商报价竞争降低报价价差和交易成本,吸引交易者。1995年,SEAQ共有30位做市商,其中一半是1986年改革前伦敦交易所的批发商,另一半则主要是1986年改革允许银行进入证券交易所之后,一些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下属的证券公司。

SEATS Plus是做市商报价和会员公司委托的混合显示系统,主要是针对那些交易频率不高和无法吸引两个以上做市商为之做市的股票而设立的交易系统。

SEATS PluS系统交易的股票有的只有一位做市商,某些交易频率更低的股票往往没有做市商来持续双边报价。SEATS Plus系统不仅显示做市商的报价,还显示有关证券交易经纪商的买进或卖出交易委托。客户委托可以互相直接成交,不必通过做市商,所以SEATS Plus是集中竞价和做市商制度相混合的交易系统。

SEAQ International实际上与SEAQ系统一样,都是做市商报价持续显示系统,只是SEAQ International适用于国际股票的交易。在SEAQInternational上显示的股票报价,均是以该股票发行国的货币标价,并且通过该国际股票上市地的清算交收系统进行清算交收。SEAQ Interna-tional在英国时间7:30―17:15接受做市商报价,但交易是24小时不间断的。SEAQ International采用的也是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每只国际股票都有2个以上的做市商。目前SEAQ International共有52位做市商,其中许多做市商是大型跨国银行或金融机构下属的证券公司,也有一些本身就是大型国际证券公司。

2.做市商的资格申请和注册

会员公司要获得做市商资格,必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获得金边债券市场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公司,自动成为全部金边债券的做市商,而其他市场的做市商必须对逐个证券申请注册做市商资格。交易所在当天13:00以前收到做市商注册的申请,只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该注册申请通常在第二天即生效。做市商一旦注册为某只证券的做市商,其后3个月之内不允许撤消注册,同样的在撤消注册3个月内不允许重新申请注册为该证券的做市商。

做市商的业务人员在开始做市业务之前,首先必须通过相关的交易员资格考试或者已经得到相应的豁免,同时已经在交易所保有交易员资格注册。当做市商聘用某人为公司的交易员或者解聘某人,必须通知交易所。所有的做市商在开展做市业务时,必须安装、保养和使用录音装置,有关的业务电话录音必须保留至少一个月。

3.做市商的义务

由于SEAT Plus系统、SEAQ International系统的交易对象与SEAQ系统不同,做市商义务相应地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主要的内容与SEAQ系统做市商要求相同,下面将主要介绍SEAQ系统做市商的义务。

每个交易日8:00-16:30为强制报价期,做市商在此期间必须在报价系统上对其注册的证券显示确定性的双边报价,而且报价数量不能少于正常市场交易规模(NMS,Normal Market Size)。如果做市商在电话中的报价数量大于在SEAQ系统上的报价数量,做市商必须以电话报价数量为准。SEAQ系统交易证券的NMS按照下述公式计算:,根据计算结果分为20万股到100股共15个档次,NMS大致相当于该股票上一季度平均每日交易量的2.5%。交易所每个季,度重新计算每只股票的NMS,并做相应的调整。在SEATS Plus系统上交易的 AIM市场证券,NMS标准也按照此方法分为15个档次。在SEATS Plus系统上交易的其他证券,NMS统一设为1000股。SEAQ International系统交易股票的NMS,由交易所与做市商协商决定。经过交易所特许,做市商显示报价的数量可以小于NMS,这类做市商被称为小额做市商(Reduced size market maker)。小额做市商报价数量尽管可以小于NMS,但是也不能低于与1/2NMS相邻的NM档次的数量。例如,一只证券的NMS为15000股,然而没有7500股(1/2NMS)这样一个NMS档次,低于7500股最近的NMS档次为5000股,那么该证券的小额做市商报价数量就木能小于5000股。做市商必须以报价条件与客户提交的买卖委托交易,然而当做市商刚刚执行完一笔成交委托后,在没有合理的时间更新报价之前不受确定性报价义务的限制。如果做市商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而且导致这一问题的因素不是做市商所能控制的,在交易所向市场公布了这一消息后,做市商可以从报价系统上撤除或关闭其报价。如果做市商要在当天重新开放其报价,必须首先征得交易所同意。

当证券经纪商出于自营目的向做市商提交成交委托,做市商则不受确定性义务限制。因此,证券经纪商在询价之前必须向做市商披露是代理客户交易还是自营交易。当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做市商在下面两种情况必须与提交委托的做市商交易,但强制交易的数量不超过NMS数量范围:(1)如果提交卖单时,提交委托的做市商在SEAQ上显示的买卖报价低于该做市商报价;(2)如果提交买单时,提交委托的做市商在SEAQ上显示的买卖报价高于

该做市商报价。当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小额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该做市商不受其显示报价的约束。反之,当小额做市商收到另一个在同一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时,如果小额做市商显示的买价为市场最优买价,小额做市商就必须执行其他做市商提交的卖出委托;如果小额做市商显示的卖价为市场最优卖价,小额做市商就必须执行其他做市商提交的买入委托。

如果该做市商更新报价,使得其报价与其他做市商报价出现“锁定”或“交叉”情况时,对于其他做市商提交的成交委托,该做市商必须按照其报价条件与之交易。如果该做市商报价与其他做市商报价出现“锁定”和“交叉”是因为其他做市商更新报价导致的,那么该做市商就不必受此约束。

当成交的频率超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处理能力,或者做市商报价更新频率超过其系统处理能力时,交易所会宣布市场处于“紧市”(Fast mar-ket)。此时,做市商将不受其在SEAQ系统显示报价的约束,但是做市商必须对会员公司的询价要求作出确定性的双边报价,报价数量不少于NMS。当某些证券交易的市场秩序不能得到保证时,交易所为了确保会员公司不出现交易失误,会宣布这些证券的报价为指导性报价。在指导性报价期间,做市商不受其显示报价的约束,同时不必对电话询价作出反应,但是一旦选择通过电话报价,其报价就必须是确定性的。当上市公司即将披露一则公告时,在公告所有的内容通过交易所正式披露之前,做市商报价也被认为是指导性报价。

SEAQ系统在英国时间7:30―17:15接受做市商报价,从SEAQ系统开始接受做市商报价到强制报价期之间,做市商的报价是指导性报价。从强制报价期结束到SEAQ系统关闭之间,如果做市商选择继续对外开放报价,报价数量不能少于NMS。此时,做市商如果保持强制报价期结束时的报价,那么此报价就是确定性报价;如果在强制报价期结束后,做市商更新了报价,而且报价与强制报价期结束时相比更优,那么此报价也必须对所有的客户开放。

4.成交报告和公告

在交易所成交的每笔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报告系统提交成交报告。成交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提交成交报告的会员公司身份、成交时间。交易是买还是卖、交易类型代码、证券名称、证券的国别、证券数量、成交价格、结算到期日,等等。在8:00-17:15成交的交易,必须在3分钟内提交成交报告;在17:15一次日7:15成交的交易,必须在次日7:45以前提交成交报告;在7:15-8:00成交的交易,必须在8:00以前提交成交报告。

交易所在收到会员公司提交的成交报告之后,将根据每笔交易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方式予以公告,SEAQ和SEATS Plus系统成交报告公布的方式如表7-3所示。对于SEAQ International系统报价的国际股票,交易所只要求欧洲股票的交易需要提交成交报告。欧洲股票成交报告公告的方式如表7-4所示。

(三)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指定保证人制度

1.基本概况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19以前一直采用的是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主要的交易都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Xetra,exchange electronic trading)自动撮合成交的。年10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完善Xetra系统的功能,在原有的交易系统中引入了类似做市商的指定保证人(Designated Sponsor)制度,使Xetra系统成为集中竞价与做市商相混合的交易系统,进一步增强了Xetra系统对各类不同特征交易的适应性。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规定,除了交易量最大的30只DAX指数成份股之外,其他所有的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都可以引入指定保证人。任何证券可以有一个以上的指定保证人,任何一个指定保证人也可以同时充当多只证券的指定保证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新市场(Neuer Market)上市的所有证券和所有进入SMAX指数的新成份股,在上市交易前必须引入指定保证人。

到209月,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共有653只证券引入了指定保证人,其中281只证券只有一家指定保证人,303只证券拥有2家指定保证人,60只证券拥有3家指定保证人,9只证券拥有4家指定保证人。共有67家银行、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商申请获得指定保证人资格,其中有国最大的银行,如德意志银行,也有国际性的证券公司,如摩根斯坦利。由于德国有综合型银行的传统,德国最大的三家银行也是注册证券最多指定保证人,分别是德国商业银行(149只证券)、德累斯顿银行(106只证券)和德意志银行(105只证券)。指定保证人注册证券的分布情况如表7-5所示。

2.指定保证人的注册和注消

任何一家在Xetra系统交易的银行、证券经纪商和证券交易商都可以向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申请成为一只或多只证券的指定保证人。只要申请人具备开展指定保证人业务的条件,管理委员会会批准其注册申请。已经获得指定保证人资格的公司如果要增加注册证券,必须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在批准的当天申请人的注册开始生效。

指定保证人可以注销全部证券的注册或某些证券的注册,注销前必须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交易日之后,指定保证人将解除对有关证券的报价义务。在注销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来说不少于20个交易日,该会员公司不能再申请相关证券的指定保证人资格。指定保证人如果不能履行报价义务,在收到警告后如果还屡次违反其报价义务,管理委员会将撤消其指定保证人资格。

3.指定保证人的义务

在交易所开市期间,指定保证人应客户要求必须立刻提供报价,或者持续报价。指定保证人报价的方式是在Xetra电子交易系统同时输入买入和卖出委托。指定保证人在收到报价要求时,必须立刻提供相应的报价,并以报价条件与之交易。在交易所集合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也必须输入相应的报价。

为了保证指定保证人报价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指定保证人报价制订了一整套标准。交易所根据不同证券交易特征的差异,将所有适用指定保证人的证券分为四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一类为MDAXI,即MDAX指数成份股中交易量排在前30位的证券;第二类为MDAX2,是指MDAX指数成份股中交易量排在后40位的证券;第三类为新市场证券,即在法兰克福交易所新市场上市的证券;第四类为其他证券,包括SMAX指数的所有成份股。具体报价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报价最大差幅,即指定保证人报价中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最大的差幅,报价最大差幅是根据市场平均价差水平制订的。市场价差是指平时最优买入委托与卖出委托之间的价差,交易所制订的报价最大差幅在95%的情况下要大于市场价差。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证人按照报价最大差幅报价,那么市场价差

在95%的情况下是优于指定保证人报价的。这样既可以增加市场的深度,又不需要指定保证人立即承担交易义务,具体标准见表7-6。

(2)最小报价规模,即指定保证人报价最小的数量。交易所在制订最小报价规模时,遵循让所有证券的报价风险都一致的原则。采用VAR技术测度每只证券报价的风险,不仅考虑报价规模,而且考虑每只证券的波动性和风险头寸平衡的时间。最小报价金额见表7-6根据表中最小报价金额换算出最小报价规模,最小报价规模取100的整数倍。例如一只新市场证券价格为210.5欧元,转换成最小报价数量为100股([・]为取整符号),即100股。在其他类证券,最小报价数量最多不超过5000股。交易所每个月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小报价规模。

(3)回应时间,即在持续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在收到一报价要求时,作出报价反应的最大时间间隔,如果该报价没有被执行,那么该报价在电子交易系统至少要保留多长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回应时间是指在集合竞价开始后多长时间内,指定保证人必须输入其报价。集合竞价期间指定保证人输入的报价必须保留到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所在与市场各参与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了以下回应时间标准(见表7-7)。

(4)参与率,即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指定保证人必须至少对多少比例的报价要求作出回应;必须至少参与多少比例的集合竞价(包括因价格波动过大暂停交易后,恢复交易前的集合竞价)。由于指定保证人没有义务维持持续的双边报价,所以要提高投资者的委托执行率就必须规定一个较高的强制回应率和集合竞价参与率。然而,在指定保证人难以达到报价标准要求时或出现技术性障碍时,也应该允许指定保证人对一些报价要求不作出回应或不参与一些集合竞价。交易所在与市场各参与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了以下参与率标准(见表7-8)。

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监管和记录指定保证人执行这些标准的情况。在有助于增进市场参与者和证券发行人对指定保证人的了解时,管理委员会将会公布这些记录。由于指定保证人的交易视为是Xetra系统的交易,与其他交易一样由Xetra系统自动完成成交报告和实时披露,因此指定保证人交易没有专门的成交报告规定。

(四)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上市推荐人则放市商制度

1.基本概况

巴黎证券交易所在1996年以前都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1996年在设立新市场(Nouveau Marche)时,为了增强新市场证券交易的流动性,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做市商与英美的做市商有一些差异,新市场做市商与上市推荐人的功能存在一定的交叉,正式的称谓是introducteur- teneur de rnarhe,即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根据新市场规则规定,上市推荐人/故市商具有两方面的职能:(1)协助新市场证券的上市,具体包括帮助发行人准备首次上市所须的公开披露文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这些文件不存在误导和不一致的内容;出版发行人上市当年和未来两年的财务分析报告;促进该证券上市后的交易等工作;(2)在巴黎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为上市证券提供做市,做市期不少于3年。如果在与发行人协商后,另一家做市商同意在剩下的时间内为该证券做市,巴黎证券交易所可以缩短上市推荐人搬市商的做市期。如果一家上市推荐人搬市商仅提供推荐上市的服务,在证券上市后不提供做市,那么他必须获得另一家做市商对该证券提供做市的承诺,并经巴黎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上市推荐人做市商也可以不担任上市推荐人,仅注册为该证券的做市商。目前,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共有90家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其中主要是法国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如巴黎国民银行(BNP)、里昂信贷。此外,也有相当数量的跨国银行和国际性证券公司,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美林证券公司。

2.做市证券的注册和注销

一家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如果要寻求担任新市场上市证券的做市商,必须向巴黎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承诺,遵循新市场规则规定的做市商义务,遵守做市商报价最小数量和最大报价差幅的要求。巴黎证券交易所在考察做市申请时,将首先考虑申请人在其他证券做市的表现,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交易所的决定,同时在交易所公告中向市场公告。

如果巴黎证券交易所确信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没有达到交易所做市标准,可以撤消该做市商在该证券的做市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巴黎证券交易所将会在决定生效前一个月前通知该做市商,并将该决定在交易所公告中向市场公告。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可以自行决定注销其做市证券的注册,但是如果他是该证券的上市推荐人,而且3年做市期还没有结束,该上市推荐人/做市商就不能自行决定注销注册,除非有另一家做市商愿意在剩下的时间内为该证券继续提供做市。上市推荐人/做市商注销做市注册必须在通知交易所一个月后才能生效,交易所在收到通知后也会在交易所公告中予以公告。

3.上市推荐人/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巴黎证券交易所新市场是一个混合型市场,新市场证券交易可以通过电子化的集中竞价系统完成,也可以通过与做市商交易完成。在集中竞价系统开市前15分钟,做市商必须在集中竞价系统中输入自己的报价,并在整个新市场开市期间维持持续双边报价。做市商必须以报价条件或更优的条件与证券交易经纪商提交的成交委托交易。新市场委员会对每只上市证券,制订了做市商报价最小数量和最大报价差幅,做市商报价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做市商在事先征得新市场委员会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变化临时调整最小报价数量。当出现意外的市场情况时,例如股票价格大幅度的波动,有关某股票的传闻或其他消息使正常的做市业务难以继续等,新市场委员会应做市商要求可以暂停做市商报价义务。在暂停和恢复做市商报价义务时,新市场委员会会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在交易完成后,必须立即向新市场委员会递交成交报告。成交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名称、交易数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和提交成交委托的会员公司名称。新市场委员会在收到成交报告后,会立即向市场公告。但是对于交易量超过做市商最小报价数量50倍以上的成交报告,如果做市商同有完全抵消交易的风险头寸,成交报告将会延迟向市场公告,最晚可延迟至第三个交易日开盘前。

( 《创业板市场前沿回顾问题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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