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假期管理制度10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正常时间为:8:00-11:30、13:00-17:00,11:30-13:00为午餐、午休时间。因工作需要,财务部和技术部执行周六周日轮休制(周六、周日,财务部和技术部必须有人上班,特殊情况应提前报备至常务副总处)
二、采用钉钉统一考勤,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打卡、请假申请、出差申请等统一经过钉钉申请审批。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上交成长赞助200元/天。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
三、上下班漏打卡超过3次,上交成长赞助20元/次。
四、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成长赞助10元,20分钟以内成长赞助20元,依次类推。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作旷工半天处理,4小时以
上8小时以内作全天旷工处理。
五、管理人员3天以内请假由常务副总审批、连续3天以上请假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管理人员实行单休制,事假或多休息,扣除当天工资;节假日或星期天加班,工资结算时计入加班工资。
七、法定节假日,由行政人事部节前发布放假通知,具体以通知为准。
八、直系亲属红白事假3天带薪假期,钉钉请假中注明事由。
九、管理人员因病申请休假,当月休假未满10天(含10天)的。扣除100元/天,10天以上按照实际绩效发放,并按休假时间扣除考勤(外勤业务人员同步扣除出差考勤);休假(含产假)超过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最高发放3000元/月)发放当月工资;休假超过3个月(产假3个月不计)的作自动离职。
十、产假规定
1、管理人员怀孕,需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
2、休产假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申请并确定休假时间;
3、公司规定产假时间为3个月,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
4、产假包括节假日和双休日。
5、陪产假3天。
十一、工作时间外出须在钉钉软件上提交外出申请。
十二、其它未定事项,一事一议。
十三、执行日期:20xx年2月15日。
1.0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定。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0责任
各部门主管、经理。
4.0程序内容
4.1病假
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4.2年假
公司规定员工的年假为:12天/年。
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假(满一个月则享有一天年假)。
年假遇节假日顺延。
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年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年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时终止,不再累计。
员工如愿意放弃年休假,年假期间的工资按日工的基本工资的2倍计算。
4.3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要立即作出处理,并进行报告至ceo和人力资源部。
公司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是否需要给予工伤假。
员工休工伤假享受全薪。
员工休工伤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
4.4婚假
女职工年满23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时)。
女职工年满23岁后结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时)。
男职工年满25岁前结婚,有薪婚假3天(24小时)。
男职工年满25岁后结婚,有薪婚假10天(56小时)。
男、女职工婚前体检可享受半天全薪假。
4.5产假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
员工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全薪产假。
年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者,可延长一个月带薪产假。
如遇难产,可凭医院证明增加有薪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一天陪产假。
女员工生育后的第一次流产,公司将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给予15天带薪假,以后的流产全部按无薪病假计算。
4.6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8天(64小时)。
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4天(32小时)。
4.7补休假
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受因休息日加班产生的补休假。
员工休倒休假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并应提前二周申请,经主管同意。
员工休倒休假时,应在请假单后附有部门经理批准倒休的加班申请单(参见加班制度)。
倒休假只限当年有效。
4.8公共假日
员工享受下列法定公共假日
五一节:一天
新年:一天
春节:三天
国庆节:二天
女员工可在妇女节享有半天公休(遇休息日不顺延)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4.9事假
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事假最长不超过二周。
4.10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日期:1-3天
(包括3天)3-12天
(包括12天)12天以上
批准人:直属上级、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直接主管在一个月内对同一员工批准假期时限为5天,5天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
4.11请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为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教育局《阳浏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间
(一)事假
教职工个人或家庭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请事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工作,可休病假。休病假必须凭县级公立医院及以上等级医院的病历、检验报告及加盖医院专用章的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一个学期以上的,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集中体检。
(三)婚假
一般婚假1—3天(家居外县的旅途时间除外)。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同时具备)的,增加婚假12天。
(四)产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累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男满25周岁,女满24周岁,同时具备),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产假计算时间原则上从产前15天开始计算,如产前休假未达15天的`,从产前开始休假时间计算。产假如在寒暑假期间,休假时间顺延。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需按要求办理病假手续,非因身体原因要求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办理。
2、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四)丧假
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家超过3天的,需办理事假手续。
(五)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双方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教职工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内。
(六)公假
公假指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外出公务活动和学习培训等,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参加短期的提高学历培训可视为公假。
二、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事假一年内不超过3天,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含结构工资、出勤奖)。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事假时间扣发当年的目标管理奖和教学质量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不考核、不划等、不晋升工资,不计算工、教龄,在事假期间停发学校所有的福利待遇。
2、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3、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和保底结构工资,除不享受生产性奖金外,其他福利与在岗人员一视同仁。
4、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5、探亲假待遇: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按照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报销往返差旅费。
6、病假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统发部分,下同)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症患者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超过6个月的(因公致伤除外),当年不予考核,不划等,不晋升工资,不计算工教龄。
(5)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病假期间,不享受学校结构工资和目标管理奖。
(7)病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它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按照事假处理。
7、经批准参加提高学历培训,每期培训时间(正常上课时间)超过5天的,培训期间不享受结构工资和目标管理奖。
经批准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请假,代课金由学校负责。
三、请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凡需请假者,应事先填写《阳浏一中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批。
请假申请审批程序:填写请假申请表→年级部主任审批→主管处室主任审批→主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校长审批→送办公室存档备案→将请假审批表复印件送相关主管处室。(任课教师归口教学处和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主管处室审批;请假5天(含5天)以内的由主管副校长终审,请假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常务副校长终审,请假超过10天的必须由校长终审,请假一个学期或以上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休产假的,需同时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审核。
2、处室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超过2天的报常务副校长审批,超过5天的报校长审批;副校长请假直接报校长审批。
3、副处级校级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4、育龄女教职工请假除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外,同时执行浏教发[20xx]2号文件精神。
5、教职工请假,除重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当场与直接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做好工作交接,保证请假期间不出现工作失误。
6、非特殊情况,请假人应协助主管处室一起做好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四、旷工的界定与处罚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1)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岗;
(2)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
(3)以弄虚作假形式骗取休假。
2、旷工处罚
(1)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含结构工资)。
(2)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报市教育局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附则:
1、如遇国家休假政策规定调整,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2、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及所有员工。
第二章假期类别
第一节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员工享受以下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节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当年公历年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标准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脱产在校学习、培训、进修1年以上,且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七)当年累计安排不扣工资疗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八)当年被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未能连续工作的。
第十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任务,应服从工作安排;未休天数可补休或顶休。
第四节探亲假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的规定,凡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至十六周岁以前,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探亲假期: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单独计算。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探亲假:
(一)已婚员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者;未婚员工与父母团聚累计达到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从下一年起不再享受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经过父母居住的地方,或者绕道不超过一百公里的,也可以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每年给增
加探亲假日5天,报销绕道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第十六条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销国内段路费,国内段路费计算自单位所在地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计算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计算至上海),国外段路费自理。
第十八条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在探亲期间的往返路费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予以报销:
(一)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标准如下: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5、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乘坐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参照乘坐飞机的规定报销。
(二)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员工自理。住宿标准按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有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五)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按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64〕中劳薪字第296号)规定,'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职工—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应予以退回'。
第五节病假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的,应凭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含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证明疾病诊断的相关资料原件(如:化验单、光片、心电图、b超等),并由员工所在单位审核批准,方可休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应根据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资料,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员工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简明表
实际工作年限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五年以下3个月6个月
五年以上6个月12个月
十年以上五年以下6个月12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9个月15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
二十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
(四)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m.jingyou.net 六)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如下: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22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次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及法定甲类传染病)的员工,应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确认批准,可实行长期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
96〕40号) ,有下列情形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可以适当医疗期。
(三)患病员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员工,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第六节婚假
第二十四条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初婚的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五条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再婚员工可享受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七节丧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为5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八节产假
第三十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三十一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九节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实施各种节(绝)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假,规定如下:
(一)男性结扎休假10天。
(二)女性放置节育环休假2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休假1天。
(三)单纯做女性结扎手术者休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下做人工流产手术者休假21天;人流手术加绝育手术者休假50天。
(五)怀孕6~7个月单纯引产者休假40天;引产加绝育手术者休假60天。
(六)因手术引起并发症者,可依据诊断结果适当休息时间;超过规定的休假时间及人流、引产一年超过一次者,按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节哺乳假和哺乳时间
第三十五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员工,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同意,按照陕劳人险发〔1983〕59号,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三十六条产假期满后上班的女员工,在婴儿不满一周岁以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哺乳期。若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哺乳期。
第十一节事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私事应尽量安排到假期中处理,也可用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天数。
第三十八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二节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员工请销假管理。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为审批人。
第四十条请销假一般程序:
(一)申请:员工本人应在休假前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休)假类型、事由、天数,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病伤急诊,可在诊断后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病假申请。
请年休假的应由员工本人于当年计划休假前至少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
1、请(休)假3天以内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2、请(休)假4天以上的,经员工所在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负责人、各单位领导班子等请(休)假时,需向上级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报告。
(三)休假:员工应在批准的假期内休假。
(四)续假:参照请假程序办理。
(五)销假:员工休假结束返岗工作后,应在两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提前结束休假返岗工作的,自销假之日起恢复相关待遇;销假遇节假日的可顺延。
第四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超过半个工作日及以上时间的;
(二)伪造、涂改请假证明及相关材料骗取休假的;
(三)无合理原因,未及时销假或办理续假手续的;
(四)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认定为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各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三条年休假、探亲假应尊重本人意愿,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员工休假,不得因安排员工休假而增加人员编制或影响正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实际适时安排员工休假,不能正常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安排补休。
第三章附件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中涉及的考勤管理、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旷工、加班的含义如下:
一、考勤管理:是记录员工的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办理员工的加班、请假、休假申请审批手续,检查考核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二、出勤:是指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指定的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包括到岗上班、因公外出、因公出差。
三、缺勤:是指员工非因公事,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指定的工作场所内,暂时无法正常履行或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缺勤包括:
1、正常缺勤:是指经公司授权批准,被允许暂时离岗而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休假;
2、违纪缺勤:是指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或拒绝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提供有效劳动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工。
四、迟到:未经授权人批准,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后到岗上班的行为。
五、早退:未经授权人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以前离岗下班的行为。
六、旷工:指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的时间或频率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设定程度的;
2、未经授权人批准未上班的;
3、无合法理由,拒绝工作岗位调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4、请假原因不属实的;
5、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游戏、查看股市、听音乐、看影视、打牌、下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加班: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时间工作。
第四条:工作和休息时间、上下班时点
一、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休息时间每周不少于1天。
二、上下班时点: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早上8:15上班、下午18:00下班;
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早上8:15上班、下午17:30下班;
午餐和午休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五条:考勤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考勤管理职责:
1、拟订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2、检查《考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考勤记录的真实情况
4、受理员工的考勤投诉
二、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职责:
1、按权限审批员工的各种休假申请
2、评估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维护本部门的正常劳动秩序。
三、考勤员的考勤管理职责:
1、如实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2、依据《考勤表》、《请假审批单》、《加班调休审批单》、《出差审批单》、《公司负责人请假出差休假离司审批报备单》)编制本单位《月度员工考勤汇总表》,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月度员工考勤汇总表》编制《年度员工考勤汇总表》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考勤方式
一、各单位必须设置兼职考勤员,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
二、可以运用以下方式实施考勤:
1、点名、巡查;
2、签名报到;
3、利用考勤打卡机;
4、由考勤员记录。
第七条:加班管理
需支付加班费或补休的加班,应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周休息日加班:
1、首选补休,因情况特殊无法安排补休的,可以支付加班费。
2、加班及补休、付加班费的审批流程:
由申请加班人填写《加班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在加班栏审核签字后送考勤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办公室、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在加班栏审核签字,需支付加班费的应报公司负责人在付加班费栏审批签字。安排补休的,在30日内安排与加班相同的时间补休,《加班调休审批单》由加班人保管,在补休前送有关审核审批人在补休栏签字,补休时间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补休时间超过1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报公司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的单子交考勤主管部门负责人备审签字,作出勤凭证。考勤员、工资核算员依据《加班调休审批单》记录考勤,核算加班工资。
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各公司统一安排。
三、加班时间限制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管理
一、迟到、早退按个人绩效考核评分标准扣除个人绩效分;
二、考核月度内,迟到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迟到时间每次大于或等于15分钟、小于30分钟的,或大于等于30分钟或早退的行为,按扣除应发薪资。
三、迟到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每月累计达4次或早退时间每次小于15分钟,每月累计达2次,按旷工1天计;
迟到时间每次等于或大于15分钟,小于30分钟,每月累计达2次,或早退时间一次等于或大于15分,按旷工1天计;
迟到时间每次等于或大于30分钟,按旷工1天计。
第九条:旷工管理
一、除本制度第九条设定的旷工外的其他旷工,按旷工者的基础工资标准(等于月基础工资标准/25.17)的两倍乘以旷工天数,扣除旷工者的应发薪资。
二、每月旷工(含本制度第九条设定的旷工)连续3天(含)以上或累计5天(含)或年累计旷工12天(含)以上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管理
法定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统一休息的节假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以上假日如适逢星期日,除妇女节不予补假外,均在工作日调休补假。
第十一条:带薪年休假管理
一、司龄满1年1天,司龄每增加1年,假期增加1天,以5天为上限;
二、享受条件:
1、员工上年度出勤率在95%以上;
2、员工本年度未被重大投诉和没有明显失误;
3、休假必须由公司安排在员工工作相对空闲时间;
三、带薪休假不涉及报销事项;
四、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可冲抵本人病事假,如确实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年底可申请折算加班工资发放,每天假期折算的加班费为月基础工资/25.17×3;
五、休假以半天起计,可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婚假管理
员工本人结婚,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婚假3天。
一、申请婚假需凭进入公司后领取的结婚证(复印件);
二、进入公司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
三、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遇节假日及公休假顺延;
第十四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参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7天;
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三、女职工婴儿不满1周岁的,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产假期间的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十五条:丧假管理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死亡,参照国家有关《关于企业职工请丧假问题的通知》,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丧假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第十六条:工伤假管理
员工因公负伤参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病假(非因公负伤)管理
一、在法定工作日内因病请假并被批准的为病假;
二、员工因病就医需要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危急重病事后凭医院急诊病历证明及治疗医药费单据补办请假手续;
三、门诊就医,凭省、市级医院病历及治疗医药费单据,每月不超3次,单次不超4小时,累计不超9小时,不计扣工资,月累计超过9小时年累计超过30小时以上的时间或当月超3次或年累计超过15次以后的时间计时计扣基础工资;
四、病休假凭省、市级医院病历、医生证明及治疗医药费单据,当月3天以内扣除50%的日基础工资,超出3天(不含3天)的病休假按事假计时计扣基础工资;
五、员工因病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应提供省、市级医院的建议证明按照逐级审批程序报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根据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予医疗期。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事假管理
一、在法定工作日内因办理私事申请离岗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事假期间扣除基础工资,但当月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不超2小时可不扣工资。
三、事假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特殊情况获单位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外派员工回家休假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外派员工是指由集团公司聘任为驻地在xx地区以外市县的子公司的公司领导职务和部门领导(含副职)职务并且已婚、其配偶(家庭)住址离子公司驻地100公里以上的员工。具体对象在聘任时约定。
二、在省内的外派员工,每月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周休日、补休或调休回家休假一次。回家休假的时间,除休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外,休周休、补休或调休假时间即离司时间限在60小时以内。利用出公差机会可以回家休周休、补休或调休假24小时。回家休假的交通费,每月可以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座车票或长途汽车票,但当月利用出公差回家休假的除外。
三、在省外的外派员工,每季可以利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补休、调休回家休假一次。回家休假的时间,除休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外,休周休、补休或调休假时间即离公司时间限在108小时以内。利用出公差机会可以回家休周休日、补休或调休假48小时。回家休假的交通费,每季可以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硬卧车票或长途汽车票,但当季利用出公差回家休假的除外。
四、外派员工未回家休假,可报销其配偶前往子公司驻地探亲的交通费,报销标准与员工回家休假标准相同。
第二十条:请假审批流程与规范管理
一、员工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外派员工回家休假)必须按以下流程规范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经授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岗未上班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公司负责人填写《公司负责人请假、出差、休假离司审批报备单》 审核人签字 批准人签字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三、请假审批规范
1、请假人应如实填写请假事项。
2、审核人员应根据请假人拟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请假理由凭证向上级审核人或批准人提出可以准假的建议,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审核人的责任是审查请假人请假的合规性,考勤主管部门作为备案人的责任是审核考勤记录及薪酬计算的正确性;批准人应根据审核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假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流程
一、主管(含)以下员工请假审批流程
1、假期不超过半天:
请假人填单→部门负责人批准→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2、假期超过半天:
请假人填单→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审批流程
1、假期不超过1天:
请假人填单→分管领导批准→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2、假期超过1天:
请假人填单→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三、集团公司领导请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单→总裁批准→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员工请假审批流程
一、主管(含)以下员工请假审批流程
1、假期不超过1天:
请假人填单→主管审核(主管本人请假,无本流程,下同)→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备案
2、假期超过1天,不超过5天:
请假人填单→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备案
3、假期超过5天,加上休息日、调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连休超过7天,不超10天:
请假人填单→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4、假期加上休息日、调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连休超过10天:
请假人填单→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不含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副职领导、总助请假审批流程
1、假期不超过5天:
请假人填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办公室备案
2、假期超过5五天,加上休息日、调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连休超过7天:
请假人填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三、财务部负责人请假审批流程
1、假期不超过1天:
请假人填单→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2、假期超过1天,不超过5天:
请假人填单→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子公司负责人批准→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假期超过5天,加上休息日、调休日、法定节假日等连休超过7天:
请假人填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子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四、子公司负责人请假审批流程:
请假人填单→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负责人因私请假、因公出差和休假而离开公司所驻城市,应填报《公司负责人请假、出差、休假审批报备单》,经总裁批准后留人力资源部备案,传回子公司办公室备案,因私请假的,按本规定计扣工资。
第二十四条:假期的其他管理
一、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其他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调休管理
因公因私需调换工作与休息时间,应填报《加班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备案签字,在休息日交考勤员。
第二十六条:出差管理
出差除路救服务出差,按路救出车规定出差、公司负责人出差按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办理外,其他事由出差,由出差人填报《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备案签字并交考勤员。
第二十七条:附则
一、本制度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xx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等法纪法规制定;
二、本制度将依随公司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如国家对以上条款有新的规定,按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xx年xx月xx日集团公司总裁办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公司原制订的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假期的有关规定,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7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1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年休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二)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员工当年已享受了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女员工按规定休产假和男、女员工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三)年休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但平时员工请事假、病假,经批准可用年休假顶替,并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休完,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婚丧假
(一)员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3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员工实行晚婚(即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婚假。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四、探亲假
(一)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每两年休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如员工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则年休假天数不足于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员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六、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假期期间的工资按集团公司的工资管理规定办理。
七、员工享受以上休假时,应填写《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天数,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请假单》每月随《考勤表》一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批准权限为:董事会秘书休假由董事长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财务总监10天以内(含10天)的休假由部门(总监办)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的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须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须报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八、安排员工休假应以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原则,如与工作有冲突时,应服从工作安排,特殊原因不能休假的,可经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定,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予补休。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一、目的: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员工请休假程序,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假程序、假别、请假准核权限、请假的记录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员工。
三、请休假管理制度:
1、请假手续: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单位较远,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否则无请假单而未出勤者均视为旷工;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按规定向相关主管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
2、请假类别: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停薪留职9种,分为有薪假和无薪假两种婚丧假,探亲假为有薪假,其它除特殊情况规定外均执行无薪假别。
3、请休假程序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4、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查性,要求各部门请假单除交综合部一份外,在本部门留存存根一份。
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一、工作时间
五月一日起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十月一日起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打卡制度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自觉按时打卡,不得迟到、早退。
2、打卡次数:一日四次,上午、下午上下班各一次。
三、免打卡人员
1、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时打卡的人员(如市场人员、工程人员),由各部门经理提出免打卡人员名单,经公司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实行免打卡。
2、免打卡人员仍须报考勤报表,请假及其它登记手续仍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各种假期规定
一、病假
1、员工看病须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前往。看病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病假处理。超过半天如无指定医院病休条,则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且半天以内的看病请假每月不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以上的部分如无指定医院病休条按事假处理。
2、病假休息需持指定医院“疾病休假证明书”向部门经理请假,经部门经理批准,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办理登记后方可休假。若因急病(需有医院急诊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书。
二、事假
1、职工因个人事务请假,按事假处理。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到本部门考勤员处办理请假登记后方可休假。
2、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满后应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销假。未销假又未为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丧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一般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条件的婚假为七天。婚假必须在结婚年度内安排使用,可与休假或事假合并使用。
2、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另给适当路程假。丧假应在丧亡之日左右一个月内使用。
3、员工请婚、丧假,可以按常规先办理请假手续,然后在销假时凭结婚证明或死亡证明予以确认,凡无证明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在华为公司工作满两年以后怀孕、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产假为九十天。根据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一孩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期间:每月给予一天孕期检查假。
哺乳时间: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个工作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个工作日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2、对于有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休假十五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休假四十二天,按病假的规定执行。对于没有生育指标的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按上述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待遇按事假处理。
3、女职工产假结束以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计划生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休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六、汽车司机年审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汽车司机每年给予三天的年审假,用于办理其本人驾驶执照的年审,外省司机给予适当路程假,但年审假最多不得超过7天。
七、休假
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度有薪假一次,假期为12天(指净占工作时间,假期中如含节假日的,可以按公司规定的休息日增加实际假期天数)。
2、休假必须连续使用,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连续休假者,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但不得多于两次。
3、计算休假的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凡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12天(指净占工作时间);工作未满一年的职工,从进入公司之日起,每工作满一个月,休假一天。
4、凡在休假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者旷工累计超过3天者,则取消休假资格。
5、凡具有休假资格因公司工作需要而放弃休假的员工,公司另外发给放弃休假等额工作,其计算公式为:放弃休假天数放弃休假工资额=×月度标准工资30。
注:月度标准工资是指放弃休假员工本人在发放休假工资年度元月份的标准工资。
6、为便于管理,员工休假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在每年的春节期间。放弃休假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7、休假工资的发放办法是由部门经理提供放弃休假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发放。
八、工伤
1、员工因工负伤休息,亦需持医院“疾病休假证明书”,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考勤员登记后方可休息(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由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只须医院证明及部门经理批准即可按病假处理。
3、由他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必须填写“工伤报告”并经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批准,才能按工伤处理(一切待遇不变),并将休假全部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4、因抢救国家或公司财产、救助他人而造成的工伤,除工资全部发放并计算有效工作时间外,三年内同步晋级。
九、停薪留职
1、凡在公司工作满二年以上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脱产学习,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满两年的只能办辞职),学习结束后视公司发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2、不符合公司产假规定的女职工停薪留职,产假结束后,视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安排。
十、员工离职、辞职、停薪留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去。
十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可享受以下有薪节假日:
1、元旦:休假1天(元月一日)。
2、春节:休
假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休假1天(五月一日)。
4、国庆节:休假2天(十月一日、二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补假。
第三章 缺勤规定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天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或假满未续假、未销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2、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以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日者,予以辞退,不发任何辞退费用。
三、缺勤工资
1、员工请病假,发给标准工资的20%,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20%病假工资=×病假天数30(天)
2、员工请事假,扣去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应扣事假工资=×事假天数30(天)
3、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的产假,发给标准工资的40%,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40%产假工资=×产假天数30(天)
4、婚假、丧假、婚检假、产检假、汽车司机年审假、年休假及工伤假,工资照发。
5、病、事假等假期,其他各种补贴按天数扣发。
6、员工每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罚款50元;每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或当月迟到、早退(每次半小时以内)累计三次者,以旷工半日计算,除罚款以外,还扣发标准工资的30%。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请、销假制度
1、员工凡因病、事、婚、丧、产休假等需要请假的,都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2、凡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销假登记,在部门考勤员处办理;三天以上的请、销假,除在考勤员处登记外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事假期限
1、试用期员工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予以劝退。
2、正式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予以劝退(特殊情况,如: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特殊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三、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经部门经理同意后,还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能休假;部门经理休假无论天数多少,都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五章 加班制度
一、加班是指员工在完成额定工作之后,利用业余时间完成领导额外安排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二、员工加班,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计算加班。
三、凡是有加班的部门,必须于每月10日前填写“加班统计及加班工资发放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加班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六章 考勤及相关报表报送制度
一、员工每月2日以前必须将本人上月考勤卡交部门考勤员。
二、部门考勤员以考勤卡为出勤依据,填写月考勤报表。
三、月考勤表经考勤员及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以考勤表为依据核发工资,凡是未按时上报考勤表的部门,停发当月工资。待上报考勤表后予以补发。
五、报送考勤报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相关报表:
1、员工请假申请单
2、员工缺勤月统计表
3、工伤报告
4、加班申请单
5、加班统计及加班工资发放审批表
6、员工调动登记表
7、员工离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登记表
第七章 工作纪律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行为。
三、不得利用工作方便或业余时间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相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四、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他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公司工作场所。
五、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六、不得在生产、工作场所等禁烟区吸烟,吸烟必须到吸烟室。
七、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
八、任何时候不得用公司电脑玩电子游戏。
九、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做到八不:不聊天、不串岗、不吃东西、不高声喧哗、不办私事、不打私人电话、不会私客、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
一、目的
为员工能明确请假规定,减少办理流程,方便部门规范员工工作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规定。
三、假期种类及规定
(一)假期种类
假期包括法定假日、事假、病假、慰唁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等。
(二)假期规定
事假、病假、慰唁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等需按照公司规定提前申请并经部门批准。如遇突发情况未能提前请假者,需补办请假手续。除事假外,其他假期申请需附相应证明,如未附证明的按事假计。未经部门批准的请假按旷工计。
部门第一负责人请假期间应授权他人行使相关权责,并向各中心/部门发放授权通知。
(三)假期审批权限
1、主管级及以下人员请假的由经理级及以上人员审批完成。
2、经理级人员请假的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完成。
3、各中心/部门第一负责人请假的由总经理审批完成。
四、法定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 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事假
凡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所请的假为事假,事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个人调休。
员工应提前3天向部门提出请假申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30天。请假前需完成工作交接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本人应通过电话向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以事假处理。特殊情况请假天数不能超过1天。无提前请假或未经部门批准的以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相关补贴停发。
六、病假
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所请的假为病假。
员工应提前1天向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病假时间超过医疗期不能治愈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医疗期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按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病假销假需出具相关医疗机构证明或就诊发票复印件。
病假期间(医疗期内)工资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七、慰唁假
符合国家有关慰唁假规定,在慰唁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所请的假为慰唁假。
员工应提前1天向部门提出请假申请。员工因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假3天(含公休日);员工因其旁系亲属即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爷爷、奶奶、兄弟姐妹等)丧亡可请假1天(含公休日)。
慰唁假销假需出示死亡证明复印件。
慰唁假期间工资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八、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婚假规定,员工领取结婚证1年内依法享受婚假。
员工需提前1个月向部门提交请假申请。早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8天。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可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有跨公休、法定假日时,时间连续计算,不再另行累加。
婚假请假时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九、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及特殊假
(一)产假
员工需提前1个月向部门提交请假申请,本人或部门需到人力资源中心登记备案。
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岗位,若不按时回岗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公司将安排其他员工接替该岗位。具体处理参照《生育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产假为98天;
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实满24周岁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产假请假时需提交准生证复印件。
产假期间,参保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由当地社保局按当年生育津贴予以发放,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未参保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二)护理假
员工需提前3天向部门提交请假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护理假规定的请假为护理假。满足国家规定生育条件的正式员工且达到晚育(实满26周岁生育)标准,可享受7天护理假。
护理假请假需提交结婚证和交准生证复印件。
护理假期间,参保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由当地社保局按当年生育津贴予以发放,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未参保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三)哺乳假
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正式女员工,哺乳期内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每天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期内哺乳时间可以累加使用。
哺乳假期间工资标准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四)孕期事假
员工需提前1个月向部门提交请假申请。孕期事假休假期限为怀孕4个月起至生产前。
孕期事假按事假计,期间不计发薪资,各项相关补贴停发。
十、工伤假
符合国家有关工伤假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治疗和休养所请的假为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本人或部门需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备。工伤假的时间以医院诊断建议住院治疗时间及疗养时间为准。具体细节参照《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工伤假期间,参保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由当地社保局按当年工伤津贴予以发放,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未参保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补贴停发。
十一、请假规定
请假前,员工需填写《员工假期申请单》,请假期满应及时回岗,假期结束未按时回岗的按旷工处理;如需延长假期的,需在上次假期结束前3天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工伤、产假假期结束回岗需携带《员工假期申请单》和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中心办理销假手续。
十二、附则
因员工假期管理涉及到人员薪资及奖金发放。各中心/部门需对人员假期进行管理,按照假期审批流程操作(详见OA系统假期审批流程)。
公司参保人员请假且当月出勤天数少于10天,部门应在员工假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系组登记备案。如因部门未及时登记或不登记,造成社保费用无法扣缴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对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员工参加工作累计满XX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员工参加工作累计已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3、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2)由于本人原因不愿意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补助。
(3)员工年休假期间外出休假,不报销往返路程费及其它费用。
(4)员工可用年休假充抵本人发生的事假或病假。
4、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审批和管理
(1)员工申请享受年休假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5、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经公司有关会议决定,可以补充。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