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汇编三篇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通用3篇)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20xx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 篇2

一、工作时间处机关上、下班时间与郑州市政府机关的上、下班时间保持一致;征稽服务大厅实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

二、请假的范围:凡本处在职干部职工因病、婚、丧、产、节育、探亲、个人私事者,都可以请假。

三、职工请假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交清工作手续,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

四、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或电话请假,返回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的程序:1、本人填写《职工请假条》;2、经过科(室、所)长、主管副处长、处长逐级批准;3、将请假条交办公室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对待。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方可请假。4、职工休公假时,应填写《公休假期审批表》,经办公室核定期限后,再按照本规定的请假程序、审批权限办理。

六、审批假期的权限:科员请假1天,由科(室、所)长负责审批;请假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副职负责人请假,由主管副处长审批;各科(室、所)正职负责人及科员请假5天(含5天)以上,由处长审批。

七、婚、丧、产、节育、探亲、公休假等的假期,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处规定执行。1、婚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我处暂按15天执行。2、职工办理直系亲属治丧事宜者假期为3天。3、节育假期:男职工手术节育假期为15天,女职工手术节育假期21天(以上需有医院节育证明)。4、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符合晚婚晚育者产假为6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产假为1个月。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探亲假:职工父母、配偶不在郑州者可享有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6、公休假: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日)。[豫文(91)99号]

八、凡在休产假、节育、探亲、病假等请假期间的法定假日均包括在内,不再补假。若假期在5天(含5天)内的,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加假。

九、请假人必须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按照原批假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假满前续假,否则,按旷工对待。

十、职工经过批准休婚、丧、节育假期者,基本工资、福利、补助照发;休探亲假、事假10天(含10天)、病假2个月以内者,基本工资、福利照发。长期休病假者,按照本处另行规定执行。

十一、职工既不请假又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每半天罚款50元;仅口头请假,但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的,对违反规定的科员和所在科(室、所)长各罚款20元,并应及时补办手续。

十二、请假条由办公室保管登记,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汇集 篇3

一、本处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提倡职工提前5分钟上班,做好打扫卫生、替换服装、摆放办公用品等准备工作,以免影响正常上班时间。

二、未经领导批准,上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征稽服务大厅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客户较多时必须有人替补、客户少时妥善安排好,方可离开。否则,发现1次罚款20元。

三、全处职工上班时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服装整洁,仪容端庄,可以略画淡妆,不许浓妆艳抹;做到态度热情,文明服务。

四、在征稽服务大厅和上路稽查人员,都必须统一着制式工装佩戴胸卡。

五、全处职工接听电话时,必须按本处规定标准回话,态度热情,文明用语。若遇此项投诉,经查证属实者,罚款20元。

六、本处实行禁酒令,即在工作日内的中午时间不得饮酒;如有违反者,给予罚款50元。本处职工的婚宴、团拜会、接待外地来宾等活动,经处领导批准,可以饮少量酒水。

七、本处职工之间不得发生吵架、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无论任何原因,本处职工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如有违反本项规定者,给予100元罚款。

八、上班时间应保证出满勤干满点,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在办公室或服务大厅内有下棋类、打扑克、织毛衣、洗衣服、带小孩、网络游戏等行为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九、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凡迟到、早退在30分钟(含)以内者,给予罚款20元;超出30分钟时,视为旷工半天处理,给予罚款50元;职工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职工不同的请假类别,按本处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各科室应将日期、天数上报给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处办公室备案;在节假日后确定调休者,应将调休日期提前告知征稽处考勤员,否则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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