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这么做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优秀7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1、质量监理目标、全部工程达到优良工程。其中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2、对优良质量目标的理解和实现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21、对优良质量目标的理解
¤分项工程优良
要做到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分部工程质量优良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并达到规定百分比以上为优良其中必须含指定的分项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优良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并达到规定百分比以上为优良其中必须含指定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规定的。百分比以上
322、实现质量目标的可行性
为了实现上述质量目标,我们将按下述《工程质量控制制度》执行。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各项规定、规程、规范及检验标准。
一、材料:
通过执行进场检验制做到:
1.杜绝小厂水泥、立窑水泥、无准用证水泥进场。
2.进口钢筋必须进行化学分析。
3.砌块、瓷砖、涂料、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合格证。
二、施工:
在抓质量分解目标落实中,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隐检制:根据进度安排预检、隐检计划,进行预检、隐检程序。办理预检、隐检手续,并及时履行签字归案。
2.三检制:按工序,分部、分项落实三级检查控制,重点抓住工序跟踪检查,把优质优价、奖优罚劣及时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头。
3.样板制:以样板指路,用样板交底,按样板验收,执行好样板工序、样板段、样板区的施工管理细则。
4.岗位责任制:按质量目标分解,将质量责任层层挂牌,层层落实到人头,形成优质精品竞赛气氛,质量管理工程师行使质量否决权和质量奖罚权。
三、协调措施
执行现场例会制度,明确专业的施工顺序和工序穿插的交接关系及质量责任,加强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工序交接管理,及时解决前后工种间的矛盾和问题,避免扯皮、返工现象,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在现场成立一个车辆、机械调度室,确保车辆、机械及时到位作业,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同时参与作业的车辆、机械数量满足施工需要。加强现场车辆的指挥调度,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场地内道路畅通无阻。
四、外监
主动虚心接受地盘监理、业主、质检总站及设计院等各方面的指导和意见,从严自我要求,实施超前预控,坚决及时整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学习体会公司在不久前开展了关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B/T50430的学习活动,作为安装分公司安徽片区的人员我参与了此次培训活动,在此次培训过程中,项目经理对新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做了详尽的剖析,以下就是我对新的施工管理规范的学习心得。
一、《规范》的产生背景
作为以制造业为基础的标准,ISO9000族标准“机油味”太重,又由于其脱胎于西方的管理学说,在管理语言、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上和国内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特点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全国建筑企业2万6千多张认证证书里面,贯标和企业实际管理“两张皮”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推动建设企业全面、深入贯彻ISO9000族标准,建设部曾先后出台了两版《建筑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7月又发布了《GB/T19000-20xx质量管理体系专业应用指南建设工程施工》。20xx年10月23日以建设部第725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GB/50430-20xx《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xx年3月1日实施。颁布《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建设企业贯标的有效性,提升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准确理解《规范》的“本土化、行业化”特点
《规范》在内容上全面涵盖了ISO9001标准的要求,在条文结构安排,语言表述上,结合施工行业的管理特点,与我国施工行业现行的管理模式保持一致,“本土化、行业化”的特点很突出。
“本土化”概言之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国特色,也就是政府监督、社会评价、企业约束相结合。《规范》作为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标准,适用于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含分包企业),可以作为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和思路,既是认证的依据,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
把握“本土化”的特点必须注意《规范》在管理语言上的特点。例如:质量管理活动与ISO9000标准里“活动”的关系。《规范》的术语“2.0.1质量管理活动”说的是“为完成质量管理要求而实施的行动”,笔者认为这种表述,和ISO9000标准里的“过程”应该是一致的。
质量管理制度与程序的关系。《规范》的术语“2.0.2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应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这和ISO9000标准的“程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业化”既体现在条文结构安排,语言表述上结合施工行业的管理特点,突出了过程方法和PDCA思想,与我国施工行业现行的管理模式保持一致,还体现在《规范》在ISO9001标准上又提出了诸多进一步的要求。例如:
对于工程资料包括的内容及归档要求。《规范》10.5.5条款指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应包括:5、图纸的接收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规范》11.3.3条款指出“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进行策划,并按规定加以实施。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移交相应资料。归档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即符合GB/T50328-20xx《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对于施工机具的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规范》6.3.1条款明确“施工企业对施工机具的使用、技术和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对于合同管理。《规范》7.3条款针对交底要求(如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工程款支付、结算等),拓展和延伸了ISO9001的要求。
对于分包方管理。《规范》9.3.1明确需“验证分包方的主要材料、设备和设施。”总包单位必须对分包方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主要材料(包括水泥、钢材、混凝土),主要设备(包括起重、混凝土泵送、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浇筑、机加工设备等),主要设施(包括脚手架、模板、吊篮和其他重要的临时设施等)进行验证。
对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章明确了施工的准备、开工、技术交底、样板引路、施工日记、竣工验收等行业特有的要求。
对于检测设备管理的要求。《规范》11.5与ISO9001的7.6比较,增加了对采购和租赁的要求;对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要进行培训等。
对于记录的要求。例如《规范》提出的图纸接受、发放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材料、发放记录;施工过程记录等,也是拓展和延伸了ISO9001的要求。
对于交底的要求。《规范》的9.3.1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对从事分包的有关人员进行分包工程施工或服务要求的交底,审核批准分包方
编制的施工或服务方案,并据此对分包方的施工或服务条件进行确认和验证”。10.2.2明确“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10.4.3要求“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向项目经理部进行交底,并保存记录。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确定交底的层次和阶段以及相应的职责、内容、方式。”
理解《规范》应特别注意,《规范》只是提供了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只规定了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不同类型的施工企业,由于工程产品的不同,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因此“专业化”的特点是由国家现行有关不同工程产品的标准、规范来体现的。
三、理解《规范》需把握住遵法原则
作为ISO9001标准在中国的本土化应用,《规范》的条文多处体现了遵法原则。针对审核员考试,CCAI也给出培训考核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要求。因此理解《规范》的条文,必须依据遵法原则,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中的体现和要求。针对《规范》条文,个人的理解是重点要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要求。
《规范》条文里有5处明文提到了“依法”:
“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施工机具供应方订立合同,明确对施工机具质量及服务的要求”。施工机具是指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等,其来源包括施工企业自有、外部租赁和分包方提供等。这里的“依法”指的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此外涉及到需要人员资质的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1985)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
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17条明确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企业应依法进行工程项目投标及签约活动,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
“施工企业应通过评审在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及签约,并保存评审、投标和签约的相关记录。”这里的依法,指的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招标施工招标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例如《建筑法》第27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投标的过程给出了详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2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无效包括口头约定等)”。
“施工企业应按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标准和评价办法,根据所需分包内容的要求,经评价依法选择合适的分包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分包方的记录。”
“施工企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法订立分包合同。”这里明确了施工企业必须按《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开展工程分包活动,禁止违法分包及转包。此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第6条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我国在建设行业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业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因此针对劳务分包,如果涉及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还必须按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1985)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xx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xx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20000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孟庄热电厂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目标是:
(一)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机组达标投产;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 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十)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
(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九)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 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条 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 "三级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00-2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
第六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 事故责任
(一)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进行通报;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业主单位应负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新世纪初,浙江遭遇发展瓶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同志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战略家的眼光重新审视浙江的资源禀赋,对症下药提出实施“八八战略”。“八八战略”蕴含着共同富裕的鲜明价值取向,为浙江不断构筑共同富裕的基础提供了战略指引。
6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为新时代浙江,续写了“浙”篇“八八战略”的“新乐章”,奏响了“浙”段共同富裕的“主旋律”,发出了“浙”声共建共享共富的“最强音”!
紧跟共建“指挥棒”,唱响高质量发展“寻梦曲”。续写“八八战略”的“乐章”,奏响科学发展的“旋律”,持续“做大蛋糕”,从而让百姓的“获得之音”由“浙”传遍全国。一是要奏响“经济提质”的“旋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数字经济“一号工程”、“415”先进制造业集群等“支点”,借势数字化改革,探索创新驱动的发展机制;围绕国内国际“双循环”、“一带一路”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主线”,探索联通发展的路径机制;围绕营商环境、投资环境、政商环境等“基面”,立足温州市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探索全领域改革的制度机制。二是要奏响“乡村振兴”的“旋律”;念好“兴”字诀,探索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让农业有“赚头”,让农民有“盼头”;念好突“美”字诀,探索以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带动乡村建设的工作机制,实现美丽乡村的全覆盖;念好“富”字诀,探索以产权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让沉睡的“资源”变成“资产”。
紧跟共享“指挥棒”,唱响高水平均衡“追梦曲”。续写“八八战略”的“乐章”,奏响平等均衡的“旋律”,合理“分好蛋糕”,从而让百姓的“安全之音”由“浙”传遍全国。一是要奏响“带动后富”的“旋律”;完善收入增长和财富分配的调节机制,释放经济发展要素分配改革红利;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扶持机制,努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率先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完善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加大产业开发、社会共助的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跑赢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二是要奏响“保障民生”的“旋律”;围绕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等方面,拓展为民办实事的领域,完善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围绕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完善人的全生命周期民生服务的供给机制;围绕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的有效机制,织密民生“保障网”,兜底“百姓福祉”。
紧跟共富“指挥棒”,唱响高品质生活“圆梦曲”。续写“八八战略”的“乐章”,奏响美好生活的“旋律”,保质“做优蛋糕”,从而让百姓的“幸福之音”由“浙”传遍全国。一是要奏响“精神文明”的“旋律”;创建高品质精神文化服务“新体系”,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试点,实施百城万村文化惠民工程;打造江南特色的文创“新高地”,深化文化研究工程,打造能代表浙江的文化符号和文化标识;构建以文化力量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新格局”,弘扬新时代浙江精神,提升文化软实力、塑造社会新风尚。二是要奏响“生态和谐”的“旋律”;建立和推行美丽乡村、美丽城镇、美丽城市建设标准,构建加快建成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的长效机制;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环保机制;结合“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立足绿色奖补和生态补偿,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机制,在“浙”里绘就“富春山居图”的大美河山。
第1节、质量管理目标
第1.1.1条质量目标
经质量监督站及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第1.1.2条质量方针
科学管理、保证质量、信守合同、发包人满意。
第1.1.3条质量保修服务管理目标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保修责任,科学施工、严格管理,让发包人放心满意,工程产品交付后质量服务、维修、回访率达到100%。
第1.1.4条技术组织措施目标
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节约劳动力、原材料的措施;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措施;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措施;保证安全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第2节、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性组织措施
第1.2.1条质量保证体系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际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把企业质量方针全面落实到一系列经营管理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为达到质量目标,我方将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第1.2.2条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制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
同,执行专用条款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决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及补充条款”等方面的。工作,由其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
第1.2.3条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代表公司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各分管的工种负责人向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进行质量控制,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第1.2.3.1条施工交底制度
开工前,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总体施工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专业工长组织班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交底,交底有记录,不交底不施工。
第1.2.3.2条现场例会制度
每周定期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邀请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整个项目施工进行阶段性协调工作。协调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广泛听取各专业负责人的汇报、要求和意见。
第1.2.3.3条建材质量控制制度
(1)严格执行材料管理制度,对工程所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标、部标的有关技术规定,是建设部核定的合格产品,具有材质证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本公司采购材料的质量,将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复试证件。
(3)由本公司采购的大宗、特种、重要材料、设备,必须有监
理工程师参与考察、看样订货,材料到达须经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所有材料设备进入现场前,并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部质量员、材料员签字后,方可入库和进入现场堆放。
第1.2.3.4条施工挂牌制度
主要工种如钢筋工、砼工、木工、瓦工、抹灰工等,在施工中实行挂牌制;要求各区段有标牌,写明施工班组、工种负责人、操作者姓名,质检员做好图文记录,存入施工档案。针对不同工种,作业班组、要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按质量交底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第1.2.3.5条质量审核制度
(1)做好“三检”负责制:认真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工程质量”的原则,坚持做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均达到质量标准。
(2)确保隐蔽工程质量:隐蔽工程施工时,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业班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每项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现场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确保隐蔽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实行砼浇灌令签证制度:砼浇灌前必须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质检员签发《砼浇灌令签证》后,方可进行砼浇筑施工。
(4)实行技术复核制度:严格遵守技术复核制度,对建筑方位、高程、定位桩、图纸尺寸、误差值等作复核记录,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复查,会同公司质检部门、项目部共同做好验收工
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2.3.6条样板试范引路制度
由专业工长、质量员共同做出某部位施工样板,经发包人驻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复查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标准。
第1.2.3.7条成品保护制度
工种交叉施工保护劳动成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