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章程修正案(通用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防洪减灾、调控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的重要措施。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对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现代水电水运工程建设对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开发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节约地球资源的环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为加强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经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依托单位为南京xx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水工程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水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称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xx部和有关部门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行中与水工新材料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研究;
2、承担水工新材料的检测与认证,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关技术标准;
3、针对水工新材料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水工新材料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水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组织开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加速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5、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基地;
6、开展水工新材料领域的国际合作;
7、培养水工新材料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xx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xx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xx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xx部长江委员会、xx部黄河委员会、南京xx科学研究院、长江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长江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委员会黄河xx科学研究院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导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协调内外关系;
4、听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水工新材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水工新材料技术应用咨询;
4、管理委员会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结构见下图。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4个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车间以及新材料公司。组织结构见下图:
第十六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 运营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九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X 年 X 月 X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 ” 。
现修改为:
“:
” 。
二、第六条原为:。
现修改为:
“:
第 X 条原为:
“ 公司股东签名:
公司
X 年X月X日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此章程修订案与原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章程与本章程修订案有不同之处,以本修订案为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