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通用3篇)
医院患者随访系统
是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通讯、互联网技术,在医院与患者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
医院通过此平台也可以为患者提供整体的,分门别类的, 或个性化的服务;
而患者也可以通过这些沟通手段轻松实现医疗服务预约、各种医疗信息的查询等服务,也可在系统上开展诸如随访呵护、健康教育、咨询预约、 科研跟踪、纠察医风等工作。
回访的方式:
1:病人服务中心服务回访和满意度问卷调查。
2:临床科室出院及科研随访。
3:临床科室与社会工作科联动二级回访。
开展随访工作的意义;
1、是开展卫生部“三好一满意”活动要求的有效补充手段。
2、通过医院工作人员的电话随访,使服务由院内延伸到院外便于及时进行康复指导,从而减轻患者负担提升医院形象和服务质量。
3、电话随访,搭建医患沟通平台,让患者感受关怀,促进医务人员服务能力的提高,加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增强医院竞争力。
4、医生电话随访,对医疗质量跟踪,提高医生的服务技能。为科研提供数据支持。
5、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降低医疗风险。
6、改变以往人工随访的弊端,提升随访工作效率与质量。
医院随访系统的特点:
1、延伸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提升医院竞争力并增加收入
2、推动医院实现“以患者为中心”模式的转变,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患者流失率.
3、及时了解患者最新需求,为医院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真实的参考依据
4、患者就诊信息一目了然,随访关怀针对性更强
5、自备知识库,为患者提供更专业的知识解答
6、无需手动拨号,提高随访效率和质量
7、随访过程可录音,提高随访质量. 电话直拨及接听,方便工作人员的使用.
8、可跟踪、可追溯
9、可量化、可管理
10、可与满意度评价系统相融合,形成院内、院外综合、客观满意度评价体系
————————————————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护士在进行标本采集、给药、输血(或血制品)及其它护理操作等活动时,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如: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性别、床号等。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2。对能有效沟通的患者,实行双向核对法即要求患者或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3。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如手术(或干细胞采集术、深静脉置管术、血浆置换、单采术、血细胞分离术)患者、抢救、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潜力的重症患者,务必使用腕带。在各诊疗操作前除了核对床头卡、医嘱执行单以外,务必核对腕带,以识别患者身份。
4。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务必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腕带”原则上佩戴病人左手,佩戴时,垫1~2指按紧搭扣,松紧适宜,防止扭曲、勒伤。观察佩戴部位皮肤无擦伤,血运良好。护士长对患者腕带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在实施任何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6.需进行手术(或干细胞采集术、深静脉置管术、血浆置换、单采术、血细胞分离术)的患者,护士应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的流程,对患者姓名、年龄、科室、住院号等信息进行确认。手术室与科室交接中重点环节进行准确的有效核对,做好交接登记。
7。患者转科交接时,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式,做好转科交接登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 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医院“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