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研究所章程(通用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社科专家“思想库”“智库”作用,更好地服务株
洲市“三大战役”、“四大战略”,打造“四个”,根据省市有关精神,xx市社科联、xx市社科院决定成立园区与县域经济研究所,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的中文名称为:xx市园区与县域经济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隶属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社会科学
院,在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市社会科学院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研究所成员由高等院校、xx市、各县、市、区政府领导
组成,共同为xx市园区与县域经济的发展谏言献策。
第五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日常业务接受xx市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xx市社会科学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研究所设在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园区与县域经济研究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研究所每年度组织开展“七个一”活动:
1.一个以上理论成果:由年初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所长或副所长牵头组织实施;
2.一个以上实践范本:由成员单位申请,并牵头组织实施;
3.一次务实研讨:由成员单位申请,并牵头组织实施;
4.一次深度考察:由成员单位申请,并牵头组织实施;
5.一季一情况通报:由所长召集副所长、秘书长总结后印发给全体成员;
6.半年一次全体会议:由成员单位轮流举办;
7.每县、市、区各一次以上决策咨询或评估:以现场或通信两种形式。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研究所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可和拥护本章程;
2、有参与研究和参加相关活动的意愿;
3、在园区或县域经济方面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一定的
社会影响;
4、近年内已有相关领域一至两项科研成果;
5、具有中级及以上经济系列或教学系列职称,或具有经济类
学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 研究所成员的权利
1、及时取得课题研究信息与材料;
2、优先承担各级经济类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享受各级科研课
题研究人员的一切权利;
3、优先安排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4、根据研究计划或任务获得研究所专项经费资助;
5、其他应该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研究所成员的义务
1、遵守研究章程,依法维护研究所及其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
2、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推广科研成果,使科研服务于政府决策,服务于社会;
3、积极参加研究所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研究所分配的任务;
4、按期向研究所管理机构汇报科研进程或科研成果,及时对科研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5、其他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职责:
1、制订年度科研计划,及时安排落实科研任务;
2、带头参与课题研究,引导各成员的日常科研工作;
3、促使研究成果社会化,推动研究所的持续发展;
4、积极推进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扩大研究所的社会影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市园区与县域经济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中医药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纪守法.科技兴所.立足于民.服务患者。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科技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省武义县武阳东路21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法根、杨育林。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武义县杨法根中医内科诊所,金额:20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医药传统文化、整理中医古籍和历代中医名家临床经验。
(二)按照有关规定,在执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探索研究常见病、疑难病病因病机以及民间秘方的开发和临床应用。
(三)积极为相关医疗单位提供涉及常见病、疑难病的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法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x年11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研究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间医药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单位的名称:白血病白族民间医药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由长期从事白族民间医药研究的科研人员自愿举办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民间医药科研机构。本单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开发区海源中路生物技术创新中心x室。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利用白族民间医药对白血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
单位是xx省科技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开发区海源中路生物技术创新中心511、512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杨。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杨,金额:100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应用白族民间医药开展白血病的病理研究工作;
2、应用白族民间医药开展白血病的药理研究工作;
3、对白血病治疗药物的成分分析、监测;对治疗药物最佳剂型的工艺、质量标准研究;
4、对白血病治疗药物进行小试、中试的研究;
5、开展对白血病的相关知识的咨询及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及相关参与人员担任,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所长、法定代表人由2/3以上理事选举决定。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名单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的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所长聘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理事会授予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所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xx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研究所的名称是:少儿文化研究所,英文全称:(英文缩写ICCC)。
第二条本研究所是由从事少儿文化研究和社会各界热心少儿文化研究者及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研究所以“9至99岁富有童心的大小孩子”为主要对象。“破解童心,激发童趣,培育童情,宽容童言,呵护童真”为主题,立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大力开展教科研,并不断将教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本研究所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少儿文化事业的发展特点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
第四条本研究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研究所的住所:宜昌市,办事机构设在新阳光作文教育研究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研究所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少儿文化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少儿文化与少儿文化工作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
(二)组织少儿文化研究,承接国家有关少儿文化的科研任务,为有关部门提供少儿文化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
(三)依照有关规定,创建本研究所官方网站“中国少儿文化网”,编发少儿文化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
(四)组织对有关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学术领域中的少儿文化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少儿文化学科群。
(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少儿文化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研究所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研究所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所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所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所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或热心支持少儿文化研究工作;
(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所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所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所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所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所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所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所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所,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所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所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所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研究所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研究所的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所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所长、副所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少儿文化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
第二十五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研究所所长为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所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研究所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研究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研究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研究所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研究所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研究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研究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研究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研究所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研究所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研究所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研究所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研究所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研究所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研究所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研究所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研究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所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x年9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所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x区登记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x区基本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经济发展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秉承“开拓资源优势、指导战略实践、创新发展观念、引领区域前行”的宗旨,以推动国内区域长效有机的开发、为xx区域经济发展机构提供深入、客观、准确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支持为目的,以战略发展、招商引资、区域规划、项目策划、区域推广、资本运营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研究院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研究院的主要任务
(一) 研究探讨开发战略、区域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理论、方法,为经济发展提出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 协助经济发展机构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机构运用科学的眼光制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 收集、传播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前沿市场信息,独立编辑出版行业学术著作、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
(四) 独立或联合举办相关行业主题会议、论坛;针对地方政府进行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讲座;
(五) 协助相关企业开展行业知识培训、技术引导讲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六) 广泛联系国际与国内经济发展相关机构,组织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七) 根据需要开展xx区域经济发展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权利、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专家顾问团权利、义务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院长权利、义务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
第九条 研究院成立研究院理事会,理事会对研究院研究方向负有指导性、实施性责任。
第十条 院长为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一条 研究院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经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研究院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 代表研究院对外签定有关合同;
(三) 拟订研究院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研究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管理人员;
(七) 研究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院长有权指定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 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研究院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研究院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八条 研究院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研究院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研究院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研究院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研究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研究院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
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研究院理事会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