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最新2篇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工作的严肃性,应制定规范的证书管理制度。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证书管理制度_证书管理制度条例最新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书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婚姻证书管理,维护婚姻证书的法律地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印刷品。证书必须使用区民政厅印制提供的,不得购买非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除《结婚证》、《离婚证》外,区民政厅配套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领)结婚登记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作废而不足时,由证书管理员制定补印计划,报主任批准后按规格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要规范婚姻证书的填写,认真核对、检查,减少因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民政厅。

四、证书管理员要严格领购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专账专柜管理,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和收费分开。每年11月向区民政厅申报次年度的婚姻证书需求计划。

五、婚姻登记员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六、证书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刷品的印制和与婚姻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记员擅自印制、使用外购婚姻证书的,报民政部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并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证书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证书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07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一)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证书的“授予时间”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时间。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三)任职资格证书“批文号”一栏按照批准权限填写最高审批部门下发的任职资格通知的批准文号,“授予时间”一栏填写评审委员会通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在发放资格证书过程中,由于破损、错填等原因需要补换资格证书的。,由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办理补发事宜。属遗失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设区市职改办出据证明,高级资格在省级、中级资格在市级报纸上声明原证书作废后,再进行补办。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_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三)属遗失证书的,要提供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一份(声明内容应反映持证人的姓名、所持证书的名称、资格档次、取得证书的时间和证书编号等);属更换证书的,要提供已损坏的资格证书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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