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精选2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计划运作与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计划目标的达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产品计划生产安排。
第三条:管理职责
1、 计划部负责月度生产计划进度安排编制与实施。
2、 销售部负责提供月度需求计划。
3、 质量部、物流部技术部负责配合制造部生产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计划编制规定
第四条: 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规定
1、 销售部提供订单计划和下月预示计划经整理后统一下发销售计划到计划部。物流部提供库存情况(包括钢材、产品);技术部提供新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制造部提供生产能力明细。
2、 由计划部负责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月度计划草案。
3、 由计划部与销售部衔接最终确定月度生产总量及其供货时间节点,最终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到相关部门。
第五条:临时计划
1、 销售部根据客户临时需求,下达追加计划到计划部门。
2、 临时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材质、数量、需求时间、厂家、产品交货特殊要求等。
第三章 生产计划执行规定
1、制造部组织好各车间按计划部下发旬计划进行生产。
2、制造部做好公司生产计划协调、调度等工作,合理安排生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每天10点前报送计划部;未完成计划或者拆班情况在生产工作令上做详细说明。
3、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要求开展工作;每月月度会议召开时,通报上月完成情况。由计划部统计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及做好下一月的计划安排。
第四章 生产计划变更规定
1、月度计划调整。有制造部提出提出调整意见,同时与销售部沟通经计划部审核总经理批示后,下发执行。
2、临时计划的调整。没能完成临时计划时,须第一时间通知计划部,以便计划部与销售部沟通做出相应的安排。
3、如因市场变化对销售品种、时间有临时调整时,销售部需提前通知计划部做好相应安排。
第五章 生产计划统计
1、由制造部每天统计完成情况报计划部做生产安排完成情况分析。
2、每周六统计本周完成情况并报计划部存档。
3、每月底最后一天做好现场盘存工作;做好当月完成情况统计报表交计划部审核,由计划部统一报公司财务部。
生产中断管理细则
生产中断:指生产过程中,出现设备损坏或模具损坏而临时停止生产。
1、 当设备临时损坏时,生产工人应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由设备部立即组织
维修人员对设备进行修复;现场管理人员应调整出备用设备安排班组正常工作。
2、 模具损坏时,首先通知现场检验人员,由检验人员确定模具是否可用;如不
能利用,应立即更换新模具。损坏模具由班组返还至五金库房,做好相应标识,由技术部分析原因。模具车间配合制作补充相应模具,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全体教师和学生遵守执行。
第1条 学生平时上下楼的时候,应该靠楼梯右边行走;学生集体上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下楼梯,集体下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上楼梯。在楼梯上如果有学生不慎摔倒,在场的学生、教师要示意队伍停止行进,迅速救治,不得拥挤、践踏,并及时有序安全地离开。
第2条 学生上下楼梯要靠右走,不拥挤,不碰撞,不吵闹,不搞恶作剧,不准一步跨两个台阶,不准两人勾肩搭背地走,不准倚着楼梯扶手向下滑行。严禁学生在楼梯上、转弯处打闹、做游戏等。
第3条 平时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第4条 各班级课间操、升旗仪式、放学等集会时,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在本班门口走廊上列队后,按照德育处指定路线行走。返回时,也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列队后,按照指定的楼梯和顺序回到班级。班主任和辅导员分别在队前和队尾,上下楼梯应以班级为单位,排队行走。靠右行走,一步一级台阶,不争抢,不推挤打闹,不追逐起哄,不骑跨栏杆、扶手,不将身体过多探出栏杆楼梯。
第5条 学生由班级到专用教室上课或者上室外课等,也必须由班级干部组织学生先在班级教室门口列队,在课任老师带领下到指定地点上课。
第6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道的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我校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由德育处负责,班主任和全体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规定。学校安排楼梯值日中层干部和教师,在每个课间和集队时刻,都要到到相应的楼梯处组织指挥学生上下楼梯安全。没有到岗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 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
(五)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 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 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 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 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 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 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 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 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 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 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 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 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1 总则
为了规范基地公司宾馆的各项管理工作,便于公司机关员工出差以及分公司员工家属探亲的住宿安排,制定公司宾馆管理制度。
2公司宾馆接待范围
2.1对内接待公司人员因公出差住宿;
2.2公司安排的接待住宿;
2.3接待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客人用;
2.4员工家属探亲住宿;
2.5公司宾馆不对外接待。
3 住宿接待标准
3.1客房使用标准,地市级政府领导、集团公司领导、公司安排接待的重要客人、公司主要领导住大套房;县、处级别领导住小套房;公司中层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领导住单人间;公司部门(单位)一般员工住双人标准间。
3.2烟、水果标准,公司领导和地市级政府领导住宿接待用烟为黄盒芙蓉王或蓝好猫,接待水果为当地时令水果(一盘);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原则上不提供烟、水果。
3.3收费标准,为了补充公司宾馆日常消耗品、支付服务人员工资,公司宾馆住宿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暂按套房每套每日360元,单人房每间每日200元,标准双人房每间每日200元。
3.4客房内有偿提供零食、饮料、扑克等,物品明码标价,住宿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退房时一并核算费用。
4接待制度
住宿接待实行住宿接待审批制和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制,由住宿人员按照接待标准填写“接待汇总表”;服务员填写“住宿接待物品领用审批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逐级签字确认。审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服务员准备客房用,一份作为记账凭据,一份交综合管理室存底。
4.1因工作和业务关系,其他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在分公司安排住宿时。由业务对口部门按住宿接待流程安排住宿,原则上现金结账,不接受签单。如需签单,应提前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2因公由某部门承办的大型会议、活动等需要签单结账的,首先应填写“接待汇总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3分公司内部员工因公住宿的,需填写“住宿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住。
4.4员工亲属住宿由员工本人办理入住手续,住宿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暂不提供发票。住宿期间遇到公司举办大型会议,或者公司因公出差人数较多房间不够时应无条件退房,保证公司接待用房。
4.5住宿人员到公司宾馆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住宿押金,标准为200元/间。
4.6 住宿人员退房应按规定在公司宾馆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根据服务员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有客房设施损毁情况,是否消费客房提供的有偿消费品,如有发生则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住宿人员补缴。并在《签单账目确认单》上签字确认消费。
5费用报销及使用
5.1公司出差人员入住时必须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和退房手续,签字确认《接待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分公司留存,作为对账凭证;另一份经汇总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复核,并以此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5.2分公司每月末汇总入住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公司财务人员在延安市税务局按约15%的税率***,与《接待汇总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统一在公司财务部报销。
5.3公司安排的对外接待和会议住宿,由具体承办部门统一办理《接待汇总表》,并遵照上述报销程序办理。
5.4驿站收入部分用于列支公司宾馆日常运行管理费用、驿站消耗品支出,招接待水果、服务人员的加班工资、分公司出差人员在员工餐厅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人员每人每天60元或30元伙食费)、员工会所的消耗品、活动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员来员工会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等。
5.5公司宾馆、员工会所、办公楼的维护,外立面的保洁,员工餐厅的厨具、餐具补充等费用由分公司申报年度队站经费计划,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6公司宾馆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1采购范围:公司宾馆日常生活物资和接待所需物资。
6.2采购费用主要来源于公司宾馆房费。
6.3需求计划编报
6.3.1物资需求编报按规定的格式填报,注明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
6.3.2日常生活性物资需求计划由驿站管理人员填写,每月20日前上报综合管理室审核,再上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6.4采购计划编报
6.4.1采购计划由综合管理室根据需求负责编报,每月22日前完成。
6.4.2综合管理室在按规定汇总采购计划时,要与相关编报人员沟通,及时解决编报中遇到的问题。
6.5计划实施
6.5.1物资采购计划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室按规定实施采购。
6.5.2紧急物资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后补办审批手续。
6.5.3凡采购回来的物资均由综合管理室统一入库,并按计划和接待所需进行配发。
7服务人员加班补助
7.1服务员加班主要分为用餐接待、住宿清洁和夜班服务。
7.1.1用餐接待
7.1.1.1用餐接待期间包厢内每桌配二名服务员,大厅每两桌配一名服务员负责现场服务。
7.1.1.2用餐结束后负责现场服务的人员要及时清理餐桌卫生,并对餐具进行清洗归位。
7.1.1.3服务员加班补助为包间内一桌80元,大厅一桌40元,自助早餐部分以10人为一桌进行计算。按照系数管理人员
1.2、服务员1.0来进行加班补助核算。
7.1.1.4需外聘服务员的,其费用将从服务员补助中扣除一半,另外部分由公司承担。
7.1.1.5大厅一桌服务属服务员日常工作,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1.6服务员加班补助核发由分公司对每次服务进行考核,达标后方可发放。
7.1.2住宿清洁
7.1.2.1住宿清洁主要包括来客后的房间卫生清洁、物品更换和床上用品的洗涤(日常卫生清洁不含在内)。
7.1.2.2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间房一天
2.5元的加班费。
7.1.2.3两间以下(含两间)客房清洁属服务员日常工作,
不计入加班补助中。
7.1.3夜班服务
7.1.3.1夜班服务主要包括来客期间服务人员在驿站大厅留守值班。
7.1.3.2此项工作按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加班补助,给以每晚10元的加班费。
8公司宾馆运行管理
8.1服务人员职责
8.1.1驿站前台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使用管理,凭审批后的“住宿审批单”为客人安排客房,无审批单严禁私自开房。
8.1.2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收取客人缴纳的住宿押金,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保管现金。
8.1.3服务人员在客人退房时应认真核查房间设施情况、房间内提供的消费品使用情况,并在“退房核查小票”上签字后及时交驿站前台,以便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8.1.4驿站前台服务人员根据“退房核查小票”列明内容,核算客人应付费用,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押金退付手续。
8.1.5确认客人的入住天数,在客人签字确认后及时送交综合管理室留存。
8.1.6服务人员须坚守工作岗位,每日对客房进行清理打扫,做到室内设施摆放有序,床单、被套干净、整洁,定期消毒。要做到眼勤、腿勤、嘴勤。
8.1.7服务人员做好驿站内门厅、走廊、楼梯、洗手间的卫生清扫,随时保持清洁。
8.1.9 客房内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1.10 客房内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蝇。
8.1.11服务人员切实做好来客登记工作。
8.1.12服务人员要做到礼貌待人,说话和气,主动为住客提供优质服务。
8.1.13 服务人员要提醒住宿人员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爱护设施,住宿人员不得将危险物品带入驿站内。
8.1.14服务人员要注意住宿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8.1.15 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切实做好公司宾馆物资和日用品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私自占用驿站内的公用物品。
8.1.10服务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主要交接内容包括:房间使用状态,核对房间内及公共房间物品数量,检查卫生和安全问题。
8.1.11 爱惜公共财产,厉行节约,按质按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宜。
8.2 客房卫生标准
8.2.1客房要做到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整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8.2.2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生病客人用过的卧具应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8.2.3 客房茶具和口杯应每日清洗消毒,要做到茶具和口杯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2.4 客房卫生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座便器应每日清洁消毒,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营造良好的守纪氛围,根据总公司考勤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总公司全体员工(除董事长、董事长司机)。
3、 处罚细则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应填写外出假条,征得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前台做好外出记录,以便掌握人员去向;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总裁请假。
(2) 未经部门负责人、总裁同意,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外出及早退者,一律扣除
半天工资并追责。
(3) 每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内,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三次和三次以上者,月会全公司通报批评。
(4) 未经请假上班打卡迟到。
4、 考勤要求
全员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每天指纹考勤打卡2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30之前,下午下班打卡时间17:30之后。
5、 考勤统计
行政人资中心每周五统计本周考勤情况,周会、月会进行出勤通报;每月19日统计上月考勤情况报财务,作为计发工资及扣款的依据。
6、 本细则解释权归行政人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办公室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均应严格执行行政单位经费规定。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支票管理,不得“坐支”,出纳、会计分设,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既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局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1.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发票回来后,均由财务人员初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局党组会研究后报销。
2.所有经费开支,必须凭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经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毕后,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三、 对原始凭证(发票)的基本要求
1.只有国家财政部门监印的收据和税务部门监印的发票等合法单据,才能作为报销单据。
2.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财务报销的具体要求
1.会议费的报销:除会议费发票外,还必须附会议通知文件、参会人员签到名册、会议费用清单。
2.接待费的报销:所有公务招待费报销,必须具有接待方案、菜单、正式发票。
3.资产(礼品)购置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购置发票外还应附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和验收小组成员的签字手续。
4.外出学习考察费的报销:除发票外还应附学习考察组织单位的有关文件。
5.差旅费的报销:实行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实行出差逐次报销的原则,按实际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填写财政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必须写明出差事由。
6.报销单据填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支出报销要及时,原则上应在一周内报销,最晚不能超过两周。
五、报销单据的粘贴要求
单据粘贴应使用原始凭证小型单据粘贴单,将所有原始凭证整理后逐张粘贴在粘贴单上,单据中不能有订书钉、回形针等金属物品。根据单据的大小形状,粘贴方向应从左上角开始依次向右边粘贴,超出粘贴单的部分应进行折叠。
一、对于一般性的公文处理和盖章手续,一般应事先由村报帐会计审核把关,报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到办事处签字登记后再盖公章(如村委会主任外出不能签字时,可委托其他两委主要成员代签);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涉及宅基地、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再盖公章。
三、凡涉及集体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村级重大事务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并经村两委会同意,再经办事处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盖章。
四、村委会公章要有专人保管。公章保管人必须做好公章使用人、使用理由、批准人、使用日期、经办人等内容的登记备案。
五、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村委会公章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一旦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予以撤换和处理。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20xx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禁烟的基本原则、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和奖罚等。
基本原则
1、为严格火种管理,杜绝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级领导,全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原化工部规定《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2、全公司各部门应加强禁烟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各级领导要把禁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3、各级领导、外来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进入公司区内禁止吸烟的规定,违反者一视同仁。
三、禁烟范围的划分
为了照顾常住公司内集体宿舍的员工,允许在室内吸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不准将烟带丢在室外,人走烟灭。
禁烟的管理权限
1、安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禁烟制度执行和修订禁烟制度。日常检查管理,违章罚款处理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办公室应把禁烟工作列入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开展对全公司员工、干部进行禁烟工作的重要性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3、工会协同办公室监督、检查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工作情况和宣传教育,要把禁烟工作执行情况列入评比文明班组和劳动保护监督之一。
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措施,认真做好禁烟教育和禁烟的日常工作。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联系业务、检修施工、临时工、检查、指导工作等)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有关部门接待人应向外来客人交代本规定的内容。
五.奖罚
1、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罚款50元,屡次违章吸烟及情节严重者,依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置执行。
2、禁烟区内发现烟头,对所在部门或个人处以每只10元的罚款。禁烟区内吸烟按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3、离岗吸烟者,按《温州市联成色浆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列》有关规定条例处罚。
4、各级领导在禁烟中应以身作则,违反规定者加重处罚。
5、各级领导执行禁烟制度不力,发现禁烟吸烟不制止或隐瞒不报和为违反者以各种理由说情的,要追究管理责任,并扣当月岗位责任工资20~50%或罚款。
6、对违反本规定者,人人有权制止监督、检举,对检举者给予罚款金额的三分之一作奖励。
7、罚款费用可用于奖励对安全、消防工作有贡献的人员和部门,具体操作由安全主管提出方案由总经理审批。
1、目的:为了提升内部企业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物质进出,杜绝厂内物质浪费和非正常流失,制定本制度。
2、范围:凡带出公司的各种原辅助材料、产品、半成品、模具、工具、设备、废旧物质等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3、职责:
3.1财务部作为公司资产管理和成本控制部门,负责物质出门证明的签发,出厂物质的跟踪、出厂后需要返回物质的核销和核对工作。
3.2需要外发或携带物质外出人员负责物质出厂的申请,各部门主管负责物质出厂的审核,副总以上(含副总)的管理人员负责物质出厂的批准。
3.3仓库和车间现场依据相关批示并按照仓库(或车间)领料规定发放物质;
3.4保安负责核实《物质出门证》,同时监督物质出门状况。
4、管理内容:
4.1产品出厂
4.1.1向主机厂供货的产品(或半成品)、售后服务过程中需要的产品(或半成品)由销售部人员填写《产品发货通知单》,经主管人员审核后到仓库领取产品,出厂前到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开具《物质出门证》;
4.1.2样品件由业务人员填写《产品发货通知书》,经技术部主管、销售部门主管会审后提交副总以上(含副总)的管理人员批准后到仓库领取产品,出厂前经办人到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开具《物质出门证》;
4.2模具外出加工维修以及研发所需整件、零部件或者相关原辅料和设备工具出厂:
工装模具和项目研发设计人员所需物质出门,由经办人填写物质出门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包括物质名称、数量、状态和用途,由部门主管审核申请单内容的合理性,经副总以上(含副总)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按照仓库和现场管理规定领取,在财务部备案后,由财务部出具《物质出门证》。
4.3主机厂不合格产品调换,零部件不良或者其它因本公司质量问题需要外出的产品和零部件出厂:
零部件或整件产品(含不限于后视镜、转向器、灯具等)出厂由经办人填写《零部件发货通知单》,由质保部主管、销售部主管会审,副总以上(含副总)批准后到生产现场或仓库按照相关规定领取零部件,同时凭《零部件发货通知单》到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出具《物质出门证》;
4.4采购物质不良退货出厂
4.1.1质检不合格物料,仓库未入库未打电脑单的由仓管员开据手工“材料退货单”,注明未入库,经办人员填写退货出门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副总以上(含副总)的管理人员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备案,由财务部出具《物质出门证》
4.4.2质检不合格物料,仓库已入库的由仓库打印“材料退货单”,经办人填写退货出门申请(备注:所有在车间现场发现不良一律按照规定退回仓库),经部门主管审核,经总经理室权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备案,由财务部出具《物质出门证》;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章齐全、单实相符后可予放行。
4.5委外加工物质或零部件出厂
4.5.1由仓库电脑开具“外加工产品(出库)送货单”,经办人凭电脑单送部门主管审核后,副总以上(含副总)的管理人员批准后到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出具《物质出门证》;
4.5.2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打电脑单的,征求财务部门主管同意后可暂开手工“产品发货通知单”,经办人将并完善相关手续,并需在24小时之内补打电脑单,且电脑单后应附已完备手续的手工单;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单据和实物相符后可予放行。
4.6废旧物质处理出厂
4.6.1仓库申请报废处理的物资,由仓库手工填制“调让出仓申请”,PMC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确认废旧物质款项已支付后报请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方可出具《物质出门证》。门卫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单据实物相符后可予放行
4.6.2如需要外出过磅后付款,由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同时跟踪过磅。
4.7供应商为我公司送货用周转箱,由经办人员直接送到财务开据“物资出门证”。供应商给我公司送货而同车又包括给其它公司送货物料,或有未标示清楚送货厂家名称的周转箱,供应商应就以上物料在进入我司时在门卫予以登记清楚,仓管员按定单核收物料后,除周转箱外其它非我公司物料不得开据“物料出门申请”,由门卫和仓库共同检查核实单据,清点无误后到财务备案后出具《物质出门证》。(此类情形如在门卫处可以收货的话,可以在保安的监督下由仓管员直接在门卫收货入库)。
4.8物质出门后需要返回公司的物质核销:
所有需要返回物质的出具《物质出门证》时,财务部必须在备注栏备注,经办人应按时持原出门单或复印件经门卫确认已进厂意见,部门负责人签注收货属实后,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属于邮寄方式出门需返回核销的物资,待物资寄回公司时,按以下流程执行:
①如由门卫签收确认情况:首先由门卫核销出厂记录,再将物资移交原出厂经办人,最后出厂经办人凭收货记录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
②如由原出厂经办人签收确认情况签收确认情况:由出厂经办人凭收货记录,直接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
按规定应核销但未按时核销出厂物资的,逾期7日至15日的,负激励 元;逾期15日至30日的,负激励 元;逾期30日以上的,按财务确定的物资价值扣罚款。
4.9财务部应加强对不需返回的出厂物资的监控、核对、收款,加强对需返回的出厂物资的跟踪核销工作。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仓库或车间物资的跟踪和盘点清查工作。
4.10出具《物质出门证》原则上由财务部专人签发,因财务签单人员外出时由财务部值班人员签字方能放行。签发人定期(每月)对出厂物质进行汇总建立物质出厂和返回台账,对需返回的物资进行跟踪并将异常处理结果报总经理室。
4.11物质出厂制单人(或发货人)、财务人员、门卫人员应整理保管好有关单据,门卫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申请单至少保存1年以上,财务人员按会计档案规定年限保管。
4.12产品出厂时门卫必须认真核实《物质出门证》出门日期、
数据、状态,数量不符或未经权责人签字的不予放行,特殊紧急情况必须电话请示权责人征求权责人意见放行,放行后由经办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签批手续。
4.13违规处理标准:
4.13.1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未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负激励 元每次,门卫不按照规定放行予以负激励 元每次。
4.13.2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造成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4.13.3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厂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物资出门流程:
5.1物资出厂手续办理流程:
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室批准--财务人员(备案后)签发《物质出门证》 ---- 门卫(放行出厂)。
5.2需返回时申请核销流程:
经办人(申请)---门卫(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 ----财务人员(核销)
6、相关记录
6.1 物质出门申请单(含公司现行的“产品发货通知单”、“零部件发货通知单”、“模具出门申请”等各类申请)
6.2《物质出门证》
6.3 财务有关台账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存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材料的储存期限以及超期物料的管理。
2. 职责:
2.1.仓库:负责物品的标识、超期物品的报检,库存不能使用物料的报废。
2.2.品质:负责超期物品的抽检。
2.3.生产部:配合仓库和品质对物料进行全检。
3. 管理规定:
3.1物品的储存期限(以原材料或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计算)。
3.2 仓管员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有超期物料的就必须标识出来,填写《报检单》备注送检原因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3.库存超过1个月的成品,在出货前,生产须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4 检验后应做好相应的标识并将检验结果记录于相应的检验记录单中。
3.5 仓库对超期或重新送检不合格者,经判定不能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于《报废清单》中。
一、目的:
1.1. 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避免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
二、范围:
公司所有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维修记录的登记。
3.3. 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 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 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 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安全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服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服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具体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 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所有驾驶叉车人员必须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服从使用部门的安排,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 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4.3.3 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 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按照《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仔细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现异常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 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倒车是须注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注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剧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 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注意周围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改变,其起重能力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根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注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均匀地分配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绝对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须迅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情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 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马上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 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奖惩规定:
4.9.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 按照《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的情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承担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第二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处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第一、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二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五、二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 适用范围
化学品仓库
三。 注意事项
1.人员培训。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散装危险货物必须张贴警示标志,标志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标志必须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标志上必须提供正确的化学品名称、UN号、危险编号、危险类别标签、次级危害标签等信息。
5.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化学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用品;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防酸碱服,戴防飞溅面罩。
7.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废弃物处理。禁止在化学品库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和渗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按化学品特征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外派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派及私请外出培训学习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此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
2.总经理负责此制度发布、修改和废止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外派培训需求申请
第四条培训人选确定
1.部门经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视实际需要可提议指派受训人员。
2.各部门结合部门发展的需要与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推荐合适人员参加外派培训。
3.员工个人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向公司提出参加外派培训的申请。
第五条外派培训申请参加公司外派培训学习的人员应事先填报“外派培训申请表”,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外派培训需求,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录一。
第三章外派培训形式
第六条外派培训可选择大专院校进修交流、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赴国外参观或考察、到其他公司或工厂进行访问交流等方式,如下图所示。
第四章外派费用管理
第七条外派培训费用参训员工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培训协议”一式两份,参训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培训协议模板见附录二)。
第五章外派培训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员工参加外派培训期间,视同正常上班,其工资与各项福利待遇正常计发。
外派培训的方式
到大专院校进修交流
派赴国外参观或访问考察
参加专题讲座和交流会
到其他公司参观或访问
第九条受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外部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受训学员需在学习结束的五天内,对学习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交办公室备案,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受训学员必须按时回公司报到,如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参加外派培训的人员应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培训教材,并担任相关讲座的讲师,将培训所学的知识、技能传授给相关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办公室负责,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整理:将办公场所和工作现场中的物品,设备清楚的区分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对需要品进行妥善保管,对不需要品进行处理或报。整理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理的推广方法:1,对工作场所进行全盘点检。2,对物品制定“需要”与“不需要”的标准。3,对不需要物品进行处置4,对需要物品进行使用频度调查。5,每日自我检查二,因不整理而发生的浪费,1,空间的浪费,2,使用货架或橱柜的浪费3,零件或产品变旧而不能使用的浪费4,使放置处变得炸小5,废品管理的浪费6,库存管理或盘点所花时间的浪。三,整理的重点:1,检查当前车间里,工作里或办阻力有无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设备,工装夹具是否进行了点检准备,作业是否规范,有无违章作业。3,操作规程是否张贴在规定的位置,各种警示牌是否齐全。
整顿:将需要品按照规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进行摆放整齐,并对其做标识,使寻找需要品的时间减少为零。整顿的目的:腾出空间,发挥更大的价值,太高效率,创建清爽,政界的环境,提升企业形象。一,整顿的推广方法:1、落实整理工作。2、对需要的物品明确其放置场所。3、储存场所要实行地面画线定位。4、对场所、物品进行标记、标识。5、制订废弃物处理办法。二,整顿的重点:1、现场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装夹是否散乱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点有无标识。3、当你需要取用物品时,是否能迅速地拿到,并且不会拿错。半成品、存放柜、托盘、手推车等存放是否整齐、有序。
清扫:将办公场所和现场的工作环境打扫干净,使其保持在无垃圾、无灰尘、无脏污、干净整洁的状态,并防止污染的发生。清扫的目的:消除脏污,保持现场干净、明亮,提高设备的性能,提高作业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减少安全隐患。清扫活动的重点:就是必须按照如下步骤实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的实施做法进行到底,且维持其正果,并对其事实做法予以标准化、制度化。清洁的目的:维持前面“3s”的成果。清洁的推车方法:1、落实前“3s”工作。2、设法养成整洁的习惯。3、制订目视管理的标准。4、制订“6s”实施方法。5、制订考核方法。6、制订奖惩制度,加强执行。7、配合每日清扫做设备清洁点检。8、高层主管经常驻带关,带动全员重视“6s”活动。
素养(shtsuke)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素养:以“人性”为出发点,通过整理、整顿、清扫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动,培养上下一体的共同管理语言,使全体人员养成守标准、守规定的良好习惯,进面促进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养具有好习惯、遵守规定的员工,提高员工文明礼貌水准,营造良好的团队精神氛围。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安全:指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在工作状态、行为、设备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给员工带来既安全又舒适的工作环境。目的: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杜绝事故苗头,避免事故发生,向事故为“零”挑战。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新任干部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干部的新晋升或任用的试用期管理。
3. 组织与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新任干部到职,包括协助新任干部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新任干部到岗的人事相关手续,协助新任干部到新部门报到;作为新任干部和下属、主管和上级的沟通桥梁,协助新任干部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为新任干部提供管理和工作方法的支持和协助;在试用期间定期了解新任干部在新岗位工作情况,收集下属、主管和上级的反馈;组织干部转正答辩,并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3.2. 原部门主管
原部门主管负责安排新任干部的工作交接。
3.3. 新任干部直接上级
新任干部直接上级从人力资源部、原部门主管等处了解新任干部工作情况、特点;安排新任干部到岗,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提供及时的辅导和指导;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德、能、绩、勤的评价;参与转正评估,提出新任干部从到岗到当前的综合表现及变化情况,为转正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3.4. 原岗位任职者
原岗位任职者配合新任干部到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干部介绍其所负责业务主要特点、未来主要工作指标、相关主要的流程、与其它部门接口关系和主要下属的情况等,保证新任干部尽快熟悉部门情况。
3.5. 新任干部
新任干部负责向原岗位继任者进行工作交接;负责接手新岗位遗留工作;主动了解新岗位工作情况、员工特点、主要业务流程、接口关系等,尽快熟悉工作;就日常工作情况积极与人力资源部、上级沟通;参加转正评估,准备评估相关资料;部门职责规定的其它工作。
4. 规定
公司新任干部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以考察新任干部是否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素质和能力,以及对岗位的适应性。
试用期是指新任干部到新岗位报到开始,到完成转正评估、办完转正手续这段工作时间。
试用期是选拔过程的自然延伸,在这个阶段仍然需要对新任经理从能力、品德、态度、绩效等方面进行跟踪和考察,保证最终“选对人、用好人”。
试用期结束的当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该干部的转正评估工作。转正评估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转正手续。如果评估不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延长试用期、解除试用转入干部资源池等处理决定。对做出解除试用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接任人员的选拔工作。
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定期了解该干部工作和绩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帮助试用人员完善提高,以更好的满足岗位要求。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或公司领导通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提前解除试用。
5. 附则
本程序有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并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制度内容进行更新和维护。如若对制度内容有歧义,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对制度内容的具有最终解释和修订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 附件
附件1:新任干部任职跟踪表
附件2:试用期干部转正申请及综合评定表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度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保证就餐秩序,并本着规范就餐、节约成本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司就餐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应聘人员、试用人员、外来服务人员等。
三、职责: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裁部批准后,由总裁办负责执行。
四、内容:
1、定时就餐:
1.1就餐时间如下,具体以总裁办工作时间切换通知为准: 类别
早中晚 时间 07:30-08:00 12:00-13:00 19:00-19:30
1.2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就餐,更不得在工作时间延长就餐。
2、就餐标准:
2.1公司员工:每月8日前按照上月实际出勤情况,以5元/天的标准充值餐卡。
2.2客户(包括客户委派的提货司机,并只限于在公司内就餐)
按照10元/天/人的标准进行招待,并将此部分费用计入接待部门管理成本。
具体流程如下:
接待部门填写《就餐申报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批→总裁办审批→人力资源部执行并记录
2.3供应商:自行承担就餐费用。
2.4应聘人员:按照5元/人的标准发放就餐票,并只限一次。
2.5试用人员:按照5元/天/人的标准分5次,每次3张的频率发放就餐票,15天期满后按照50元/人的标准发放就餐卡,并按公司员工餐卡充值标准执行。
2.6外来服务人员:
2.6.1免费服务人员:按5元/天/人的标准进行招待,并计入相关部门管理成本,流程按照客户就餐招待流程标准。
2.6.2收费服务人员:自行承担就餐费用。
2.7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裁办审批。
3、餐卡管理:
就餐卡首次免费发放;如有丢失,按照20元/张的工本费进行补办,若后期找回,可退还工本费;如有消磁,首次免费更换,再次将按照10元/张的费用进行换卡;人员离职,就餐卡不交还,将按照50元/张收取工本费。
4、排队就餐制:
4.1所有人员按先后顺序排队就餐,不得插队,否则,食堂人员有权拒绝盛饭,并通知总裁办处理。
4.2排队人员一次只能打一份,杜绝捎带。
5、提倡节约,反对浪费:以节约为本,按需按量盛饭。
6、讲究卫生,保持清洁:
6.1就餐时不得乱丢、乱洒菜渣、弃物等。
6.2食堂内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杂物等。
7、文明就餐:
7.1文明用餐,不得在食堂内哄闹争执。
7.2尊重食堂人员劳动,有意见可向总裁办反映,不得与食堂人员争吵或打骂。
五、处罚标准:
1、违反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2、对所反映问题,总裁办应及时处理,并给出处理结果,接受监督。
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使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部所辖区域。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安全主管职责
⑴ 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
⑵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⑶ 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⑷ 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⑸ 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
⑹ 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⑺ 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⑻ 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⑼ 接待员工的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⑽ 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⑾ 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
⑿ 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⒀ 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⒁ 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2、保安员职责
⑴ 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
⑵ 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⑶ 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
⑷ 监督员工遵守安全守则,规章制度。
⑸ 加强防火活动,及进发现火灾隐患苗头,并消除之。
⑹ 对违反治安条例的行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
⑺ 配合领导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公司办公场所安全状况及宿舍留宿情况。
⑻ 支持、协助相关单位门卫履行工作职责。
⑼ 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⑽ 做好工作交接,正确记录当班值班日志和案件笔录,及时提出相关工作 报告。
⑾ 安保人员应做到:
①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及时请示、报告。
② 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脱离睡串岗,不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③ 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问题,多思多想,对周边情况仔细观察。
④ 遵守制度,坚持原则,机智灵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⑤ 仪态端正,着装整洁,精神饱满,态度和气,言语文明,处事公平合理。
⑥ 工作效率高,达到“四快一圆满”,即发现快、反应快、到位快、展开快、完成任务圆满。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值班人员须着装整洁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整理好仪容。执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2、站姿正确,坐姿端正。
3、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使用文明用语。
2、热诚对待客户,耐心解释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等失职事情。
4、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5、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安全保卫制度
一、治安安全管理
1、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定时开关大门。
1、车辆出入管理
⑴ 管制出入公司的车辆,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⑵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照规定者,保安应即时纠正。
⑶ 对于公司人员停放车辆一律要求一车一位,整齐排放。不得有占用多个车位、越位停车、占用车道等现象发生。
⑷ 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巡视,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处理,随时与安全主管保持联络,密切协作,保证车辆安全。
⑸ 下班、节假日公司的商务车、大众车钥匙交由保安管理,无派车单严禁交车钥匙,特殊情况须经安全主管或经理同意。
2、物品出入管理
⑴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出门证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保安确认之后出门证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⑵ 公司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① 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②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③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公司,应速呈报处理。
⑶公司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公司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①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保安开具出门证放行。
②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⑷ 记录和《物品进出情况登记表》填写. 人员管制
3、人员管制
⑴ 协助行政稽查,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记录。
⑵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事(病)假离公司时,应查验请假记录或核对公出事实,始允其外出。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由其直接上级核准。经理以上人员可自由出入。
⑶ 辅导公司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公司库区及办公处所秩序。
⑷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⑸ 外界来宾到公司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其它公司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进入公司的手续,发给会客单,并联络有关部门 接待。非经公司部门人员接待者,不得任其进入公司。凡来访人员不可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进入公司。
⑹ 无明确探访对象的人员,在未明白来意之前,不得让其进入公司。
⑺ 所有推销,收废品等闲杂人员,未经办公室允许,不得进入公司。
⑻ 内部员工在辖区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安员在公司辖区范围内有权监督员工的各种违章违纪现象并据实上报给予严肃处理。
⑼ 合作单位派驻公司的工作人员,须凭胸卡、工作服或其他标识出入。
⑽ 记录和填写《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4. 巡查制度
⑴ 白天:由安全主管或其指定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 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
⑵ 夜间:由值班保安员负责巡查,监督公司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安全,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处罚,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隐患;值班保安每日巡查安全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公司安全。
⑶ 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并将执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记入《值班记录表》。
⑷ 记录和填写《巡逻记录表》。
二、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安排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及时排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处罚。
4、应熟记公司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围墙等有缺损时,应即上报办公室处理。
5、密切注意、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器,及时处理火警、故障信号,并做好记录。
6、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公司人员情况,发现可疑问及时通知附近有关人 员注意和处理,并记录在案。
7、当班人员不得无故私自离岗,针对天气突发情况要关好门窗等。
三、紧急事件之处理原则
1、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2、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⑴ 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⑵ 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有关部门。
⑶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负责人,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110、消防单位119或救护单位120。
⑷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公司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负责人。
六、警卫室管理办法
一、警卫室纪律
1、警卫室是保安工作处所,非保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入内,禁止在警卫室内吸烟、电话闲谈、大声喧哗、看书、看报等现象发生,违者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保持警卫室内的环境卫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经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警卫室。
3、所有保安人员对室内的物品及办公用品有义务进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对其负责。
4、无正当理由,警卫室应24小时有保安员值守。
二、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专人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 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三、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实行专人保管制度,谁领用谁负责,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规定:
⑴ 制备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
⑵ 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⑶ 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七、附则
第一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形式补充或修正。
第二条、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各区队所需矿车、花车、平板车,一律在前一天14点前将计划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用车计划,运输队值班队长安排落实,少送一个车罚值班队干5元,由调度室负责执行。
2、各区队需平板车时到运输队办理用车手续,42小时必须送回,同时办理消帐手续,每超一天罚款10元,队干罚款2元。
3、一吨矿车、花车各区队使用必须在24小时内运料班的时间内如数将车辆送到各盘区甩车场,少送一辆罚款10元。
4、各区队计划的喷浆料车积压最多不得超过10辆,超一辆罚10元,凡出现水泥大底车由各区队自行处理,处理不好的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5、花车、吨车、平板车在使用中损坏,视损坏程度处以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6、各盘区甩车场只允许存放一个矿车,多余车辆必须在运料班时间内运出。每多存一辆车罚运输队值班队长5元。
7、大巷、轨道巷及各盘区甩车场出现坏轮子,掉轮子以及其它坏车,运输队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好,否则每天每车罚款10元。
8、各盘区甩车场及轨道巷、大巷的车辆谁翻倒,谁上道,否则每辆车每日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9、各种车辆自然损坏,无论在什么地方,运输队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处理。在不影呐生产的情况下24小时升井待修。影响生产的立即处理,否侧每辆每日罚款10元。
10、对地面各单位(例如:修房装水等)使用的吨车,必须到机电科办理使用手续,用后及时交还,否则发现一车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11、对使用活底矿车的单位,严禁私自偷卸运输车辆的轮对,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300元,对这些单位的备用轮对,可到机电科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机电科免费发用一付,损坏轮对由使用单位及时上井,运输队安排修理。
12、坏车、翻倒车辆,用后没及时倒出的车辆由运输队找到责任单位,报机电科,否则运输队负责。
13、各种车辆运转情况由运输队在每日下午17点以前以日报表的形式报机电科,机电科每月底按本“办法”出罚款单。少报一次罚5元。
1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员工食堂每日供应早餐,午餐,晚餐,
早餐时间为7: 10 —7:40
午餐时间为11:30—12:20
晚餐时间为17:10—17:30
请所有员工按规定就餐,不得提前就餐,如因工作需要推迟,提前或增加就餐人员,应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行政部,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二、员工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要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先恐后,同时不得拖欠饭票。
三、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四、员工用餐后的餐具统一放到食堂指定地点。
五、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六、就餐人员一律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七、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人员,对食堂管理服务有意见,可向行政部提出,不能与食堂人员争吵。
八、要爱护食堂的公物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已通知食堂就餐人员,未到食堂就餐的与在食堂就餐费用同出。
十、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有意见者,可向行政部协商解决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争吵,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行政部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除名。
第一条 目的
1.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生产场所、食堂等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划分
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
2.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现场责任人应及时向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
第四条 空调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2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
4.空调的启用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夏季开启制热,否则,将会把压缩机造成严重性损坏,影响正常的使用。
5.空调启用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6度以下,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4度以上;以免空调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影响正常使用。
第五条 空调的使用与责任管理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各办公室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期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器,严禁室内长期无人空调机照开。
2.各部门应做到下班提前将空调关闭,中午、晚上非工作加班的情况下不得开启空调机,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一经发现空调未关闭者按每人每次50元罚款,款额将从工资中扣出。
3.各部门要对所属部门内空调遥控器进行妥善保管,造成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私自维修,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做好防尘处理,同时将遥控器内装电池取出。
4.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为了保持空气清新及个人和他人的健康,请不要在办公室开空调期间吸烟。
第六条 违规责任
1.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与现场责任人罚款50元/次。
2.凡发现办公室(区域)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
3.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现场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4.凡空调遥控器保管不当,导致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启空调的,除按上述对应条款处罚外,同时给与遥控器保管人罚款50元/次。
5.凡空调遥控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遥控器保管人照价赔偿,赔偿金额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6.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办公室将视设备损坏情况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7.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就处理情况通告全公司,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修改和补充须经总经理同意并签署之后,方可执行。
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
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
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
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
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
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
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
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
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
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
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
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
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
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
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规范公司图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公司爲满足各部门生産工作需要而购置的图书资料,包括各类工具
第三条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经办档案员负责管理,并於每年6月、12月下旬各清点一次。
第二章 图书购置
第五条 需购置图书(杂志)的品种和数量,应广泛徵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总经办档案员汇总,总经办主任审阅後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凡个人提出购买图书资料的应先征得本部门经理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後方可办理。
第七条 有关人员在购回图书後,应及时送至档案室验收归档,并由档案员在单据上签字後,方可按正常审批程式到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 图书保管
第八条 新购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将书名、出版社名称、着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於“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并填制图书卡插放於图书之末页。
第九条 本公司图书由总经办档案员编制目录卡供员工查阅。
第十条 档案员对所保管的图书资料,应做到防潮、防霉、防蛀;对损坏的图书资料应及时修补、保证其完整性;对各类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四章 图书借阅
第十一条 员工借书分爲个人借书与部门借书两种,部门借书系指属部门专用图书,由部门经理签名借用。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各类图书,但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其借还手续比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外单位借阅有关图书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後,方可办理,但须严格限定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爲公共叁考图书(如词典类)只供查阅,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酌情给予配备。
第十五条 专业性强的工具书经研究可以长期借用。一般技术图书每人一次最多可借阅两册,借阅时
第十六条 一般书报杂志得随意阅览,阅毕归回原处,不得擅自携出公司或撕剪,但公司广告、公
第十七条 员工所借之图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叁考时得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在解雇、辞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归还。
第五章 借书时间、借阅期间与册数
第十九条 借书时间限办公时间内上午10点30至11点,下午3点至4点,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二十条 借书期间一律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
第二十一条 借书册数以两册爲限。
第二十二条 部门借书期间与册数不受前二条的限制,但遇调(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
第六章 借还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员工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卡片,填写借阅单向档案员取书,档案员将图书交予借书人应
先抽出图书卡由借书人签字後,一并与借阅单妥爲保管。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档案员收讫,档案员除将借阅单归还借书人作废外,并应将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如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书者,除停止其借书权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拟订报总经理核准後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20xx年 月 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