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图书馆章程(通用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的履职行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x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意见》(安办发[]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区兴安西路10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文物广电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xx市图书馆的宗旨是系统收集、保存、组织和利用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教育,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xx市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各类载体文献的采编与储藏管理;
(二)文献资料借阅;
(三)信息参考服务;
(四)举办各类读者文化活动;
(五)本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六)开发和传承地方文化;
(七)推广阅读,促进文明;
(八)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xx市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xx市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审议馆长人选,聘任副馆长人选;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xx市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xx市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及理事
第十一条 xx市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分别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和举办单位,各委派理事1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牵头指导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xx市图书馆2名: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从职工代表中推选1名理事;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理事4名,其中:1名为人大代表、1名为政协委员,1名为文化界代表(含公共文化服务对象)、1名为工商企业界代表。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xx市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xx市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xx市图书馆文献采购规划;
(四)审议大宗项目采购和工程招标事项;
(五)审议xx市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xx市图书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xx市图书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八)推荐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聘任一般管理人员;
(九)听取和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十一)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xx市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
(三)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四)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每届应保持20%以上更新率。理事空缺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空缺;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另外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办理日常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相关会议;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三节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运作的主要方式,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形成真实、完整的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本单位的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以及提名或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xx市图书馆内,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第四节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理事会负责向市文化文物广电局报告工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图书馆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对图书馆绩效考评情况与结果,原则上每年12月中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报告一次;若牵涉图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突出问题等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xx市图书馆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xx市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xx市图书馆网站(网址:)、信息栏、图书馆LED显示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xx市图书馆名称、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讲座展览活动预告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理事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等情况的,通过理事会批评、单位通报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执行绩效评价制度。理事会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真实性原则,于每年十二月底或次年一月初,通过实地检查、查看台账、听取汇报等方式对xx市图书馆管理层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节管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xx市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xx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为: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提名,报市文广局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宣传部任命;副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报市文广局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馆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xx市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xx市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xx市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助配合馆长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xx市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xx市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xx市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xx市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xx市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xx市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应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除外。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行政主管单位同意xx市图书馆终止后,理事会在行政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xx市图书馆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xx市图书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xx市图书馆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xx市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市图书馆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图书馆联盟,英文译名为:,缩写:。
第二条 本联盟由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在政府指导下发挥统筹资源、行业管理、提升服务的功能,经xx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统筹、协调xx地区中央、高等院校、市属图书馆资源,开展文化惠民服务,践行精神,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先进文化之都建设作出贡献。本联盟推动xx地区各类型图书馆实现横向联动,逐步搭建统筹宣传推广、统筹服务管理的平台,促进各类型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协作联动、互补多赢的发展目标。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x市委宣传部、业务主管单位xx市文化局和xx市社团办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xx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联盟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联盟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行业的运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运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图书馆联盟会刊和官方网站;建设图书馆联盟公共性服务平台。
(四)举办各种与本行业相关的活动,包括开展馆际互借;搭建“图书馆联盟”联合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工作,大力推进数字信息技术及服务的开发与利用;整合各系统讲座、展览等资源,举办面向多层次的、广泛的文化服务活动。
(五)根据图书馆发展需要,支持图书馆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交流,指导、规范联盟会员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学习、宣传行业内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交流活动,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联盟会员证。
第十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联盟会员证。联盟会员1年不参加联盟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的各单位派出一人作为代表组成联盟会员大会。各单位派出的代表全权代表各联盟会员,联盟单位派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该单位的联盟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联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0人、秘书长1人(兼)。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由联盟会员大会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十)制定联盟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二)决定联盟的一般变更;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主席为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主席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其职权有: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联盟会员代表会选举产生,向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联盟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县图书馆(下称“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xx县图书馆(xx县古籍保护中心),本馆是xx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xx县潺林东路516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文体旅广新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xx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版片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服务。包括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跨县、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
3.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5.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聘任馆长;
(三)监督、考核各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即读者,主要是在xx县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由馆长、副馆长和党组织负责人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聘任;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一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
(二)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馆信息披露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馆长作为本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馆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支持馆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
第二十七条本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县文体旅广新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在本馆门户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基本情况;
(二)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本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
(四)受奖惩情况;
(五)社会投诉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图书馆和社会
第三十六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馆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图书馆、研究院所、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本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三十九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涉及本馆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xx县文体旅广新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xx县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xx县文体旅广新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xx县文体旅广新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区大良德民路。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9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文化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辐射全区;面向大众,服务基层”。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各类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储存、加工和开发,组织和指导全区图书馆文献资源体系建设。
(二)负责xx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区基层图书馆业务建设。
(三)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群众信息需求,为群众终身学习服务。
(四)组织和推动xx区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五)开展与同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丰富图书馆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六)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与图书馆相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包括派员参加;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本单位的馆长及副馆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理事会设立人事薪酬、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学术研究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由具备相关职业或专业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为:
(一)政府人员(2人)
1.主管部门领导
2.业务科室科长
(二)图书馆人员(3人)
1.党组织负责人
2.行政负责人
3.员工代表
产生方式: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员工代表由本馆推选产生。
备注:如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则推选一名行政副职作为理事,图书馆方面的理事人数保持3人不变。
(三)社会人士代表(8人)
1.图书馆界专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财经界代表1人
产生方式:采取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
举办单位根据上述产生方式,确定理事人选,发文聘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单位的章程;
(二)拟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审议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业务事项;
(四)决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单位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内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本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举办单位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更换理事的,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x年12 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名称、宗旨、馆址
第一条 本馆定名为图书馆,以辅助教育增进地方文化为宗旨。
第二条 本馆馆址在xx省xx县xx乡。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本馆之组织系统如图左(下):
图书馆章程
第三章 馆务委员会
第四条 馆务委员会由乡民选举热心文化教育者十一人组织成立之。
第五条 馆务委员会之职责如左(下)。
(甲) 代表本馆对外关系。
(乙) 组织本馆各部各股。
(丙) 决定本馆应进行之工作及其步骤。
(丁) 决定本馆全年预算。
(戊) 修改本馆章程。
第六条馆务委员会互选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执行馆务,对馆务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七条馆务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一人执行馆务,对执行委员会负其全责。
第四章 总务部
第八条 总务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建设股
(乙) 推广股
(丙) 募捐股
(丁) 会计股
第九条 总务部建立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物。
第五章 建设股
第十条 建设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建设或修理馆屋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乙) 修理馆内器物之设计及督工事项。
第六章 募捐股
第十一条 募捐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十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捐募建筑物;
(乙) 捐募经费;
(丙) 捐募图书;
(丁) 捐募器物。
第七章 推广股
第十二条 推广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增设分馆事项;
(乙) 循(巡)迴展览事项;
(丙) 馆务宣传工作。
第八章 会计股
第十三条 会计股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乙) 编制各种经济报告;
(丙) 收支经济;
(丁) 保管重要券据。
第九章 国外经理处
第十四条 本馆为便利办理国外事件起见特设国外经理处於缅甸交通便利之地方;
第十五条 国外经理处设主任一人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国外交涉事项;
(乙) 国外购办事项;
(丙) 国外经济收支事项;
(丁) 国外募捐事项。
第十章 图书部
第十六条 图书部由左(下)列各股组织之:
(甲) 库藏股;
(乙) 阅览股;
(丙) 编订股。
第十七条 图书部设主任一人主持全部事务。
第十一章 库藏股
第十八条 库藏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采购图书事项;
(乙) 徵集图书事项;
(丙) 保管图书事项;
(丁) 检查及整理图书事项。
第十二章 阅览股
第十九条 阅览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图书收发事项;
(乙) 阅览室及研究室监察事项;
(丙) 编制阅览统计事项。
第十三章 编订股
第二十条 编订股由主任一人委员六人组织之办理左(下)列事项:
(甲) 编制目录事项;
(乙) 考订版本事项;
(丙) 校雌及撰拟提要事项;
(丁) 补辑及装订事务。
第十四章 会期
第二十一条 馆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认为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总务、图书两部主任的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每月开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得由常务委员随时召集之;
第二十三条 部务会议每半月开会一次,如部务主任认为必要时亦得随时召集之,开会时各股委员得列席会议,并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务会议按事务指繁简随时由各该股主任召集之。
第十五章 职员之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馆职员分支薪与义务两种,支薪职员永久任用,义务职员每年改选一次,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六章 经济
第二十六条 本馆经费除由崇新会津贴及乡公所辅助外,概由热心乡人捐募之。
第十七章 鸣谢
第二十七条 凡捐助本馆者,本馆视其热心与所捐之代价照左(下)列鸣谢办法斟酌鸣谢之:
(一) 建立铜像;
(二) 建立石像;
(三) 悬挂特大像片;
(四)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像片;
(五) 於本馆纪念册中珍存像片;
(六) 於本馆刊物内刊登芳名;
(七) 於馆内鸣谢牌上题录芳名。
第十八章 职员优待及任免
第二十八条 本馆为鼓励职员热心任事起见特制定左(下)列优待办法:
(一) 本馆职员之薪金按照逐年增薪制度发给;
(二) 本馆职员如服务满二十年而告退者给以半俸终身;
(三) 本馆职员如有特别功绩者得照第七章第十七条所载鸣谢捐者办法各条酌行奖励之。
第二十九条 本馆职员如有左(下)列情事之一得随时斥退之:
(一) 有不正当行为,犯刑事处分者;
(二) 任事不力者;
(三) 假借本馆名誉营私生事者。
第十九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宣布日施行有效。
附则
本章程有未妥善处依照本章程第三章第戊项,由馆务委员会修改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师范大学图书馆联合九所师范院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并于x年11月26日在师范大学宣告成立。为规范联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盟全称为“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共建合作,依托教育,共享互惠,协同发展。联盟的建设目标是:突出特色,以师范院校丰富的教师教育和教育学科文献资源为基础,以科学的理念为引领,以先进的技术为保障,构建务实型的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实现全国教育学科信息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建设支撑全国师范院校人才培养和科学创新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成员馆的全面合作,为国家教育学科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联盟的建设任务是:构建联盟文献信息资源和咨询服务共享机制,联合建设教育文献信息资源;应用和推广行业相关业务规范和标准,指导师范院校图书馆服务实践;开展多样化、多层面的馆员培训和交流,拓展与业界其它相关联盟和组织机构的协同和合作;代行组织召开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成员均为机构团体成员,分为成员馆、理事馆和常务理事馆三类。
第六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承诺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师范院校图书馆,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馆。
第七条 凡承诺为联盟做出实质性贡献、能够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共享、在本省市地区和本类型师范院校中具有代表性的联盟成员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自愿提出申请,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联盟理事馆。
第八条 联盟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馆为联盟常务理事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建设;
(三)共享联盟的资源和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就联盟事务提出提案和建议。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联盟决议;
(三)完成联盟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任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缴纳会费和提供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应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常务理事会、各业务中心和联盟秘书处组成。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成员馆全体会议,其职责为审议联盟工作计划和报告,讨论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研究联盟运行的重要政策,组织成员馆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联盟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召开或加开。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决策联盟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联盟相关政策和规章,选举联盟正副理事长人选,决定联盟成员大会的召开和议题。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5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正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次开会出席者须达到规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须出席会议者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理事会负责。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讨论议题,落实理事会决议,主持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联盟运行。联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联盟下设若干业务中心,分别开展资源建设、信息服务、技术应用、馆员培训、学术研究与交流、文化建设等工作和研究。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运行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平台管理、网站建设、经费管理和档案保存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人选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盟日常管理经费由理事长单位承担,业务建设经费初期由常务理事馆分担。待联盟运行正常、业务拓展后由联盟理事会统筹筹集资金或成员馆分担。适当时间由理事会提出相关方案或规定,交成员馆全体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凡在联盟各机构有任职人员的成员馆,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函并推荐继任候选人。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为GDLS。图书馆学会是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xx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单位会员)。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xx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省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社科联、省科协领导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xx省立中山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xx省广州市文明路213号,邮政编码5101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展和加强与港澳地区、海峡两岸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书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基本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六)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七)为我省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八)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其中,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助教以上职称和其他相应职称者;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或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1、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2、图书馆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非政府机关、非企业单位)为图书馆学会当然事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在“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上进行入会申请填写;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对申请者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其申请信息已录入 “图书馆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对通过审核的会员进行备案,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当然事业单位会员除外);
2、学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办理单位会员的审批、备案手续,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3、会员证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颁发。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完成本学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撰写学术论著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积极提供建设性意见;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学会工作的方针、任务;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修订学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民主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自动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学会年会;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xx省立中山图书馆内。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下设学术研究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阅读指导委员会、资深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 可分别设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学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鼓励会员为学会筹集资金,并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省社联和省科协备案,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