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幼儿创造安全的成长空间,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质量是关键,卫生保健是为保证婴幼儿身心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而实施的各种措施。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措施【优秀2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一、 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形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的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
本院将根据幼儿不同年龄及季节,具体指定处一日生活作息时间表。注意动静结合,并且有充足的课外活动时间。
二、 体格锻炼制度
1、 有组织的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每天做一到两次体
操或活动性游戏。
2、 在正常天气下,呦充足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
并加强冬季锻炼。
3、 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的锻炼儿童
体格。
三、 健康检查制度
1、
2、 入园检查: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生体格检查。 定期体检制度:三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
工作人员每年全年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者需立即停职治疗。戴痊愈后,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3、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模:有无发烧;二看:咽部、
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 卫生消毒制度
一、环境卫生
1、 室内外环境整洁、安全、无污染,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每天一
小扫、每周一大扫,应做湿性清扫。垃圾污物要及时清除,由专门容器集
中密闭存放。
2、 玩具每周至少清洁一次,图书要每周用紫外线灯消毒一次或阳光下曝晒。
3、 要安装防蚊、蝇设备,及时消灭蚊、蝇、鼠、蟑螂等病媒虫动物。
4、 厕所要清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5、 幼儿桌椅高度符合要求
二、个人卫生
1、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2、保持儿童服装整洁,衣服、被褥、床单要清洗勤晒。
3、保护幼儿视力,室内采光充足。
4、
五、 饮食卫生管理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3、接触儿童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六、预防疾病制度
采取早预防、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等综合措施。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如本园传染病发生、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
1、 控制传染源:
(1)发现病人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及时登记上报。病源携带者亦应及时隔离并治疗。
(2)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及适当管理,在观察期内不并班、不升班、不收新生、不转托幼园所。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三方面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2、 切断传播途径:
(1) 配合防疫部门对托幼园所的环境及各种物品进行终末消毒或随时消毒,
(2) 针对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如加强饮食卫生以预防消化道传染
病、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或进行空气消毒以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等。
3、 保护易感儿童
(1) 掌握易感儿童名单,传染病季节加强晨检及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
施,如被动免疫、药物预防。
(2) 合理安排儿童生活,提供平衡膳食,加强户外锻炼,提高儿童对疾病的抵抗
能力。
工作人员个人卫生:保持仪表整洁,清洗头洗澡,勤剪手脚指甲。
七、安全制度
1、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2、 对工作人员和幼儿加强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3、 发生一般事故做好记录,防止事故的发生。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责任事故应在
24小时内报告市保健所,不得漏报。
4、 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消毒药品专人管理,保健人员给儿童服药时要认真查对,
不准吃错药。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1、 托幼园所应按常规及时准确做好保健资料的记录和统计,定期分析,按时上报。
2、 表、簿、卡、册健全,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为了应付检查而涂改、不写。
3、 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日后查阅。
九、家长联系制度
1、 结合本园(所)具体情况,制定家长联系制度。
2、 可采用的家长联系方式:如黑板报、宣传资料、电话联系、家长联系簿、书信、
家长会、半日开放。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三)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五)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六)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七)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八)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九)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